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推荐
争议总会存在,因为利益分配不会绝对公允,人们彼此也不会永远认同。
根据《民法总则》《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等全面修订。
内容简介
争议总会存在,因为利益分配不会绝对公允,人们彼此也不会永远认同。
《股权争议的处置与防范——股东法律羊皮书(第二版)》不是全面介绍股权、股份知识的一般教科书,也不是纯粹实务经验的总结和介绍,本书旨在为股权争议的处置与防范提供知识、方法和法律思维的训练。
本书内容按照难度和重要性分为如下几个级别:标记为一星(☆)的内容,是重要的知识,也是基本的内容。标记为二星(☆☆)的内容,大都属于拓展性知识。全部理解这类知识,就能比较顺畅地吸收本书的精华。标记为三星(☆☆☆)的内容,属于难度较大的知识或者实践经验。掌握这些内容,需要深刻而系统的知识和经验支撑。标记为四星的内容,多数属于探索和研究的领域。
本书根据《民法总则》《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等修订。
作者简介
吕俊山,律师,法学博士,广东吕博士律师事务所主任。先后执业于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北京市中伦文德(深圳)律师事务所。现任中国商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税务委员会副主任。
目录
第一部分 公司和股权的首要知识
第一章 公司形式、法人和有限责任问题
一、企业的形式
[1]公司≠股份制企业【☆】
[2]分公司≠子公司【☆】
[3]企业形式: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
[4]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法人制度
[5]法人【☆】
[6]公司有“生死”【☆】
[7]公司法人格的否定——揭开公司的面纱【☆】
[8]揭开公司面纱后的“自然人”股东【☆☆】
[9]揭开公司面纱后的“法人”股东【☆☆】
三、有限责任制度
[10]股东的有限责任【☆】
[11]当代最伟大的发明【☆☆】
[12]两种有限责任【☆☆】
[13]有限责任制度下的平衡【☆☆】
[14]有限责任制度下债权人的保护【☆】
[15]股东出资不足的连带责任【☆☆】
四、有限责任制度的例外
[16]股东的无限责任【☆】
[17]揭开公司的面纱【☆☆】
第二章 身份问题:股东、董事、监事、高管和法定代表人0
一、股东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定代表人
四、身份冲突
第三章 公司治理结构:三权分立,相互制衡0
一、公司治理结构
二、公司治理结构的异化
三、关联关系
第四章 股东权利问题0
一、股权、股份和公司财产
二、股东权利的四大根基
三、股权比例与话语权
四、易生僵局的股权比例
五、股权价值和股权价格
第五章 大股东和小股东
一、资本多数决
二、小股东权利
三、大股东失权
四、股东的联合
第六章 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
一、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
二、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
三、股东协议
第七章 分红、转投资、担保和贷款问题
一、分红
二、转投资
三、担保
四、公司之间的借贷
第二部分 股权争议的处置
第八章 专业法律判断
一、法律判断的专业性
二、律师法律清单
三、诉讼时效
四、股东争议的焦点确认
五、股权争议的实用分类
第九章 股权争议的筹划
一、股权争议的策略
二、股权争议路径的选择
三、公司各阶段的股东争议
四、股权争议方案的筹划
五、灰色方案和黑色方案
第十章 民事诉讼和民商事仲裁的程序
一、法律舞台剧
二、股权纠纷案件的案由
三、民事诉讼程序
四、仲裁程序
五、ADR和调解
第十一章 法律舞台剧中的证据争议
一、证据和证明
二、常见的证据争议类型
第十二章 人民法院的司法倾向
一、股权转让的基本原则
二、股权争议案件审理的四大原则
第十三章 股权争议仲裁的实务问题
一、概念与定义
二、主体的同一性
三、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
四、内容违法和程序违法
五、履行义务的顺序和条件
六、代扣代缴税款
七、期待权问题
第三部分 股权争议的防范
第十四章 股权设计及文件签署
一、合同文本的制作
二、股权设计的根据
三、股权设计的假设
四、股权文件的签署
第十五章 股权配置方案的设计
一、公司控制设计
二、公司制度设计
三、公司章程设计
四、股东协议设计
五、股权回购设计
六、改制上市中的股权设计
第十六章 高管股东的股权争议之防范
一、高管的激励
