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审讯心理学(第3版)》主要内容包括导论,审讯人员的心理基础,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征,犯罪嫌疑人抗审的三大心理因素,审讯的方法和技巧,“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则下的侦查讯问攻略,犯罪嫌疑人供述认罪的六大基本规律,犯罪嫌疑人谎言抗审的把握与讯问方法的运用,沉默对抗行为的把握与讯问方法的运用,认知误区的“攻击”规律和审讯方法,心理限制的“攻击”规律和审讯方法,心理置换的“攻击”规律和审讯方法,意识经验的“攻击”规律和审讯方法,人格倾向的“攻击”规律和审讯方法,“需要”理论的“攻击”规律和审讯方法,证人的心理特征及询问方法,被害人的心理特征及询问方法,讯问活动中的语用行为特点与技巧,附:我的审讯日志,因玩忽职守导致嫌疑人坠楼死亡案件的审讯实例。
作者简介
吴克利,1957年出生,安徽省明光市人,研究生学历,国家四级高级检察官,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国家检察官学院首批驻院教官、高检院讲师团成员、安徽公安职业学院兼职教授。国际教育协会会员、中国法律语言研究会理事、注册心理咨询师。
作者在二十年多年的侦查生涯中,参加过许多重大疑难案件的侦查讯问,潜心钻研侦查讯问的奥秘,成功的总结出了一套系统完整实用的审讯方法。撰写了五部有关侦查审讯的专著,发表论文二十余篇。曾荣获第二届全国检察机关精神文明建设“金鼎奖”三等奖,第四届全国检察机关精神文明建设“金鼎奖”一等奖、“安徽省检察理论研究成果”一等奖、“中国现代化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一等奖等奖项。
目录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审讯心理学的概念
第二节 审讯学与心理学的关系
第三节 审讯心理学研究的对象、目的和方法
第四节 职务犯罪侦查讯问的科学发展
第二章 审讯人员的心理基础
第一节 审讯人员的心理准备
第二节 审讯人员心理的“攻击”状态
第三节 审讯人员对犯罪目标紧追深挖的侦查意识
第四节 审讯人员的坚强意志和应变能力
第五节 审讯人员如何使用自己的眼睛
第六节 审讯人员如何使用自己的耳朵
第七节 审讯人员的思维导向
第八节 审讯人员自我形象的树立
第九节 审讯人员消极心理的克服
第十节 刑讯逼供的心理基础及矫正
第三章 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征
第一节 犯罪心理的形成
第二节 犯罪行为的发生
第三节 犯罪嫌疑人抗拒心理形成的原因
第四节 犯罪嫌疑人的“人格”特质
第五节 个案特征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影响
第六节 个体特征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影响
第七节 犯罪嫌疑人的“心理事实”与“客观事实
第八节 犯罪嫌疑人”心理证据“的转换
第九节 犯罪嫌疑人供述动机形成的基本特点
第十节 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心理特征
第十一节 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支点“与”退路“构筑的抗审心理体系
第四章 犯罪嫌疑人抗审的三大心理因素
第一节 对抗利益关系的心理冲突与平衡
第二节 抗审的对抗条件的得失
第三节 人格特征反映的抗审行为
第五章 审讯的方法和技巧
第一节 审讯前的准备工作
第二节 审讯过程中初始阶段的任务和审讯方法
第三节 审讯过程中对抗相持阶段的任务和审讯方法
第四节 审讯过程中反复动摇阶段的任务和审讯方法
第五节 审讯过程中供述交罪阶段的任务和审讯方法
第六章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则下的侦查讯问攻略
第一节 树立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中的人权保障理念
