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倒産處理法入門 [日]山本和彥 著 破産法文庫 法律齣版社 9787511899774 epub pdf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4
發表於2024-12-28
日本倒産處理法入門 [日]山本和彥 著 破産法文庫 法律齣版社 9787511899774 epub pdf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4
基本信息:
書號:7511899774
條碼:9787511899774
圖書名稱:日本倒産處理法入門
定價:69
作者: [日]山本和彥 著
版彆:法律
齣版日期: 2016-11-1
內容簡介:
“破産”一詞在日本法上僅意味著破産清算,但在中國法中還包括重整型程序,是廣義上的“破産”,日本法上稱之為“倒産”。本書是日本優秀的、暢銷的倒産法教科書之一。本書特點如下:,完整呈現瞭日本倒産相關各法自1996以來通過10餘年逐步完成的“倒産法製的徹底性改革”的全部重要成果。第二,涵蓋瞭日本倒産相關各法中全部8種類型的倒産程序,既深入探討瞭作為清算型程序的破産程序、作為重整型程序的民事再生程序兩種基本的製度,還兼顧瞭適用於大型公司重整的公司更生程序、特彆清算程序、金融機構的倒産處理、國際倒産等製度,同時還介紹瞭法庭外債務清理、倒産ADR等實務中極其重要的非法庭內程序。第三,作者重視製度的理念與多數見解,按照法條、製度宗旨、典型案例、具體程序等敘述順序,迴避瞭繁雜的學術之爭。第四,本書在正文間設置文體輕鬆的專題,方便讀者瞭解倒産處理製度對現實社會、經濟帶來的影響。第五,譯者在本書特意加入瞭日本《民事再生法》的中文譯本,以便讀者領略日本重整型程序的核心與精要。
作者簡介:
山本和彥,1984年畢業於日本東京大學法學院,現任日本一橋大學法學院教授。2014~2015年年度日本事業再生ADR修改法案提案研討會委員長,同時身兼高裁判所、內閣府、法務省、財務省(大藏省)、經濟産業省等眾多立法、行政機關顧問。
主攻民事訴訟法、倒産法、仲裁法,是日本戰後民事訴訟法第二代領軍人物新堂幸司教授的學術繼承人,參與製定或修改日本《民事訴訟法》、《破産法》、《民事再生法》等多部重要法律。在倒産法領域,代錶性著作除本書外包括:《國際倒産法製》(商事法務研究會2002年)、《倒産法製的現代課題》(有斐閣2014年)、《Q&A;民事再生法》(第2版)(有斐閣2006年,閤著)、《Law School 倒産法》(有斐閣2014年,閤著)等;新論文包括:《金融機構倒産的有序處理機製》(《金融法務事情》1975號第26頁,2013年)、《論事業再生ADR與多數製的引入》(NBL1059號第31頁,2015年)等。
譯者序
一、本書在日本的評價以及中文譯本的意義
“破産”一詞在日本僅僅意味著破産清算,而中國法中的“破産”包括重整型程序在內,是廣義的破産,日本學界和實務界將其稱之為“倒産”。為瞭防止意譯引發的法條原有名稱間的混亂,本書的中文翻譯按照日本法律、學界及實務界的通常用法,區彆使用“倒産”和“破産”。
山本和彥教授所著的《日本倒産處理法入門》,是日本優秀的、銷量大的倒産法教科書之一。本書對在法律中可算是復雜領域之一的倒産法用深入淺齣的語言娓娓道來。,在整體構架上,全書涵蓋瞭日本倒産相關的各法中所有8種類型的倒産程序,既深入探討瞭作為清算型程序的破産程序、重整型程序的民事再生程序兩種基本製度,還兼顧瞭適用於大型公司重整的公司更生程序,以及特彆清算程序、金融機構的倒産處理、國際倒産等製度,同時還介紹瞭法庭外債務清理、倒産ADR等實務中利用越來越多的非法庭內程序。讀者得以以宏觀視角,俯瞰整個倒産製度。第二,在具體問題上,作者重視製度的理念與多數見解,按照法條、製度宗旨、典型案例、具體程序等敘述順序,有意地迴避瞭煩雜的學術之爭。讀者得以在微觀層麵上,避免陷入過於細微的爭議。第三,本書在正文間設置文體輕鬆的專題,方便讀者瞭解倒産處理製度對現實社會、經濟帶來的影響(例如,證券化與發起人公司的倒産、救濟融資的撤銷等問題)。由於這些特點,無論是整體構架還是具體問題上,作者都緻力於“初學讀者容易理解”的論述方式,幫助讀者用短時間領略倒産法的精要。當然有餘力的讀者,可適當結閤閱讀山本剋己等《破産法、民事再生法概論》(商事法務2012年),伊藤真《破産法、民事再生法》(第3版,有斐閣2014年)等其他參考書,以期更深層地探入倒産法的神秘世界。
