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理学在明代得到了丰富和发展。程朱理学成为明朝的统治意识形态,阳明心学在明朝中叶出现以后,也得到了迅速的传播和发展。理学的这一整体发展状况既是明代社会文化发展于思想领域的反映,同时又影响着明代社会文化的发展,而同作为社会文化领域的史学,其与理学的关系即是如此。
明代理学与史学的关系纷繁复杂。这其中,既有理学对史学的主导和规定,亦有史学对理学的反哺和约束;既有官方化程朱理学对史学的消极影响,亦有新生的阳明心学对史学的积极促进;既有基于程朱理学和阳明心学的互异性而对史学产生大相径庭、甚至是截然相反的作用,亦有同作为理学的同一性而对史学相似、甚或是相同的共同塑造。
作者简介
李德锋,汉族,1980年出生,安徽萧县人,历史学博士。现为内蒙古大学历史与旅游文化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史学理论及史学史。出版学术著作《此心光明——评说王阳明与传习录》(人民出版社,第二作者)1部,在《史学史研究》《人文杂志》《求是学刊》《内蒙古社会科学》《内蒙古大学学报》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0余篇,其中多篇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主持和参与多项国家、省部级课题。
目录
绪论
第一章 明代前期的理学与史学
第一节 明代前期的理学发展及其困境
一、“收天下之权以归一人”:明初的立国宗旨
二、“家不异政,国不殊俗”:明朝统治者对程朱理学的改造和利用
三、方孝孺之死:明初理学发展的巅峰与困境
第二节 明代前期理学支配下萎靡的史学
引明初统治者对史学的直接利用
一、明初史学意识淡薄
二、泛道德历史评论削弱了史学的客观性
三、纲目体史书体裁对史学视野的局限
四、深陷门户之争的学案体
第三节 附庸与救赎:明前期史学对理学的影响
一、史学在程朱理学官方化过程中的构建作用
二、史学经世致用传统:程朱理学的自我救赎
第二章 阳明心学的兴起、价值及其史学表现
第一节 阳明心学的兴起及其价值
一、心学兴起的时代背景
二、阳明心学的产生、传播和壮大
三、“心即理”对个体价值的解放
四、“知行合一”说对“知而不行”现状的改变
五、“致良知”命题的本体论和工夫论意义
第二节 王学诸人的史学表现
一、王阳明论历史
二、“高论百王”与“以史证经”:薛应旃、唐顺之等人的古史改编
三、“宪章 当代”与“经世致用”:王学后学的明皇朝史成就
四、道统构建与“道一”:阳明后学的学案体成就
第三章 心学影响下中晚明史学的崛起
第一节 阳明心学对史学自我意识的激发
一、心学对个体价值的倡扬与私人史著的涌现
二、私人史著的王学背景
三、”异端”史论的丰富性
第二节 “六经皆史”说:史学进一步走向独立的津梁
一、阳明“六经亦吏”说的原始内涵及其时代意义
二、在经与史转寰之间:李贽对经学权威的瓦解
三、史对经的超越:王世贞的经史关系思考
第三节 阳明心学与明中后期三股史学思潮
一、心学与启蒙
二、心学与经世致用
三、心学与黜虚征实
第四节 阳明心学对学案体等史籍发展的促进
一、对学案体史籍发展的促进
二、对通史撰述的重视和改编
三、促进了史论类史籍的涌现和史学知识的普及
第四章 史学对阳明心学的影响
第一节 史对经的制衡:心学对程朱理学的一种挑战途径
一、经、史与程朱理学、阳明心学
二、史学:阳明后学对程朱理学的挑战途径
第二节 史事考实:心学应对程朱理学质疑的基本态度
一、《朱子晚年定论》:阳明基于心学理论阐发的考据学尝试
二、“格者,正也”解
第五章 “合会朱陆”与明代史学发展
第一节 程朱理学与阳明心学的共通性
一、高于具体的“天理”和“良知”:理学家们共同的追求目标
二、“格物致知”与“良知”之致:理学家们不容忽视的工夫论问题
三、注重实务:双方各自内部纠偏工作中形成的共同接触点
第二节 程朱理学与阳明心学对明中后期史学的共同塑造
一、“荣经陋史”基本理念的延续
二、对经世致用史学传统的普遍认可
三、对于一些史学基本准则的遵循与发展
参考文献
后记
精彩书摘
《明代理学与史学关系研究》:
就个体和国家的层面而言,完整看来,程朱理学对这两方面的内容都是包括的,即其基本的价值取向主要有二:一是对个体道德起源与修养的探索,肯定个体道德修养的践履价值与意义,以满足士人个体追求终极关怀的精神需要;二是把这种个体的道德修养和践履价值的探讨推及社会层面,以“天理”等范畴为媒介,上升到对封建道德纲常、等级秩序和专制集权之合理性的探讨。这两种价值取向在其理论体系中并不是均衡发展的,而是后一种取向占据着主导位置,即“认识论上把普遍之理与具体事物的关系规定为外在的强制命令,将世界形而上、形而下截然地割裂开,形成理与气、道与器、道心与人心、天理与人欲等范畴的二元对立,忽视了普遍性是内在于特殊性的。只有通过特殊性才能起到指导作用,尤其是以‘所以然’说‘所应然’,无视道德实践的主体性,即普遍的道德律令只有与个人的内在意愿相结合,才能转化为有效的行为规范,否则只会因强迫的泛道德化而导致社会的普遍虚伪”①。而历代统治者往往看重的就是这一点,即以“天理”消解了个体道德践履的主体性,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个体道德修养的意义与价值,从而把其纳入到统治者整齐划一的政治规划中,企图“合众途于一轨,会万理于一原”,“一宗朱子之学”的后果必然是“使家不异政,国不殊俗”。这就使得程朱理学经过官方化处理以后,失去了其初始存在的社会批判意义,代之以唯官方的统治需求马首是瞻。这也是程朱理学之所以受到宋、元统治者青睐的原因,当然也是谋求“收天下之权于一人”的明朝统治者特别看重的。看来,专制的本质是一样的,总是以集体或国家的名义来剥夺个体的权利。
这里不得不辩的是,程朱理学确实存在着以外在天理消解个体道德践履的弊病,但就完整的程朱理学,或者说程朱理学的本身学术内涵而言,肯定个体道德践履的必要性仍是其重要内容之一。从理学脱胎的宋初儒学来看,宋儒发动“新儒学”运动的本旨就是为了限制君权,改变自秦、汉以来的“士贱君肆”①的局面,以达到士人与君主共治天下的目的。在这一共治过程中,士大夫的担当更是超越了君主,即所谓“天下治乱系宰相,君德成就责经筵”②。于此,对现实中君主专制及专制国家的各种行为,理学家经常是以一种批判的面目示人的。而在古代皇权即天理的历史语境下,强调限制君权,更是凸显了个体的道德践履,从而使得程朱理学具备了相当的社会批判意识。只不过在明代理学的官方化过程中,程朱理学的社会批判意识被当然地抹杀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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