二、股权激励制度的固定
三、高管股东风险的分散、转移及弱化
四、股权投资的风险防范
五、细节设计
第十七章 股权争议的税务风险防范
一、公司和股东的税务法律责任
二、避税
三、反避税
四、税务风险防范
第十八章 股权争议的裁判文书研究
一、裁判文书的价值与研究方法
二、裁判文书精选与点评
附录
精彩书摘
第二版修订说明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颁布不久,编辑陆建华先生就来电建议对本书进行及时修订。在为北京大学出版社编辑对读者高度负责的态度而赞叹的同时,也为我国法律变化速度而感叹。从本书2015年初出版至2017年8月末《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出台,才不到三年时间。本书的目的,重在训练读者的法律思维,而法律思维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不会因为法律的调整而轻易改变;但是,旧法如果不及时更替为新法,则一定会给读者带来一些阅读的不便,从而影响本书所传递法律知识的准确性。
本次修订,不仅解决了公司法司法解释相关法律文本和《民法总则》对《民法通则》的替换和衔接问题,还专门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的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和最新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解释(三)、清算纪要理解与适用》的内容和理念对本书进行了补充。同时,本书还吸纳了笔者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提供法律咨询的经验,近期成功办理的特别复杂的股权争议案件的经验,以及参与仲裁案件的最新经验,对部分内容进行了新的补充或调整。但是,很多问题的介绍或者阐述只能服从该知识点对应的层级安排,而不同知识点的层级又要服从整本著作的布局。因此,有些内容修订之后仍然会让一些对公司法理论和实务研究特别深入的专业人士觉得“不解渴”,有些内容甚至会让一些专业人士认为“不够专业”。这些缺憾,也是为了追求本书的写作目的而难以避免的。因为本书并不准备在很多问题上进行非常前沿的探讨,除非这些问题对公司法实务具有重要的作用。也就是说,本书不从来不打算做偏离实务,对实务无益的探讨。
对有些知识点的苛求,可能会颠覆我们的现有知识,但是这些颠覆如果并没有实际的价值,我就不做这方面的尝试,而满足于说得过去的“通说”。原因在于,一方面,充分的论证需要过多的篇幅——这样容易挤压其他知识点的空间;另一方面,论证得出的结论因为不是通说,在一般情况下对法律实务并无多大益处,就多少显得怪异——比如《孔乙己》中的“回字有四样写法”,掌握住这些知识只是多些饭后谈资而已。关于对赌协议,就是这类知识的典型。关于这类知识,读者如果有特别的兴趣,当然可以展开更深入的研究,但如果和本书对相关知识点的介绍一样满足于通说,对法律实务工作并无大碍。本书的内容和体系简明却并不简单,如果一个法律人真正掌握了本书的体系和精髓,再加上丰富的实践经验,就足以事先分辨出哪些是你所面对案件的确定性结论,哪些是不确定的结论。
读者中的不少律师、企业法律顾问、企业家、高校老师和法学院研究生甚至个别法学本科生给了我很多积极的反馈,在网上书店“当当网”,本书的好评率也超过99%。不足1%的差评,激励着我努力将本书修订得更加完美,因为买书就意味着信任,读者的不完全满意几乎和委托人的不完全满意一样会让我感到深深的不安。
特别感谢西南政法大学的郑达轩老师在百忙之中为本书提供书名的英文翻译。感激之中带着不少羞愧。郑达轩老师在为我们讲授博士英语课程期间,认真而充满激情,并在工作和学术研究上给了我很高的期许。每当参考英文资料时,郑老师仿佛就在我的身边,郑老师的期许一直是我前行的动力。如果本书能够对研习中国公司法的各界人士有所帮助,将归功于母校西南政法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的老师们对我的培养,也归功于我的家人对我治学所必须花费大量时间的忍耐和支持。
广东吕博士律师事务所吕俊山
2018年3月24日
前言/序言
超越经验(代序)
有经验的人都知道,争议总会存在,因为利益分配不会绝对公允,人们彼此也不会永远认同。争议一定会涉及法律问题,但争议不一定会公开化,更不一定要用诉讼的方式解决。股权争议也是如此:公司的股东、股权投资的相关各方、企业股权激励或者虚拟股权激励的各方、股权转让或者股权继承的各方、重组并购的各方,等等,一般都会谨慎考虑各自的利益和企业利益分配的格局和变化,并在最大限度上维护自己的利益。这些经验,正是本书有力的支撑点。
本书离不开经验,但又超越经验。因为本书的目的,在于为股权争议的处置与防范提供知识、方法,并训练读者的法律思维,这就决定了本书既不能满足于书本知识或者满足于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也不能满足于现有的经验,而是要将现有的知识、方法、经验根据本书的写作目的进行新的审视、筛选和进行新的建构。读者也是一样,不能把书中的知识、方法、经验完全作为教条对待,而应当从知识体系入手,理解和掌握知识和经验的精华。
