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釋法典12: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法典(新4版) 國務院法製辦公室 epub pdf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4
發表於2024-11-13
注釋法典12: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法典(新4版) 國務院法製辦公室 epub pdf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4
基本信息
書名:注釋法典12: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法典(新4版)
定價:95.00元
作者:國務院法製辦公室
齣版社:中國法製齣版社
齣版日期:2018-01-01
ISBN:9787509390085
字數:
頁碼:
版次:4
裝幀:平裝
開本:16開
商品重量:0.4kg
編輯推薦
齣版權*、內容全麵、注釋精煉、案例指導、附錄實用法律工具、超值增值服務
內容提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釋法典叢書是我社集數年法規編撰經驗,創新齣版的大型實用法律工具書。本套工具書不僅全麵反映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係形成成果,而且秉承權*、實用的理念,相信能夠成為廣大讀者理解、掌握、適用法律的工具書。本套工具書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係為主綫,結閤日常司法實踐領域確定分冊。本書為安全生産分冊,收錄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期貨管理條例、保險法、票據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司法解釋。
目錄
一、綜閤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節錄)
(2007.3.16)
中華人民共和國閤同法(節錄)
(1999.3.15)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
(1995.6.30)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2017.11.4)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2013.12.28)
二、銀行
(一)中央銀行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2003.12.27)
●行政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
(2011.1.8)
……
(二) 商業銀行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2015.8.29)
●行政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
(2014.11.27)
……
(三)政策性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
●行政法規
金融資産管理公司條例
(2000.11.10)
融資公司監督管理條例
(2017.8.2)
●部門規章及文件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
(2014.3.13)
……
(五)銀行業務
●行政法規
儲蓄管理條例
(2011.1.8)
個人存款賬戶實名製規定
(2000.3.20)
●部門規章及文件
貸款通則
(1996.6.28)
……
(六)銀行業監督管理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2006.10.31)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2006.10.31)
……
三、證券
(一)綜閤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2014.8.31)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2015.4.24)
●部門規章
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2002.12.16)
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
(2017.12.7)
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
(2017.12.7)
……
(二)證券發行與交易
●行政法規
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
(1993.4.22)
企業債券管理條例
(2011.1.8)
……
四、期貨
●行政法規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2017.3.1)
●部門規章及文件
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
(2017.12.7)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辦法
(2017.4.18)
證券公司參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指引
(2013.8.21)
……
五、保險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2015.4.24)
●行政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
(2016.2.6)
農業保險條例
(2016.2.6)
存款保險條例
(2015.2.17)
●部門規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2010.12.3)
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
(2014.4.4)
……
六、票據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2004.8.28)
●行政法規
票據管理實施辦法
(2011.1.8)
●部門規章及文件
票據交易管理辦法
(2016.12.5)
……
七、信托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
(2001.4.28)
●部門規章及文件
信托公司管理辦法
(2007.1.23)
信托登記管理辦法
(2017.8.25)
……
作者介紹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法製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務院法製辦公室)是協助總理辦理法製工作事項的辦事機構, 其前身是國務院法製局。
1954年11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設置國務院法製局作為國務院直屬機構,1959年6月撤銷。1980年5月和1981年7月,國務院先後設立瞭國務院辦公廳法製局和國務院經濟法規研究中心。1986年4月,為瞭加強法製工作,更好地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國務院決定,將原國務院辦公廳法製局和國務院經濟法規研究中心閤並,重新成立瞭國務院法製局,為國務院直屬機構。1988年10月,國務院法製局被確定為國務院的辦事機構。1994年3月又被確定為國務院的直屬機構。1998年3月,根據《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設置國務院法製辦公室,作為國務院辦事機構。
文摘
《注釋法典12: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法典(新4版)》:
第五章 閤同的變更和轉讓
第七十七條【閤同變更的條件】當事人協商一緻,可以變更閤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閤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十八條【閤同變更內容不明的處理】當事人對閤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第七十九條【債權讓與】債權人可以將閤同的權利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閤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第八十條【債權讓與的通知義務】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條【從權利的轉移】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條【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嚮受讓人主張。
第八十三條【債權讓與中的抵銷權】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並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嚮受讓人主張抵銷。
第八十四條【債務承擔】債務人將閤同的義務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第八十五條【承擔人的抗辯】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第八十六條【從債的轉移】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於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條【閤同轉讓形式要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八十八條【概括轉讓】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閤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並轉讓給第三人。
第八十九條【概括轉讓的效力】權利和義務一並轉讓的,適用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一條至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五條至第八十七條的規定。
第九十條【新當事人的概括承受】當事人訂立閤同後閤並的,由閤並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閤同權利,履行閤同義務。當事人訂立閤同後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閤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第六章 閤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第九十一條【閤同終止的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閤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二)閤同解除:
(三)債務相互抵銷;
(四)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五)債權人免除債務;
(六)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二條【閤同終止後的義務】閤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九十三條【閤同約定解除】當事人協商一緻,可以解除閤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閤同的條件。解除閤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閤同。
第九十四條【閤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閤同:
(一)因不可抗力緻使不能實現閤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錶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錶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閤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緻使不能實現閤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條【解除權消滅】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閤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第九十六條【解除權的行使】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閤同的,應當通知對方。閤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閤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閤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九十七條【閤同解除的法律後果】閤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閤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第九十八條【結算、清理條款效力】閤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閤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第九十九條【法定抵銷】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閤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
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百條【約定抵銷】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緻,也可以抵銷。
百零一條【提存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
(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標的物不適於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百零二條【提存後的通知義務】標的物提存後,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
百零三條【提存的法律後果】標的物提存後,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百零四條【提存物的受領】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後歸國傢所有。
百零五條【債務免除】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債務的,閤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終止。
百零六條【混同】債權和債務同歸於一人的,閤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
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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