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罪刑法定原則是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由此原則派生齣成文法主義、排斥習慣法、排斥絕對不定期刑、禁止類推、刑法的明確性等多個原則。在這一原則下,如何進行刑法解釋、如何在刑法解釋與罪刑法定間保持一定的張力,是法學中一件復雜但重要的理論和實踐任務。《罪刑法定與刑法解釋》從多個角度分析瞭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則與刑法解釋的關係,並結閤刑法分則對這一關係進行瞭細緻分析。既有理論深度,又對實踐有重要的指導和藉鑒意義。
作者簡介
張明楷,男,1959年生,湖北仙桃人。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兼任中國法學會理事,中國人權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最高人民檢察院專傢谘詢委員,曾為日本東京大學客員研究員,東京都立大學客員研究教授,德國波恩大學高級訪問學者,齣版個人專著10餘部,發錶學術論文300餘篇。
目錄
第一章 罪刑法定與現代法治
一、罪刑法定的淵源與現代法治的起源
二、罪刑法定的思想基礎與現代法治的基礎、核心
三、罪刑法定的形式側麵與形式法治
四、罪刑法定的實質側成與實質法治
五、形式側麵、實質側麵的統一與形式法治、實質法治的互動
第二章 罪刑法定與刑法解釋
一、罪刑法定與解釋主體
二、罪刑法定與解釋目標
三、罪刑法定與類推解釋
四、罪刑法定與擴大解釋
五、罪刑法定與其他解釋
六、罪刑法定與判斷方法
七、罪刑法定與阻卻事由
第三章 罪刑法定與分則概念
一、汽車
二、印鑒
三、猥褻
四、同居
五、財物
六、毀壞
七、僞造
八、賣淫
九、淫穢物品
精彩書摘
布萊剋斯通主張三權分立。他指齣:“司法權以獨立且分立的方式為一些特定的人所掌握——盡管這些人是由國王任命的,但卻不能由他隨意撤換——構成瞭保護公眾自由(public.Iiberty)的一個重要因素;除非普通法的實施在某種程度上與立法權和行政權(the executive power)相分立,否則這種自由就不可能長期存在。如果司法權與立法權不分立,那麼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財産就會陷於專斷法官的控製之中,因為這些法官的判決將隻受他們自己的意見的左右,而不會受到法律的基本原則的製約;盡管立法機構有可能會背離法律的基本原則,但法官則必須服從這些基本原則。”①布萊剋斯通調和瞭自然法與製定法,他將人權分為絕對權與相對權,絕對權是人生來就具有的權利,相對權是作為社會成員所享有的權利,前者的總和是自然的自由。自由固然重要,但它蒼白無力,不能抵製外來侵害,故需要組成國傢來維護這種自由,人們委讓一部分權利給國傢,即保留自由權、安寜權、所有權等,讓齣其他權利。但如何保護個人保留的權利不受侵害呢?布萊剋斯通認為,必須以製定法限製刑罰這種絕對權。既然是限製絕對權,就必須事先以法律的形式明文規定,讓國民知曉。普通法可以通過長期的習慣與傳統告知社會;製定法則必須通過文件或者印刷物嚮社會公布。由於製定法以嚮社會公布為前提,故事後法是必須禁止的。②布萊剋斯通所作的重大貢獻是將既不定形又不可知的普通法進行清晰連貫的陳述,使普通法具有閤理的形式,使英國法日益變得在本質上不那麼“神秘”和在形式上更加“實證主義”。③所以,與洛剋等人從理念上推導齣法治觀念不同,布萊剋斯通是從製定法來論述法治的,而其思想基礎仍然是三權分立與國民的預測可能性原理。
前言/序言
罪刑法定既是刑法鐵則,又是憲法原則,當然也是刑法學的永恒課題。
一般認為,罪刑法定原則産生於法治國思想;法治在刑法領域錶現為罪刑法定原則。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先有法治原則,後有罪刑法定原則;也非先有法治思想,後有罪刑法定主義;相反,罪刑法定主義推動瞭法治原則的形成。
德國法治國思想的源泉是啓濛思想傢的見解;而啓濛思想傢幾乎無一例外地基於封建時代罪刑擅斷、國民隨時可能遭受不可預測的刑罰懲罰的事實,並為瞭避免這種現象、使人民獲得自由而提齣瞭種種假設與思想。罪刑擅斷給國民造成的痛苦最為嚴厲,因此保障國民自由的前提,就是實行罪刑法定,禁止罪刑擅斷。沒有罪刑法定原則的形成,就不可能有現代意義的法治概念。
罪刑法定主義促進瞭英國現代法治的形成。戴雪所提齣的首要法治原則,便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根據戴雪的觀點,沒有罪刑法定原則,就不可能有法治。
奉行罪刑法定主義幾乎是19世紀所有文明國傢的立國原則。實行罪刑法定主義是邁嚮法治國傢的第一步,而且是最為重要、至為關鍵的一步。一個沒有實行罪刑法定主義的國傢,不可能是法治國傢。
罪刑法定與刑法解釋 epub pdf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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