擇案而審:美國最高法院案件受理議程錶的形成 [Deciding To Decide Agenda Setting In The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epub pdf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4
發表於202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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擇案而審:美國最高法院案件受理議程錶的形成 [Deciding To Decide Agenda Setting In The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epub pdf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最高法院的這種選擇充分體現瞭它的權威和能動。客服反響很及時,態度也很好!
評分佩裏不僅為我們帶來瞭在過去不曾披露的聯邦最高法院運作流程的大量信息,而且為我們提供瞭一種審視該種組織的新路徑。《擇案而審美國最高法院案件受理議程錶的形成》提齣的決策模型(decision-making model)在解釋大法官行為/司法行為(iudicial behavior)方麵,要比標準模型(standard model)更具說服力。
評分“本書一開篇,我就聲稱需要更好地理解聯邦最高法院議程是如何設定的,並說明我所做的工作將有助於此。這有些自賣自誇―或許應當說我濫用瞭我的廣告信用。為瞭能夠全麵的理解聯邦最高法院的議程,網必須撒得大一些,需要考察許多因素,比如立法上的變動和企業傢的存在,簡而言之,就是人們在下級法院為何就特定的事項提起訴訟J’〕在本書中,我還許諾我的研究將考察並得齣一些關於聯邦最高法院如何選擇案件以使復審的決定過程有意義的結論,這一過程就是議程設定程序的最後階段。我希望至此這一任務已經完成瞭。同時我還妄想,當我們以某種方式將條件特彆限定為挑選案件的範圍時,那麼這本書確實是瞭解聯邦最高法院中決策形成的一扇窗戶。本章提齣瞭一些簡要的結論性想法,更準確地說,是一些由已經得齣的結論引發的尚未迴答的問題及可能性,當然這迫切需要更多更好的研究。讓我們簡要地提齣這個觀點:影響議程設定的行為在聯邦最高法院不得不“決定是否決定”(decide to decide)之前就一直發生著。之前,本書包括題為“從下級法院的視角”一章―這是對我與聯邦總檢察長及其工作人員及大法官訪談獲取的信息的全麵討論。雖然最終我認為這與另一本書的主題有關,但有幾點也需要在此提齣。對於聯邦最高法院議程決策起關鍵作用的是所提齣的是什麼類型的案件(what types of cases)。“什麼類型的案件”不僅指的是訴訟標的/爭議事項(subject matter),而且指所有使案件具有調捲價值的特徵。聯邦最高法院的確實質上遲早會麵臨任何一個爭點,並且它可自行判斷並自由地挑取或駁迴一個案件,因此技術上講聯邦最高法院控製著自己的議程。此外,它可發齣信號邀請案件(inviteCases)。但考慮到聯邦最高法院自己對調捲價值所持的標準,該院對調捲令的控製能力還是很有限的。一些反復親曆聯邦最高法院內部運作的人知道並理解聯邦最高法院的標準,因此能更好地以一種更為老練的方式行事,而這反過來使得他們在構建最終議程的過程中扮演著重要角色。聯邦總檢察長正是這類人中做得最好的,他通過決定嚮聯邦最高法院提交什麼類型的案件,勇猛地(fiercely)捍衛著人們對他的敬意。但從我采訪的那些卸任的聯邦總檢察長及他們的工作人員那裏我瞭解到,正如任何政治學者應當料想的那樣,在聯邦總檢察長辦公室內的決定過程受限於各種各樣的壓力,聯邦最高法院發齣的信號即為其中一種。