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实务指南与操作技巧(第三版)实务指南与操作技巧 epub pdf mobi txt 电子书 下载 2024
发表于2024-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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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实务指南与操作技巧(第三版) | ||
定价 | 78.00 | |
出版社 | 法律出版社 | |
版次 | 3 | |
出版时间 | 2018年05月 | |
开本 | 16开 | |
作者 | 刘营 著 | |
装帧 | 平装-胶订 | |
页数 | 272 | |
字数 | 324000 | |
ISBN编码 | 9787519720759 | |
重量 | 466 |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一)立法目的 (二)立法依据 【提示1】“招标投标法律体系关系”。 【提示2】下位法与本条例的规定不一致的,归于无效。 【提示3】同一机关的te别规定优先于一般规定,新规定优先于旧规定。 【问题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te别规定不一致,如何适用? 【问题2】不同机关制定的同一位阶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如何适用? 【问题3】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不一致,如何适用? 第2条【工程建设项目】 (一)工程建设项目范畴 (二)工程 【问题4】“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一)立法目的
(二)立法依据
【提示1】“招标投标法律体系关系”。
【提示2】下位法与本条例的规定不一致的,归于无效。
【提示3】同一机关的te别规定优先于一般规定,新规定优先于旧规定。
【问题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te别规定不一致,如何适用?
【问题2】不同机关制定的同一位阶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如何适用?
【问题3】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不一致,如何适用?
第2条【工程建设项目】
(一)工程建设项目范畴
(二)工程
【问题4】“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问题5】如果“拆除、修缮”的项目金额很小,必须依法招标吗?
(三)工程建设相关货物
【提示4】该款可作为《招标投标法》第3条“重要设备材料”的认定标准。
(四)工程建设相关服务
第三条【必须招标项目】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
【问题6】方案设计活动,必须通过招标方式选择设计单位吗?
【提示5】《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需要招标的项目也属于必须招标项目。
(二)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制定机关
【提示6】下位法无权改变必须招标项目的项目性质和项目种类。
第四条【行政监督部门及其职责分工】
(一)国家发改委监管职能
(二)项目审核部门监管职能
(三)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职能
(四)财政部门监管职能
【问题7】哪个部门具体负责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过程的监督管理?
【问题8】哪个部门负责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项目的监督管理?
(五)监察部门监管职能
(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监管职能
【提示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应当严格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五条【交易场所与电子招标投标】
(一)招标投标交易场所
【技巧1】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费用由谁支付?
(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禁止非法干涉招标投标】
第2章招标
第七条【招标项目的审核】
(一)项目审批
【提示8】“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流程”。
(二)项目核准
【问题9】“路条”属于项目核准程序吗?
(三)审批、核准的招标内容及项目范围
(四)通报程序
第八条【邀请招标】
(一)必须公开招标项目的范围
(二)邀请招标的条件
【问题10】与公开招标相比,邀请招标能够节省哪些费用?
(三)邀请招标的认定
【提示9】对于本条第2款的正确理解。
【提示10】如何理解第8条第2款中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不招标的情形】
(一)《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不招标情形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li或者专有技术
【问题11】如何确定专li和专有技术的“不可替代”性?
(三)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问题12】母公司的项目,子公司能够独立完成的,可以不招标吗?
(四)已通过招标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
【技巧2】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资人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如何投标?
【问题13】所有投资人都要具备“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的能力吗?
(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功能配套要求
【提示11】原项目中标人必须具备履行追加项目的能力。
【技巧3】如何选择原项目中标人?
(六)招标人不得弄虚作假规避招标
【问题14】不招标是否需要审批或者认定?
【提示12】部分部门规章中的不招标条件已经修改。
第十条【自行招标条件】
【问题15】自行招标需要审批或者核准吗?
【问题16】如何认定“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资格与监督管理】
(一)招标代理机构的性质及条件
(二)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部门
【提示13】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已经取消。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专业人员要求】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权】
(一)招标代理机构业务范围
【技巧4】招标人如何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招标人的规定
(三)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回避的行为
【提示14】本条例未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内部利害关系的禁止性条款。
【问题17】招标代理机构能否与行政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利益关系?
【问题18】招标代理机构能否与投标人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问题19】招标代理机构能否与招标人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问题20】招标代理机构能否是项目前期的勘察、设计、咨询单位?