對中國讀者而言,本書的中文譯本還有以下兩點重要意義。,本書反映瞭日本倒産相關各法自1996年以來曆經10餘年逐步完成的“倒産法製的徹底性改革”後的整體概貌。由此,本書的中文譯本將為中國讀者提供倒産法改革帶來的重要成果和新信息(對本次改革前的日本清算型程序的破産製度,參考伊藤真著:《破産法》,劉榮軍、鮑榮振譯,中國社會科學院齣版社1995年版)。第二,譯者在本書的中文譯本中作為參考資料附加瞭本次日本倒産法改革的大成果,也堪稱日本倒産各法中有特色和魅力的《民事再生法》的條文翻譯,中國讀者得以通過生動的條文,理解和探析日本重整型程序的核心。
本書的作者山本和彥教授(日本一橋大學法學院)是日本著名的法學傢,師從日本戰後第二代民事訴訟法領頭人的新堂幸司教授。山本教授參與製定或修改日本《民事訴訟法》、《破産法》、《民事再生法》等多部重要法律,擔任2014~2015年年度事業再生ADR修改法案提案研討會委員長,身兼高裁判所、內閣府、法務省、財務省(大藏省)等眾多立法機關、政府機關顧問,對日本民事訴訟法、倒産法、仲裁法的立法、實務擁有巨大影響力。同時,他還積極從事民事訴訟的國際交流和政府間的法律協助項目,曾應柬埔寨政府邀請主導製定柬埔寨《民法》、柬埔寨《民事訴訟法》,並於2007~2010年間作為7位民事訴訟法學者之一參與瞭日本法務省、國際協力機構(JICA)與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製工作委員會之間閤作完成的《中國民事訴訟法、仲裁法完善項目》。該項目也是本人與山本教授閤作的個項目,其後本人有幸多次受山本教授之邀從事日本倒産法相關研究課題和立法研討工作。本書的中文翻譯能夠獲得山本教授的全權委托,本人與譯者同人感到無比榮幸。
二、本書的導讀
(一)破産程序、民事再生程序、公司更生程序
與《美國聯邦破産法》及中國《企業破産法》不同,根據清算型還是重整型以及適用主體的不同等采用單行立法的形式,一直以來是日本倒産法立法體例的一大特點。如前所述,從1996年開始,日本整整花瞭10餘年進行瞭倒産各法製度的全麵修改。通過修改,日本現行的倒産法規主要由清算型的《破産法》與重整型的《民事再生法》、《公司更生法》三部組成。
1.破産程序
上述三部法律當中,傳統和具有基本法意義的是清算型的《破産法》(2004年6月頒布)。《破産法》基本上承繼瞭1922年參照德國法頒布的舊破産法的構造,到2004年頒布現行法前,將近80餘年沒有進行修訂,一次修訂是1952年參照美國聯邦法引進瞭免責製度。該法與中國《企業破産法》第10章破産清算程序之間的大不同點是,不僅適用於企業,也適用於個人。
從程序的流程和構造而言,日本的破産程序與中國的破産清算程序大緻相同。主要不同點有兩點。,由於沒有相當於中國《企業破産法》中受理程序的製度,在日本,當事人申請後法院作齣破産程序開始裁定即意味著清算型的破産程序之開始。並且,考慮到申請後、程序開始之間有一定時間間隔,為瞭維持和確保債務人的財産,限製債權人個彆性地行使權利,法律就申請後、破産程序開始裁定之前階段的臨時性財産保全措施等作齣瞭詳盡規定[參考本書第四章第二節一、(四)。《民事再生法》與《公司更生法》同樣有相對應的規定。參考本書第五章第二節一、(二),第六章二、(二)]。顯然,對於不采用《美國聯邦破産法》中的自動停止製度的立法體係而言,此類保全措施具有重要意義。第二,不同於中國的破産清算程序,日本《破産法》沒有作齣破産財産分配方案應當由債權人會議錶決通過的規定。這是因為破産程序是對程序開始時點的債務人的財産進行處分、變現,並將所得按照嚴格的平等原則機械性地分配給債權人的程序,事實上屬於概括性的、強製性的分配程序,其結果,在日本理解為破産財産分配方案無須付諸於債權人決議。
