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法规全书(2017年版 总第二十五版) epub pdf mobi txt 电子书 下载 2024
发表于2024-11-24
新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法规全书(2017年版 总第二十五版) epub pdf mobi txt 电子书 下载 2024
畅销的法律工具书,至今已经更新至第25版,收录2016年12月以前颁布的常用现行有效的法律及行政法规共296件,方便实用,适合法律工作者、高等院校师生和国*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广大公民作为学法用法的必备参考用书。
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本书中《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已经根据国务院重新公布的标准文件予以修改 。
一、部门编辑。本书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编辑,采用国际上通行的法律法规类图书编排方式,此次修订再版,调整了部分文件的归类,并在大类之下细分了子类;子类下的文件,法律按照常用程度排列,配套行政法规跟随相应法律之后。
二、文件收录科学、实用。本书收录的对象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包括立法法颁布实施之前经由国务院批准的)行政法规,均为现行有效的常用法律文件。本版收录的法律、行政法规中经过修订的文本根据重新公布的标准文本排印。
三、法律文件检索方便。本版延续拼音索引,拼音索引的制作与使用方法在正文中作了说明。本版目录体现法律法规的颁布时间,且对于有过修订和修正的法律法规在目录中予以直接体现。另外,目录部分在大类下细分了子类,使用起来更加方便。
四、超值服务,提供增补。购买本书的读者按要求填写本书所附的“增值服务及读者调查问卷表”后,可以免费获得我社出版的2017年全年(12辑)《新法规汇编》(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编)的电子版增补服务,内含一年内我国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部门规章以及司法解释权*文本。
常用法律法规简目
宪法(1)
宪法相关法
立法法(1-1)
选举法(1-21)
组织法(1-28)
代表法(1-42)
人民法院组织法(1-53)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57)
民族区域自治法(1-67)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74)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89)
集会游行示威法(1-106)
国家赔偿法(1-112)
民法商法
民法通则(2-1)
物权法(2-12)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27)
担保法(2-30)
著作权法(2-37)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44)
商标法(2-46)
商标法实施条例(2-55)
专利法(2-64)
专利法实施细则(2-71)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87)
合同法(2-90)
招标投标法(2-116)
婚姻法(2-131)
继承法(2-136)
收养法(2-139)
公司法(2-141)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161)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169)
合伙企业法(2-172)
企业破产法(2-217)
拍卖法(2-228)
保险法(2-232)
票据法(2-248)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256)
中国人民银行法(2-260)
商业银行法(2-264)
存款保险条例(2-272)
外汇管理条例(2-284)
反洗钱法(2-288)
证券投资基金法(2-314)
侵权责任法(2-346)
行 政 法
行政许可法(3-1)
行政处罚法(3-9)
行政复议法(3-15)
信访条例(3-26)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3-31)
行政强制法(3-35)
公务员法(3-45)
行政监察法(3-53)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3-63)
人民武装警察法(3-65)
人民警察法(3-68)
出境入境管理法(3-79)
治安管理处罚法(3-88)
消防法(3-99)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3-106)
反恐怖主义法(3-140)
国家安全法(3-150)
反间谍法(3-156)
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3-163)
律师法(3-189)
义务教育法(3-214)
出版管理条例(3-237)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3-266)
文物保护法(3-270)
传染病防治法(3-285)
食品安全法(3-295)
精神卫生法(3-316)
执业医师法(3-325)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3-329)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3-339)
药品管理法(3-349)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389)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3-398)
物业管理条例(3-401)
建筑法(3-406)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3-413)
环境保护法(3-441)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3-483)
道路交通安全法(3-506)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3-51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条例(3-529)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3-568)
旅游法(3- 591)
突发事件应对法(3-601)
经 济 法
预算法(4-1)
会计法(4-26)
企业所得税法(4-35)
个人所得税法(4-52)
车船税法(4-63)
税收征收管理法(4-67)
煤炭法(4-95)
电力法(4-115)
农业法(4-159)
种子法(4-176)
土地管理法(4-208)
农村土地承包法(4-22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
裁法(4-227)
邮政法(4-231)
网络安全法(4-247)
反垄断法(4-255)
反不正当竞争法(4-260)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263)
广告法(4-269)
产品质量法(4-306)
特种设备安全法(4-312)
审计法(4-332)
统计法(4-342)
社 会 法
社会保险法(5-5)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5-13)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5-17)
工伤保险条例(5-20)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5-52)
反家庭暴力法(5-58)
慈善法(5-65)
安全生产法(5-78)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5-90)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条例(5-92)
劳动法(5-110)
劳动合同法(5-117)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5-129)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5-133)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5-135)
刑法
刑法(6-1)
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
刑事诉讼法(7-1)
民事诉讼法(7-28)
仲裁法(7-51)
行政诉讼法(7-56)
人民调解法(7-65)
宪法相关法民 法 商 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目录新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法规全书
目录本目录中的时间为法律文件的公布时间或最后一次修正、修订公布的时间。
拼音索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004年3月14日修正)
宪法相关法
(一)立法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1- )
(2015年3月15日修正)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1- )
(2001年11月16日)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1- )
(2001年11月16日)
(二)国家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 )
(1982年12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 )
(2015年8月29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 )
(2015年8月29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1- )
(2006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1- )
(2015年8月29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 )
(1989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 )
(2010年10月28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 )
(2006年10月31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 )
(1986年12月2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1- )
(2001年6月30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1- )
(2001年6月30日修正)
(三)民族区域自治、特别行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 )
(2001年2月28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 )
(1990年4月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1- )
(2016年11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 )
(1993年3月31日)
(四)国旗、国徽、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1- )
(2009年8月27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1- )
(2009年8月27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1- )
(1980年9月10日)
(五)游行示威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 )
(2009年8月27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1- )
(2011年1月8日修订)
(六)国家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 )
(2012年10月26日修正)
民法商法
(一)总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 )
(2009年8月27日修正)
……
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 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
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负责审核、审批、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批、备案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要求对本辖区的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制定。
第三十六条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的原则制定。
第三十七条本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野生动物保护法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2016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公布 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障依法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保护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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