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推荐
适读人群 :监理行业从业人员,高校相关专业学生。 本书是由武汉建设监理与咨询行业协会组织武汉地区的高校教授和行业专家共同编写的,针对监理从业人员的上岗要求,基于国标和武汉地区的相关规范、标准进行编写,针对性强,操作清晰,极具实用价值。
内容简介
根据国家《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和武汉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规定》(武城建规〔2016〕4号)有关条款的要求,武汉建设监理与咨询行业协会组织武汉地区高等院校和本行业的相关教授、专家编写了《建设工程监理业务指南——从业必备》一书。其主要内容有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及其发展趋势;建设工程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信息与文档管理;建设工程相关方的组织协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该书既适用于非国家注册人员从事监理工作的业务培训,也可作为建设工程管理人员的工作参考书和大专院校相关专业的教学参考书。
精彩书评
武汉建设监理与咨询行业协会编写的这本书操作性强,和武汉地区的监理实际工作结合紧密,十分适合监理人员使用,也适合相关专业的学生作为教学参考书。加上协会计划出版的后续配套用书,全面照顾了监理从业人员在从业各个阶段的需要。
目录
第1章绪论(1)
1.1建设工程监理概述(1)
1.2建设工程监理的组织(11)
1.3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程序(20)
思考题(30)
第2章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文件的编制(31)
2.1建设工程监理规划的编写(31)
2.2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写(36)
2.3建设工程监理日常管理文件的编写(38)
2.4案例分析(43)
思考题(46)
第3章工程造价控制(48)
3.1工程造价控制的概念(48)
3.2工程造价控制的内容、职责及程序(52)
3.3工程预付款及安全文明施工费审查(53)
3.4工程计量审查(55)
3.5工程进度款支付审查(56)
3.6工程变更审核(57)
3.7工程索赔(59)
3.8竣工结算款审核(62)
3.9造价控制月度报告(63)
3.10案例分析(64)
思考题(71)
第4章工程进度控制(72)
4.1进度控制的概念及意义(72)
4.2进度控制的流程和职责(73)
4.3进度控制的内容、方法及措施(74)
4.4审核施工进度计划(76)
4.5施工进度计划实施的检查与调整(77)
4.6工程延期和工期延误的处理(78)
4.7进度控制月度报告(80)
4.8案例分析(80)
思考题(83)
第5章工程质量控制(84)
5.1质量控制概述(84)
5.2施工准备阶段质量控制(87)
5.3施工阶段质量控制(91)
5.4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阶段质量控制(104)
5.5房屋结构工程施工监理实务(106)
5.6案例分析(164)
思考题(168)
第6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170)
6.1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概述(170)
6.2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180)
6.3主要合同文本简介(192)
6.4案例分析(198)
思考题(203)
第7章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204)
7.1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概述(204)
7.2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制度、内容、程序、方法与手段(208)
7.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监理方案的编制与审查(213)
7.4建设工程各类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214)
7.5建设工程施工过程安全管理的监理工作程序(217)
7.6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224)
7.7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典型实例分析(225)
思考题(236)
第8章建设工程监理组织协调(238)
8.1建设工程监理沟通(238)
8.2建设工程监理协调(249)
8.3案例分析(270)
思考题(279)
第9章建设工程监理信息与文档管理(280)
9.1建设工程监理的信息管理(280)
9.2建设工程监理档案资料管理(289)
思考题(295)
附录武汉地区建设配套用表(296)
A类表 工程监理单位用表(296)
B类表 施工单位报审、报验用表(310)
C类表 通用表(328)
D类表 工程监理单位工作记录(331)
参考文献(335)
精彩书摘
第1章绪论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自1988年在我国试点到1996年全面推开以来,对于实现建设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目标和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发挥了重要且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我国各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的不断推进和工程监理向全过程工程咨询的不断拓展,在工程投资咨询、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为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服务也越来越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为建设工程监理提供了重要依据;武汉市城建委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规定》(武城建规〔2016〕4号);为此,武汉地区建设监理协会也发布了《武汉地区建设工程监理履职工作标准》,进而即将出台武汉监理工作地方标准。这一系列文件、规范、标准的出台,对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监理”的字面含义十分丰富。“监”在中国古代汉语中作为名词使用时,表示可以照影的明亮铜镜,而作为动词使用时,则含有对镜审视察看之意。“理”字通常是指规律、条理、准则,也有修正、雕琢的意思。故“监理”也就有通过视察、检查、评定,对不规范行为进行修正、雕琢或纠偏,以使行为规范的意思。所谓监理,通常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行为准则,对被监理者的某些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使这些行为符合相关准则的要求,并协助行为主体实现其行为目的。
由此可见,监理活动的实现,需要具备一些基本条件,即应当有明确的监理“执行者”,它是监理的组织;应当有明确的行为“准则”,它是监理工作的依据;应当有明确的被监理的“行为”和被监理的“行为主体”,它是被监理的对象;应当有明确的监理目的和行之有效的思想、理论、方法和手段。
1.1建设工程监理概述
1.1建设工程监理概述1.1.1建设工程监理的概念
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一、建设工程监理是一种监督管理活动
论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承包方、材料设备供应商,还是工程监理单位,它们的工程建设行为载体都是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等,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是围绕工程项目施工来进行的,并应以此来界定建设工程监理范围。
