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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玉剛,秦倩 等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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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4-11-22

商品介绍



齣版社: 時事齣版社
ISBN:9787519500528
版次:1
商品編碼:12110508
包裝:平裝
開本:16開
齣版時間:2017-01-01
用紙:輕型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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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籍描述

內容簡介

  《南極:地緣政治與國傢權益》旨在探討後冷戰時期南極地區的地緣政治格局,維護我國在南極地區的國傢利益。首先,以(批判)地緣政治為理論基礎和切入點,研究南極地緣政治格局及其演變,把握南極地緣政治競爭的基本規律和態勢。以此為基礎,本書著重探討南極安全問題,評估南極環境與氣候變化造成的政治和社會效應。最後,本書深入主要南極行為體的國傢戰略研究,進而厘清我國在兩極地區的國傢利益錶現(包括現有的和潛在的價值)。

作者簡介

  陳玉剛,男,復旦大學國際關係與公共事務學院國際政治係教授、復旦大學文科科研處處長。主要研究方嚮:中國對外關係與對外戰略、全球治理。


  秦倩,女,復旦大學國際關係與公共事務學院國際政治係講師、院極地問題研究中心主任。主要研究方嚮:國際法與國際關係。

目錄

第一章南極地緣政治與批判地緣政治學//

第一節南極地緣政治區域的界定//

第二節批判地緣政治學與南極//

第二章南極地緣政治格局及其演變//

第一節南極地緣政治格局的曆史演變//

第二節南極地緣政治的現狀分析//

第三章南極地緣政治的安全分析//

第一節安全與安全化//

第二節南極安全的曆史演進//

第三節南極安全的新威脅//

第四節南極的再安全化//

第四章主要國傢的南極戰略與實踐//

第一節南極戰略研究的分析框架//

第二節全部價值南極戰略//

第三節部分價值南極戰略//

第四節機會價值戰略//

第五章中國南極戰略利益和權益評估//

第一節國傢的南極利益和權益辨析//

第二節中國的南極戰略利益//

第三節中國的南極權益評估//

精彩書摘

  第一章南極地緣政治與批判地緣政治學第一節南極地緣政治區域的界定在外文文獻中,“南極”(Antarctica)一詞經曆瞭從虛到實、從抽象到具體的變化曆程。根據學者們的考證,英語中的“南極”一詞最初來自於古希臘語νταρκτικη(antarktiké),是相對“北極”νταρκτικ��(antarktikos)而言的,意指“北的對麵”。Hince,Bernadette��2000�盩he Antarctic Dictionary�盋SIRO Publishing�眕��6�貝笤脊�元前350年,希臘哲學傢亞裏士多德在《氣象學》(Meteorology)一書中提到瞭“南極”一詞,Aristotle�盡eteorologica�盉ook Ⅱ,Part 5��350 BC�盩ranslated by E�盬ebster.Oxford:Clarendon Press,1923�眕��140�倍�彼時由於地理知識的缺乏,人們關於“南極”的知識主要源自神話傳說、小說以及基於哲學平衡思想基礎上的推測。因而,這一時期的“南極”並不是人們對某一具體地理位置的描述,而是往往被用來指代“相對於北方而言更為遙遠、未知的南方”。例如,16世紀法國曾將其殖民地巴西稱為“法國南極地區”(France Antarctique)。到16世紀中期,著名的地理學傢墨卡托(Gerardus Mercator)在其繪製的世界地圖中,推斷在地球南部廣闊的大洋地區存在著“南極”。

  在現代地理學意義上使用“南極”一詞,始於19世紀90年代蘇格蘭地理學傢巴塞羅(John George Bartholomew)。Mawer,G�盇��(2008)�盉aptism of ice:JG Bartholomew and the naming of Antarctica�盤olar Record,44(02):180-183�弊源�19世紀以來,人類通過探險、科考、旅遊、資源勘探等活動,不但證實瞭南極的存在,而且獲得瞭關於南極的越來越多的信息。盡管如此,人類至今對“南極”一詞所包括的具體地理範圍、主權歸屬等問題還遠未達成共識。本章試圖從地緣政治的視角對南極展開研究,在此之前將從自然地理、國際法、政治地理等角度對“南極”的概念做一探討。

  一、南極地區的地理界定

  從嚴格的地理意義上來說,南極洲(Antarctica)和南極或南極地區(the Antarctic)這兩個概念是有區彆的。前者由南極大陸及其周圍諸島組成;後者則指南極幅閤綫以南的全部區域,包括大陸、島嶼和海洋,即南大洋。南極洲麵積約1400萬平方公裏,約占地球陸地總麵積的1/10,是地球上的第五大洲。

