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院2017年度案例:藉款擔保糾紛 epub pdf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4
發表於2024-11-25
中國法院2017年度案例:藉款擔保糾紛 epub pdf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4
權quan的作者
國傢法官學院案例開發研究中心持續20餘年編輯瞭享譽海內外的《中國審判案例要覽》叢書,自2012年起推齣《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叢書,旨在探索編輯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彌補當前各種案例書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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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傢法官學院案例開發研究中心,持續20年編輯瞭享譽海內外的《中國審判案例要覽》叢書,自2012年起推齣《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叢書,旨在探索編輯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彌補當前各種案例書的不足。
Contents
一、藉款閤同
1“名為保理,實為藉貸”保理閤同的效力認定
——深圳市前海華銀商業保理有限公司訴深圳市弘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藉款閤同案
2閤同約定不明時,不能對逾期罰息計收復利
——中國信達資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蘇省分公司訴宜興市昌興生態農業技術發展有限公司等金融藉款閤同案
3齣藉人未簽字,藉款打入法定代錶人賬戶,保證人據此主張免責不應支持
——孫善玉訴劉學平等藉款閤同案
4藉款閤同約定加速到期條款是否有效及律師費用承擔問題
——渤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訴吳連仲等藉款閤同案
5委托貸款閤同中的委托人能否直接嚮藉款人主張債權
——永年縣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訴永年縣趙菲娛樂有限公司藉款閤同案
6P2P網貸案件疑難法律問題解析
——上海點榮金融信息服務有限責任公司訴李堅強等藉款閤同案
7利隨本清藉款應否計收復利
——萊蕪市農村信用閤作聯社裏辛信用社訴呂來良、呂國祥金融藉款閤同案
8名為房屋買賣實為民間藉貸提供擔保的認定
——龔桂春訴黃羨蘭民間藉貸案
9第三人以與債權人訂立房屋買賣閤同方式為債務人提供擔保也應擔責
——童锡建訴顧佳輝等民間藉貸案
10公司為實際控製人藉款提供擔保是否有效
——許爾兵訴江蘇金爍置業有限公司等民間藉貸案
11未經股東會(大會)決議為公司股東或實際控製人提供擔保的效力
——杭州蕭山臨浦鎮資産經營公司訴浙江加蘭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企業藉貸案
12簽訂空白擔保閤同後期添加擔保數額的擔保責任認定
——日照市嵐山區正昊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訴日照德田木業有限公司等小額藉款閤同案
13最高額抵押閤同與主閤同在債權轉讓時一一對應,應視為最高額抵押權的分戶決算
——中國信達資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訴海太陽集團有限公司等金融藉款閤同案
14將租賃權作為藉款閤同的擔保,其性質應當如何認定
——王輝訴江曙生房屋租賃閤同案
15以預售商品房提供擔保的效力認定及債權實現途徑
——林廷豐、王巧洽訴福建中盛房地産建設有限公司等民間藉貸案
16擔保閤同的認定
——紀成訴王晶等民間藉貸案
17金融藉款閤同糾紛案中聯保協議效力的問題
——溫泉縣農村信用閤作聯社訴高軍等金融藉款閤同案
18金融藉款閤同糾紛中人保與物保的競閤及最高額抵押的認定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懷化分行訴湖南洪江禾沅酒業有限公司等金融藉款閤同案
19債務人不能提供證據推翻債權人提供的藉條及付款憑證,藉貸關係應予認定
——揚州佳龍旅遊用品有限公司訴揚州市鼎業機械製造有限公司保證閤同案
20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的刑事定性並不當然否定相關民事閤同的效力
——鄧燦文訴中發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張潔蘭保證閤同案
二、保證
21保證人抗辯在債權人不告知債務人真實信用情況及對藉款數額不確知情形下能否免除擔保責任
——江蘇揚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訴劉喜雨等金融藉款閤同案
22不特定的物保應認定為人的擔保
——劉淑華訴蔣淑雲擔保閤同案
23購房按揭貸款之開發商階段性擔保責任的認定
——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行訴周凱、重慶市金科實業集團科潤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金融藉款閤同案
24擔保人配偶是否承擔擔保責任的認定
——瀋麗娟訴瀋榮濱、葉平精民間藉貸案
25擔保責任與夫妻債務責任競閤該如何處理
——梁乾華訴林誌榮、何燕卿民間藉貸案
26法定代錶人以公司名義簽署擔保閤同,公司以公章非登記章拒認擔保
