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毒品犯罪已成为世界范围内的一大社会公害,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在全球化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它就像瘟疫一样逐渐蔓延到世界的每一个角落。因人对毒品在生理和心理上有强烈的药物依赖性,人一旦吸食上毒品就难以自拔,吸毒者*终会走向自我生命的毁灭。毒品的危害性不仅仅是如此,毒品的泛滥会严重损害社会风气,若不以强力手段加以制止,毒品吸食者群体便会像滚雪球一样覆盖全社会各年龄段的公民,*终将会影响一个国家的政治和社会稳定,威胁到全体国人的身心健康,鸦片战争给中国人民所带来的历史教训是深刻的。随着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和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国际经济一体化进程的深入,人员的对外交往越来越多,毒品犯罪也呈现出了国际化现象并日趋频繁。作为一个人口*多、经济总量占世界第二的国家,在这个问题上如果处理得不好,会直接影响中国发展的后劲,也会影响中国的国际形象。有鉴于此,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在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过程中,始终没有放松毒品犯罪的预防、惩罚和教育矫治工作。全国的禁毒部门也在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中,秉持全面依法治国的理念,紧紧围绕平安中国建设、法治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的总要求,在坚持遏制毒品吸食供应链不放松,打击整治与预防挽救并重,全面加强禁毒宣传教育,全面加强缉毒执法力度和工作水平等方面做出了卓有成效的工作。正是司法机关与各相关政府部门的辛勤努力,推动了我国的禁毒人民战争向纵深发展。
作者简介
廖斌,四川泸州人,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二级教授、四川省首届优秀中青年法学专家。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项目获得者、四川省学术与技术带头人。现任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四川省犯罪防控研究中心主任。
社会兼职社会兼职: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四川省刑法学会副会长。
代表著作有《社区建设与犯罪防控》、《监禁刑现代化研究》、《遏制犯罪——当代美国的犯罪问题及犯罪学研究》(译著)、《清代四川地区刑事司法制度研究——以巴县司法档案为一例》、《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研究》;另在法学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数十篇。
目录
总序
序言
第一章 毒品犯罪刑事政策与相关刑法制度
第一节 毒品定义探究
第二节 贩卖毒品罪主要争议问题述评
第三节 毒品犯罪死刑适用的滥觞及合理限制的思考
第四节 代购毒品行为的刑法学分析
第五节 贩卖毒品罪既遂标准的法解释学分析
第六节 我国现阶段的毒品犯罪刑事政策解读
第七节 我国未成年人毒品犯罪从严刑事政策的检验和修正
第八节 论“毒驾入刑”的正当性诉求
第九节 运输毒品罪去死刑论
第二章 毒品犯罪的刑法适用
第一节 论毒品共同犯罪人的区分
第二节 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的区分
第三节 吸毒者运输毒品行为的认定
第四节 贩卖毒品罪中贩卖行为问题研究
第五节 毒品交易中代买行为的法律认定
第六节 吸毒人员运输毒品行为探析
第七节 毒品代购与贩卖行为的界定
第八节 论运输毒品罪死刑的限制适用
第三章 毒品犯罪刑事诉讼程序
第一节 新《刑事诉讼法》视角下毒品犯罪证据制度的完善
第二节 艾滋病人毒品犯罪后交付执行的法律监督机制研究
第三节 论我国毒品犯罪“控制下交付”应用问题及完善对策
第四节 毒品犯罪案件中“线人”证言的审查判断
第四章 毒品违法综合治理
第一节 吸毒人员的社区管控研究
第二节 我国强制隔离戒毒的法律定位及制度完善
第三节 毒品犯罪人社区矫正研究
第四节 对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反思
第五节 我国强制隔离戒毒的法律定位及制度完善
第六节 海峡两岸打击毒品犯罪比较研究
精彩书摘
《毒品违法犯罪防治研究》:
一、毒品的内涵与外延
毒品的内涵与外延,似乎是一个不言自明的问题。我国《刑法》第357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一)毒品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还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甚少有学者对我国法律规定的毒品目录进行探讨,但这实际上并不是一个不言自明的问题。从构成要件要素分类的角度来看,毒品似乎是一个记述构成要件要素;但实际上,在制定毒品目录的同时,明显存在规范评价的问题。例如酒精依赖、烟草依赖,既可能产生生理依赖,也可能产生心理依赖,为何没有被规定为毒品?毒品并不是一个不言自明的物品,有其自身规范评价的过程。美国目前已经普遍将大麻合法化,墨西哥最高法院目前作出判决,也倾向于将大麻合法化。大麻是否是毒品,肯定不仅仅取决于其对公众健康的社会危害性,还取决于一国的文化、国情、公共政策。美国历史上也曾经长期禁酒,当时对酒精的使用显然与毒品使用并无二致。