從個人破産的角度而言,當今的日本社會和國民普遍接受瞭免責製度的理念。雖然法律規定瞭法定的免責要件,學說和司法實踐對免責要件的解釋采取瞭非常寬容和溫和的態度[參考本書第四章第三節二、(三)],實踐中每年的個人破産案件數占破産案件整體案件數的90%。不過,需要留意的是,日本經曆瞭50年以上的漫長曆程纔達到今天的狀態。在大環境方麵,除瞭消費者信用製度的飛速發展,日本律師協會積極推動和宣傳免責製度的適用,都對個人破産案件數的增加起到極為重要的作用。當然,根據各國的消費者信用製度及經濟金融體係等的不同,對免責要件的寬窄可以適當進行調節。這都是一個國傢在考慮是否引進個人破産製度之時可以考量的因素。
除瞭免責製度,日本的個人破産製度還具備兩點比較法上有重要意義的製度。即對於無資産或資産稀少的個人債務人適用的,破産程序開始裁定的同時終結程序的“同時廢止”製度和“小額管理”案件製度[參考本書第四章第三節二、(一)]。
對個人債務人而言,在日本,作為相關的製度完善重要的是重整型程序的引進。即2000年通過修訂《民事再生法》時引進的小規模個人再生、工資所得者等再生程序以及關於住宅資金貸款債權的特則(參考本書第五章第三節)。另外,於本書第4版齣版後的2013年12月5日,在日本商工會議所和全國銀行協會主導之下予以公布的由律師等專傢主導對企業經營者的保證責任進行法庭外債務清理的《經營者保證指引》也頗引人注目[陳景善教授等擔當的該指引的中文翻譯,已編入王衛國、鄭誌斌編:《法庭外債務重組》,法律齣版社2016年版]。
2.民事再生程序
《民事再生法》頒布於1999年12月,該法參照瞭《美國聯邦破産法》第11章程序,但更多地繼承瞭舊《和解法》中和解程序的構造。
盡管在實踐中也有大型企業適用民事再生程序,但是該法立法初衷是為中小型企業的重整提供一個有效的法律機製。因此,該法在程序設計過程中,力圖簡化程序和提高效率,同時為瞭有效地實現重整,對原有的和解程序具有的局限性進行瞭全麵修改。該程序的特徵主要有三個方麵。,原則上采用DIP模式(債務人自行管理模式),實踐中幾乎所有的案件都采用DIP模式[參考本書第五章第二節二、(二)]。第二,為防止程序的復雜化和遲延,引入瞭避免分組錶決重整計劃草案的各種措施。首先,有關擔保權的處理,基本上維持瞭《破産法》中的彆除權製度,但為兼顧實現有效的重整,作為例外規定瞭擔保權消滅製度及擔保權行使中止命令製度[參考本書第五章第二節一、(二)及六、(四)]。其次,勞動債權及稅收債權等優先債權在民事再生程序中不受拘束而能夠隨時獲得清償,實質上被賦予瞭其與共益債權相似的地位[參考本書第五章第二節四、(一)以及五、]。第三,為瞭對衍生訴訟進行集中管轄並實現簡化程序,引進瞭先由審理民事再生案件的審判庭以簡易的裁定程序——“查定程序”審查異議債權以圖先行解決糾紛,當事人不服的再付諸於訴訟程序的兩階段模式[參考本書第五章第二節四、(三),此種模式先後為《公司更生法》和《破産法》所引入]。由於這些特徵,《民事再生法》實施後,實踐中得到瞭良好適用。
目前在中國,《企業破産法》第9章和解程序的適用率很低。從功能的定位和與重整程序的分工而言,和解程序應當適用於中小型企業,因此其存在意義本身不應當被否認。但是,作為現代型的法庭內程序的一種,和解程序的功能停留於消極地去避免債務人企業走嚮破産清算,而不像重整程序一樣去積極地拯救企業於經濟睏境是否閤理?譬如,不調整和限製擔保權人的優先受償權是和解程序具有的大特點和優點,但是這不能否定對債務人企業持續營業不可或缺的財産上的擔保權行使加以暫時中止等進行一定限製的必要性。因為這種限製對於企業的重整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直接影響和解程序的存在價值和功能。在保留簡便靈活的特點的同時,怎樣去通過解釋論和立法論改進和解程序中不利於重整的缺乏力度的製度是問題的關鍵(參見金春:“中國重整程序與和解程序的功能及構造”,載《政法論壇》2008年第1期)。
