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財稅法基礎理論研究》是作者翟繼光近十年對財稅法基礎理論思考與研究的成果。在哲學的層麵,《財稅法基礎理論研究》提齣瞭財稅法治建設的價值目標,該目標的實現必須通過財政立憲來完成。財稅法是宏觀法與微觀法、實體法與程序法的結閤。在宏觀層麵,《財稅法基礎理論研究》研究瞭分配調節機製與財稅法製創新,稅製改革中地方稅收利益的蠶食與維護;在微觀層麵《財稅法基礎理論研究》研究瞭財稅行為的構成要件。在實體法層麵,《財稅法基礎理論研究》探討瞭個人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貨物與勞務稅法、財産與行為稅法的基礎理論問題;在程序法層麵,《財稅法基礎理論研究》探討瞭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判斷標準,納稅前置對稅務行政復議申請期限的影響及其完善。預算法作為程序法與實體法的綜閤體,在財稅法領域起到瞭統領作用,《財稅法基礎理論研究》也探討瞭預算法定原則的起源及其構成要素、預算年度製度以及預算法視角下的中央與地方關係。
作者簡介
翟繼光,企業稅務規劃專傢,哲學學士(北京大學)、法學博士(北京大學),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兼任北京大學財經法研究中心民營企業稅法研究室主任,《法製日報》《第一財經日報》特邀評論員。在全國各地講授稅法與企業稅務規劃120餘場。
目錄
前言 以人為本,推進財稅法研究
第一章 財稅法治建設的終極價值目標
一、財稅法治建設是否有終極價值目標
二、財稅法治建設的終極價值目標是財稅正義
三、公平財稅的標準
四、公正執行的標準
第二章 財政立憲基本問題研究
一、財政立憲的含義
二、財政立憲的必要性
三、財政立憲的發生機製
四、財政立憲實現的標誌
五、我國財政立憲的現狀及其路徑選擇
第三章 分配調節帆製與財稅法製創新
一、初次分配的調節機製與財稅法製創新
二、再分配的調節機製與財稅法製創新
三、第三次分配的調節機製與財稅法製創新
四、預算民主: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政治前提
五、財稅法治: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路徑選擇
第四章 稅製改革中被蠶食的地方稅收利益及其維護
一、稅製改革中蠶食地方稅收利益的方式
二、稅製改革中蠶食地方稅收利益的原因
三、稅製改革中蠶食地方稅收利益的危害
四、稅製改革中地方稅收利益的維護
第五章 財稅行為構成要件理論研究
一、財稅行為構成要件的“四要件”理論
二、財稅行為構成要件的“四階段”理論
三、“四要件”與“四階段”理論下對偷稅的認定
第六章 預算法定原則的起源及其基本構成要素
一、預算法定原則的起源
二、預算法定原則的基本構成要素
三、我國預算法相關製度的完善
第七章 預算年度製度比較研究
一、預算年度的起止日期
二、預算年度起止日期的確立原因
三、預算年度的確立及其變更原因
四、預算年度與相關年度的協調
五、我國預算年度製度的完善
第八章 預算法視角下的中央與地方關係
一、確立中央與地方關係的基本原則
二、分稅製奠定中央與地方關係的基本格局
三、轉移支付強化中央對地方財政的宏觀調控
四、地方債為地方財政自治提供瞭空間
第九章 稅製改革的指導思想與價值取嚮
一、馬剋思主義哲學對稅製改革的指導意義
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對稅製改革的指導意義
三、結構性稅製調整必須以整體減負為前提
四、中國企業宏觀稅負的實際水平及其降低
五、社會主義法治與現代稅收的契閤性
六、“同稅同權”中理性的迴歸與權利的訴求
第十章 稅法基本原則研究
一、從稅法不確定性看稅收法定原則的實施
二、理性看待我國的徵稅權
三、稅收法定主義的中國化
四、中國稅收法治的發展
五、公平是稅法的靈魂
六、稅收製度應當保持中性和穩定
第十一章 稅法中溯及既往現象的成因、危害與規製
一、稅法中的溯及既往現象
二、稅法中溯及既往現象的閤理性
三、稅法中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則
四、我國稅法中溯及既往製度的完善
第十二章 個人所得稅法基礎理論研究
一、從以人為本來看我國個人所得稅製度的缺陷與完善
二、個稅改革更加緊迫:免徵額提高解決不瞭根本問題
三、個稅修法:短期看是勝利,長遠看未必
四、個稅免徵額之爭凸顯納稅人權利保護之缺失
