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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兴泽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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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1-05

商品介绍



出版社: 经济管理出版社
ISBN:9787509643808
版次:1
商品编码:12035554
包装:平装
丛书名: 百姓生活实用必备丛书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6-07-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220
字数:252000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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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描述

内容简介

  《百姓生活实用必备丛书 家有律师:百姓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第2版)》具有以下五个特点:
  (1)《百姓生活实用必备丛书 家有律师:百姓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第2版)》经过大量调查研究,涵盖了各领域里*广泛、*常见而又非常棘手的法律问题,案例典型,具有代表性,专门解决生活难题。(2)以案说法,通俗易懂,趣味性强。(3)每个案例都附有具体的法律条文,维权有据,清晰明了。(4)法律人士专业解答,进行案例分析,将难题一点即通,律师与您面对面。(5)律师链接:针对一些常用的法律术语、法律知识点扩充讲解,并针对难题、纠纷,为您提示、给您提醒。律师就在您身边,教您防患于未然。
  《百姓生活实用必备丛书 家有律师:百姓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第2版)》注重资料的准确性、解说的通俗性、内容的知识性和实用性,以方便使用,是我们家庭的好律师。

目录

第一章 婚姻、恋爱——为爱撑起保护伞
法律对事实婚姻的保护有限
精神病人可以结婚吗
父母可以代替子女申请离婚吗
妻子“捉奸”拍照举证,合法吗
丈夫下落不明,妻子要离婚
妻子出轨怀孕,丈夫可以提出离婚
丈夫被判刑,妻子能否要求离婚
妻子不愿生育,丈夫要离婚
军人配偶要求离婚,必须要军人同意吗
丈夫“包二奶”,妻子告重婚
正在服刑或接受劳动教养,可以结婚吗

第二章 家庭财产处理与继承——明明白白料理家务事
未婚同居共同购房,男友突然要分手
丈夫欠债,妻子有偿还义务吗
丈夫恶意透支,谁来埋单
离婚,请把我的彩礼还给我
离婚了,怎么分配婚前按揭房产
主动赡养无人照料的老人,可以分得遗产吗
私生子出世不久死亡,是否有继承权
著作权、抚恤金可否作为遗产被继承
不按遗嘱要求尽到义务,能继承财产吗
放弃继承权,见财起意又翻悔
虐待父母的子女有继承权吗

第三章 抚养、扶养与赡养问题——关怀我们的弱势群体
原定的抚育费不够用,可以要求增加吗
被监护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同时争取监护权,怎么办
离婚了,不付抚养费就不让你探望孩子
离婚后,作为监护人的父亲侵犯孩子的财产怎么办
对自己不想要的孩子是否要承担抚养义务呢
父母过世,兄长对弟妹有扶养义务吗
妻子身体残疾,丈夫离家出走
父亲再婚,女儿拒绝赡养
母亲过去未尽抚养义务,子女可以拒绝赡养吗

第四章 收养问题——特殊的子女与特殊的父母
自己有小孩,就不能再收养了吗
“生娘不如养娘亲”
送养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需补偿抚育费吗
未经丈夫同意收养弃婴,丈夫有抚养义务吗
继父与养母离婚后,对养子女有抚养义务吗
养子闯祸养父埋单,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未办理登记,“养子”不属于法定继承人
生父母隐瞒子女的病症,养父母要求解除收养
被收养人有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吗
养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养父母要求赔偿
过继等于收养吗,过继子有继承权吗

第五章 人身问题——维护我们不可让与的人身权
都是性病惹的祸
捡到吹风机,不幸被击伤,谁来赔偿
风把路边的树枝吹断砸伤行人,谁来承担责任
当众辱骂老人,致使气病要赔偿
土鸡蛋变成了洋鸡蛋,都是照片惹的麻烦
躲避精神病人打碎他人水晶,谁来赔偿
双眼皮手术导致眼睛失明,未婚女孩儿索赔
婚宴上好友酒精中毒,均无过错谁来赔偿
餐厅服务员被顾客打伤,顾客找不到怎么办
孩子被同学打伤,学校还是家长承担责任
孩子在委托别人照看时致人损害,谁来承担责任
盗用他人姓名做人工流产,当事人怒告侵犯自己名誉权

第六章 财产损害、财产纠纷等——财产权不受侵犯
工厂排污符合标准,黄鳝死亡责任谁来负
寻包启事悬赏一万元,事后不肯支付怎么办
汽车买卖未过户,一车变二主
手表遗失未认领,被拍卖后又遭偷,再度认领归何人
失主领取遗失物应付一定的保管费、误工费之类的吗
先借后卖,电视机不幸遭雷击,谁来负责
母子俩共有的汽车撞伤他人,谁来支付医疗费
拾得金戒指,拾得者拒不归还怎么办
购买别人遗失的山羊,应该返还吗
在学校完成的发明,专利权归本人还是学校

第七章 消费者维权——我的权利我做主
“双倍赔偿,大家都去买假货”
购买明知已过期食品,生病住院谁来赔偿
婚礼录像丢失,顾客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售出7日可退货,15日可换货或修理”
满3000元消费可一年健身免费,2个月后免费泡了汤
展销会上“物美价廉”,使用方知原来质次价低
“售出概不退换”,有质量问题怎么办
免费水疗一次,但是精油的费用您得自己支付
“处理品售出概不退换”
只使用一个月,年卡“猝死”
“魅力时尚袋”闷包促销,不适合自己怎么办