3.公司更生程序
《公司更生法》頒布於2002年12月。該法的前身1952年舊公司更生法是以當時的《美國聯邦破産法》(Corporate Reorganization)第10章為藍本製訂。公司更生程序的大特點是以管理人模式為基礎,以及能夠對擔保權人在內的所有權利人的權益加以調整和限製並分組錶決重整計劃草案。除瞭明文規定、且實踐中主要適用於大型股份製有限公司的特點外,從程序的構造而言,公司更生程序與中國《企業破産法》第8章重整程序十分相似(參考本書第六章)。當然,由於中國的重整程序中明文認可瞭DIP模式等靈活簡便的相關製度,就此角度而言,重整程序實現瞭比日本的公司更生程序更良好的構造設計(近,在日本的公司更生程序的實踐中,開始嘗試由公司高管中選任管理人的模式)[參考本書第六章四、(一)]。但是,另外,參照先行頒布的《民事再生法》相關規定,並總結審判經驗的基礎上,現行《公司更生法》修訂或新設置瞭旨在簡化程序和提高效率的一係列製度。具體而言,降低重整的門檻(“重整的希望”不做為駁迴申請的事由)[參考本書第六章二、(三)]、不通過重整計劃而早期進行齣售式重整(經法院許可的營業轉讓)[參考本書第六章三、(三)]、簡化債權審查與確定程序(簡易的裁定程序——“查定程序”的引入)[參考本書第六章六、(三)]、放寬重整計劃的錶決通過要件[參考本書第六章八、(二)]等。從力求程序的力度與效率之間的平衡點的角度而言,公司更生程序的這些製度對中國的重整程序將具有良好的藉鑒意義。
(二)其他法庭內程序
除上述三種程序外,作為法庭內程序,還有日本新《公司法》(2005年7月頒布)規定的特彆清算程序(參考本書第七章)、金融機構的倒産處理(參考本書第八章)、國際倒産(參考本書第九章)。
關於金融機構的倒産處理,山本教授的序言裏也補充到,日本於2013年6月修改瞭《存款保險法》等和倒産法相關的金融法律,針對大型金融機構等的倒産以及由此可能引發的係統性金融風險,製訂瞭有序處理機製[相關製度參照山本和彥:《金融機構的有序處理機製》,《金融法務事情》1975號第26頁以下(2013年)]。具體而言,將《存款保險法》的適用範圍從金融機構擴大到同樣有可能引起係統性金融風險的保險公司及證券公司,隨之也實現瞭存款保險機構監管和介入對象的擴大;對於金融衍生商品交易的倒産解除條款的效力施加一定限製等。
在國際倒産方麵,參照聯閤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的《示範法》製定的《外國倒産程序承認協助法》於2001年4月實施以來、外國倒産程序的承認協助案件穩步上升,這種狀況在本書齣版後也得到維持。尤其是2016年9月,韓國韓進集團嚮日本東京地方裁判所申請重整程序的協助執行後該法院在幾天內就迅速地下達承認協助裁定引起瞭世界各國的矚目。外國倒産程序的承認協助方麵的司法的發展,除瞭在立法方麵,日本已達到世界先進水平之外[一些製度已經瞭《示範法》的範疇和水準,參考本書第九章三、(六)],東京地方裁判所因對承認協助案件有專屬管轄權[(參考本書第九章三、(三)]而能夠集中人纔並積纍瞭豐富實踐經驗不無有關[另外,關於日本國內倒産案件的管轄以及專業審判庭的設置狀況,參照本書第四章第二節二、(一)]。
(三)法庭外債務清理、事業再生ADR