  從地形圖上不難看齣,南極大陸四周被南太平洋、大西洋和印度洋等海水包圍。近來有學者將南極洲大陸外圍的南太平洋、印度洋等水域稱為“南大洋”,但這一界定並未獲得廣泛認同。我們在後文中將會對這一問題從地緣政治上進一步討論,在此我們先用南太平洋、印度洋來代指這一廣大水域。高緯度地區常年的低溫,使得洋流在南極洲大陸外圍形成瞭冰架(約占44%)、冰牆(約占38)和冰川(13%),其與裸露的岩石(約占5%)一起構成瞭南極洲外圍的獨特景觀。Drewry,D�盝�保琫d��(1983)�盇ntarctica:Glaciological and Geophysical Folio�盨cott Polar Research Institute,University of Cambridge��

  南極洲大陸自身被位於羅斯海和威德爾海之間的橫貫南極山脈(Transantarctic Mountains)分成瞭兩部分。威德爾海以西和羅斯海以東的部分被稱為西南極洲(West Antarctica),其餘部分則被稱為東南極洲(East Antarctica)。

  在地質史上,距今約1��7億年前,南極洲大陸屬於古超級大陸——岡瓦納大陸的一部分,距今2500萬年前岡瓦納大陸逐漸分離,形成今天的南極。在這一過程中,其逐漸嚮南漂移,氣溫也逐漸由熱帶或溫帶演變成今天的極地氣候。這也使得南極引起瞭地質、考古、生物、物理、氣象、天文等各個領域的專傢學者的興趣。

  自然科學傢往往根據其學科關注對象側重點的差異,從不同角度來劃定南極地區。如從地理緯度上,南極一般指的是位於南緯40°、50°、60°,或南極圈以南的廣大區域;從植物特徵上,通常將南緯50°以南的區域視為南極;從氣候特徵上,通常以南極大氣幅閤帶為界來劃定南極;從海洋特徵方麵,則通常又以亞熱帶幅閤帶或南極幅閤綫為界來劃定這一區域。鄒剋淵:《南極礦物資源與國際法》,現代齣版社1997年版,第2頁。

  正是基於南極自身所經曆的復雜地質變遷,以及人們對南極的認識日益豐富,多少年來大量的地質學傢、自然地理學傢、生物學傢等自然科學傢們投入精力試圖清晰地界定南極,但往往無果而終。與北冰洋不同,南大洋並非一個半封閉的海域,因此任何確定清晰地理邊界的努力往往徒勞無益。早在1914年,英國皇傢海軍曾就南大洋的地理邊界發布指導文件。該文件稱所謂的南大洋,北起南美洲、非洲和澳大利亞的最南端,南至南極大陸。近年多數意見則認為,南大洋的北部邊界應為南極幅閤帶(Antarctica Convergence)。該幅閤帶是南極冷水和北部溫水交匯的地方,位於南緯52°至55°之間。對此,也有學者持不同意見,主張南大洋應一直延伸到南緯40°。Klaus Dodds��1997�盙eopolitics in Antarctic:Views from the Southern Oceanic Rim [M]�盋hichester:John Wiley &Sons; Ltd�保�10��

  在自然科學上對南極地區界定存在的睏難,也影響到瞭我們從社會科學上對南極的界定。事實上,與自然科學界關於南大洋範圍存在的爭執相似,在國際法律上人們對南極的範圍也存在多種界定。盡管南極條約地區是南緯60°以南的南極地區,但1980年的《南極海洋生物資源養護公約》(CCAMLR)不僅適用於南極條約地區,而且將其適用範圍擴大至南緯60°以南地區至南極幅閤帶之間的水域。而1988年的《南極礦物資源活動管理公約》的適用範圍則綜閤瞭上述兩種規定,明確限定在南緯60°以南的南極條約地區,包括一切冰架和島嶼,以及不存在領土要求的地區。另外,在某些特殊情況下,齣於對南極環境及其生態係統保護的考慮,公約的適用地區可相應擴大至南緯60°以北地區。參見《南極礦物資源活動管理公約》第五條。同時,在政治上,南極的概念更存在爭議。比如環南大洋國傢通常拋齣其與南極在地理上接近的概念,以為其自身參與並主導南極事務提供閤法性。地理上接近一詞使得南極的範圍更進一步延伸到距離南極大陸3000海裏以外的地區,因此囊括澳大利亞、印度和南非。

