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法原理與案例教程/浙江省十一五重點建設教材·訴訟法原理與案例係列教材 epub pdf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證據法原理與案例教程/浙江省十一五重點建設教材·訴訟法原理與案例係列教材 epub pdf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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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高慶,封利強 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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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4-12-22

商品介绍



齣版社: 清華大學齣版社
ISBN:9787302463481
版次:1
商品編碼:12149388
包裝:平裝
開本:16開
齣版時間:2017-03-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435
字數:559000
正文語種: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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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籍描述

內容簡介

  本書以全麵闡釋證據法學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理念和基本方法為宗旨,適當反映國內外*新研究成果,並介紹國內*新的法律和司法解釋的內容,將證據法學的理論知識和案例分析有機結閤起來,促進學生對證據法學知識的理解和掌握,培養學生應用證據法學原理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本書以國傢實施卓越法律人纔培養計劃為背景,著眼於培養應用型、復閤型法律職業人纔。既可被用作普通高等院校法學專業教材,也可供實務部門的人士作為參考書使用。

內頁插圖

目錄

*編總論
*章證據法的基本範疇1
*節證據1
第二節證據資格10
第二章證據法的基本原則20
*節證據裁判原則20
第二節自由心證原則26
第三節程序公正原則37
第四節證明效率原則42
第三章證據規則47
*節證據規則的概念與功能47
第二節外國證據規則簡介51
第三節證據相關性規則55
第四節傳聞證據規則60
第五節非法證據排除規則64
第六節補強證據規則75
第二編證據論
第四章物證79
*節物證概述79
第二節物證的收集與審查判斷84
第五章書證92
*節書證概述92
第二節書證的收集與審查判斷99
第六章證人證言107
*節證人證言的概念和意義107
第二節證人的條件和權利義務114
第三節證人證言的收集與審查判斷125
第七章被害人陳述134
*節被害人陳述的概念和意義134
第二節被害人陳述的特徵與分類139
第三節被害人陳述的收集與審查判斷143
第八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151
*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的概念、意義151
第二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的特徵157
第三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的收集與審查判斷170
第九章當事人陳述178
*節當事人陳述的概念和意義178
第二節自認183
第三節對當事人陳述的審查判斷188
第十章鑒定意見191
*節鑒定意見的概念和特點191
第二節鑒定的分類195
第三節心理測試鑒定199
第四節對鑒定意見的審查判斷203
第十一章筆錄類證據207
*節筆錄類證據概述207
第二節筆錄類證據的內容與製作213
第三節筆錄類證據的審查判斷219
第十二章視聽資料223
*節視聽資料的概念和意義223
第二節視聽資料的特徵229
第三節視聽資料的收集與審查判斷232
第十三章電子數據237
*節電子數據的概念和意義237
第二節電子數據的特徵241
第三節電子數據的收集與審查判斷245
第十四章證據的學理分類252
*節證據分類概述252
第二節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254
第三節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258
第四節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262
第五節本證與反證267
第六節控訴證據與辯護證據271
第七節主要證據與補強證據273
第三編證明論
第十五章證明與證明對象278
*節證明278
第二節證明對象288
第十六章證明責任300
*節證明責任概述300
第二節證明責任的分配304
第三節我國的證明責任製度312
第十七章證明標準322
*節證明標準概述322
第二節外國訴訟法中的證明標準331
第三節我國訴訟法中的證明標準337
第十八章推定和司法認知350
*節推定350
第二節司法認知363
第十九章證據的收集與保全373
*節證據的收集373
第二節證據的保全386
第二十章證據的審查判斷394
*節審查判斷證據的概念和意義394
第二節審查判斷證據的任務397
第三節審查判斷證據的步驟和方法402
第四節審查判斷證據的原則407
第二十一章舉證、質證和認證414
*節舉證414
第二節質證420
第三節認證426
參考文獻434

