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债法总则是关于债的一般规则。传统债编模式主要是以合同法为中心建立起来的,债法体系主要围绕合同法进行结构设计,表现为强烈的合同法主导型的结构。债法总则大量替代了合同法总则的内容。本书作者主张仍然保留债的概念和债法总则,并强调债的一般规则对合同法的指导作用。我国债法总则的设计,应当将本来应当属于合同法总则的内容回归合同法,将仅仅适用侵权法的内容回归侵权法。债法总则中主要规定的是债的发生原因、标的、种类、效力、变更、保全、转让、消灭等。本书共分三篇17章,完整呈现了作者在债法总则领域的系统研究和深入思考。
作者简介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兼召集人、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九届、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九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高人民法学特邀咨询员,*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员,公安部特邀监督员,建设部法律顾问,北京市政府专家顾问团成员,北京市公安局专家咨询员,福建省政府顾问,北京市仲裁委员会副主任。
目录
第一编 债法基本原理
第一章 债之概述3
第二章 债法概述90
第三章 债的分类121
第四章 多数债权人与多数债务人168
第二编 典型之债
第五章 合同之债223
第六章 侵权损害赔偿之债245
第七章 缔约过失之债279
第八章 无因管理之债327
第九章 不当得利之债382
第三编 非典型之债
第十章 自然债务485
第十一章 悬赏广告495
第十二章 法定补偿义务508
第十三章 获利返还之债524
第四编 债的效力
第十四章 债的履行545
第十五章 债的移转599
第十六章 债的担保650
第十七章 债的保全690
第十八章 债务不履行及其责任732
第五编 债的消灭
第十九章 债的消灭753
主要参考书目797
后记806
第二版后记807
精彩书摘
法国学者达维德指出,“债法可以视为民法的中心部分”。债法总则是关于债的共通性规则的规定。其是基于总分结构,在区分债法总则和分则的基础上形成的。所谓总分结构,就是指按照提取公因式的方法(von die Klammer ziehen 或von die Klammer setzen),区分共通性规则与特殊规则,将共通性规则集中起来作为总则或一般规定,将特殊规则集中起来编为分则或作为特别规则加以规定。 总分结构原本是就民法典体系构建而确立的理念和技术,《德国民法典》起草人在借鉴这一理念的基础上,在民法典中首创了债法总则。我国自清末变法以来,一直仿效大陆法系国家特别是德国法的立法经验,在多个民法典草案中设置了独立的债法总则。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债编”,则主要参考了德国和瑞士的立法体例,将债之发生原因包括合同、代理权的授予、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在其第二编债法专门作出了规定,其债法总则对债的发生、债的标的、债的效力、多数债务人及债权人、债的消灭等内容作出了规定。这种立法体例的特点主要在于,在债法总则中对各种债的发生原因进行概括性的规定,合同和侵权只是作为债的发生原因,其一般性规则都规定在债法总则中,并不存在相对独立的合同法和侵权法。
新中国成立后,曾四次起草民法典,在各次草案中都有债法总则的规定。1986年《民法通则》在“民事权利”部分规定了债权,表明立法者对未来民法典的构建仍然承认债法为民法典的重要内容。1999年的《合同法》是在统一了三部合同法的基础上所形成的内容完整、体系严谨的法律,《合同法》对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违约责任等作出了规定,形成了相对独立和完整的合同法体系,这与传统大陆法系的债法总则仅将合同作为债的发生原因进行规定存在明显区别。由于在合同法体系形成以后,债法总则的内容大多被合同法总则所替代,因而我国2002年的民法典草案(第一稿)在第三编和第八编中规定了“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但并没有规定单独的“债法总则”。2009年《侵权责任法》的颁行采纳了侵权法独立成编的观点,构建了完整的侵权责任法体系。在《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已经各自成体系的情形下,如何构建我国债法体系,尤其是债法总则体系,成为我国民法典体系构建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值得深入探讨。毋庸赘言,2002年的民法典草案取消债法总则,是不恰当的,未来民法典应该单独设立债法总则编。这不仅仅是因为我国具有设立债法总则的历史传统,更重要的是,存在设立债法总则的现实需要。德国学者Reiner Schulze认为,债法的总分结构的优点首先在于,其有利于减少债法规则的重复性(rules repeti-tion),增强民法典的体系性,便利债法规则的适用。民法法典化其实就是体系化。而体系化的标志之一是债法总则的设立。通过债法总则可以统辖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债的类型,并规定其共通性的规则,这有利于实现法律规则的简约化。债法总则的内容可以沟通债法与民事特别法如票据法、破产 法、保险法等的联系,并为这些民事特别法确立适用的一般准则。由于债法总则相对于各种债的具体规则而言,形成了一般和特别的关系,因而其可以形成对各种债的规则的指导和补充作用,从而使法律规则的适用变得更为周延和富有体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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