第二节 人权保障规则下的侦查讯问攻略
第三节 “阳光”监督条件下的讯问语用行为技巧
第七章 犯罪嫌疑人供述认罪的六大基本规律
第一节 犯罪事实暴露的心理误区
第二节 解脱心理限制的困境
第三节 趋利避害的交换条件
第四节 意识经验的习惯反应
第五节 “人格”道德系数的满足
第六节 “需要”的基本属性
第八章 犯罪嫌疑人谎言抗审的把握与讯问方法的运用
第一节 谎言抗审的行为表现
第二节 谎言的识别
第三节 谎言的捕捉
第四节 谎言的对策
第九章 沉默对抗行为的把握与讯问方法的运用
第一节 “沉默”的心理行为基础
第二节 “沉默”的心理行为表现
第三节 “沉默”行为的讯问方法
第十章 认知误区的“攻击”规律和审讯方法
第一节 错觉讯问法
第二节 结果讯问法
第三节 动机讯问法
第四节 假设讯问法
第五节 离间讯问法
第六节 借助讯问法
第七节 模拟情景讯问法
第八节 概率讯问法
第九节 间隔讯问法
第十节 “造势”讯问法
第十一章 心理限制的“攻击”规律和审讯方法
第一节 矛盾讯问法
第二节 导谎法
第三节 测谎(心理测试)的配合
第四节 定向“攻击”法
第五节 特情证明法
第十二章 心理置换的“攻击”规律和审讯方法
第一节 心理置换的理论基础
第二节 亲情置换法
第三节 求生置换法
第四节 利弊置换法
第五节 教育置换法
第六节 观念置换法
第七节 疏通置换法
第八节 “十二轮置换讯问法”的运用
第十三章 意识经验的“攻击”规律和审讯方法
第一节 经验规律
第二节 惯性规律
第三节 粘连规律
第四节 分解经验
第五节 记忆经验
第六节 空间经验
第七节 联想经验
第八节 阻止经验
第十四章 人格倾向的“攻击”规律和审讯方法
第一节 人格倾向讯问法
第二节 结构倾向讯问法
第三节 性别特征讯问法
第四节 身份特征讯问法
第五节 信念纠治讯问法
第十五章 “需要”理论的“攻击”规律和审讯方法
第一节 协调理论讯问法
第二节 反向挤兑讯问法
第三节 审托比对讯问法
第四节 调整品质讯问法
第五节 心理脱敏讯问法
第六节 心理弱点讯问法
第七节 情感需要讯问法
第八节 激发需要讯问法
第九节 条件需要讯问法
第十节 利益需要讯问法
第十一节 沟通讯问法
第十六章 证人的心理特征及询问方法
第一节 证人证言的特征
第二节 证人证言的形成
第三节 证人拒绝作证的心态表现
第四节 询问证人的方法
第十七章 被害人的心理特征及询问方法
第一节 被害人控告心理的形成
第二节 影响被害人对事实陈述的因素
第三节 诬告、错告、不告的心理状态
第四节 询问被害人的方法
第十八章 讯问活动中的语用行为特点与技巧
第一节 讯问语言的三大基本特征
第二节 审讯语言的信息基础
第三节 认知条件下的语用行为技巧
第四节 心理限制的语用行为
第五节 意识经验的语用行为
第六节 趋利避害的语用行为
第七节 需要属性的语用行为
第八节 人格特征的语用行为
附:我的审讯日志
因玩忽职守导致嫌疑人坠楼死亡案件的审讯实例
精彩书摘
《审讯心理学(第3版)》:
八、思维导向八——供述矛盾的设置与利用
多年来在审讯的领域里,一些有经验的审讯人员都喜爱利用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矛盾,通过对其揭露,来达到使犯罪嫌疑人交代供述的目的。这种揭露矛盾的方法,不仅在国内被普遍使用,在国外尤其是在美国的司法部门,在审讯的方法上还仍然采用“逻辑的途径”进行审讯。这种审讯方法的普遍性、一致性证明矛盾的揭露在审讯中有着重要的作用。
利用逻辑推理找出矛盾予以揭露,其目的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心理限制达到使其供述的目的。审讯中从矛盾的来源来看,首先,应该将矛盾分成两大类,一类是与犯罪嫌疑人有直接联系的矛盾;另一类是审讯人员为其设定的矛盾。如在贪污、贿赂案件中,行贿人与受贿人都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满足某一需要,进行了“钱权”交易。由于道德品质上的自私、贪婪、嫉妒、多疑,在相互关系上的地位不同、利益不同、作用不同决定了他们之间必然存在某种矛盾。其次,是犯罪嫌疑人主观方面的心理矛盾。犯罪嫌疑人在接受正面审讯时,处于被指控的地位,审讯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形成了特殊的关系,当审讯涉及犯罪事实的时候,被审讯人便产生了拒供还是供述两种对立的心理活动,两种意念的此起彼伏,反映出反复动摇的矛盾心理状态。