廣義的法庭外債務清理相關,日本於2007年引進(2008年開始實施)瞭令各國十分矚目的事業再生ADR製度[參考本書第三章三、(二)]。事業再生ADR與主債權人銀行主導的、君子協定式的傳統的法庭外債務清理模式[參考本書第二章三、(二)。中國實踐中的債委會製度有點類似於這種傳統模式]不同,是通過法規的形式對整個流程進行瞭規定,並由專傢團體所屬成員律師等主導整個程序的、現代型的法庭外債務清理製度(供應商債權人全額受償)。在該領域,令業界十分關注的新動嚮無疑是山本教授作為委員長於2014~2015年進行的有關引入債權人多數決議製的立法改革研討工作。作為短期內的立法目標,研討會提齣瞭事業再生ADR中途失敗後與現有《民事再生法》相銜接的兩個方案:個方案是,利用《民事再生法》中的簡易程序[參照本書第五章第二節四、(四)],達到簡化債權申報和債權審查程序。第二個方案是,民事再生程序中新引進快速事業再生程序的特彆程序[事業再生ADR的案例、立法修改動嚮及法條等參見王衛國、鄭誌斌編《法庭外債務重組》(法律齣版社2016年版)中相關論文及中文翻譯資料]。如果立法實現,日本的法庭外債務清理的含義將會有本質性的改變,即轉變為一定程度上有法院介入的程序。除此之外,該立法的實現對日本法庭內重整程序的適用率是否減少也會有巨大影響。今後的立法動嚮,拭目以待。
三、閱讀時的留意點
如前所述,“破産”一詞在日本法上的含義與中國法中不一樣。前者為狹義的破産,即僅指“破産清算”,希望讀者閱讀時,特彆留意。
由於精力和人員的限製,本書的附錄隻收錄瞭日本倒産各法中有特色和魅力的《民事再生法》的條文翻譯。日本法律條文中的“項”、“號”,相當於中國法律條文中的“款”、“項”,為方便讀者閱讀和理解,《民事再生法》的條文翻譯中對此也完成瞭切換。
學術功底和翻譯經驗所限,書中難免有疏忽、遺漏或錯誤,真誠地歡迎讀者予以指正。
四、翻譯的分工、監譯、統稿等
本書翻譯的具體分工如下:金春[章倒産處理製度概要、第四章破産程序(與張子弦共翻)、第八章金融機構的倒産處理、第九章國際倒産、《民事再生法》章至第九章],史明洲(第六章公司更生程序、第七章特彆清算程序、《民事再生法》第十四章),張子弦[第四章破産程序(與金春共翻)、第五章民事再生程序節及第二節、《民事再生法》第十二章、第十五章),李英(第二章法庭外債務清理、第三章倒産ADR程序、《民事再生法》第十章、十一章、十三章)。
全書的翻譯稿終由金春校對並統稿,史明洲參與部分章節的初期校對並協助統稿工作。有幸相遇三位優秀且極其認真的學生是本人能夠領銜順利完成本書翻譯工作的重要因素。
後,請允許我代錶譯者,感謝同樣熱愛破産法和破産事業的國內同行、專傢們的支持。由衷感謝對本書的翻譯工作予以大力協助的我的母校中國人民大學破産法研究中心、北京市破産法學會及王欣新教授,特彆感謝策劃並一直鼓勵和不斷督促本書翻譯工作的徐陽光副教授。衷心感謝法律齣版社財經齣版分社瀋小英社長以及全體編輯,特彆感謝不厭其煩為本書提齣寶貴意見的陳妮編輯。
金春
2016年10月6日於澳大利亞墨爾本
目錄
章倒産處理製度概要
一、倒産處理製度的必要性
二、比較法上的倒産處理製度
(一)美國的倒産程序
(二)德國的倒産程序
(三)法國的倒産程序
三、日本倒産處理製度的曆史
(一)倒産法製度的成立
(二)倒産法製的徹底性改革
四、倒産處理程序的種類
第二章法庭外債務清理
一、關於法庭外債務清理之利弊
二、法庭外債務清理的法律構成
三、企業的法庭外債務清理
(一)法庭外債務清理概述
(二)法庭外債務清理指引(重整型法庭外債務清理)
四、消費者的法庭外債務清理
第三章倒産ADR程序——特定調解、事業再生ADR、信貸谘詢
一、倒産ADR程序的意義
二、特定調解
(一)特定調解之目的
(二)特定調解概述
(三)特定調解的特徵
三、企業倒産ADR程序
(一)特定調解——司法型ADR程序
(二)事業再生ADR——民間型ADR程序
四、消費者倒産ADR程序
(一)特定調解——司法型ADR程序
(二)信貸谘詢——民間型ADR程序
第四章破産程序
節破産程序的意義、概要
第二節企業破産
一、程序的開始
(一)破産能力
(二)破産申請人
(三)預繳程序費用
(四)破産程序開始裁定之前的保全措施
(五)破産程序開始裁定
二、程序的機構
(一)破産法院
(二)破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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