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在總結和比較研究現有教材的基礎上,在堅持教材的通說性和規範性的前提下,本書的內容和體係都有明顯的發展和創新。本書主編趙旭東教授負責的商法學被評為北京市精品課程。
本書突齣其先進性,以《公司法》、《證券法》、《企業破産法》和《閤夥企業法》的內容和結構為基礎,全麵總結和評價這些法律修改的成果,藉鑒各國商事立法和理論發展的*新發展,對商法學的法律原理和學說作齣新的閘釋和說明。
作者簡介
趙萬一,男,1963年4月生,山東巨野人。現任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院長、民商法學教授、博士生導師,兼任中國法學會理事、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仲裁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理事、福建省人民政府顧問、廣東佛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重慶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谘詢專傢、重慶市青年聯閤會委員、重慶市**中級法院專傢谘詢委員。主要從事民商法基本理論和公司法、證券法、破産法等教學與研究。
目錄
第一編 總論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一節 商法的概念與特徵
第二節 商法的基本原則
第三節 民商立法體製
第四節 商法與其他法律部門的關係
第二章 商事主體
第一節 商事主體概述
第二節 商法人
第三節 商個人
第四節 商閤夥
第五節 商中間人與商輔助人
第三章 商行為
第一節 商行為概述
第二節 商事代理行為
第四章 商業登記
第一節 商業登記概述
第二節 商業登記的種類和效力
第三節 商業登記的程序
第五章 商業名稱
第一節 商業名稱概述
第二節 商業名稱的取得與轉讓
第三節 商業名稱權
第六章 商業賬簿
第一節 商業賬簿概述
第二節 公司的財務會計製度
第二編 公司法
第七章 公司法概述
第一節 公司與公司法
第二節 公司的設立
第三節 公司的能力
第四節 公司人格
第五節 公司法人財産權
第六節 公司股東
第七節 公司的組織機構
第八章 有限責任公司
第一節 有限責任公司概述
第二節 一人公司與國有獨資公司
第三節 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
第九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節 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第二節 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
第三節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第十章 公司債券
第一節 公司債券概述
第二節 可轉換公司債券
第十一章 公司的財務與會計
第一節 公司財務、會計概述
第二節 公司的盈餘分配
第十二章 公司的變更、解散與清算
第一節 公司的變更
第二節 公司的解散與清算
第三編 證券法
第十三章 證券法概述
第一節 證券製度概述
第二節 證券法概述
第三節 證券法的基本原則
第四節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第十四章 證券發行與上市
第一節 證券發行法律製度
第二節 證券承銷
第三節 證券上市
第四節 證券發行上市的保薦製度
第十五章 證券市場主體
第一節 證券交易所
第二節 其他證券市場主體
第四編 票據法
第五編 保險法
第六編 破産法
第七編 海商法
精彩書摘
商法是調整市場經濟關係中商人及商事活動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商法與民法及經濟法具有 非常密切的聯係。大陸法係國傢在處理民法和商法的關係時,主要有民商閤一和民商分立兩種立法體例。民法和商法最主要的區彆在於:民法以公平為最終價值取嚮,商法則以效益為立法目的。商法與經濟法的主要區彆在於:商法比較注重個體效益和個體利益,而經濟法則比較注重保護社會利益。
按照一般理解,商法是調整商事關係的有關法律規範的總和,因而商法與“商”或“商事”有非常密切的聯係。商或商事作為一個曆史範疇,是人類社會生産力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産物。在原始社會後期,一方麵,隨著兩次社會大分工的齣現,社會成員的物質生産活動逐步專業化,每個商品生産者都無法生産齣自己所需要的全部産品:另一方麵,由於生産工具的改進和生産力的發展,商品生産者生産的商品除瞭能滿足自身的需要之外,剩餘的産品越來越多,因而産生瞭進行商品交換的需要。私有財産製度的確立則使得每一個商品生産者都不能無償占有其他人生産的産品,從而使以等價交換為基本原則的商品交換製度逐步確立。並導緻瞭最早的“商”和“商人”的齣現。對於早期的“商”,《漢書?食貨誌》解釋說:“通財鬻貨曰商”:《白虎通?商賈》中則認為:“行曰商,止曰賈。商之謂言章也,章其遠近,度其有無,通四方之物,故謂之商。”我國古代這些對“商”的最初解釋,反映瞭當時社會對於商品交易和流通活動的基本認識,並近似各國對於簡單商品交換活動的理解。“商”在英文中為“commerce”,在德文中為“handels”,在日文中亦為“商”。按照《韋氏新國際辭典》的解釋:商事係指商品交換行為或買賣行為:《布萊剋法律辭典》則認為:“商”是指“貨物、生産品或任何種類的財物之交換”。與這種一般意義上的“商”不同,經濟學意義上的“商”則是對現代社會生産過 程中某一部分經濟活動(即商品流通活動)的理論概括,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直接媒介財貨交易之行為。而法學意義上的商事概念則是在對商事習慣和不同時期商事實踐不斷進行法律概括的基礎上逐步形成的。隨著現代社會經濟之發達、交通工具的進步,商事的範圍和種類正愈衍愈繁,形成所謂“無業不商”的局麵,凡屬以營利為目的、從事媒介交易的行為,皆被法律稱為“商”。傳統經濟學意義上的“商”在法律上通常被稱為“買賣商”,亦即學者所稱的“固有 商”。除固有商外,法律學上的“商”還包括範圍更廣的“非固有商”。這裏的“非固有商”主 要可分為三類:第一類是“輔助商”,亦稱“第二種商”,指間接以媒介貨物交易為目的之營業活動,實際上是某種輔助固有商營業得以實現的商事行為,如貨物運送、倉儲、居間、代理、行紀、包裝等。第二類是雖不具有直接或間接媒介貨物交易之行為目的,但其行為性質與固有商和輔助商有密切聯係或者為它們提供有商業條件的營業活動,如銀行、融資、信托、承攬、運送、製造、加工、齣版、印刷等活動,學者又將其稱為“第三種商”。第三類是僅與輔助商或第三種商有牽連關係的營業,如廣告宣傳、人身與財産保險、旅館營業、飯店酒樓、戲院舞廳、旅遊服務、娛樂營業、信息谘詢等,此種商事營業與固有商的聯係已極為間接,學者多稱之為“第四種商”。由此可見,現代商法上所稱的商事是指營利性主體所從事的一切營利性營業活動和事業之總稱,是對營利性主體從事的各種活動之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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