建设工程监理是直接为建设单位提供管理服务的行业,工程监理单位是建设项目管理服务的主体,而非建设项目管理主体,也非施工项目和设计项目管理的主体和服务的主体。建设工程监理的客体既可以指一种行为,也可以指这种行为的主体。工程项目的建设是一种社会行为,有着不同的行为主体。在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投资主体和决策主体一般是建设单位,实施工程项目实体建设行为的主体是建设项目的承包方(包括分包单位、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等)。因此,建设工程监理的客体既指工程项目建设,也指工程项目建设中的承包方。
二、建设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是监理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明确规定,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企业实施监理。建设工程监理只能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来开展,建设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是工程监理企业,这是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一项重要规定。
监理单位是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在工程监理合同和相关法规范围内按照公平、独立、诚信、科学的原则开展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非监理单位不具备监理资格,所进行的监督管理活动一律不能称为建设工程监理。有些单位虽具备监理资质,但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是工程第三方咨询或开展的相关咨询及管理活动也不能称为建设工程监理。如建设工程监理不同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的行为主体是政府部门,具有明显的强制性,是行政性的监督管理,相应的任务、职责、内容也不同于建设工程监理。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监督管理不能视为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单位进行的所谓“自行监理”也不能纳入建设工程监理范畴。建设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管理主体,拥有监督管理权,即建设单位自行管理。但自行管理是站在自己立场上的单方管理,不是独立的“第三方”的监督管理活动,缺乏相应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不能构成“三方”的协调、约束管理机制。且大多数情况下没有专业化的管理队伍,管理经验不足,效率不高,对于提高项目的投资效益和建设水平的作用也是弱化的。
由于建设工程监理的专业化、社会化,能为工程项目提供专业的管理服务,只有充分利用监理单位及其专业监理工程师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才能从根本上提高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若要提高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实现投资效益的最大化,建立有效的协调、约束机制,就必须跳出建设单位自行管理的圈子。
三、建设工程监理需要建设单位委托和授权
在早期的建筑市场上只有甲方和乙方,即建设单位和建设项目的承建者。然而,随着建设项目的技术要求和复杂程度不断提高,建设单位作为投资人,已越来越难以自行对项目进行有效的管理,转而求助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专业人士——监理工程师来协助其进行项目管理。因此,建设工程监理就是专业的监理单位在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和授权之后为其提供专业的技术及管理服务,协助建设单位实现其建设项目投资效益。
建设工程监理只有在建设单位委托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只有与建设单位订立书面工程监理合同,明确了监理的范围、内容、权利、义务、责任等,监理单位才能在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监理权,合法地开展建设工程监理。因此,监理工程师的权力主要是由作为建设项目管理主体的建设单位通过授权和相关法规规定而转移过来的。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始终以建设项目管理主体身份掌握着工程项目建设的决策权,并承担着主要风险。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只是建设项目管理服务的主体,而非建设项目管理的主体(建设项目的管理主体始终是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建设单位与承包方签订的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要求,承包方必须接受监理单位对其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因此,接受并配合监理是承包方履行合同的一种行为和义务。同时,监理单位的监理行为也必须符合相关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例如,施工阶段的监理只能根据工程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对施工行为实行监理;而建设单位委托其勘察设计阶段的相关监理服务时,监理单位则可以根据委托服务合同以及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承包方的建设实施行为实行管理。
四、建设工程监理具有明确依据
建设工程监理的依据包括工程建设文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和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
(1) 工程建设文件。包括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许可证等。
(2) 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建设工程监理规定》等部门规章;《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以及有关的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
(3)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和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工程监理企业依据的合同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工程监理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二是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咨询合同、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设计合同、工程施工合同、材料和设备供应合同等)。
五、建设工程监理具有一定的范围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可以分为监理的工程范围和监理的建设阶段范围。
1. 工程范围
为了有效发挥建设工程监理的作用,加大监理制度的推行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实行强制性监理的工程范围作了原则性的规定,2001年原建设部颁布了《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令第86号),规定了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包括以下几类。
(1)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2)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3) 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