  接下來,本部分將扼要闡述南極地區在法律和政治上的地理界定,以為後文的分析奠定討論基礎。

  二、南極地區的法律地理

  1961年生效的《南極條約》在法律和政治上將南極地區的國際政治限於南緯60°這一特定區域。依據條約第六條的規定,法律上的南極是指“南緯60°以南的地區,包括一切冰架在內,但本條約中的任何規定不得妨礙或以任何方式影響任何國傢根據國際法對該地區內公海的權利或權利的行使”。

  但是關於《南極條約》適用範圍的規定自生效以來經常遭受國際法學者的批評,認為這一界綫純屬人為臆造,缺乏生物地理學基礎,其不但硬生生將南大洋一分為二,而且排除瞭南極幅閤帶的大部分區域。如果當初《南極條約》能容納更大一片海域,那麼如今條約的管轄範圍當不止於此。實際上,關於條約適用範圍的批評多緣於對地理學缺少真正的理解,這些學者往往以為南大洋在物理上存在自然形成的邊界,並不假思索地認為我們對定義和範圍的推論完全可以不受當時社會、政治標準的影響。如果曆史退迴到條約簽訂前,可以看齣無論是南大洋或南極洲,其地理界綫均是人為賦予地球錶麵的産物,因此該名詞在條約中的意指並不等同於該地區實際上的地理邊界。1959年製定的《南極條約》沒有對南極大陸給齣明確的地理界定,原因在於締約國當時對冰架的法律和政治地位、公海權以及南極浮冰的重要性缺乏足夠的認識。直到20世紀70年代遙感和衛星技術廣泛應用後,科學傢們纔第一次得以完整地將南極地區的麵貌和變動不居的冰架呈現在人類麵前。

  《南極條約》生效50多年來,隨著條約協商會議委員會(ATCM)不斷推齣一些新的法律文件,南極條約體係在地理上的管轄範圍因而獲得擴展。早期的文件,如1972年的《保護南極海豹公約》仍沿襲南緯60°綫作為適用範圍,但之後1980年的《南極海洋生物資源養護公約》(CCAMLR)則將其適用範圍擴大至南緯60°以南地區至南極幅閤帶之間的水域,因而有權對南緯60°以北地區的磷蝦與漁業開采享有管轄權。國際捕鯨委員會(IWC)為實施《國際捕鯨公約》,1994年在南極地區設定瞭南大洋鯨魚保護區。該保護區除瞭原屬CCAMLAR管轄範圍之外,還包括南緯40°以北接近南美大陸的地理區域。而根據聯閤國A/RES/41/11決議成立的“南大西洋和平與閤作區”則以南緯60°作為其管轄範圍的南部界限。總而言之,在現行有效的南極國際法下,南緯60°仍是南極地區最重要的法律界限。至於南緯60°以北的地區,沿海國依據1982年《聯閤國海洋法公約》對200海裏專屬經濟區內次南極大陸(如南非與愛德華王子島)享有的資源所有權,與CCAMLAR的管轄範圍有所重疊。對此,法律上講,CCAMLAR相較於沿海國,在生物資源的管理方麵享有優先權。

  由此可見:(1)不同國際法有不同的界綫界定;(2)不同國際法的界定範圍有交叉重疊之處,但從時間,也就是人類認識的發展來看,對南極地區的界定範圍在逐步依洋流和生物資源屬性而呈擴大趨勢;(3)不同的國際法援引導緻瞭相應法律管轄範圍的疊閤和衝突。總之,國際法並沒有給南極地區劃齣一條明確的、國際廣泛認可的界綫。

  三、南極地區的政治地理

  在政治地理學者眼中,南極大陸的政治版圖明顯分裂為兩種狀況:一部分是已為數國提齣領土主權要求的地區;另一部分是餘下完全屬於無人要求的“空白”地區。1900年至1943年間,有七個國傢先後對南極洲的部分地區提齣領土主權要求。而諸如美國、蘇聯、印度和南非等許多國傢,則不承認這些已有的領土主權要求,但接受1961年生效的《南極條約》關於領土主權的規定。

  南極地區的領土歸屬始終是影響南極國際政治的焦點問題。1959年《南極條約》簽訂前,世界處在冷戰時期,美蘇對峙,參與南極事務的各國擔心兩強爭霸的觸角有可能染指南極,因此南極的和平穩定問題被提上瞭議事日程。而南極大陸存在領土主權要求的事實,不但抵製瞭美國1948年提齣的南極國際共管方案,也迫使20世紀50年代印度和新西蘭將南極置於聯閤國管理的建議無果而終。主權要求國不願意放棄在南極洲原來的主權主張,沒有提齣主權要求的國傢如美蘇,同樣也不肯擱置未來提齣領土要求的權利。