同时,存在的问题还包括:吗啡、鸦片、大麻等不仅可以用于吸食取乐,还可以作为药物予以使用。也就是说,《刑法》第357条直接将吗啡、鸦片等作为毒品并不妥当。难道说,当吗啡被作为麻醉剂使用时,也是在让病人吸毒吗?这直接引发的问题就在于:如果出售者将吗啡作为麻醉剂出售、购买者也将吗啡作为麻醉剂购买,能否直接将出售者认定为犯贩卖毒品罪而将购买者认定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笔者认为,毒品不应当仅仅按照其名称来认定,还应当结合其用途来认定。如果出售者将吗啡、鸦片等作为药物出售,不宜被认定为贩卖毒品罪,而宜按照《武汉会议纪要》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购买者如果将吗啡、鸦片作为药物予以购买,其目的是减缓病人痛苦,也不宜被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可能有人会认为这将导致毒贩据此逃避打击,但笔者坚持认为,刑法应当符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观念。如果将为亲人减缓痛苦购买吗啡、鸦片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不仅不能有效树立法律权威,而且也难以令被告人信服。同时,将吗啡、鸦片作为药物予以销售、购买,显然需要证据支撑,同时也有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认识标准予以参照。
(二)毒品的纯度
现行刑法规定,毒品不以纯度折算,但这并不是天然正当的结论。1979年《刑法》第171条规定的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并无现行《刑法》“毒品不以纯度折算”的规定,1990年全国人大《关于禁毒的决定》也无类似规定。但也许正是由于没有关于纯度折算的明确规定,刑法理论界一般都认为该决定中关于毒品数量的规定需要定性与定量分析。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作出司法解释,对毒品的纯度作了规定:“对毒品犯罪案件中查获的毒品,应当鉴定,并做出鉴定结论。海洛因的含量在25%以上的,可视为与标准的海洛因含量相同;含量不够25%的,应当折合成含量为25%的海洛因计算。对毒品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但1997年《刑法》不知为何增加了“毒品不以纯度折算”的规定。结果导致长期以来,司法机关完全不做毒品纯度的鉴定。而后的《大连会议纪要》强调对毒品死刑案件应当做纯度鉴定。
……
前言/序言
毒品犯罪已成为世界范围内的一大社会公害,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在全球化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它就像瘟疫一样逐渐蔓延到世界的每一个角落。因人对毒品在生理和心理上有强烈的药物依赖性,人一旦吸食上毒品就难以自拔,吸毒者最终会走向自我生命的毁灭。毒品的危害性不仅仅是如此,毒品的泛滥会严重损害社会风气,若不以强力手段加以制止,毒品吸食者群体便会像滚雪球一样覆盖全社会各年龄段的公民,最终将会影响一个国家的政治和社会稳定,威胁到全体国人的身心健康,鸦片战争给中国人民所带来的历史教训是深刻的。随着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和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国际经济一体化进程的深入,人员的对外交往越来越多,毒品犯罪也呈现出了国际化现象并日趋频繁。作为一个人口最多、经济总量占世界第二的国家,在这个问题上如果处理得不好,会直接影响中国发展的后劲,也会影响中国的国际形象。有鉴于此,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在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过程中,始终没有放松毒品犯罪的预防、惩罚和教育矫治工作。全国的禁毒部门也在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中,秉持全面依法治国的理念,紧紧围绕平安中国建设、法治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的总要求,在坚持遏制毒品吸食供应链不放松,打击整治与预防挽救并重,全面加强禁毒宣传教育,全面加强缉毒执法力度和工作水平等方面做出了卓有成效的工作。正是司法机关与各相关政府部门的辛勤努力,推动了我国的禁毒人民战争向纵深发展。
在看到我国禁毒工作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禁毒工作的严峻性。根据《2015中国禁毒报告》中的毒情形势描述:“当前国际毒潮持续泛滥扩散,国内毒品问题正处于快速发展期,国际国内毒情相互交织、相互影响,我国毒品形势十分严峻复杂”,“目前,我国毒品消费市场上的晶体病毒和氯胺酮几乎都是国内生产,广东部分地区已经成为国内非法制造冰毒、氯胺酮等合成毒品最为严重的地区,2013年,各地缴获的晶体冰毒的84.6%来源于以陆丰为中心的汕尾、揭阳地区,危害涉及全国所有省份。四川成都及其周边地市制造冰毒等合成毒品较为突出,影响波及多个省份”。“截至2014年底,全国累计登记吸毒人员295.5万名。吸毒引发的治安和刑事案件随之大量增多,一些毒品问题严重地区超过70%的侵财类案件是吸毒人员作案,因吸食合成毒品引发自伤自残、暴力杀人、劫持人质、交通肇事等案件不断增多,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看到这些让人惊心动魄的毒品违法犯罪的情势,作为理论研究工作者,我们有必要投入更多的精力去研究和总结公安、司法机关预防和惩罚毒品违法犯罪工作中的经验和存在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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