第十四条【委托合同及费用】
(一)委托合同
(二)招标代理服务费
第十五条【公告的发布与文件的编制】
(一)发布公告的媒介
【问题21】资格预审公告的指定发布媒介是哪些?
【问题22】邀请招标进行资格预审的,需要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吗?
【提示15】非必须招标项目公告可不在指定媒介发布。
【提示16】“招标投标时间节点与澄清异议期限”。
(二)公告内容及内容的一致性要求
(三)公告费用
【问题23】非必须招标项目在指定媒介发布公告能否收费?
(四)标准文本制度
第十六条【文件的发售与费用】
(一)文件发售的时间、地点、期限
【提示17】关于时间单位“日”的合理性分析。
【提示18】非必须招标项目同样应当遵守文件发售期限的要求。
(二)文件发售费用
【提示19】发售费用*限于补偿“印刷、邮寄”成本的合理性分析。
第十七条【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时间】
第十八条【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评审】
(一)资格预审
(二)资格预审中的审查
(三)资格预审的评审组织形式
(四)评审成员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十九条【资格预审结果】
(一)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义务
(二)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三)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处理
【问题24】非必须招标项目中通过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重新招标吗?
【提示20】部分部门规章的规定已经修改。
【技巧5】资格预审阶段如何防止潜在投标人串通投标?
第2十条【资格后审】
(一)资格后审
(二)资格后审的主体
(三)资格后审的依据
【提示21】资格后审不同于履约能力审查。
【技巧6】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的适用条件。
第2十一条【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一)澄清或者修改的主体、范围
(二)澄清或者修改的情形
【技巧7】如何辨别“可能影响”和“不影响”响应文件的编制?
(三)澄清或者修改的时间
(四)通知的形式及对象
【提示22】所有的潜在投标人,是指从招标人处获取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五)补救措施
【技巧8】建议招标人规定潜在投标人提出澄清、修改要求的截止时间。
【提示23】澄清、修改内容视为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2十二条【异议的提出与答复】
(一)异议的提出
【技巧9】招标人在接受异议时,建议首先确认提出异议的主体身份。
(二)异议时间
【技巧10】建议招标人规定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异议的截止时间。
【技巧11】建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异议的形式。
(三)异议的答复
【提示24】异议答复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才可能顺延截止时间。
【问题25】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是否会恶意顺延截止时间?
【提示25】本条例对异议答复的内容深度没有明确规定。
第2十三条【文件内容的合法性】
第2十四条【标段划分】
(一)划分标段
(二)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技巧12】如何认定通过划分标段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
(三)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第2十五条【投标有效期】
(一)投标有效期
【技巧13】投标有效期的期限如何确定?
【问题26】投标文件响应的投标有效期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是否否决投标?
(二)投标有效期的时间
第2十六条【投标保证金】
(一)投标保证金的概念
【提示26】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技巧14】建议招标文件同时规定多种可以接受的投标保证金形式。
(二)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提示27】部分部门规章中投标保证金计价基础的规定已经修改。
【提示28】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中,投标保证金按照政府采购项目规定执行。
【技巧15】通过规定较低固定金额保证金,引导投标人报出合理低价。
(三)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问题27】保函中的有效期与招标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如何处理?
【提示29】部分部门规章中的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本条例不一致而进行了修改。
(四)投标保证金的转出
【技巧16】招标文件可以要求投标人出具开立基本账户的证明文件。
(五)投标保证金的用途
【提示30】建议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不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后果。
第2十七条【标底与限价】
(一)标底
【提示31】标底为评标的参考依据。
【技巧17】标底的保密措施。
【问题28】什么时候确定标底较为合适?
(二)编制标底机构的回避义务
【问题29】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提供咨询服务一律被禁止吗?
(三)高投标限价
【问题30】招标人能否参考标底确定高投标限价?
【技巧18】确定高投标限价的参考依据。
【提示32】招标人确定的高投标限价应当合理。
【提示33】在招标文件中只明确具体金额或者计算方法均存在弊端。
【技巧19】建议结合具体金额和计算方法两种方式确定高投标限价。
(四)低限价
第2十八条【踏勘现场】
【提示34】是否组织踏勘项目现场由招标人自行决定。
【技巧20】建议在踏勘项目现场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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