  形勢發生轉寰的契機是1957—1958年科學界發起的國際地理年活動(International Geophysical Year,IGY)。IGY12個參與國一緻同意,各國可在其他國傢主張領土主權的區域建立科學考察站。當時參與IGY科學研究的非主權要求國有五個,分彆是比利時、日本、南非、蘇聯和美國。其後蘇聯即在澳大利亞南極領土主權要求區建立瞭數個考察站。這一時期,各國先後在南極洲設立瞭40多個考察站和觀測站,數以韆計的科學傢登陸南極洲。然而,IGY協議絲毫未撼動主權歸屬問題,隻是錶明在這一激烈的主權衝突下仍有推動國際科學閤作的機會。同樣不能忘記的是,IGY活動之所以能順利召開,完全在於1955年IGY巴黎籌備會上各國確保這些後續的科學研究不會動搖南極的主權歸屬。Rip Bulkeley��2009�盤olitics at the first Comit�餰 Special de l�餉nn�餰e Geophysique Internationale(CSAGI) Antarctic conference [J]�盤olar Record 45(4):38-40��

  雖然IGY的科學價值毋庸置疑,但設立IGY的初衷顯然並非在於解決各國關於南極和南大洋的主權爭議。在整個IGY活動期間,七國堅持其原來的領土主權主張,而五個非領土要求國則拒絕承認這些要求的有效性。1959年製定的《南極條約》同樣沒有解決這一問題,隻是“凍結”瞭主權要求紛爭。它並未要求七國放棄已有的領土主張,但與此同時也不允許在南極活動的參與國提齣新的領土主權要求或擴大現有的要求。條約還規定條約有效期內所發生的一切行為或活動,不得構成主張、支持或否定對南極洲的領土主權要求的基礎。參見《南極條約》第四條。

  《南極條約》的運作充分錶明,在南極這塊地方,衝突與閤作並行,領土競爭與科學研究可以共存。但是,領土歸屬仍是南極國際政治的核心問題,正是領土爭議阻止瞭在南極地區環境與資源保護方麵推行更為積極的國際治理方案。以CCAMLAR為例,其齣颱的起因是南極條約協商國(ATCPs)擔心有些國傢,如日本和蘇聯過度開發南大洋生物資源將會導緻整個南極生態係統的崩潰,認為有必要建立一個資源管理機製。雖然CCAMLAR自1982年生效以來,在生物資源養護方麵先後製定或修改瞭數百項養護措施,據統計,在1982年至1990年的九年間,CCAMLR通過瞭28項養護措施;而在1991年至2000年的十年間,CCAMLR 通過瞭185項養護措施;在2001年至2008年的八年間,CCAMLR通過瞭175項新的養護措施並修訂瞭82項養護措施。參見唐建業、石桂華:“南極磷蝦漁業管理及其對中國的影響”,《資源科學》2010年第1期,第13頁。但在儲量養護和漁獲水平的實施機製上也受到不少非議。CCAMLAR實現《南極海洋生物資源養護公約》的原則與目標所遇到的睏難,實際上根本來源於南極地區的主權爭議。比如在南喬治亞島周邊的漁業管理問題上,捕魚國日本、俄羅斯抵製CCAMLAR齣颱的養護措施,而英國、阿根廷也在為誰有權發放捕撈許可證明爭暗鬥。美國則建議設立一個漁業委員會,負責執行捕撈限額並監管旅遊人員。但是美國的提議遭到阿根廷和智利的強烈反對,它們認為該提案將嚴重減損其海洋及在南極的領土主權。經過激烈爭執和多方協商,最後達成的措施體現瞭“雙焦點主義”(bifocal approach),規定由各沿岸國依據《南極條約》第四條自行行使管轄權,CCAMLAR將不考慮南極漁業活動的經濟利益,不賦予任何國傢在南極海域任何地方捕魚的權利,也不在有關國傢之間分配漁業資源,有關該問題的爭議交由各國自行協商解決。Orrego Vicuna F��1990�盩he Implementation of CCAMLAR:is the decision making machinery conducive to good management? [J]�盜nternational Challenges 10(1):9-20�倍�近年來,圍繞這一地區的生物資源硝煙再起,2011年12月英國準備在馬島附近的南喬治亞島周圍建立一個自然保護區,旨在保護該地區動物的生存環境。英方認為保護自然資源是阿根廷和英國的共同利益,它比主權爭議更重要。但阿根廷對此迴應稱,南喬治亞島是阿根廷領土,英國應歸還阿方所有爭議島嶼。華夏經緯網:“英媒稱英擬在馬島附近建立海洋保護區”,http://www.huaxia.com/hxhy/hyxw/2011/12/2687547.html。上網時間:2015年12月1日。一年之後的2012年12月,英阿之間圍繞南極問題的衝突再次爆發。事情起因於英國擬以伊麗莎白二世的名字來命名一塊與阿根廷、智利領土主權要求重疊的南極領地,再次引發雙方的外交衝突。阿根廷為此還緊急召見英國駐阿大使並嚮其遞交抗議照會,錶示“堅決反對英國政府最近對阿根廷南極屬地一塊區域的命名企圖”。阿根廷外交部於12月21日發錶公報,聲稱阿根廷政府“斷然拒絕英國政府在南極的一切領土要求,再次重申阿根廷政府對阿根廷南極屬地的主權權利”,“英國的行為,再一次顯示瞭這個國傢對南極的帝國野心”。新華網:“阿根廷抗議英國命名‘南極領地’”,2012年12月21日,http://news�眡inhuanet�眂om/world/2012-12/22/c_114119548�県tm。可見,這些爭議實際上反映瞭南極條約體係內部圍繞主權問題始終存在的對立與鬥爭。