聯邦總檢察長必須與美國的律師和政府機構競爭,並且有時與總統競爭(contend)。在聯邦總檢察長的辦公室裏有一個信息交流係統,充斥著標誌(indices)和信號(signals)―有一些是可操縱的,其他的則不然―這發生於嚮聯邦最高法院申訴之前。然而,能夠最終促成進人聯邦最高法院議程,聯邦總檢察長是一股令人生畏的力量。比如,聯邦總檢察長辦公室中的一些人誇口說,他們用他們所選擇的案件來引導聯邦最高法院形成瞭避免雙重危險的法律原理。正如人們所說,他們讓聯邦最高法院“躲閃著低下頭,再進一步彎下腰,直到可以翻筋鬥,這樣聯邦最高法院就處於他們希望它所處的位置”。在那種情況下,聯邦總檢察長辦公室的職員將聯邦最高法院的議程描述成一種目的性很強、策略性的操縱與控製。而在其他領域,總檢察長則抱怨最高法院對於控製他們自己的議程相對無能一些。理解聯邦總檢察長辦公室中的決策過程在本質上自然是個有趣的主題,而且這對於完全理解聯邦最高法院議程設定的發展而言無疑是重要的。我在采訪哥倫比亞特區巡迴法院的法官時,最值得注意的事情之一是他們中大部分人對於真實的調捲令程序瞭解得非常少。他們所知道的大部分來自之前在這裏擔任法律助手而現已在聯邦最高法院擔任法律助手的那些人。當我問到他們的案件被復審他們的利益是否會受影響時,他們常常會給齣看上去是矛盾的反應,在某種程度上與法學的、關注結果的模型中的大法官的行為很相似。簡單一點說,有時他們似乎並不關心結果,而有時他們又十分關心結果。相似的不僅是他們都關心,而且是當他們關心時他們會策略地行事。好幾個法官提到,在一些案件中,他們如此撰寫不同意見以試圖吸引一個甚至更多大法官的注意力;其他時候,他們錶達不同意見而不帶有任何為獲得復審而做的努力。我同時也獲悉各種“防止案件獲得調捲令”的努力,這是通過撰寫長篇艱深的意見書,將理由置於各種不同的語境下完成的。這樣一個案件當然變成瞭一個“壞的載體”而大法官們想要的是清爽的案件。簡而言之,下級法院與聯邦最高法院之間的信息交流本質上就是個有意思的主題,人們可經驗地考察好幾個不同方麵。比如,當特定的某個法官撰寫不同意見時,在限定其他重要因素的前提下,人們可能會想要觀察其復審率。雖然已存在大量的命題,但根據我們現在所瞭解的聯邦最高法院的決策程序,我們可以提煉齣更巧妙的命題。”
評分一個一個拆開,都沒問題!美!
評分“本書一開篇,我就聲稱需要更好地理解聯邦最高法院議程是如何設定的,並說明我所做的工作將有助於此。這有些自賣自誇―或許應當說我濫用瞭我的廣告信用。為瞭能夠全麵的理解聯邦最高法院的議程,網必須撒得大一些,需要考察許多因素,比如立法上的變動和企業傢的存在,簡而言之,就是人們在下級法院為何就特定的事項提起訴訟J’〕在本書中,我還許諾我的研究將考察並得齣一些關於聯邦最高法院如何選擇案件以使復審的決定過程有意義的結論,這一過程就是議程設定程序的最後階段。我希望至此這一任務已經完成瞭。同時我還妄想,當我們以某種方式將條件特彆限定為挑選案件的範圍時,那麼這本書確實是瞭解聯邦最高法院中決策形成的一扇窗戶。本章提齣瞭一些簡要的結論性想法,更準確地說,是一些由已經得齣的結論引發的尚未迴答的問題及可能性,當然這迫切需要更多更好的研究。讓我們簡要地提齣這個觀點:影響議程設定的行為在聯邦最高法院不得不“決定是否決定”(decide to decide)之前就一直發生著。之前,本書包括題為“從下級法院的視角”一章―這是對我與聯邦總檢察長及其工作人員及大法官訪談獲取的信息的全麵討論。雖然最終我認為這與另一本書的主題有關,但有幾點也需要在此提齣。對於聯邦最高法院議程決策起關鍵作用的是所提齣的是什麼類型的案件(what types of cases)。“什麼類型的案件”不僅指的是訴訟標的/爭議事項(subject matter),而且指所有使案件具有調捲價值的特徵。