雖然在學理上非立法性規則與立法性規則之間的區分較為清晰,但在實踐中如何確認一項規則是否具有拘束力則相當睏難。因為很難判斷一項規則究竟是在解釋法律還是在擴展法律。非立法性規則雖然在理論上並不能拘束行政相對人,但在實踐中卻有事實上的拘束力。④況且,如今美國國會的授權變得愈來愈模糊,是否有授權的標準已經無法適用於區分立法性規則與非立法性規則。例如,美國哥倫比亞特區巡迴法院就經常抱怨理論界關於認定非立法性規則的方法不明確。⑤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對具體案件進行錶決時,對於立法性規則與非立法性規則的區分標準問題,也難以作齣明確迴答。⑥其中的主要原因在於行政法解釋與行政法政策本身就難以區分。哥倫比亞特區巡迴法院認為解釋性規則應該具有拘束力,因為它們並不僅僅是在重申法律或者立法性規則的文本內容。⑦依據這些解釋性規則,行政機關可以解決不確定性問題或者將模糊的權利或義務轉化成明確的權利或義務。⑧而現代解釋理論指齣,行政機關在解決不確定性問題的同時,經常伴隨著某種程度裁量權的運用。⑨在這一點上,也就意味著有關非立法性規則的效力甚至是閤法性的問題,在實際運作過程中並不能簡單地依賴法律解釋與政策製定的區分來加以判斷。因此,哥倫比亞特區巡迴法院認為立法性規則與非立法性規則的區分隻是一種量的區彆,而不是質的區彆。
評分這本書係統介紹瞭英美法係主要的公法理論和圍繞這些理論所生的爭執。理論很前沿,分析也很深入,推薦大傢閱讀。京東的服務也很不錯。
評分書還是不錯的,就是送來的時候都破瞭,不是很滿意
評分雖然在學理上非立法性規則與立法性規則之間的區分較為清晰,但在實踐中如何確認一項規則是否具有拘束力則相當睏難。因為很難判斷一項規則究竟是在解釋法律還是在擴展法律。非立法性規則雖然在理論上並不能拘束行政相對人,但在實踐中卻有事實上的拘束力。④況且,如今美國國會的授權變得愈來愈模糊,是否有授權的標準已經無法適用於區分立法性規則與非立法性規則。例如,美國哥倫比亞特區巡迴法院就經常抱怨理論界關於認定非立法性規則的方法不明確。⑤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對具體案件進行錶決時,對於立法性規則與非立法性規則的區分標準問題,也難以作齣明確迴答。⑥其中的主要原因在於行政法解釋與行政法政策本身就難以區分。哥倫比亞特區巡迴法院認為解釋性規則應該具有拘束力,因為它們並不僅僅是在重申法律或者立法性規則的文本內容。⑦依據這些解釋性規則,行政機關可以解決不確定性問題或者將模糊的權利或義務轉化成明確的權利或義務。⑧而現代解釋理論指齣,行政機關在解決不確定性問題的同時,經常伴隨著某種程度裁量權的運用。⑨在這一點上,也就意味著有關非立法性規則的效力甚至是閤法性的問題,在實際運作過程中並不能簡單地依賴法律解釋與政策製定的區分來加以判斷。因此,哥倫比亞特區巡迴法院認為立法性規則與非立法性規則的區分隻是一種量的區彆,而不是質的區彆。
評分版本不行,但不影響閱讀
評分《英國與美國的公法與民主》通過探討以英國與美國為代錶的不同社會各自信奉的背景政治理論,揭示相關理論在不同憲法與行政法中的寓意,並對這些理論的製度化情況作瞭探討。作者主要以英國與美國為研究對象,雖然其聲稱自己並未對二者進行正式的比較研究,但其所探討的兩種不同背景理論的實際含義、公法結果與製度難題,對英美兩國的公法工作者都頗有教益,也因此在兩國公法學界都引發瞭不少爭議。
評分 評分雖然在學理上非立法性規則與立法性規則之間的區分較為清晰,但在實踐中如何確認一項規則是否具有拘束力則相當睏難。因為很難判斷一項規則究竟是在解釋法律還是在擴展法律。非立法性規則雖然在理論上並不能拘束行政相對人,但在實踐中卻有事實上的拘束力。④況且,如今美國國會的授權變得愈來愈模糊,是否有授權的標準已經無法適用於區分立法性規則與非立法性規則。例如,美國哥倫比亞特區巡迴法院就經常抱怨理論界關於認定非立法性規則的方法不明確。⑤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對具體案件進行錶決時,對於立法性規則與非立法性規則的區分標準問題,也難以作齣明確迴答。⑥其中的主要原因在於行政法解釋與行政法政策本身就難以區分。哥倫比亞特區巡迴法院認為解釋性規則應該具有拘束力,因為它們並不僅僅是在重申法律或者立法性規則的文本內容。⑦依據這些解釋性規則,行政機關可以解決不確定性問題或者將模糊的權利或義務轉化成明確的權利或義務。⑧而現代解釋理論指齣,行政機關在解決不確定性問題的同時,經常伴隨著某種程度裁量權的運用。⑨在這一點上,也就意味著有關非立法性規則的效力甚至是閤法性的問題,在實際運作過程中並不能簡單地依賴法律解釋與政策製定的區分來加以判斷。因此,哥倫比亞特區巡迴法院認為立法性規則與非立法性規則的區分隻是一種量的區彆,而不是質的區彆。
評分雖然在學理上非立法性規則與立法性規則之間的區分較為清晰,但在實踐中如何確認一項規則是否具有拘束力則相當睏難。因為很難判斷一項規則究竟是在解釋法律還是在擴展法律。非立法性規則雖然在理論上並不能拘束行政相對人,但在實踐中卻有事實上的拘束力。④況且,如今美國國會的授權變得愈來愈模糊,是否有授權的標準已經無法適用於區分立法性規則與非立法性規則。例如,美國哥倫比亞特區巡迴法院就經常抱怨理論界關於認定非立法性規則的方法不明確。⑤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對具體案件進行錶決時,對於立法性規則與非立法性規則的區分標準問題,也難以作齣明確迴答。⑥其中的主要原因在於行政法解釋與行政法政策本身就難以區分。哥倫比亞特區巡迴法院認為解釋性規則應該具有拘束力,因為它們並不僅僅是在重申法律或者立法性規則的文本內容。⑦依據這些解釋性規則,行政機關可以解決不確定性問題或者將模糊的權利或義務轉化成明確的權利或義務。⑧而現代解釋理論指齣,行政機關在解決不確定性問題的同時,經常伴隨著某種程度裁量權的運用。⑨在這一點上,也就意味著有關非立法性規則的效力甚至是閤法性的問題,在實際運作過程中並不能簡單地依賴法律解釋與政策製定的區分來加以判斷。因此,哥倫比亞特區巡迴法院認為立法性規則與非立法性規則的區分隻是一種量的區彆,而不是質的區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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