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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氛纪事》主要记载了太平天国与清朝统治阶级之间的军事斗争,记事时限自道光三十年(1850)十月拜上帝会在广西的活动始,至咸丰十年四月十三日(1860年6月2日)太平军攻占苏州时止。书中的许多记载都是在官方档案中很难见到的,因而该书的史料价值在许多方面远远超出了清方档案之上,大部分记载均足以补官书之阙、纠史乘之失。《粤氛纪事》全书按太平军活动的省区分为13卷,每卷基本上包括综论、叙事、阵亡或“殉难”官绅名录三个部分,亦有少数卷尾又复加以余论者。记事内容偏重于清朝统治阶级一方,对太平军活动的记载尚占有一定篇幅,同时兼及捻军起义、上海小刀会起义与广西天地会、湖南征义堂等秘密结社的活动,书中对于贪官污吏“掊克虐民”,地方官员“养痈讳疾”,清朝军队武备废弛,营伍涣散等腐败现象,两江总督陆建瀛置沿江防务于不顾,清军将帅对九江的重要战略地位认识不足等战略失误,清军将帅临阵脱逃、畏葸不前、巧于趋避等贪生怕死的丑态,钦差大臣李星沅与署理广西巡抚周天爵、钦差大臣徐广缙与湖南提督向荣以及江南大营诸帅之间的矛盾都有比较真实的记载,而这些恰恰是封建统治阶级讳莫如深、在官方档案中很难见到的,也可以说是《粤氛纪事》一书中最有价值的内容。该书列入“近代史料笔记丛刊”中,系首次点校出版。
内容简介
《粤氛纪事》作者夏燮(1800-1875),字嗛甫,安徽当涂人。道光元年(1821)举人。曾入曾国藩幕府,著有《中西纪事》和《明通鉴》等。
《粤氛纪事》主要记载了太平天国与清廷之间的军事斗争,记事时限自道光三十年(1850)十月拜上帝会在广西的活动始,至咸丰十年四月十三日(1860年6月2日)太平军攻占苏州时止。全书按太平军活动的地区分十三卷,其史料价值在许多方面远远超出了官方档案,大部分记载均足以补官书之阙、纠史乘之失。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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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页插图
目录
整理说明
管雅廷识语
卷一 粤西起事
卷二 两楚被兵
卷三 浔皖失援
卷四 长江挺险
卷五 北路奏肤
卷六 西江反噬
卷七 全楚扫氛
卷八 江北阻淮
卷九 皖南逾岭
卷十 江右连兵
卷十一 七闽用兵
卷十二 两浙致寇
卷十三 东门无限
附录 夏燮《粤氛纪事》的史料价值
精彩书摘
卷一 粤西起事
呜呼!粤西之祸可胜言哉!当其伏莽之初,实胚胎于庚子、辛丑夷事之后,又乘丙午、丁未阳九之厄运而起,一时士大夫当外寇方平,辄玩视草窃,以为此癣疥疾,不足忧。于是,厝薪所积,狃于处堂之安;滥觞不塞,遂有决防之患。论者徒见其弃疾于粤西,而不知其阶乱之在粤东也。
方琦相之羁縻义律也,粤东之民谣日:“百姓怕官,官怕洋鬼。”迨三元里之役,粤民起而创之,遂兴团练之局。未几,闻抚事定,积不能平,遂有次年揭帖之变。而大府亟出示安抚之,又从而谢止夷人之入城者语详《中西纪事》中,于是粤东之民又谣日:“官怕洋鬼,洋鬼怕百姓。”夫至于能怕其官之所怕,则粤东之民浸浸乎玩大府于股掌间矣!
伊相任广州将军以忧死,粤抚黄恩彤论劾罢归,而耆相为督臣亦惴惴不自保,乃谋于首揆,得旨内召。适徐制使广缙、叶抚军名琛先后莅粤,粤民乃拥戴以翻抚议之局,遂以己酉创夷人于省河捷告,成庙始悟前此诸臣欺君误国,特加二臣封爵以愧厉之。盖圣明用意之深厚也。然粤东之民所以玉成制、抚而跻之富贵者,盖已阴受其胁制,而焦头烂额之俦悉为上客矣。
两粤为枭贩、海盗、会匪之所聚,自琦相入粤主抚,尽撤沿海防卫,渔船、蛋户无所资以自赡,遂有艇匪名目。而粤省自近年来盗昼入人家,劫财物,杀事主,州县莫敢谁何,辄改窃买抵,以图规脱处分。于是,义勇聚则仰食于练饷,散则结党窜踞山谷间,肆其劫掠,浸寻至于拒捕、戕官。绅民家受其害,赴诉入都。大府亦养痈无及,始以上闻。
维时,上授钺于林文忠,而文忠薨于途;择将得张提军,而提军薨于军。于是,贼见大星两陨,自谓徼天之幸,因而东西交界之区,肆其豕突。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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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点说明:第一,高利放贷罪侵犯的客体主要为国家的金融政策、金融秩序。第二,客观上要求以超过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4倍的利率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情节严重,以此区别于民间借贷和一般性高利放贷行为。第三,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可以包括非法放贷的数额、非法获利的数额以及放贷的次数、社会影响等内容,具体由司法解释进行明确。第四,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非金融机构的个人和单位。第五,犯罪主观上为直接故意,且以获取高额利息为目的。第六,对于为追讨高利贷而实施其他犯罪的,属于独立的数罪,故应当实行并罚。第七,规定最高法定刑为10年有期徒刑,主要考虑高利放贷罪与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金融犯罪之间的法定刑协调。第五,犯罪主观上为直接故意,且以获取高额利息为目的。第六,对于为追讨高利贷而实施其他犯罪的,属于独立的数罪,故应当实行并罚。第七,规定最高法定刑为10年有期徒刑,主要考虑高利放贷罪与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金融犯罪之间的法定刑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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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自以五代唐宋为名,自宋以下,经历者文字鲜,而议论、捕风者多,至清近代则八卦鼎盛。这本书算是近代笔记中的亲身经历的翘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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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笔记,内容还没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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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高利放贷罪”,由于高利放贷行为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故置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作为第175条之二,具体条文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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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介绍主观性还是挺强的 看看中华书局质量上会不会保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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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设高利放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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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间高利放贷刑法规制的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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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饱受争议的太平天国,想从正规的途径了解真实的那一面很难,角度不同自然结论也不同。所以很多细节都需要自己从这种明清笔记中挖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