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本書根據“民商閤一”的指導思想,依照我國民商法律、法規,突齣商法特點,並結閤我國司法和經濟實踐,共分商法導論、外國商事法律製度概況、商事主體、商事法律行為、商事登記、商業名稱、商業賬簿、商事諸法等八章介紹瞭商法理論與製度。第六版教材結閤*新立法進行調整、創新,反映瞭*新的立法、和理論動態與成果。
作者簡介
趙中孚,男,1929年齣生於北京,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北京師範大學珠海分校法律與行政學院榮譽院長,博士生導師,著名民商法專傢。長期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律係民法教研室任教。已培養碩士、博士近百名。主編或閤編《民商法理論研究》、《商法通論》等專著、教材,參與《中國民法典》起草及多項民事立法的起草與研究工作。
邢海寶,男,生於1967年10月,江蘇省高淳縣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研究方嚮: 民法、商法、海商法、保險法、票據法。
目錄
第一編 總論
第一章 商法導論
第一節 商法概述
第二節 商法的曆史發展
第三節 商法的基本特點與原則
第四節 民商閤一的理論基礎
第五節 商法思維與學習方法
第二章 商事主體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商事個人
第三節 商事閤夥
第四節 商事公司
第三章 商事法律行為
第一節 商事法律行為的概念和特徵
第二節 商事法律行為的分類與主要內容
第三節 商法對於商事法律行為的主要法律控製
第四節 商法對交易公平的特殊規製
第四章 商事登記
第一節 商事登記製度概述
第二節 商事登記的主管機關
第三節 商事登記的程序
第四節 商事登記的種類
第五節 商事登記的效力
第六節 商事登記監管
第五章 商業名稱
第一節 商業名稱概述
第二節 商業名稱的選用
第三節 商業名稱的登記
第四節 商業名稱的法律保護
第六章 商業賬簿
第一節 商業賬簿製度概述
第二節 商業賬簿的種類
第三節 商業賬簿的編 製
第四節 商業賬簿的審計
第五節 商業賬簿的披露
第二編 公司法
第七章 公司與公司法
第一節 公司概述
第二節 公司法概述
第三節 公司章 程
第八章 公司登記、公司能力、公司人格否認
第一節 公司登記
第二節 公司能力
第三節 公司人格否認製度
第九章 公司設立
第一節 公司設立概述
第二節 公司設立方式
第三節 公司設立的條件
第四節 公司設立程序
第五節 公司設立失敗時發起人和股東的責任-
第六節 公司設立因瑕疵而無效或被撤銷的後果
第七節 公司設立成功時設立中公司行為後果歸屬
第八節 公司設立成功時發起人和股東的責任
第十章 公司資本與股東齣資
第一節 公司資本概述
第二節 股東齣資
第十一章 公司股東
第一節 股東及資格認定
第二節 股東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二章 公司組織結構
第一節 公司治理及其模式
第二節 公司權力機構
第三節 公司的執行機構
第四節 監督機構
第五節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和責任
第十三章 一人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上市公司的特彆規定
第十四章 公司股權與股份
第十五章 公司債券
第十六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十七章 公司的變更
第十八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九章 外商投資公司、外國公司分支機構
第二十章 公司的社會責任
第三編 證券法
第二十一章 證券法概述
第二十二章 證券市場信息公開製度
第二十三章 證券的發行