最后,是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与客观存在的矛盾。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以后,案发后的畏罪心理使其在审讯中大多采用谎言、假话来抗审,这些假话、谎言与客观事实的存在必然会产生矛盾。此外,审讯人员为了促使犯罪嫌疑人供述而编造的矛盾,并且将其假设在某一犯罪情节中,让犯罪嫌疑人继续深化、发展这一矛盾,达到暴露谎言的目的。
如何在审讯中寻找矛盾,发现矛盾,这是审讯活动中最关键的环节。一些有经验的审讯人员在审讯的习惯上大多采取迂回的审讯方法,来寻找案件中的矛盾。这种方法是:先不涉及讯问的主题,从外围步步深入,以情节找主干,从小到大,从案件发展的每个情节到细节,有间歇性的让犯罪嫌疑人重复,进行深追,从案件情节的不同角度、不同顺序进行深化细追,在整个情节中把关键性的细节抽出来,混杂在次要的问题中让其供述,进行推理、比较发现矛盾。
如何为犯罪嫌疑人设置矛盾,是审讯过程中又一重要的方法和手段。在直接抗审中,讯问人员的矛盾设置应顺着犯罪嫌疑人编造谎言、假话的路子,顺下去,把编好的矛盾情节加进犯罪嫌疑人编造的谎言中去,让犯罪嫌疑人自己去扩展,扩大,待时机成熟时一举揭露。
对采用嫁祸他人的方法进行抗审的矛盾设置,有具体的嫁祸对象,审讯中就把矛盾设置在被嫁祸对象的身上。如果没有具体的对象,可以将矛盾设置在某一具体的情节里。从嫁祸他人的犯罪的心理特点来看,其注意力的重点在于摆脱自己,而对自己嫁祸的对象并不十分重视,因而把矛盾设置在被嫁祸的对象上,不太会引起犯罪嫌疑人的注意。如:你是什么时间付钱给对方的?他在‘什么地方?干什么?有谁在场?答:9月15日他在家里看电视,他爱人开始也在看电视,看我来了,就出去了。问:据我所知他爱人9月13日就生病住院,住了半个多月,怎么会在家里呢(设矛盾)?答:那可能是我记错了(为自己找退路,同时暴露了假话)。还可以这样设置:那天停电他怎么看电视呢?可能出现的回答:当时没有停电,或停电时他点蜡烛,后来有电时才看电视的。再者,他当时出差了,单位有他的差旅费报销单,你看了没有,他怎么会在家里看电视呢?这时他可能还会以“我记错了”,来为自己寻找退路。总之,设置矛盾要让犯罪嫌疑人信以为真,才能达到效果。
实践中常用方法有:(1)气象设置法。如:那天下雨,他带的是雨伞还是雨衣?(实际那天根本没下雨)(2)情景设置法。如:你那天在剧院看电影,剧场的电线着火,引起混乱你知道吗?(实质上根本就没有的事)(3)存在设置法。如:他当时根本就不在家,怎么能收钱呢?是不是他爱人代收的?一旦犯罪嫌疑人承认了或默认你为其设置的矛盾,由此可能引起一系列矛盾的出现。
但在什么时候揭露矛盾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应根据犯罪嫌疑人个体的心理状态来决定。首先,在犯罪嫌疑人对抗心理极强的情况下揭露矛盾,不仅不会起到促进犯罪嫌疑人交罪的作用,而且还会使其感觉到自己受骗,强化了对抗心理。其次,时机尚未成熟就盲目地揭露矛盾,容易形成僵局,导致犯罪嫌疑人更加小心谨慎,阻碍了矛盾的进一步暴露。揭露矛盾的最佳时机,是犯罪嫌疑人反复动摇的阶段,这时的犯罪嫌疑人又处在激烈的矛盾斗争状态,思考着是供还是不供的利弊关系。在这个阶段犯罪嫌疑人已经完成了编造谎言的任务,大多数的犯罪嫌疑人都不太可能再重新编造新的谎言,因而审讯人员也完成了寻找矛盾的任务,处在如何利用已发现的矛盾迫使犯罪嫌疑人交代供述。在这一阶段利用矛盾的方法,应该以说服教育和动之以情结合起来。如果单方面地揭露矛盾,容易引起僵局。讯问时采取平和的语言,一边揭露矛盾,向犯罪嫌疑人说明其犯罪了,应该认识到自己的问题,不该用假话欺骗司法机关,事实的存在是否定不了的,应该走从宽处理的路;一边利用矛盾所涉及的关键情节,逼其供述自己的犯罪经过,使得犯罪嫌疑人心理压力越来越大,最后达到心理限制的时候,他想发怒也怒不起来。因为我们揭露矛盾的语言是平和的,犯罪嫌疑人没有发怒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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