五、個人所得稅優惠製度的現狀及其清理規範建議
第十三章 企業所得稅法基礎理論研究
一、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變革與企業的應對策略
二、小型企業所得稅製度的缺陷與完善
三、企業所得稅法應與企業同舟共濟
四、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法律風險及其防範與控製
第十四章 貨物與勞務稅法基礎理論研究
一、增值稅轉型改革應當考慮的因素
二、營改增試點的進展及其對企業及經濟運行的影響
三、新加坡增值稅立法及其對我國營改增的啓示
四、增值稅立法的時機與重點難點
五、開徵煙草稅的正當性基礎
第十五章 財産與行為稅法基礎理論研究
一、滬渝試點房産稅的閤法性與納稅人權利保護
二、房産稅的齣路在於取之於民、用之於民
三、房地産稅開徵的價值與製度設計
四、國外房地産稅如何確保公平公正
五、“加名稅”的閤法性反思
六、以環境稅為核心構築“綠色稅收”體係
七、環境保護稅未必真的能保護環境
八、開徵環境保護稅的熱點問題分析
第十六章 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判斷標準
一、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判斷標準
二、正當理由的判斷標準
三、國庫利益與納稅人經濟自由權的平衡
第十七章 納稅前置對稅務行政復議申請期限的影響及其完善
一、問題的提齣
二、相關法律製度對稅務行政復議期限的規定
三、對河南案例的分析與完善執法實踐的建議
四、納稅爭議納稅前置製度的完善
精彩書摘
《財稅法基礎理論研究》:
(二)企業所得稅匯款清繳法律風險的産生原因
1.主觀原因。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中導緻法律風險的主要原因來自主觀方麵,包括企業的故意行為和過失行為。對於由於企業的故意行為所導緻的法律風險,隻要企業在主觀上去除這一“故意”就完全可以防範和控製,例如,企業故意提供虛假的匯算清繳資料會導緻法律風險,如果企業想防範這種法律風險,隻需要拋棄這種主觀上的故意,在提交相關資料時仔細審查,至少使企業自己確信所提交的資料都是真實準確的。對於企業的過失行為所導緻的法律風險,防範和控製起來有一定難度。因為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對於這兩種過失,隻有真正提高企業對匯算清繳工作及其法律風險的認識纔能盡量減少因過失所導緻的法律風險,否則,對於一個對匯算清繳工作漠不關心或者過於自信的企業而言,防範因過失而導緻法律風險是很難的。
對於因過失而導緻法律風險的行為還可以根據其對稅收製度認識的不同進一步區分為無知型過失和誤解型過失。無知型過失是因為企業並不知曉具體的稅收製度而導緻的過失,例如,根據財政部、國傢稅務總局《關於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的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傢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彆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由於企業不知道這一政策,並因此將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瞭,這就屬於無知型過失。誤解型過失是因為企業對相關稅收製度的錯誤理解而導緻的過失,例如,根據國傢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嚮自然人藉款的利息支齣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規定》(國稅函[2009]777號)的規定,企業嚮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係的自然人藉款的利息支齣,應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財政部、國傢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齣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的條件,計算企業所得稅扣除額。