一、 股东博弈的复杂性
股权争议,是矛盾各方博弈的开端、过程和结果。用博弈的思想理解股权争议,是阅读本书和处理股权问题的诀窍。博弈需要的基本假定是,首先,博弈的各方都倾向于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战略,即占优战略——“不论其他参与人选取什么战略,对该参与人来说都是最好的战略”。
其次,当事人遵守某种制度是考虑成本因素的,即在遵守制度获得的收益总是等于或者大于遵守制度的成本的前提下,当事人才有动力遵守这种制度。
“一种法律规则如果要在不论对方怎么做的情况下都能保证双方当事人对激励保持适度谨慎,则必须要求当事人从谨慎中获得的收益总是等于或超过谨慎的成本。”这里的制度可以是法律,可以是道德,也可以是企业的具体制度。
战争和游戏,都是博弈的种类。我们可以用战争的思想来理解股权争议,而且很多人也习惯这样对待股东之间的争议。我们应当注意的是,要站在统帅的角度从战争的全局出发对待战争中的对抗和妥协、策略和技巧、目的和成本,而不能陷入单纯的你死我活、不计手段的肉搏战幻想的泥潭,不能过分关注激烈的对抗,却忽视了博弈形势的变化。我们用下棋作类比来理解股东之间的博弈,也很贴近问题的实质。但是,股东之间的博弈显然不是一般的游戏,股东博弈的结果决定着股东利益的得失甚至是事业的成败,所以,如果一定用下棋来帮助理解股东之间的博弈,可以把股东之间的博弈看做是以股东的相关利益和事业作为筹码的一盘大棋。
我们也可以用扑克牌或者其他自己熟悉的游戏,帮助理解股东之间博弈的规律。应当注意的是,用任何游戏作比喻,都要明白股东之间的博弈不是生活中的小游戏,而是重大利益的争夺和安排。
股权争议是法律领域中的一个涉及公司法、税法、证券法和民法、刑法、行政法以及诉讼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专业领域,相关的法律规则复杂而且专业性很强,熟悉和把握均有一定难度。股权争议的规则,有些规定在法律条文之中,有些规定在公司的章程和制度中,还有些隐藏在法律条文之外复杂多变的现实之中。
本书不满足于博弈理论通常的假设和结论,而是仅仅借用博弈的思想研究一些通常的模式。事实上,发生争议的股东,不一定都是坚持一贯行为方式的人;股东所考虑的因素,也不一定都是单纯的金钱和商业利益。现实中各式各样的影响因素,在处理股权争议的过程中,都是不可忽视的变量。于是,每一个争议都是独特的,每一个争议也正因为独特而散发着法学的魅力。
二、 法律的现实性
实质上的股权争议,表面上可能是其他争议;反过来,实质上的其他争议,表面上也可能是股权争议。这是现实。股权争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也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法律的作用,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个案中是不同的。这也是现实。法律途径,始终是不可回避的话题。这还是现实。
现实中的博弈双方,在很多方面都存在强势和弱势之分。法律上的强势,和其他方面的强势不可互相替代。坚持法律上的强势地位,并不是件非常容易的事情。“你跟领导讲法律,领导跟你讲政治;你跟领导讲政治,领导跟你耍无赖;你跟领导耍无赖,领导跟你讲法律。”一旦失去了法律底线,不论经历了什么样的过程,也无论事实上谁更应当承担责任,最终承担更多法律责任的人,往往都是那些在博弈中处于弱势又不坚守法律底线的人。这仍然是现实。
当一个人不希望谋求自己在法律领域里的优势地位时,本书的法律处置和防范部分会变得艰涩难懂;相应的,法律处置和防范领域很可能成为自己的软肋。而正视现实,是卓越法律人的基本素质;正视现实,也是卓越法律人开展工作的基本前提。正视现实,才会积累真正有用的经验;正视现实,才会让写在纸上的案例活起来,“纸上谈兵”也会感同身受。法律人如此,其他读者也应当如此;否则,自己理解的法律便只是自己想象的法律,而不是现实生活中的法律。
三、 股权法律服务的评价标准
以方案风险可控,成本、风险和收益平衡,委托人满意这三项指标衡量法律服务的质量,能够帮助律师作出正确的决策,也能够帮助读者在发生股权争议时对律师服务作出客观的评价。
(一)股权博弈方案风险可控
股权博弈方案风险可控,指的是与股权争议和实施过程相关的方案设计应当坚持风险可控,并确切理解法律的底线。
方案坚持明确区分历史性、现实性和前瞻性,坚持明确区分法律的合法、非法、灰色三个地带,并从实务的角度进行设计。每个方案都是量体裁衣后制作成的合身的衣服,每个方案都具有自己的独特性,每个方案都是一件艺术品;换个角度说,看似完全一样的法律事务,针对此时此地此人的法律设计方案,很可能不适合彼时彼地彼人。拿别人的衣服来穿,是否合身、是否卫生等问题必须重新审视;抄袭别人的方案来用,也应该重新审视方案的适用性和风险问题。