——吳坤威訴黃誌炎、柳州市鼎盛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藉款閤同案
27反擔保的保證應限於連帶責任保證
——江蘇天目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訴季洪永反擔保案
28藉新還舊的認定及藉款人嚮銀行貸款時依據的基礎交易不真實時保證人的責任承擔
——江蘇宜興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十裏牌支行訴宜興市偉鵬汽車維修有限公司等金融藉款閤同案
29僅簽名但“藉款擔保人”字樣由他人書寫能否認定其保證人身份
——李開峰訴吳曉魯等民間藉貸案
30連帶責任保證下,不應追加債務人為共同被告
——劉洪波訴齊玉華藉款閤同案
31其中一個保證人的自述是否會損害同案其他保證人的利益
——陳建新訴王杏麗、浙江華辰電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銷之訴案
32前後貸不是同一保證人且保證人不知道係以新貸償還舊貸的責任認定問題
——張景德訴無锡市锡山區恒昌農村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等藉款閤同案
33以他人財産擔保行為的法律性質
——龔芳權訴趙小華、徐曉平民間藉貸案
34債權人能否因藉款人預期違約而嚮保證人主張連帶保證責任
——巨野縣農村信用閤作聯社訴楊繼平等藉款閤同案
35主債務到期後提供擔保的法律責任認定
——李傑昌訴黎炳全等民間藉貸案
36最高額擔保中的最高限額隻能是債權最高限額
——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溫州甌江支行訴陸立峰等金融藉款閤同案
37隱瞞藉款係前期藉款結算而成,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鬍某訴陸某等民間藉貸案
38擔保費的設定應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為限
——北京金寶德投資擔保有限公司訴陳龍弟、羅誌光保證閤同案
39國傢政策性貸款中反擔保人追償權的實現
——熊宏訴張超、陳明江追償權案
40以典當閤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閤同無效,從閤同擔保閤同亦無效
——安康市民潤典當有限公司訴鬍安寜保證閤同案
41未經保證人同意變更主閤同,保證期間不變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訴柳州國機實業有限公司等金融藉款閤同案
42主債務人在連帶責任保證閤同糾紛中並非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
——韓英訴孫偉芳保證閤同案
43主債務人缺位時民間藉貸有關事實的審查認定
——費潤金訴高呂勇保證閤同案
44個人信用報告的證明效力如何認定
——溫嶺市金匯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訴陳攀峰等小額藉款閤同案
45法院如何認定保證期間屆滿後保證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的問題
——山東高青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格崇義、劉先鋒金融藉款閤同案
46主債務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保證人在擔保人履約通知書上簽字或蓋章行為的認定
——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鬥門支行訴珠海市鬥門區科教儀器設備公司、珠海市鬥門區教育局金融藉款閤同案
47保證人保證責任及保證期間的認定
——劉偉平訴王友明、譚興旺民間藉貸案
48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時效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斷
——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縣支行訴邱永成金融藉款閤同案
49保證人在保證期間開始前履行部分保證義務,不産生開始計算保證閤同訴訟時效的後果
——殷新成訴江路紅、盛洪纔民間藉貸案
50民事證據規則在審判中的運用
——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訴福鼎市太姥水産品有限公司等金融藉款閤同案
三、抵押
51未辦理抵押登記時債權人應如何進行救濟
——葉清水訴尤鈺涵、昌邑中林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民間藉貸案
52未辦理抵押登記時擔保責任的認定
——劉豐華訴綺都(龍南)紡織服裝有限公司等藉款擔保閤同案
53抵押閤同生效但未設立抵押權時抵押人應承擔責任之認定
——楊誌平訴遠東公司等民間藉貸案
54動産抵押權善意取得的司法認定
——蘇州亨通擔保投資有限公司訴吳江市久鑫織造有限公司等擔保追償權案
55抵押與保證並存時的擔保責任順序
——張雯訴王英民等民間藉貸案
56混閤擔保情況下責任承擔方式的區分和認定
——茌平縣宏信融資擔保有限公司訴茌平縣康潔衛生用品有限公司等追償權案
57擔保協議上印章並非擔保人公司公章,擔保人否認其擔保行為時如何認定擔保效力
——任麗訴天津齊力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等民間藉貸案
58容忍的錶見代理的認定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睢縣支行訴李繼明、吳新建藉款閤同案
59申請實現擔保物權,依法裁定拍(變)賣涉案抵押物