(4) 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包括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5)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交通运输、水利建设、城市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信息产业、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不宜限扩大,否则会造成监理力量与监理任务严重失衡,使得监理工作难以到位,保证不了建设工程监理的质量和效果。
2. 阶段范围
建设工程监理适用于工程建设投资决策阶段和实施阶段,但目前主要用于建设工程施工阶段。
在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承包方和工程监理企业等工程建设的各类行为主体共同参与,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建设工程组织体系。在这个阶段,建筑市场的发包体系、承包体系、管理服务体系的各主体在建设工程中汇合,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承包方和工程监理企业各自承担工程建设的责任和义务,共同协作完成工程建设的目标任务。在施工阶段委托监理,其目的是更有效地发挥监理的规划、控制、协调作用,为在计划目标内建成工程提供最好的管理。1.1.2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
要充分理解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必须深刻认识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工程监理企业既要竭诚为建设单位服务,协助实现工程项目的预定目标,也要按照公平、独立、诚信、科学的原则开展监理工作,履霆法规所赋予的监理工作法定职责。
一、服务性
建设工程监理是一种有偿的咨询服务。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而开展项目监理活动,以监理合同和相关法规为依据,以信息为基础,依靠专家的知识、经验、技能以及必要的试验、检测手段,为建设单位提供专业化管理服务和技术服务,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建议、方案和措施并协助实施,同时按照工程监理合同的规定获取技术管理服务性报酬。因此,监理单位是建筑市场的一个主体,建设单位是其客户,应该按照工程监理合同提供让建设单位满意的服务。
工程监理企业不具有工程建设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不能完全取代建设单位的管理活动,只能在监理合同的授权范围内代表建设单位开展监理服务。同时,工程监理企业不能代为行使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审批许可权和监督管理权。
二、独立性
建设工程监理的独立性是指监理工程师独立开展监理工作,即按照建设工程监理的依据开展监理工作。只有保持独立性,才能正确地、公正地思考问题,进行判断,作出决定。
对监理工程师独立性的要求也是国际惯例。国际上用于评判一个咨询(监理)工程师是否适合于承担某一个特定项目的咨询(监理)任务的最重要的标准之一,就是其职业的独立性。FIDIC(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明确指出,咨询(监理)机构是作为一个独立的专业公司受雇于建设单位去履行服务职责的一方,咨询(监理)工程师是作为一名独立的专业人员进行工作的。同时,FIDIC要求其成员相对于承包方、制造商、供应商,必须保持其行为的绝对独立性,不得与任何可能妨碍他作为一个独立的咨询(监理)工程师工作的商业活动有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明确指出监理单位应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建设工程监理的独立性是公正性的基础和前提。监理单位如果没有独立性,根本就谈不上公正性。只有真正成为独立的第三方,才能起到协调、约束作用,公正地处理问题。
工程监理企业在履行监理合同义务和开展监理活动的过程中,要建立自己的组织,要确定自己的工作准则,要运用自己掌握的方法和手段,根据自己的判断,独立地开展工作。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标准、规范、监理合同以及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
三、公平性
公平性是监理人员应严格遵守的职业道德之一,是工程监理企业得以长期生存、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监理活动正常和顺利开展的基本条件。
公平性是咨询(监理)业的国际惯例。
FIDIC有关合同范本体现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监理工程师在管理合同时应公正私。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规定:凡是合同要求监理工程师用自己的判断表明决定、意见或同意,表示满意或批准,确定价值或采取别的行动时,他都应在合同条款规定内,并兼顾所有条件的情况下公正公平行事。FIDIC还要求咨询工程师在建设单位和承包方之间公平地证明、决定或行使自己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应当排除各种干扰,以公正的态度对待委托方和被监理方,特别是当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发生利益冲突或矛盾时,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有关建设工程合同为准绳,在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时,不损害承建单位的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监理的公平性要求监理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熟悉有关建设工程合同条款、不断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和综合分析判断能力。对于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之间的结算、争议、索赔等问题,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能够站在第三方立场上公平地加以解决和处理,真正做到FIDIC所倡导的“公平地证明、决定或行使自己的处理权”。
四、科学性
建设工程监理的实质是为建设单位提供一种高智能的技术服务,以协助建设单位实现其投资目的,力求在预定的投资、进度、质量目标内建成工程项目为己任,这就要求工程监理企业从事监理活动时应当遵循科学的准则。
当今工程规模日趋庞大、工程技术发展日新月异,为了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发展,工程监理企业只有依据科学的方案,运用科学的手段,采取科学的方法,进行科学的总结,不断地采用更加科学的思想、理论、方法、手段开展监理工作,才能驾驭工程项目建设。
建设工程监理的科学性要求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有足够数量、业务素质合格、经验丰富的监理工程师;要有一套科学的管理制度;要配备现代化的硬件和软件;要掌握先进的监理理论、方法;要积累足够的技术、经济资料和数据;要拥有现代化的监理手段。建设工程监理的科学性还要求监理人员按客观规律,以科学的依据、科学的监理程序、科学的监理方法和手段开展监理工作。
1.1.3建设工程监理的基本任务
建设工程监理的中心任务就是控制工程项目目标,也就是控制经过科学地规划所确定的工程项目的投资、进度和质量目标。这三大目标是相互关联、互相制约的目标系统,与此同时,还要履行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定职责。
任何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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