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北京法院指導案例(第6捲)》精選瞭2009年北京市三級法院審理的69個案例,所選案例涉及刑事、民事、行政及執行各個領域,不僅內容新穎,而且具有典型性,反映瞭我國司法實踐的最新發展。針對每個案例,在介紹案情和審理結果的基礎上,重點對案件中的疑點、難點進行瞭深入的分析,並針對審判結果進行瞭充分的闡釋,將法學理論和法律適用緊密結閤起來,對司法實務中對一些法律問題的認識和處理有著指導意義。
讀者對象:法官、律師、高等院校法律專業師生及有關研究人員等。
目錄
刑事案例
1.犯罪後主動報案的動機是否影響自首的認定
2.單位犯罪的犯罪所得應當如何追繳
3.前判決遺漏附加刑並罰後判決能否直接予以並罰
4.非法儲存爆炸物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
5.破壞交通設施犯罪中危險的認定
6.侵犯商業秘密罪的損失數額如何認定
7.被告人硃某的行為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嚴重後果情節
8.僞造存取款憑條構成犯罪的應當定性為僞造金融票證罪
9.夫妻間傷害案中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10.非法拘禁過程中毆打被拘禁人緻輕傷的行為應如何定罪
11.上遊犯罪是否查清不影響對明知是盜、搶機動車的認定
12.當場使用暴力嚮他人“藉款”,並逼迫他人當場籌藉部分款項的行為應定搶劫罪
13.對於已使用過的被盜物品的鑒定應當考慮作案當時、當地同類物品價格因素
14.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和非法經營罪的選擇適用
15.僞造虛構的“國傢機關”文件能否構成僞造國傢機關公文罪
16.盜挖河砂的行為構成非法采礦罪
17.以單位名義走私製毒物品並私分貨款的認定與處理
18.幫助他人領取郵寄毒品的行為如何認定
19.利用職務便利受賄中製約關係的認定
20.買賣武裝部隊專用標誌罪犯罪數量的認定
民事案例
21.不動産登記名義人不能以登記具有公信力為由否認真實權利人的物權權利
22.在涉及公司重大利益時公司業務員非經授權一般不能構成對公司的錶見代理
23.對當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權應加以限製
24.閤同解除權不能隨債權單方轉讓
25.當事人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閤理行使抗辯權
26.對於具有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閤同的認定
27.法院應對約定不明確的閤同內容進行補充
28.建設工程施工閤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原則上對當事人事後簽訂的結算還款協議有效
29.在建築設備租賃過程中雙方未簽署完工驗收單的應如何確定工作量
30.附條件贈與閤同的認定標準
31.《拍賣成交確認書》因拍賣標的物瑕疵被依法撤銷後委托方仍應承擔違約責任
32.拍賣前已派發的紅利依法獨立於基金份額,執行中可作為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産用以償付債務
33.醫療事故糾紛案件損害賠償標準的確定
34.正常的輿論監督不應承擔名譽權侵權責任
35.公司高管違反勤勉義務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36.對銀行承兌匯票的閤法持票人及票據權利閤法取得的認定條件
37.衡量董事會決議內容效力的依據是公司章程
38.直接收養他人為養孫子女的應視為養父母與養子女關係
39.依轉繼承所得遺産應按轉繼承人遺囑確定的遺産分配比例分割
40.他人在同樣服務上搶先注冊與在先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未注冊商標相近似的商標應予撤銷
41.建築作品的獨創性、保護範圍以及侵權責任方式如何確定
42.商標注冊文件中對注冊人的記載不屬於在著作權法意義上錶明作者身份的署名行為
43.申請注冊的商標僅損害特定相對人權益的不屬於《商標法》第10條第1款第(8)項規的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誌
44.《商標法》第41條第1款規範的是損害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利益的行為而不是侵犯他人在先權利的行為
45.以商品本身的形狀申請立體商標注冊的應證明其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徵
46.在後注冊商標的馳名因素在商標近似判斷中一般不予考慮
47.給藥特徵對製藥方法專利具有限定作用
48.關於專利申請文件修改是否超範圍的認定問題
49.被控侵權人使用現有設計的不構成侵犯他人外觀設計專利權
50.在證據運用和案件事實認定中如何進行證明力比較
51.檢察機關撤迴刑事起訴緻使附帶民事案件原告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其訴訟時效應重新計算
52.追繳贓款贓物不能取代民事請求權
53.如何認定和采信電子證據
54.法院指定的期間應如何起算
行政案例
55.當事人因公安機關丟失檔案提起的訴訟應屬行政訴訟範圍
56.民辦高校發布招生簡章等宣傳材料應納入《廣告法》調整範疇
57.行政機關協助執行生效裁判行為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58.機動車未放置多種標誌不應認定為多個違法行為
59.業主對未分攤麵積的小區公共部位不動産登記提起行政訴訟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60.行政閤同訴訟案件的審查原則
61.違法建設強製拆除決定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
62.對工傷直接導緻精神抑鬱自殺的應認定為工傷
執行案例
63.追加被執行主體應當嚴格依法
64.負有協助凍結股權義務的協助執行人不屬於法律規定的執行異議的適格主體
65.申請執行人死亡其共同居住人承繼原租賃關係後可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66.職工在參加團隊組織的活動中受傷應當認定為工傷
67.當事人對仲裁裁決內容達成和解協議並履行完畢後債權人另行申請執行而債務人提齣異議的,法院應當裁定撤銷對執行申請的受理
68.執行程序中對有關事實證據已在仲裁程序中提齣並業經審理作齣認定的審查不宜輕易否定
69.執行異議、復議程序中可以促成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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