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书采传统体例,按照我国《海商法》的章节内容安排全书结构,依据《海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司法解释以及国际公约等,系统阐述了海商法律制度的内涵,并对具体制度展开详细而严密的论证。
作者注重结合国内及国际立法、司法和航运实务的发展现状、变革要求及新形势下的挑战,对现有海商法体制进行深层次的剖析,对某些新型制度的建构进行深入化的思考。其中,或经典或典型的案例援引令本书具有相当的实践指导意义,帮助理解难点和争议点。
全书持论中正、内容全面、阐述透彻,并兼顾实务,适于作为本科高阶及研究生阶段教学用书,并为实务界人士提供权wei之理论指引。
作者简介
傅廷中辽宁铁岭人,1953年出生。先后毕业于上海海运学院(今上海海事大学)、大连海事大学,在吉林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在韩国海洋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从教之前,曾在福建省厦门市从事港务管理和国际船务代理,走上教学岗位之后,曾在大连海事大学从事海商法教学与研究工作。2001年年底至2003年年初,以高级访问学者的身份,由国家留学基金委公派至英国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从事研究。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大连海事大学兼职教授,上海海事大学客座教授,厦门大学南海研究院兼职研究员,中国法律咨询中心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委员、仲裁员。
独著、合著、参编作品有:《海商法论》、《保险法学》、《海商法律与实务丛谈》、《新编海商法学》、《海商法详论》、《海商法大辞典》、《国际经济法大辞典》、《中国政府公务百科》、《商法》、《海商法》等。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现代法学》、《当代法学》、《环球法律评论》、《法律科学》、《国际法研究》、《法学家》、《中国海商法研究》、《大连海事大学学报》、《人民法治》、《美中法律评论》、英国《当代商法》(Contemporary Law)、美国杜兰大学《海商法》杂志、《世界海运》、韩国《海法学会志》、中国台湾地区《月旦民商法》、中国台湾地区《船贸周刊》、《海法与通商法》等刊物和杂志发表论文或专题讲话百余篇。
目录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海商法的概念
第二节海商法的表现形式
第三节海商法的适用范围
第四节海商法律关系
第五节海商法的历史沿革与发展趋势
第二章船舶
第一节船舶概述
第二节船舶所有权
第三节船舶抵押权
第四节船舶优先权
第五节船舶留置权
第六节关于船舶担保物权的国际公约
第三章船员
第一节船员概述
第二节船长
第三节船员劳动合同及其立法
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一节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述
第二节提单
第三节海运单
第四节海上货物运输国际公约
第五节航次租船合同
第六节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
第五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第一节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概述
第二节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关于海上旅客运输的国际公约
第六章船舶租用合同
第一节定期租船合同
第二节光船租赁合同
第七章海上拖航合同
第一节海上拖航合同概述
第二节海上拖航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章船舶碰撞
第一节船舶碰撞概述
第二节关于船舶碰撞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第三节确定船舶碰撞过失的标准
第四节船舶碰撞损害赔偿
第九章海难救助
第一节海难救助制度的意义
第二节海难救助行为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海难救助的基本类型
第四节“无效果无报酬”合同下的救助报酬与特别补偿
第五节关于海难救助的国际公约
第十章共同海损
第一节共同海损制度概述
第二节共同海损的表现形式
第三节行为人的过失与共同海损的关系
第四节共同海损时限与担保
第五节海损理算
第六节共同海损制度的发展趋势
第十一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第一节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概述
第二节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国际公约
第三节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基本架构和内容
第四节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第十二章海上保险
第一节海上保险概述
第二节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在海上保险中的适用
第三节海上保险合同概述
第四节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第五节船舶保险合同
第六节保赔保险合同
第七节特殊类型的海上财产保险合同
第十三章海事诉讼时效
第一节诉讼时效制度概述
第二节海事诉讼时效期间及其起算
第三节海事诉讼时效的中止
第四节海事诉讼时效的中断
第五节与诉讼时效相关的理论问题
第十四章涉外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涉外海事关系适用的实体法
第三节涉外海事关系适用的程序法
精彩书摘
《海商法(第二版)》:
二、船舶抵押权制度的沿革
船舶抵押权制度起源于“冒险借贷”制度。在海上贸易发展的初期,船舶所有人在经营海运事业的过程中经常需要筹措资金,但由于海上运输是高风险的行业,为海运经营人提供贷款本身也要冒很大的风险,由于这个原因,船舶所有人只好与贷款人签订冒险贷款合同,由贷款人与船舶所有人扮演“共同风险的合伙人”的角色。如果船舶能够顺利地完成航次,船舶所有人即根据合同偿付高额利息的贷款(最高可达50%~60%);如果船舶灭失,贷款人对船舶的债权也随之消灭。此种做法虽然对筹措资金起到了一些积极的作用,但高额利息所带来的压力,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海上运输事业的发展。因此,到了19世纪以后,随着航海技术的不断发展,同时为了探索新的融资方式,鼓励和促进航海事业,冒险贷款制度遂逐步被船舶抵押权制度所取代,船舶所有人为取得贷款,无须支付高额利息,而是以船舶作抵押,若到期不能履行债务,则抵押权人(贷款人)有权拍卖被抵押的船舶,并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
前言/序言
第二版序言
当今时代是经济全球化的时代,国际贸易的发展促进着海上运输领域的变革,传统的海商法律体制面临着新形势的考验与挑战。从国际大环境来看,发展中国家和代表货主利益的国家出于发展贸易的需要,强烈地要求改变传统的法律制度以谋求船货双方的利益平衡,由此催生了《鹿特丹规则》。从我国国内的情况来看,自《海商法》颁行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一些必备的法律得以制定,先后颁布了《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仲裁法》、《国际海运条例》等重要的法律、法规;一些不适应市场经济建设和“入世”要求的制度得到了改革与完善。为了正确地适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还颁布了一些重要的司法解释,实现了立法和司法的联动。就国外的情况而言,改革传统法律体制的趋势也日渐明朗,如美国在《1999年海上货物运输法》中创设了履约承运人的制度,并将电子提单、服务合同等纳入海上运输法的调整范围,实现了对传统海上运输法的突破;英国《2015年保险法》中取消了“最大诚信”的概念,并以投保人的“公平陈述义务”取代了“如实告知”的义务。立法、司法和航运实务中的变革要求我们对现有的海商法体制进行深层次的思考,对一些新型的制度建构进行深入的研究。本书经过修订并在此时出版,目的即在于此。
当前,在我国的海商法研究领域存在两种倾向,一种是过分地夸大海商法的特殊性,在客观上使之游离于法律体系之外;另一种是过分地强调海商法对民法的依附性,动辄用合同法的理论批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制度,表现出一种商法虚无主义的倾向。这两种倾向均不利于海商法研究的开展。笔者在修订本书的过程中尽量避免这两种倾向,但客观效果如何,还有待于实践的检验。
本书经修订之后,删除了一些过时的理念,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纠正了一些错误的观点,但由于本人的视野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对某些问题的理解肯定存在肤浅之处,还望读者朋友们及时指正。
借本书再版之际,再次向关心、支持我的新老朋友们表示诚挚的谢意!
傅廷中
2016年11月15日于清华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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