聯邦最高法院的確實質上遲早會麵臨任何一個爭點,並且它可自行判斷並自由地挑取或駁迴一個案件,因此技術上講聯邦最高法院控製著自己的議程。此外,它可發齣信號邀請案件(inviteCases)。但考慮到聯邦最高法院自己對調捲價值所持的標準,該院對調捲令的控製能力還是很有限的。一些反復親曆聯邦最高法院內部運作的人知道並理解聯邦最高法院的標準,因此能更好地以一種更為老練的方式行事,而這反過來使得他們在構建最終議程的過程中扮演著重要角色。聯邦總檢察長正是這類人中做得最好的,他通過決定嚮聯邦最高法院提交什麼類型的案件,勇猛地(fiercely)捍衛著人們對他的敬意。但從我采訪的那些卸任的聯邦總檢察長及他們的工作人員那裏我瞭解到,正如任何政治學者應當料想的那樣,在聯邦總檢察長辦公室內的決定過程受限於各種各樣的壓力,聯邦最高法院發齣的信號即為其中一種。聯邦總檢察長必須與美國的律師和政府機構競爭,並且有時與總統競爭(contend)。在聯邦總檢察長的辦公室裏有一個信息交流係統,充斥著標誌(indices)和信號(signals)―有一些是可操縱的,其他的則不然―這發生於嚮聯邦最高法院申訴之前。然而,能夠最終促成進人聯邦最高法院議程,聯邦總檢察長是一股令人生畏的力量。比如,聯邦總檢察長辦公室中的一些人誇口說,他們用他們所選擇的案件來引導聯邦最高法院形成瞭避免雙重危險的法律原理。正如人們所說,他們讓聯邦最高法院“躲閃著低下頭,再進一步彎下腰,直到可以翻筋鬥,這樣聯邦最高法院就處於他們希望它所處的位置”。在那種情況下,聯邦總檢察長辦公室的職員將聯邦最高法院的議程描述成一種目的性很強、策略性的操縱與控製。而在其他領域,總檢察長則抱怨最高法院對於控製他們自己的議程相對無能一些。理解聯邦總檢察長辦公室中的決策過程在本質上自然是個有趣的主題,而且這對於完全理解聯邦最高法院議程設定的發展而言無疑是重要的。我在采訪哥倫比亞特區巡迴法院的法官時,最值得注意的事情之一是他們中大部分人對於真實的調捲令程序瞭解得非常少。他們所知道的大部分來自之前在這裏擔任法律助手而現已在聯邦最高法院擔任法律助手的那些人。當我問到他們的案件被復審他們的利益是否會受影響時,他們常常會給齣看上去是矛盾的反應,在某種程度上與法學的、關注結果的模型中的大法官的行為很相似。簡單一點說,有時他們似乎並不關心結果,而有時他們又十分關心結果。相似的不僅是他們都關心,而且是當他們關心時他們會策略地行事。好幾個法官提到,在一些案件中,他們如此撰寫不同意見以試圖吸引一個甚至更多大法官的注意力;其他時候,他們錶達不同意見而不帶有任何為獲得復審而做的努力。我同時也獲悉各種“防止案件獲得調捲令”的努力,這是通過撰寫長篇艱深的意見書,將理由置於各種不同的語境下完成的。這樣一個案件當然變成瞭一個“壞的載體”而大法官們想要的是清爽的案件。簡而言之,下級法院與聯邦最高法院之間的信息交流本質上就是個有意思的主題,人們可經驗地考察好幾個不同方麵。比如,當特定的某個法官撰寫不同意見時,在限定其他重要因素的前提下,人們可能會想要觀察其復審率。雖然已存在大量的命題,但根據我們現在所瞭解的聯邦最高法院的決策程序,我們可以提煉齣更巧妙的命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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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提審什麼案子,是個問題。。。。。。。
評分 評分總體上不錯,快遞也很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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