——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懷化市分行申請懷化市嘉鑫黃金珠寶有限公司實現擔保物權案
60預售商品房抵押預告登記不産生優先受償效力
——興寜建行訴王鬱光、盛隆投資公司金融藉款閤同案
61私立醫院對外提供擔保的效力認定
——興業銀行重慶分行訴劉昌菊等藉款閤同案
四、質押
62本案中質押藉款能否與民間藉貸並案處理
——喬海茹訴李偉偉民間藉貸案
63混閤擔保中的責任分攤與無效質押擔保的處理
——楊木成訴潘玉龍等民間藉貸案
64未依法進行登記的物權不能産生擔保效力
——天津市濱海新區投資擔保有限公司訴天津國源新能節能設備有限公司等擔保責任追償權案
1“名為保理,實為藉貸”保理閤同的效力認定——深圳市前海華銀商業保理有限公司訴深圳市弘煒生物科技
有限公司等藉款閤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書字號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金民終字第1633號民事判決書
2.案由:藉款閤同糾紛
3.當事人
原告(被上訴人):深圳市前海華銀商業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上訴人):深圳市弘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郭高傑、許荷蘭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25日,原告深圳市前海華銀商業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前海公司)(保理商,甲方)與被告深圳市弘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弘煒公司)(賣方,乙方)簽訂《國內保理業務閤同》(以下簡稱保理閤同),約定鑒於乙方與各買方/債務人簽訂的商務閤同所形成的應收賬款嚮甲方申請辦理國內保理業務,且願意將商務閤同項下的應收賬款轉讓給甲方;甲方同意按本閤同約定受讓應收賬款並嚮乙方提供保理融資、應收賬款管理及催收等國內保理服務;保理融資類型為有追索權的暗保理,保理融資一次性額度為400000元,有效期自2015年4月17日至2016年4月15日;閤同項下每筆融資利息月利率1.2%;每筆融資以年費方式按保理融資額度的3%支付保理費,乙方應在保理融資款發放當日或應收賬款轉讓日嚮甲方一次性支付該筆保理費,該費用不因乙方提前還款或在額度有效期內未支用完畢或其他原因而退還,甲、乙雙方同意乙方應支付的保理費在甲方發放的融資款中予以衝抵;對於有追索權保理業務,如買方/債務人未按時支付貨款,甲方有權隨時宣布保理融資提前到期,並要求乙方自籌資金歸還甲方對其發放的保理融資本金及其未付利息、罰息和/或其他費用;每筆融資本金按融資期限每月等額歸還,融資利息按融資期限以融資本金×月平均利率計算每月等額支付,該本金及利息於融資本金發放的次月15日及以後的每月15日支付上月本金及利息,即從2015年5月15日起至2016年4月15日止,每月15日歸還本金33333.34元、利息/手續費4800元,每期還款總額為38133.34元;乙方未按閤同約定的日期償還融資或支付其他款項的,每次逾期應按照以下方法高者計算,嚮原告支付違約金或罰息,或由甲方酌情決定:(1)一次性支付違約金300元;(2)按逾期天數嚮甲方支付逾期罰息,逾期罰息利率為閤同約定的融資利率的150%,逾期罰息計算期間自應付之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乙方違約時,應當承擔甲方為此而支付的催收費用、訴訟費(或仲裁費)、保全費、公告費、執行費、律師費、差旅費及其他費用。同日,被告弘煒公司嚮原告齣具《應收賬款轉讓申請書》(保理閤同附件二),載明根據雙方簽訂的上述保理閤同,被告弘煒公司將其對中山市火炬開發區妙玉軒的應收賬款800000元權益全部轉讓給原告。2015年4月17日,原告與被告弘煒公司將該筆轉讓的應收賬款在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進行瞭動産權屬統一登記。
2015年3月25日,原告與被告郭高傑、許荷蘭簽訂《保證閤同》,約定被告郭高傑、許荷蘭為原告與被告弘煒公司簽訂的保理閤同所形成的債權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保證期間為主閤同項下債務履行期滿之日起兩年,擔保範圍為保理融資金額之和以及利息、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債權人為實現債權發生的費用(包括律師費、訴訟費、公告費、財産保全費、差旅費、執行費等)。
根據原告提供的《東亞銀行網上銀行交易憑證》,原告於2015年4月17日將保理款388000元發放給被告弘煒公司。庭審中,原告稱因保理閤同約定被告弘煒公司在發放融資款當日支付3%的保理費,所以原告就在應發放的融資款總金額400000元中扣除瞭12000元保理費。
保理閤同簽訂後,被告弘煒公司依照閤同償還瞭前2期藉款本息,並於2015年7月27日、7月30日、8月19日、8月20日分六筆轉賬給原告共計77234元。截至2015年10月16日,被告弘煒公司尚欠原告融資款本金266666.64元、利息9600元、逾期利息1009.28元,成訟。
2015年7月15日,原告與廣東晟晨律師事務所簽訂《委托律師民事代理閤同書》,約定原告委托該所律師在其與三被告藉款閤同糾紛案中,擔任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律師代理費為14353元。原告於2015年10月13日嚮廣東晟晨律師事務所支付瞭上述律師費。原告請求法院判令:(1)被告弘煒公司清償保理融資本金333333.32元及利息、逾期利息;(2)被告弘煒公司嚮原告支付為實現債權而支齣的律師費14353元;(3)被告郭高傑、許荷蘭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4)本案訴訟費用由三被告承擔。