那种从网上下载一个方案就去套用的做法,是非常不可取的。读者一定要认真衡量现有方案对自己的法律事务是否适用,有无矛盾之处,一定要使方案的风险可控才成。
(二)成本、风险和收益平衡
成本、风险和收益平衡,指的是科学评判方案的成本、风险和收益,避免超过委托人的实际承受能力去追求“最佳方案”式的纯理论化方案,坚持站在整体的高度,综合衡量现有风险和可能风险、实际成本和可能成本、自身利益和社会影响、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
绝对要避免因小失大和盲人摸象。有时,律师要对有些委托人明确地说“不”,不让委托人因为其自身的认识偏差遭受更大的损失——除非委托人书面同意在明知将因小失大的情况下坚持己见。
委托人坚持对自己不利的行为,可以理解为委托人还有其他不便向律师透露的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律师为了防范执业风险,可以让委托人在备忘录或者类似文件上签字确认。
读者在处理股权争议中也应当注意这些问题。
(三) 委托人满意
委托人满意,不同于诉讼中的胜诉。因为律师法律事务范围较广,除了诉讼法律事务之外,还有种类繁多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在诉讼法律事务中,有些当事人坚持诉讼的目的可能不是胜诉,而是拖延、最大限度减少损失、不屈从于对方等。所以,当事人满意这个标准要比胜诉宽泛很多。而且,同样是胜诉,有些当事人并不满意,因为他可能希望获得胜诉之外的非法利益或者希望律师费更低一些,甚至胜诉后还能退还给自己一些律师费。律师这一方的情形也很复杂,因为有些律师能处理好法律事务,但是不一定能读懂委托人的心思。有些律师在处理法律事务中已经做得非常完满了,但会因为过于繁忙等原因沟通不足,同样会给当事人造成“律师不尽责”的错觉,结果是当事人仍然不满意。
当事人不满意,不能排除律师的执业水平低下、道德低下的极端情形——和其他行业一样,鱼龙混杂的局面似乎也是律师界的常态。当事人如果对律师不满意,可以通过律师事务所、当地律师协会进行协调,处理争议,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诉讼或者仲裁解决争议。律师与委托人出现纠纷的本身,也是对律师提高自身水平的警示,出现纠纷后律师应当多从自己本身找原因、不断提升客户的满意度,因为律师业毕竟是服务业,应当和其他服务业一样奉行“顾客是上帝”的宗旨。
但是,委托人满意不是唯一的标准,律师应当有自己可以坚持的领域,否则就会丧失执业的原则和自我,在工作中与自己的目标渐行渐远而最终迷失。这一点,律师执业时间越长,体会就越深刻。对于读者来说,应当注意自己律师所坚守的领域是否超越了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的范围。
四、 处理股权法律事务的坐标
处理法律事务应有三个坐标——现实的角度、整体的高度和发展的视野。三个坐标是处理好法律事务的基本维度,也是作者多年处理法律事务经验的概括和总结。本书提供的处理问题的方法,是用上述三个坐标衡量的结果,因此本书提出的各种方法从整体上看是统一的。读者可以把书中的经验、方法作为整体中的一部分来看待,在把握全书体系和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本书写作的时代特征,根据自身的独特情况,在主动思考中阅读,切忌刻舟求剑、邯郸学步。
(一)现实的角度
本书立论的起点,是法律问题的现实性和处理方案的实用性。现实性和实用性在这里几乎可以画上等号。但是,为了避免被贴上“实用主义”等容易引人误解的标签,我将这种立足点称为观察问题的“现实角度”。
无论对待任何法律问题,都应以现实的态度提出现实的方案是律师的第一要务。作为律师,即使是一名久经沙场的律师,不管已经掌握了多少法律和生活的规律和规则,都应当用庖丁解牛的态度处理法律事务,遇到疑难法律问题时“怵然为戒”;在新的法律事务面前,都应当虚心准备应对可能出现的新变化。
(二)整体的高度
从整体的高度处理法律问题,是高水平律师的必然选择。就像高水平医生看病一样,绝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高水平医生看病,既要除掉病根,又要尽量减少对病人身体的伤害,例如治疗肝病要想到药物会不会影响到肠胃的功能。
从整体的高度看问题,更容易找到问题的答案。究其原因,在于站在整体的高度解决局部问题,可以避免盲人摸象一样的偏差。
(三)发展的视野
发展,是变化的另一种说法。变化,可以是进步,也可以是退步,也可以仅仅是不同。以发展的眼光处理法律事务,要看到法律事务的发展规律、发展方向以及种种变数的概率。
用发展的眼光处理法律事务,会让人更容易发现时机、更容易准确计算成本、更容易比较博弈各方的策略,当然就更容易找到真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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