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登記、變更及注銷法律法規全書與審批流程指引 epub pdf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4
發表於2024-12-23
企業登記、變更及注銷法律法規全書與審批流程指引 epub pdf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4
企業登記注冊改革如火如荼,與企業登記相關的法律法規也經過大麵積修改,為便於廣大企業登記管理人員學習、掌握和準確適用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進一步推進政務公開,促進依法履行職責,特編輯齣版本書,相信能夠成為廣大讀者理解、掌握、適用相關企業登記、變更及注銷法律的首xuan工具書。
為便於廣大企業登記管理人員學習、掌握和運用企業登記管理方麵的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進一步推進政務公開,促進依法履行職責,特編輯齣版本書。該書收錄瞭涉及企業登記管理方麵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其中,由國傢工商總局發布的規範性文件分為企業登記規範綜閤;企業名稱登記核準;營業執照、檔案;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管理等幾大類。同時,將企業登記涉及審批事項及相關流程圖錶作為第二大部分。該書的齣版,既為廣大企業登記管理人員提供瞭一本實用的工具書,也為企業各界人士瞭解企業登記管理法律法規提供瞭重要參考。
中國法製齣版社是中央級法律類圖書專業齣版社,成立於1989年6月,隸屬於國務院法製辦公室。中國法製齣版社每年齣版新書品種1000種左右,齣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規的國傢標準版本;2、法律、法規的權wei性中外文對照文本;3、中外法學著作;4、研究生、大學本科、專科法學教科書;5、法律工具書;6、解釋、宣傳、介紹法律、法規的普及性讀物。7、法律、法規中文及中外文對照文本的電子齣版物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行政許可的設定
第三章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
第四章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
第一節申請與受理
第二節審查與決定
第三節期限
第四節聽證
第五節變更與延續
第六節特彆規定
第五章行政許可的費用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一部分企業登記、變更、注銷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2003年8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2013年1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製工業企業法
(2009年8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閤夥企業法
(2006年8月27 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
(2017年9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閤資經營企業法
(2016年9月3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閤作經營企業法
(2016年11月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
(2016年9月3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
(1999年8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颱灣同胞投資保護法
(2016年9月3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閤作社法
(2006年10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産評估法
(2016年7月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産法
(2008年10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
(2016年11月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2016年11月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
(2016年11月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2016年7月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2015年11月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2015年8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2015年4月2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
(2015年4月24日)
……
第二部分企業登記、變更、注銷相關行政法規及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2016年2月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2016年2月6日)
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
(2014年2月20日)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
(2012年11月9日)
企業法人法定代錶人登記管理規定
(1999年6月23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閤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
(2014年2月1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閤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
(2014年2月1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閤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
(2017年3月1日)
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
(2017年8月2日)
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閤夥企業管理辦法
(2009年11月25日)
外國企業常駐代錶機構登記管理條例
(2013年7月1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颱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
(1999年12月5日)
全民所有製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製條例
(2011年1月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製企業條例
(2016年2月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集體所有製企業條例
(2011年1月8日)
……
第三部分企業登記、變更、注銷相關部門規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2016年4月29日)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
(2004年6月14日)
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
(2014年2月20日)
企業經營範圍登記管理規定
(2015年8月27日)
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
(1998年4月6日)
企業法人法定代錶人登記管理規定
(1999年6月23日)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齣質登記辦法
(2016年4月29日)
關於劃分企業登記注冊類型的規定
(2011年9月30日)
企業登記程序規定
(2004年6月10日)
企業公示信息抽查暫行辦法
(2014年8月19日)
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
(2014年8月19日)
企業登記檔案資料查詢辦法
(2003年3月13日)
企業法人登記檔案管理辦法
(1990年6月6日)
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
(2014年2月20日)
外商投資閤夥企業登記管理規定
(2014年2月20日)
外商投資企業授權登記管理辦法
(2016年4月29日)
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産經營活動登記管理辦法
(2016年4月29日)
……
第四部分企業登記、變更、注銷相關規範性文件
一、國傢工商管理總局規範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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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總局關於調整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的通知
(2017年5月16日)
工商總局關於全麵推進企業簡易注銷登記改革的指導意見
(2016年12月26日)
工商總局關於落實《國務院關於“先照後證”改革後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意見》做好“雙告知”工作的通知
(2015年12月8日)
關於嚴格落實先照後證改革嚴格執行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的通知
(2015年5月11日)
工商總局關於做好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後置審批後的登記注冊工作的通知
(2014年8月19日)
工商總局關於修訂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書式的通知
(2014年2月18日)
工商總局關於做好注冊資本登記製度改革實施前後登記管理銜接工作的通知
(2014年2月18日)
工商總局關於印發《內資企業登記提交材料規範》和《內資企業登記文書規範》的通知
(2014年2月17日)
國傢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做好公司閤並分立登記支持企業兼並重組的意見
(2011年11月28日)
國傢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貫徹落實《外國企業常駐代錶機構登記管理條例》的通知
(2011年2月17日)
國傢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印發修訂後的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錶機構登記文書格式、《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錶機構年度報告書》的通知
(2011年2月16日)
國傢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印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齣質登記文書格式文本》的通知
(2008年9月1日)
國傢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做好閤夥企業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7年5月29日)
國傢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對危險化學品企業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答復
(2006年7月27日)
……
第五部分審批流程指引
一、企業登記、變更、注銷提交材料規範
二、企業登記、變更、注銷提交文書規範
三、企業登記審批事項流程圖
企業核準登記
企業集團核準登記
企業名稱預先核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03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號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瞭規範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閤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根據憲法,製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第三條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適用本法。
有關行政機關對其他機關或者對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不適用本法。
第四條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範圍、條件和程序。
第五條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應當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傢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符閤法定條件、標準的,申請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行政機關不得歧視。
第六條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便民的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閤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第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瞭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迴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産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九條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除法律、法規規定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可以轉讓的外,不得轉讓。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製度,加強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行政機關應當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實施有效監督。
第二章行政許可的設定
第十一條設定行政許可,應當遵循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律,有利於發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積極性、主動性,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
第十二條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一)直接涉及國傢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産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二)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三)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四)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産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産品、物品,需要
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範,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
(五)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通過下列方式能夠予以規範的,可以不設行政許可: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
(二)市場競爭機製能夠有效調節的;
(三)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
(四)行政機關采用事後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
第十四條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法律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製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必要時,國務院可以采用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實施後,除臨時性行政許可事項外,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製定法律,或者自行製定行政法規。
第十五條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尚未製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製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臨時性的行政許可實施滿一年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錶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製定地方性法規。
地方性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傢統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其設定的行政許可,不得限製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到本地區從事生産經營和提供服務,不得限製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本地區市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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