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第三審民事判決之製作及改進》作者對第三審民事判決書的寫作進行瞭評價,並提齣瞭具體的改進建議。由於我國也有不少學者提倡要搞第三審製度,所以該書對我國也不無參考價值。
目錄
序言
壹 目前第三審判決之模式
例一 2005年颱上字第二一三號
例二 2005年颱上字第二九六號”
例三 2005年颱上字第四八三號
貳 前述模式閤否法律規定
叁 不必記載“事實”
肆 “理由”應記載“原判決確定之事實”
伍 第二審判決書應載明經“確定之事實”
陸 無記載當事人起訴主張及抗辯事實之必要
柒 判決“理由”得引用原判決
捌 原審筆錄有記載,上訴理由未指摘遺漏,第三審法院應不得“斟酌該漏未認定之事實而為判決”
玖 以未錶明上訴理由而駁迴上訴之裁定,不應兼論其上訴為無理由
例一 2005年颱上字第十四號裁定
例二 2005年颱上字第六十五號裁定
例三 2005年颱上字第九十四號裁定
例四 2005年颱上字第九八七號裁定
拾 增設第四六九條之一,緻幾無上訴之可能
拾壹 大理院之判決如何製作
拾貳 大理院判決書舉隅
一、1916年上字第七二七號
二、1922年上字第三○六號
三、1922年上字第七二七號
四、1925年上字第五九八號
五、1925年上字第一九六九號
六、1926年上字第二二七號
七、1926年上字第六一○號
拾叁 大理院判決之評價
一、名副其實之法律審
(一)1916年上字第七二七號錶明
(二)1922年上字第三○六號錶明
(三)1922年上字第七二七號錶明
(四)1925年上字第五九八號錶明
(五)1925年上字第一九六九號錶明
(六)1926年上字第二二七號錶明
(七)1926年上字第六一○號錶明
二、明確錶示法律見解○無推由原審研求之語式
拾肆 “最高法院”判決之現狀
一、法律問題,不明確錶示己見
二、法律見解不正確甚至錯誤
(一)先認上訴不閤法,繼認上訴無理由
(二)見解失當、錯誤
一 誤用法律名詞
二 不知財産權訴訟與非財産權訴訟之區彆
三 不知第二五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之意義
四 非同一訴訟標的,認係同一訴訟標的
五 誤解“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其價額閤並計算之”
六 不知民法第八二三條,非共有人訴請法院分割共有物之依據條文
七 颱灣之祭祀公業,設有管理人者,得以管理人名義起訴或被訴,於法無據
八 不知“公用地役”之意義而誤用
九 認祭祀公業財産,係公同共有之公業土地
十 認某某寺信徒,有摘媾-卣信徒大會決議之形成權
十一 認拋棄法定抵押權,係行使權利,違背誠信原則
十二 無上訴而發迴更審
十三 誤認確認親子(父與子女)關係存否之訴,“仍屬民法第一○六三條之否認之訴範圍”
拾伍 第三審判決之改進
一、關於當事人者
(一)閤夥商號,無當事人能力
(二)分公司不應有當事人能力
(三)颱灣之祭祀公業,應有當事人能力
(四)第五十四條之訴之原告,非“參加”訴訟,不應稱為“參加”或“主參加”
(五)法人之董事及政府機關之代錶人,不應稱為“代理人”
二、關於事實者
(一)不必記載當事入主張或抗辯之事實
(二)必載第二審判決所確定之事實
三、關於理由者
(一)僅就上訴理由指摘者為論斷
(二)得引用第二審判決所記載之理由
拾陸 試作第三審判決
一、2005年颱上字第三○○號確認地上權存在
二、2005年颱上字第六○三號給付補償金
三、2005年颱上字第七四二號確認當選無效(選舉無效)
四、2005年颱上字第五九九號分割共有物
五、2005年颱上字第四○七號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
六、2006年颱上字第一○六八號(裁定)
拾柒 錶格式之判決
例一 2005年颱上字第三○○號
例二 2005年颱上字第七四二號
例三 2005年颱上字第六○三號
例四 2005年颱上字第四○七號
例五 2006年颱上字第一○六八號
附一 判決書復製本之一
附二 判決書復製本之二
姚瑞光先生八秩壽辰賀辭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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