精彩書摘

  證據法原理與案例教程
  *章證據法的基本範疇
  [MZ(1]*編總論[MZ)]
  [MZ(1]*章證據法的基本範疇[MZ)]
  通過本章的學習,要求掌握證據、證據資格的概念;正確理解證據概念的主要學說;熟悉並掌握證據資格的判斷標準。
  ●[MZ(2]*節證據[MZ)]
  [*2]一、 關於證據概念的主要學說
  證據是訴訟的樞紐和核心,在整個訴訟進程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然而,圍繞“證據”的概念界定問題,學者們基於不同的研究視角提齣瞭諸多不同的學說,這種眾說紛紜的局麵增加瞭我們學習和研究證據法的難度。概念是揭示事物本質屬性的思維形式,是認知事物和解析事物的基本工具。正如學者所言:“概念是解決法律問題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沒有嚴格限定的概念,我們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問題。沒有概念我們便無法將我們對法律的思考傳遞給他人,也無法以一種可以理解的方式把這些思考傳遞給他人。”[美]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鄧正來譯,504頁,北京,中國政法大學齣版社,2004。因此,對“證據”這一範疇予以清晰地界定,是證據法學研究的邏輯起點。目前國內學界在“證據”概念問題上主要存在以下幾種學說。
  (一) 事實說
  長期占據著證據概念正統地位的是“事實說”。該學說主張,證據為用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事實,證據作為一種事實而客觀存在。事實說的繁盛與長期奉行的追求發現客觀事實的訴訟理念密切相關。蘇聯法學傢維辛斯基認為:“訴訟證據——這是通常的事實,是在生活中齣現的同樣現象,同樣的事物,同樣的人,人們的同樣行為。隻要它們已歸入訴訟程序的範圍,成為一種判明法院和偵查機關所關切的情況,解決法院和偵查機關所關切的問題的手段,它們便是訴訟證據。”[蘇聯]維辛斯基:《蘇維埃法律上的訴訟證據理論》,267頁,北京,法律齣版社,1957。事實說不僅支配著證據法理論,而且深深地滲透和改變著我國的訴訟立法。1979年和1996年的《刑事訴訟法》都采納瞭事實說。1996年《刑事訴訟法》第42條第1款開宗明義地規定:“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未作此項規定,實際上也是采用事實說。法律的規範作用和標尺效應,引發學者趨之若鶩,事實說的正統地位更加穩固。例如,有的學者認為:“訴訟證據就是司法人員在訴訟過程中可用以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各種事實。”陳一雲主編:《證據學》,104頁,北京,中國人民大學齣版社,1991。還有的學者指齣:“訴訟證據是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客觀事實。”江偉主編:《證據法學》,206頁,北京,法律齣版社,1999。
  (二) 材料說
  事實說具有濃厚的證據真實性情結,蘊含著明顯的法條邏輯錯誤。為矯正事實說的弊端,有學者提齣,應把證據界定為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此為材料說。有的學者明確采納材料說:“凡是能夠作為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的,都是證據。”陳光中主編:《刑事訴訟法》,187頁,北京,中國人民大學齣版社、人民法院齣版社,2004。有的學者將行政訴訟證據界定為“一切用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材料”。應鬆年主編:《中國行政訴訟法講義》,136頁,北京,中國政法大學齣版社,1994。還有的學者認為:“民事訴訟證據,是指在民事訴訟程序中,證明主體依法提供的並通過質證、辯論後能證明爭執中的民事案件真實情況的客觀材料。”田平安主編:《民事訴訟法學研究》,162頁,北京,高等教育齣版社,2008。材料說明確區分瞭證據與定案證據,一定程度上消除瞭法條的邏輯錯誤,獲得瞭立法者的青睞。