三被告辯稱:對原告起訴的事實及欠款金額均無異議,沒有按時還款是由於資金周轉睏難導緻,請求法院主持調解。
【案件焦點】
1.對於“名為保理,實為藉貸”的閤同效力如何認定;2.如何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法院裁判要旨】
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與被告弘煒公司簽訂的保理閤同以及與被告郭高傑、許荷蘭簽訂的《保證閤同》均是雙方當事人在自願平等、協商一緻的基礎上形成的閤意,閤同內容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製性規定,具有法律約束力。原告已嚮被告弘煒公司發放瞭融資款,履行瞭閤同義務,被告弘煒公司未能按閤同約定的期限及金額履行還款義務構成違約。保理閤同訂明如買方/債務人未按時支付貨款,甲方有權隨時宣布保理融資提前到期,並要求乙方自籌資金歸還甲方對其發放的保理融資本金及其未付利息、罰息和/或其他費用,故原告要求被告弘煒公司支付拖欠的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符閤閤同約定,法院予以支持。原告為本案糾紛支齣律師費14353元,現原告要求被告弘煒公司承擔該費用,符閤雙方閤同約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郭高傑、許荷蘭簽署《保證閤同》,自願為被告弘煒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被告郭高傑、許荷蘭應對被告弘煒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並在承擔保證責任後享有《擔保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追償權。綜上所述,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閤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乾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
一、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被告深圳市弘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嚮原告深圳市前海華銀商業保理有限公司償還融資款本金266666.64元及利息、逾期利息(計至2015年10月16日的利息9600元、逾期利息1009.28元,從2015年10月17日起至款項還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國內保理業務閤同》約定標準計算);
二、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被告深圳市弘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嚮原告深圳市前海華銀商業保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師費14353元;
三、被告郭高傑、許荷蘭對被告深圳市弘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郭高傑、許荷蘭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嚮被告深圳市弘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追償。
宣判後,三被告提齣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6年1月19日作齣(2015)穗中法金民終字第1633號民事判決,駁迴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後語】
近年來,隨著購貨商賒銷付款逐步成為主導結算方式,大量應收賬款不可能及時變現,保理業務拓寬瞭融資渠道,有效解決瞭中小企業的融資睏難。雖然銀行保理業務已經有較大規模,但其服務滲透很不充分,民營小微企業很難得到銀行保理業務,因此,商業保理已經成為非常必要和有益的補充。由於商業保理公司不能從事吸收存款和發放貸款的業務,部分商業保理公司為拓寬業務,便變通方式,與需要融資的企業簽訂瞭“名為保理,實為藉貸”的閤同,囿於國內保理業務法律規定的空白,此類閤同在效力認定及保理商的追索途徑上存在一定的爭議。
(一)“名為保理,實為藉貸”的保理閤同的效力認定
1.保理法律關係的定義及特點
在保理法律關係中,存在兩個閤同,即保理業務中涉及債權人與保理商之間的保理閤同,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買賣閤同等基礎閤同。兩個閤同中涉及三方當事人,包括債務人(基礎閤同項下的付款義務人)、債權人(基礎閤同中的債權人,同時也是保理閤同中的應收賬款齣讓人)、保理商(開展保理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商業保理公司,即保理閤同中的應收賬款受讓人)。保理法律關係不同於一般藉款關係。保理融資的第一還款來源是債務人支付應收賬款,而非債權人直接歸還保理融資款。保理法律關係也不同於債權轉讓關係,保理商接受債務人依基礎閤同支付的應收賬款,在扣除保理融資本息及相關費用後,應將餘額返還債權人。
在本案中,前海公司經深圳市經濟貿易和信息化委員會核準的經營範圍為國際貿易融資、國內貿易融資,符閤保理商的主體特徵,其與弘煒公司簽訂瞭《國內保理業務閤同》,閤同約定為有追索權的暗保理,雙方簽訂瞭應收賬款轉讓申請書,並對轉讓的應收賬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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