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释义》结合国内国际的实践经验。兼顾可操作性和理论性。全面阐释《条例》出台的背景和意义,逐条解释法律条文。并附有与民用建筑节能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内容丰富。具有较强的实用性。不仅是全国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必备的工具书。也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注册执业人员等建筑市场相关主体明确节能责任。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工具书。
2008年7月238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出台。对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对实现我国节能优先的发展战略和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帮助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个人全面了解和深刻领会《条例》的内涵。有效推进民用建筑节能工作。国务院法制办农业资源环保法制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法规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组织编写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释义》。
目录
一、《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二、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答记者问
三、《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新建建筑节能
第三章 既有建筑节能
第四章 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四、附录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三)部门规章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
(四)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
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
关于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指导意见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
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
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管理的通知
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试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的通知
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
精彩书摘
第三章 既有建筑节能
第二十四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理气候条件等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分类改造。
本条例所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实施节能改造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指标、寿命周期等组织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
造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的目标、范围和要求,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中央国家机关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由有关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制定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制定节能改造方案,经充分论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方可进行。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前款规定的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
第二十七条居住建筑和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建筑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在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可以结合扩建、改建,逐步实施节能改造。
第二十八条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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