2012年《刑事訴訟法》正式采用材料說,第48條第1款規定:“可以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材料說的法典化確立,將很大程度上影響和改變學者的證據觀。例如,有的學者就放棄瞭事實說,而改采材料說:“訴訟證據,是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等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並審查核實,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材料。”樊崇義主編:《證據法學》,149頁,北京,法律齣版社,2012。有的學者拓展並完善瞭材料說,將證據界定為“用來證明特定案件事實的載體”。陳瑞華:《刑事證據法學》,68頁,北京,北京大學齣版社,2012。
  (三) 根據說
  根據說主張,證據不具有必然真實性,可能為真,可能為假,它隻是證明案件事實的根據。證據對案件事實的證明過程和證明作用是根據說關注的焦點,當事人與法院、控辯雙方與法院等藉助於這種媒介共享同一話語係統。證明根據是中性詞,並不包含對證據的任何價值判斷,容易為人所接受。有的學者很早就主張,訴訟證據是“用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正確處理案件的根據”楊榮新主編:《民事訴訟法學》,210頁,北京,中國政法大學齣版社,1991。。有的學者從實踐視角和認識論視角詳盡地證實“不屬實者非證據”的觀點無法成立參見何傢弘、劉品新:《證據法學》,100~103頁,北京,法律齣版社,2004。,進而將證據界定為“證明案件事實或者與法律事務有關之事實存在與否的根據”。何傢弘、劉品新:《證據法學》,108頁,北京,法律齣版社,2004。在我國颱灣地區,也有學者贊同根據說:“證據者,足使法院認定當事人之主張為真實之憑據者,謂之。”陳世雄、林勝光、吳光陸:《民刑事訴訟法大意》,96頁,颱北,五南圖書齣版有限公司,1986。
  (四) 方法說
  方法說,又稱為手段說,意指將證據看作證明案件事實的方法或者手段。方法說或手段說是大陸法係在證據概念上的主導學說,證據方法有人證和物證兩種,人證包括當事人、證人和鑒定人,物證包括文書和勘驗物。有的學者將證據界定為“對指控事實的裁判者獲得確定判決的基礎所依賴的一種手段。”陳樸生:《刑事證據法》,69頁,北京,三民書局,1979。還有的學者認為:“稱證據者,謂證明事實之方法。”李學燈:《證據法比較研究》,1008頁,颱北,五南圖書齣版有限公司,1979。也有英美法係的學者贊同方法說:“‘證據’是能夠使未知或者存在爭議的事實變得清楚的一切手段。一般人在就日常生活中的某些事項形成某一意見或者得齣某一結論時,通常應用的是這種意義上的‘證據’。”William Shaw, Evidence in Criminal Cases, Butterworth & Co. Publisher, 1954, at 2|3.即使在事實說占據主導地位的蘇聯,有的學者也明確贊同方法說(手段說):“證據不是彆的東西,而是確定真實情況的一種手段……是藉以確認對某一案件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存在或不存在的一種手段。”[蘇聯]剋列曼:《蘇維埃民事訴訟》,226頁,北京,法律齣版社,1957。
  (五) 信息說
  信息說將證據界定為證明案件事實存在的信息。信息說在英美法係大受歡迎。有些美國學者是信息說的支持者,例如,有學者認為:“證據是與案件事實有關的任何信息——由證人證言、文字材料、實物對象或者任何可以呈現於感官的東西組成,用於證明一件事實的存在或不存在。”[美]羅納德·艾倫等:《證據法:文本、問題和案例》,張保生等譯,79頁,北京,高等教育齣版社,2006。還有的學者指齣:“證據是某種傾嚮於證明或反駁某些事實或結論的事物。在審判中,證據意味著為證明爭議事實而提交給法庭的信息,即在刑事審判中,檢控方為瞭證實某案件,辯護方為瞭形成辯護而必須確立的事實。”[英]理查德·梅:《刑事證據》,王麗等譯,3頁,北京,法律齣版社,2007。在我國,信息說也逐漸為人所接受。比如,有的學者就認為:“證據是與案件事實相關的,用於證明所主張事實之存在可能性的信息。”張保生主編:《證據法學》,12頁,北京,中國政法大學齣版社,2009。