企業嚮除上述規定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藉款的利息支齣,其藉款情況同時符閤以下條件的,其利息支齣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準予扣除:①企業與個人之間的藉貸是真實、閤法、有效的,並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②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瞭藉款閤同。根據上述政策,企業內部職工分為具有關聯關係的和不具有關聯關係的,具有關聯關係的內部職工應當根據財稅[2008]121號文的規定受到資本弱化稅製的約束,不具有關聯關係的內部職工不受資本弱化稅製的約束,而有的企業則根本不對內部職工進行區分,認為內部職工都不具有關聯關係,這就是一種誤解型過失。
2.客觀原因。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中,還有一部分法律風險來自企業自身無法控製的客觀因素,具體而言,包括來自與企業發生經濟往來的其他企業和個人的法律風險、來自稅務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的法律風險、來自稅法本身的法律風險。
……
前言/序言
中國財稅法研究經過三十多年的發展已經積纍瞭比較豐富的研究成果,研究人員的隊伍逐漸壯大,立法機關對財稅法的重視程度也與日俱增,財稅法開始迎來快速發展的大好時機。
財稅法是涉及國傢生死存亡、百姓安居樂業的重要法律部門,如何推進財稅法研究,特彆是推進財稅法研究朝著有利於國計民生的方嚮發展是學界值得進一步深入研究的問題。財稅法研究的初期應當將重點放在基礎理論體係的構建上,而發展階段的財稅法研究則應更加關注國計民生,應按照以人為本的原則來研究一些現實問題和具體問題,以充分發揮財稅法在國傢建設和人民福祉提高中的作用.。
隨著中國改革開放的逐漸深入,中國綜閤國力的不斷提升,以人為本中的“人”應該更多地轉嚮個體的人、社會底層的人以及生活特殊睏難的人。在一個社會整體貧睏的時代,不可能奢談提高每個人的生活水平,隻能從國傢的整體利益、民族發展的大局齣發,這可能難以照顧每個人的具體生存狀態,也不可避免地要損害部分人的利益,但今天的中國已經不是一個積貧積弱的國傢,在國傢有能力關懷每個人的生存狀態時,就應該給予全體國民最低生活水平的關懷。
財政提供瞭國傢履行職能的經濟基礎,也是國傢履行職能的指針,因為國傢履行的任何職能都會反映在財政收支上。目前,我國財稅法還是定位於國傢整體利益,對具體納稅人的生存關懷還遠遠不夠。因此,我國財稅法的研究應當更多地偏嚮於對具體納稅人,特彆是社會底層納稅人和處於特殊睏難狀態的納稅人的生存關懷。當然,關心具體納稅人並不是要否定國傢的整體利益,因為二者在本質上是一緻的。國傢整體利益最終要體現在每個納稅人的具體生存狀態上,每個納稅人的個人利益最終必須通過國傢整體利益來實現。如果把國傢類比為一個傢庭的話,整體利益就是這個傢庭要掙更多的錢,而個體利益就是傢庭中的每個成員都要得到大體公平的生活水平,不應在富裕傢庭中齣現挨餓的孩子或者因無錢看病而等死的人。
我國財稅法研究中已經齣現瞭一些關注民生、關注具體納稅人生存狀態的成果,但遠遠不夠,特彆是我們的主流財稅法研究尚未轉嚮具體民生,關注的重點還是大民生,還是整體利益。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就是研究成果比較原則化和抽象化,無法直接指導現實製度的改革,與現實生活脫節的現象也比較嚴重,導緻大量研究成果僅僅是作為研究成果而存在,甚至僅僅停留在“自娛自樂”的層麵,為創作而創作,創作者並未思考其成果的價值問題。
以人為本推進財稅法研究需要我們自己深入基層納稅人的生存狀態之中,多研究身邊的小事,例如,親自擠一次公交車,與窮人共同生活一天,和上訪的人聊聊天,到政府機關去辦一件事,與無錢看病而等死的人一起痛哭一場,嚮一輩子未齣大山的人講一講鳥巢、國傢大劇院、高鐵、飛機、宇宙飛船……
如果研究者自身已經滿足於社會為其提供的生存狀態,對他人的痛苦不能感同身受,並且失去瞭探索真理的信心和勇氣,財稅法研究是不可能真正做到以人為本的,也不可能有一個長遠的發展。
翟繼光
2017年3月10日
於中國政法大學逸夫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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