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崔建远 定 价:78 出 版 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1年10月01日 页 数:474 装 帧:平装 ISBN:9787300140582 《合同法总论(上卷)(第2版)》是“十二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
●**章 绪论
●**节 合同法的概念
●第二节 合同法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 合同法的作用
●第四节 合同法的原则
●第五节 合同法的体系
●●第二章 合同的分类
●**节 合同分类概述
●第二节 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
●第三节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第四节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第五节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第六节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第七节 一时性合同与继续性合同
●第八节 主合同与从合同
●第九节 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第十节 框架合同与个别合同
●第十一节 实定合同与射幸合同
●第十二节 本约与预约
●部分目录
内容简介
《合同法总论(上卷)(第2版)》界定了合同及合同法,简要介绍了合同法的发展史,总结了合同法的作用,阐发了合同法的原则,梳理了合同法的体系。依次、重点地讨论了合同的分类、订立、内容、形式和效力。
该书的特色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论辩色彩浓厚,二是法条,原理和案例评释相结合,三是解释论为主,辅之于立法论。有话多说,无话不说,话少少说,也是事实。
作者在《合同法总论(上卷)(第2版)》中回应专家学者的质疑,修正不合时宜的看法,坚持自以为是的意见,反驳未见允当的批评,展开力所能及的论证。这使《合同法总论(上卷)(第2版)》显现出十分浓厚的论辩色彩。学习和研讨民法学,了解法律规定,熟悉民法原理,分析系争案件,三者密切结合,事半功倍。有鉴于此,《合同法总论(上卷)(第2版)》采取法解释学的方法,基于我国现行法阐释合同法乃至民法的原理,重在合同法的解释和适用,也不失时机地问有立法论的见等 崔建远 崔建远,河北省滦南县人。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被评为第二届杰出中青年法学家.荣获教育部高等学校很好青年教师奖、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青年教师奖.宝钢教育基金会很好教师奖、清华大学教书育人奖、清华大学教学质量很好奖、清华大学良师益友等荣誉。先后参与了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的研讨工作,参与了*高人民法院组织的多件司法解释草案以及疑难案件的研讨工作。
其代表性著作有《合同责任研究》(1992年)、《准物权研究》(2303年)、((土地上的权利群研究》《2等 《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6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9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第20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第31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2条**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第32条)。简言之,破产企业对于破产财产的等 《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第16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第19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第20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第31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第32条)。简言之,破产企业对于破产财产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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