  (六) 統一說
  統一說認為,應將實質內容和錶現形式兩方麵綜閤起來,證據是證據內容與證據形式的統一體。究其實質而言,統一說意圖拋棄證據概念既有學說的缺點,采擷既有學說的閤理之處,將其重新整閤成一種具有廣泛視域的新學說。不過,學者之間就統一說到底應擷取哪些既有學說卻又是不統一的。有的學者整閤瞭“事實說”與“方法說(手段說)”的優點,“證據由內容和形式共同構成。證據的內容即事實材料,亦即案件事實的有關情況;證據的形式,又稱為證明手段,它是證據的種種錶現形式。所有的證據都是事實和證明手段的統一體”。卞建林主編:《證據法學》,55頁,北京,中國政法大學齣版社,2007。在此基礎上,“訴訟證據是事實內容和法律形式的統一,即以法律規定的形式錶現齣來的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卞建林主編:《證據法學》,58頁,北京,中國政法大學齣版社,2007。有的學者綜閤瞭“材料說”與“根據說”的閤理之處,“從證據所反映的內容方麵看,證據是客觀存在的材料;從證明關係看,證據是證明案件事實的憑據,是用來認定案情的手段;從錶現形式看,證據必須符閤法律規定的錶現形式,訴訟證據是客觀事實內容與形式的統一”。樊崇義主編:《證據法學》,149頁,北京,法律齣版社,2012。
  二、 關於證據概念的學說評析
  學者們對於“證據”概念各持己見,並且都有各自的理由。我們必須從中選擇齣*具閤理性的學說作為立論的根據。那麼,到底哪一種學說更具閤理性呢?必須在對證據概念既有學說的對比與評析中管窺一斑。
  整體而言,上述六種證據概念學說依據是否承認證據的真實性可分為兩大陣營:一大陣營承認證據的真實性,包括“事實說”、“材料說”、“信息說”和“統一說”四種;另一大陣營不承認證據的真實性,包括“根據說”和“方法說(手段說)”兩種。換言之,六種學說的本質分歧在於是否承認證據的真實性。因此,甄彆與辨析證據的真實是揀選證據概念閤理學說的刻不容緩的首要任務。
  (一) 事實說的弊端
  “證據是一種事實”是一種比較普遍的觀點。《現代漢語辭海》將“事實”定義為“事情的真實情況”。事實具有客觀存在性和真實性,凡是事實都是真實的,根本不存在假的事實。證據是一種事實的觀點也就承認證據具有真實性,意即證據都是真實的,不存在虛假的證據。這種長期占據正統地位的法律觀點是否能夠真正站得住腳呢?
  1. 從認識論角度來看,證據本身不具有真實性
  辯證唯物主義認為,人的認識是無限的,又是有限的,受到特定時間、特定空間和認知能力等主客觀條件的限製,認識具有相對性。恩格斯明確闡述瞭這一點,“人的思維是至上的,同樣又是不至上的,它的認識能力是無限的,同樣又是有限的。按它的本性、使命、可能和曆史的終極目的來說,是至上的和無限的;按它的個彆實現和每次的實現來說,又是不至上的和有限的”。《馬剋思恩格斯選集》(第3捲),126頁,北京,人民齣版社,1972。毋庸置疑,訴訟主體對證據的認識是在個彆實現中獲得的,對證據的認識具有有限性和相對性。特定案件事實發生後留下的痕跡或者材料,是一種客觀的事實存在,本身並非證據。隻有當這種事實被人所感知和理解,纔能被現實地轉化為證據。在此過程中,人的認識能力必然受到認識相對性的限製,認知結果可能齣現一定的偏差。其實,無論是當事人提供的證據,還是檢察機關或者行政機關提交的證據,抑或法院依職權調取的證據,都受到認識有限性或者相對性的限製,在訴訟過程中有齣現錯誤的可能,可能不具有全真性。證據的或真性使得審查判斷證據成為必要。其實,法官在訴訟過程中的核心任務就是排除非真性的證據,確定真實可靠的證據,形成內心確信的心證。
  2. 從司法實踐角度來看,證據本身不具有真實性
  (1)當事人提交的或者公安司法機關收集的證據都具有或然性。任何主體齣示的證據都不能保證其真實性,可能為真,亦可能為假,必須經過法官的審查判斷纔能確定其真實性。否則,提交的證據都具有真實性,就沒有必要藉助於證據的審查判斷瞭。訴訟法的一項基本法理是,證據必須經過質證,訴訟兩造就對方提供的證據予以對質和反駁,鮮明地錶徵著主體的對抗性。承認證據的真實性,勢必引起質證程序的空置和虛化,暗示製度設計者的重大疏漏。然而,製度設計者不會犯下虛置其精心設計的程序裝置的立法錯誤。閤理的解釋是立法者在潛意識中並沒有承認證據的真實性。
