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书第1时间为您提供全面、准确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政策解读。2018年本书每月出版1辑,全年12辑。每季度配赠一张光盘,以方便用户查询、检索本季新税收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编辑,连续21年以活页形式出版的部门法规实体图书
完整收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相关部委颁布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通过注释标注,动态记录税收政策的变化以及废止、失效的状态
完整记录中国税法的历史和现状,是中国税法的实体标志和形象符号
税收法典,具有实用性和典藏价值
目录
税收征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税务行政处罚(简易)执法文书的公告
2017年9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3号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税务行政处罚(简易)执法文书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的通知
2017年9月30日税总办发[2017]125号
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17年9月29日财税[2017]7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批复
2017年10月9日税总函[2017]422号
进出口税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7年9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
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
2017年9月6日财税[2017]71号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加强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2017年9月18日税总发[2017]1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2017年9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的财会法规
财政部关于印发《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100号——战略管理》等22项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的通知
2017年9月29日财会[2017]24号
解读: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100号——战略管理》等22项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答记者问
经济法规
交通运输部等十四个部门关于印发促进道路货运行业健康稳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
2017年9月19日交运发[2017]141号
国务院涉税政策
国务院关于完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
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意见(节选)
2017年9月14日国发[2017]43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
2017年9月15日国发[2017]4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
2017年10月5日国办发[2017]84号
相关法规目录
(查阅以下法规文件请登录中国税务出版社税收资讯网http://www.taxation.cn)
中央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落实普法责任制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2017年9月19日国办函[2017]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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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精彩书摘
《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内容发生变化时,生产企业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重新报送该表。
生产企业办理撤回委托代办退税备案事项的,应在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向综服企业结清该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款后办理。
生产企业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事项的,应按规定先办理撤回委托代办退税备案事项。
四、综服企业应当办理代办退税备案。综服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后,在为每户生产企业首次代办退税前,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同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一)与生产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
(二)每户委托代办退税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
(三)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信息系统建设及应用情况。
《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的内容发生变化时,综服企业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重新报送该表。
综服企业首次办理代办退税备案时,应将企业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制度一次性报主管税务机关。
五、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综服企业报送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内容与相应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内容进行比对,比对相符的,应予以办理代办退税备案;比对不符的,将比对不符情况一次性告知综服企业。
六、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
出口货物离岸价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的,其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栏次须按照换算成人民币金额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填写。
七、综服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代办退税,应退税额按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计算。
应退税额=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
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综服企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八、综服企业应参照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单独申报代办退税,报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申报表》(附件2)、代办退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其他申报资料。
九、综服企业应履行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职责,严格审核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及出口业务的真实性。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职责包括:
(一)制定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制度,包括风险控制流程、规则、管理制度等。
(二)建立代办退税风险管控信息系统,对生产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生产能力进行分析,对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识别、分析。
(三)对年度内委托代办退税税额超过100万元的生产企业,应实地核查其经营情况和生产能力,核查内容包括货物出口合同或订单、生产设备、经营场所、企业人员、会计账簿、生产能力等,对有关核查情况应有完备记录和留存相关资料。
(四)对年度内委托代办退税税额超过100万元的生产企业,应进行出口货物的贸易真实性核查。核查内容包括出口货物真实性,出口货物与报关单信息一致性,与生产企业生产能力的匹配性,有相应的物流凭证和出口收入凭证等。每户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核查覆盖率不应低于其代办退税业务的750/0,对有关核查情况应有完备记录和留存相关资料。
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省实际情况规定综服企业其他应履行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职责,并对本条第(三)、(四)项规定需实地核查的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税额和生产企业核查覆盖率进行调整。
十、综服企业应对履行本公告第九条职责的详细记录等信息和每笔代办退税出口业务涉及的合同(协议)、凭证等资料,规范装订、存放、保管并留存备查。
综服企业对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应参照外贸企业自营出口业务有关备案单证的规定进行单证备案。
十一、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综服企业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审核办理其代办退税。
十二、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核准通过的代办退税款退还至生产企业提供的代办退税账户,并在办结代办退税后,向综服企业反馈退还给每户生产企业的税款明细。
十三、生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参照对供货企业出口退(免)税风险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对生产企业的风险管理工作。发现生产企业存在异常情形的,应有针对性的开展评估核查工作。
十四、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存在异常情形或者有按规定暂不办理退税情形的,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下列规则处理:
(一)未办理退税的,对该出口业务暂缓办理退税。
(二)已办理退税的,按所涉及的退税额,对其已核准通过的应退代办退税税款,等额暂缓办理退税。
(三)排除相应疑点后,按排除疑点的结论,方可继续办理代办退税。
十五、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有按规定应予追回退税款情形的,由生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向生产企业进行追缴。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生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的通知,按照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生产企业已核准通过的应退税款予以暂扣。
十六、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有按规定应予追回退税款情形,如果综服企业未能按照本公告第九条规定履行其职责,且生产企业未能按规定将税款补缴入库的,综服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将生产企业未能补缴入库所涉及的税款进行补缴。
十七、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存在下列情形的,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发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调整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
(一)连续12个月内,经审核发现不予退税的代办退税税额占申报代办退税税额5%以上的,管理类别下调一级。
(二)连续12个月内,经审核发现不予退税的代办退税业务涉及的生产企业户数占申报代办退税生产企业户数3%以上的,管理类别下调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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