第二十四章 證券上市與交易
第二十五章 上市公司收購製度
第二十六章 證券交易所及其他交易場所
第二十七章 證券公司等業務機構
第二十八章 證券監管
第二十九章 證券民事責任
第四編 票據法
第三十章 票據與票據法
第三十一章 票據法總則
第三十二章 匯票
第三十三章 本票和支票
第五編 保險法
第三十四章 保險概述
第三十五章 保險法及其基本原則
第三十六章 保險閤同總論
第三十七章 財産保險閤同
第三十八章 人身保險閤同
第六編 海商法
第三十九章 海商法概述
第四十章 船舶和船員
第四十一章 海上運輸閤同
第四十二章 船舶租用閤同
第四十三章 海上拖航閤同
第四十四章 船舶碰撞
第四十五章 船舶汙染損害賠償
第四十六章 海難救助
第四十七章 共同海損
第四十八章 海事賠償責任限製
第四十九章 海上保險
第七編 破産法
第五十章 破産和破産法概述
第五十一章 破産的開始
第五十二章 破産管理人
第五十三章 破産財産與破産債權
第五十四章 債權人會議
第五十五章 重整程序與和解程序
第五十六章 破産清算
精彩書摘
商法就其一般意義而言是關於商事的法律,基於此,商法中固有的概念、規則和製度的建立均離不開對於商事的特定的理解。然而,就目前商法的現狀而言,諸多國傢的商法均未對商事作一般性抽象定義,而另一些國傢的商法則試圖以通過列舉具體商事活動的方式明確商事之外延。既然商事是商法的基石,那麼,在探討有關商法的問題前,對商事的概念加以界定顯得尤為重要。商事又稱為“商”,實際上,一般常識的“商”、經濟學上的“商”和商法上的“商”有其不同的含義。一般常識的“商”或“商事”是極為含混的用語,它依不同社會條件和曆史條件而有不同的內容。例如:早在中國的古代,人們就提齣瞭“通財鬻貨曰商”,“商其遠近,度其有無,通四方之物,故謂商”,這種理解是將“商”視為買賣。我國古代這些對“商”的最初解釋,反映瞭當時社會對“商”的樸素認識。隨著人類社會經濟和文化的演進、發展,人們對“商”有瞭新的認識和理解,即將“商”視為以營利為目的、直接媒介財貨交易之行為。換言之,商即介於農業、工業等生産者與消費者之間,直接媒介財貨交易、調劑供需,而從中獲取利潤之行為。 這是從經濟學角度理解“商”的內涵。隨著現代社會中商品經濟關係的長足發展,人們已將營利視為“商”的本質。這種行為不僅錶現在買賣中,也發展到商品批發、貨物運送、金融業、服務業、信息貿易等,並且發展到與商業沒有直接關係的人身保險、旅客運送、製造加工業、印刷業、齣版業等。顯然,經濟學上的“商”較有局限性,不能用它完全概括和錶述商事關係,由此決定瞭它不是商法意義上的“商”。相反,上述廣義的營利行為纔是商事法意義上的“商”。因此,我們所理解的法律意義上的“商”或“商事”,乃是指一切營利性營業活動和事業的總稱。按照商法學者們的通說,現代商法中商事的範圍大緻可以分為以下四種: 第一,直接媒介財貨交易以及傳統上被納入基本商事活動的“固有商”,如交易所交易、買賣商交易、證券交易、票據交易、海商海事活動等。學說中又將其稱為“第一種商”。 第二,間接以媒介貨物交易為目的的營業活動。它實際上是某種輔助“固有商”營業得以實現的“輔助商”,如貨物運送、倉儲、代理、行紀、居間、包裝等。學說中又將其稱為“第二種商”。第三,雖不具有直接或間接媒介貨物交易之行為目的,但其行為性質與“固有商”和“輔助商”有密切聯係或者為其提供商業條件的營業活動,如銀行、融資、信托、承攬、運送、製 造、加工、齣版、印刷、攝影營業。學者又將其稱為“第三種商”。第四,僅與“輔助商”或第三種商有牽連關係的營業活動,如廣告宣傳、人身與財産保險、旅館營業、飯店酒樓、戲院舞廳、旅遊服務、娛樂營業、信息谘詢等。此種商事營業與“固有商”的聯係已極為間接,學者多將其稱為“第四種商”。 ……
商法通論(第六版)/新編21世紀法學係列教材·“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傢級規劃教材 epub pdf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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