  (2)法官審查判斷後的定案證據具有或然性。一般而言,法官經過證據審查判斷和自由心證後認定的證據具有真實性,成為法官事實認定的基礎。但是,並非所有的定案證據都是真實的。例如,在佘祥林殺妻案中,被害人的屍體及其鑒定意見均是認定佘祥林殺人的重要證據,成為*終定案的證據。然而,當11年後“被殺害”的張在玉再次齣現後,原來的定案證據的真實性就被徹底顛覆。那麼,我們因此就可說被害人的屍體及其鑒定意見又不是證據嗎?顯然不能。有時,法官在適用定案證據時可能就意識到其具有不真實的成分。例如,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等言詞證據可能同時充斥著真實信息和虛假信息,當法官*終確認真實信息、摒棄虛假信息時,我們切割開來說它既是一份證據,又不是一份證據,顯然難以讓人信服。其實,訴訟程序製度設計中已經隱含著定案證據非全真性的寓意,作為一審程序的定案證據可能在上訴審程序或者再審程序中被推翻。即使定案證據在後續訴訟中被推翻,也無法否定其在一審程序中的證據意義。
  綜上所述,證據本身不具有真實性,證據隻是證明案件事實的根據,本身不具有真或假的屬性,其可能為真,可能為假,抑或真假混雜。既然證據不具有真實性,建立在證據真實觀基礎上的學說也就失去賴以存續的根基,無法為人所信服。事實說完全以證據真實性為建構基礎,推翻瞭證據真實性實際上就否定瞭事實說的閤理性。同時,多將事實說囊括其中的統一說也由此缺乏閤理性。將證據界定為證明案件事實存在信息的信息說看似沒有張揚證據的真實性,實際上卻仍與證據真實性緊密相關。其所主張的證據性事實更是包蘊瞭濃厚的真實色彩,“證據和事實之間的界限是相對的。……證據作為事實的錶徵或痕跡,與事實之間存在著相互聯係的一麵。例如,證據提齣者提供的證據,稱為證據性事實或證據中的事實,因為證據中包含著事實的主張或成分。”張保生主編:《證據法學》,18頁,北京,中國政法大學齣版社,2009。因此,信息說由於承認不具有正當根基的證據真實性而不具備閤理性。
  (二) 材料說的缺陷
  2012年《刑事訴訟法》摒棄事實說,采納材料說。客觀地說,這是我國訴訟立法的一大進步,昭示著立法者證據觀的重大轉變。可以預見,材料說在很長一段時間內將會占有廣闊的市場、獲得廣泛的認可。然而,立法者的選擇並不必然證明材料說的高度閤理性。當我們進行深入、細緻的反思,就會發現材料說包含很多難以剋服的缺陷,讓人不得不抱有必要的警醒。
  1. 證據材料無法涵蓋現有的證據形式
  如果說,實物證據和筆錄證據可以稱為證據材料的話,那麼,以口頭形式錶現齣來的言詞證據卻無法稱為證據材料。當事人於言詞辯論階段進行的言詞陳述、被告人當庭進行的口頭供述和辯解、證人齣庭時所作的口頭證言、鑒定人或專傢輔助人當庭所做的鑒定意見等都不是證據材料。要知道,直接言詞原則是證據法的基本原則,證據應力求以口頭的形式直接嚮非親曆者的法官陳述。材料說實際上隱含有上述言詞證據應以書麵形式嚮法庭提交的意思,從而背離瞭直接言詞原則的基本要求,緻使本就比率很低的證人齣庭作證問題進一步惡化或者加劇。就連贊同材料說的學者也毫不隱諱地指齣,材料說“明顯地具有偏重實物證據和筆錄證據的嫌疑,而大大忽視瞭當庭言詞陳述的重要性”陳瑞華:《刑事證據法學》,67頁,北京,北京大學齣版社,2012。。
  2. 材料說忽視瞭情態證據或辯論全趣旨對事實認定的重要性
  法官主要依靠證據調查的結果來認定事實,有時也需要情態證據或辯論全趣旨加以補充。情態證據,指“證人在作證時的非語言情態,包括證人的姿態、外貌、麵部錶情、身體語言、聲音語調等,事實認定者可以藉助情態證據對證人證言的可靠性作齣判斷”。龍宗旨、蘇雲:《刑事訴訟法修改如何調整證據製度》,載《現代法學》,2011(6)。辯論全趣旨是大陸法係民事訴訟法律術語,是指“除證據資料以外在口頭辯論過程中齣現的一切資料和信息”。[日]高橋宏誌:《重點講義民事訴訟法》,張衛平、許可譯,45頁,北京,法律齣版社,2007。法院藉助於情態證據或辯論全趣旨有助於更好地判斷當事人、被告人或者證人當庭陳述的真實性,幫助法官形成正確的心證。然而,材料說卻無法將情態證據或辯論全趣旨涵攝到證據材料之中,情態證據或辯論全趣旨無法發揮協助法官發現案件真實的作用。
  3. 材料說引起法條的邏輯錯誤
  2012年《刑事訴訟法》第48條第1款明確采用材料說,亦即“證據是材料”。將其代入第3款,第3款就變為“材料必須經過查證屬實,纔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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