  南極地區懸而未決的領土主權問題,不僅在南極條約體係內部充滿紛爭,而且隨著1982年《聯閤國海洋法公約》的齣颱,南極地區特彆是南大洋的主權歸屬,在南極條約體係的規定與國際海洋法之間也發生瞭矛盾與衝突。

  國際海洋法晚近的發展是以聯閤國海洋法會議為主綫的。第一次聯閤國海洋法會議於1958年召開,製定瞭四個公約,即《領海及毗連區公約》《公海公約》《公海捕魚和生物資源養護公約》和《大陸架公約》。而在第一次聯閤國海洋法會議閉幕後,當年隨之開始進行《南極條約》磋商工作。可見,在那個時代,有關南極的政治和科學意義是與人類對海床和外層空間的關注相始終的。1958年通過的四個國際海洋法公約,在公海、領海、漁業和資源管理以及大陸架的權利和義務方麵確立瞭基本的法律原則。而作為物理空間存在的海洋和海域,則被人為劃分為幾種領域,並被賦予不同的政治和法律意義。

  當時,國際海洋法的適用範圍主要集中在沿海國享有主權的海域部分,並不包括海床或南極。實際上,整個20世紀六七十年代,民族國傢在這些區域隻有很小的可見利益。20世紀70年代,國際海洋法會議的關注點集中在大陸架的定義以及沿海國開采自然資源的權利。此時南極仍未進入國際海洋法視野,雖然1975年在第三次聯閤國海洋法會議上,斯裏蘭卡曾提議,應將南極問題閤並討論,但當時的大多數會議主題仍是前述兩項議題。到瞭1982年,國際海洋法的發展終於與南極地區的未來直麵相遇。當年是次會議齣颱瞭具有裏程碑意義的《聯閤國海洋法公約》。依據該公約的規定,沿海國可以明示建立200海裏專屬經濟區,而國際海底區域的自然資源則屬於“人類共同遺産”,任何國傢不得對此主張所有權。同時公約還規定,沿海國可以將其大陸架延伸至200海裏以外。

  毫無疑問,1982年《聯閤國海洋法公約》的諸多規定使得南極和南大洋的法律與政治地理狀況變得更為復雜。盡管美國拒絕批準該公約,但同時也承認海洋法公約可以適用於南大洋。專屬經濟區的建立要求沿海國對臨近一定範圍內的陸地擁有明確主權,但在南極地區,七個主權聲索國不但其原來的主權要求未被其他國傢認可,同時1959年《南極條約》也凍結瞭此類要求。另外,即便在這七個國傢內部,英國、阿根廷與智利對南極洲的主權要求也存在矛盾與競爭。因此,南極地區既非由享有主權的沿海國組成的大陸,也不是一個國際公認的共管區域,擁有統一的海岸綫。由於大部分國傢不承認南極主權要求,因此對於七個主權聲索國能否對臨近水域和大陸架行使主權權利,始終不存在共識。

  特彆是在大陸架問題上,由於《聯閤國海洋法公約》第76條規定,沿海國在確立其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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