第八章 债权债务——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朋友欠款不还又没有借据,偷偷录音是否合法
借条被强行撕毁,其复印件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无息借款给好友,逾期不还要利息
借条和承诺还款的时间都没有注明年份怎么办
原告在起诉状中作出的不利于己方的事实陈述,是否构成诉讼中的
自认
为躲债邻居帮忙打下假欠条,事后以欠条为据让邻居还钱
双方分别举出证据但都不能推翻对方主张,如何认定事实
公司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能否要求股东承担责任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如何清算

第九章 交通安全——为我们出行乘车保驾护航
帮朋友送货导致受伤,谁来赔偿
酒后驾车出事故,双方可以私了吗
受害人家属扣留肇事车辆是否合法
异地被撞,按照哪个地区的赔偿金标准索赔
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应如何处理
驾驶人无证驾驶,将人摔伤谁负责
无证驾驶正常行驶发生交通事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不服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能否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不履行调解协议,受害人能不能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雇佣劳动关系,还是运输合同关系,赔偿责任天壤之别

第十章 劳动、人事——妥善解决争议,保障合法权益
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能否收取风险抵押金
企业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因工致残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维护公共利益,见义勇为致伤也属于工伤
签了“生死合同”能免除工伤责任吗
怀孕就要被炒鱿鱼吗
职工工作期间干私活致伤,是否属于工伤
用人单位扣押职工的身份证合法吗
职工探亲期间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职工在上班途中骑摩托车不慎摔倒能否认定为工伤
门诊病历是否能作为认定工伤的证据
不能胜任工作被解聘,要求补偿金
职工对伤残等级结论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以后应当到哪些医院进行治疗
已经获得民事赔偿,是否还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工作中受到的精神损害,能否要求工伤赔偿
工伤治疗期间工伤职工能享受哪些待遇

第十一章 三险一金——让自己的人生更保险
员工需要自己去缴纳失业保险费吗
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是多少
缴纳了失业保险费却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为什么
“缴费年限”≠“享受失业保险期限”
农民工能享受失业保险吗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还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吗
企业、职工可以拒绝参加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吗
被解聘的职工能否要回自己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军队复员干部怎样办理个人基本养老保险
买房钱不够,能从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里提取现金吗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如何选择医疗机构
哪些药品不属于医疗保险范围
急救车费、护工费等基本医疗保险不支付
住房公积金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企业亏损,可否降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
什么情况下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章 合同——契约必须遵守
假意磋商,造成损失谁来负担
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履行完毕是否有效
未成年人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
定金、违约金和赔偿金
公司未及时收回公章,导致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合同对交易价格不明确,应当如何确定
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义务,义务方应向谁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先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该怎么办
企业濒临破产,要求中止履行合同是否合法
合同中的不可抗力因素

第十三章 担保——担保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债务人不付清债款,债权人享有留置权吗
放弃定金就享有合同解除权吗
差之毫厘,谬以千里——“定金”与“订金”
当抵押物变为赃物,债权人还享有受偿权吗
有关共同共有人的财产抵押权问题
当质物由出质人保管,质权能否得到保护
当质押存单与实际不符,银行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主合同无效,谁来承担责任
在同一物受到抵押和留置时,哪种权利优先实现
当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同时存在时,谁先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四章 土地承包、宅基地等——捍卫土地上的权益
村委会同意建造风景别墅区,中途停建缘何故
“一地两包”,到底应归谁
荒地如今瓜果飘香,未规定终期的合同五年就要被终止
户口迁入城里了,承包的土地要被收回吗
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就没有承包经营权吗
城镇居民可以购买农村宅基地吗
庄稼地能否通行
水往低处流
挖沟安置取水装置需要另交费用吗
承包的土地能否用作抵押借款

后记

精彩书摘

  《百姓生活实用必备丛书 家有律师:百姓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第2版)》:
  送养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需补偿抚育费吗
  【案例】
  圆圆出生于农村,家里兄弟姐妹共六个,生活比较困难,三岁时被父母送给了市里的高某夫妇收养。刚开始的几年,高某夫妇没有孩子,对聪明乖巧的圆圆很是疼爱,哄着、捧着,喜欢得不得了,圆圆的父母也庆幸圆圆被送到了一个好人家。但是四年以后,高某夫妇有了一个自己的孩子,对圆圆的态度开始有所转变了。刚开始是冷言冷语,到后来稍有不顺就对孩子动粗,孩子身上经常青一块紫一块,有时还不让吃饭和不让睡觉。圆圆的生父母知道以后,到高某家里去了解,圆圆哭着喊着要跟生父母回家,圆圆的生父母又心疼又气愤,于是决定和高某夫妇解除收养关系,带圆圆回家。但是高某夫妇说,解除收养关系可以,但是圆圆的生父母必须补偿这四年来的抚养费、教育费等,否则不能把圆圆带走。那么,圆圆的生父母应该怎么办呢?
  【法律依据】
  《收养法》第二条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二十六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第二款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案例分析】
  如果收养人虐待养子女,送养人完全有权利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而且不必支付生活费和教育费。
  根据《收养法》第二条的规定,收养未成年人的目的是为了营造一个温暖和谐的家庭氛围,创造一个在物质上、精神上等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的环境。本案例中,高某夫妇对圆圆打骂、不让吃饭等虐待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圆圆的身心健康。这种情况下,根据《收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收养关系。也就是说,圆圆的生父母作为送养人,完全有权利要求解除高某夫妇与圆圆之间的收养关系。
  对于高某夫妇要求圆圆的生父母补偿这四年来的抚养费、教育费,根据《收养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本案例中,高某夫妇对圆圆打骂、不让吃饭、不让睡觉等,在这种存在虐待的情况下解除收养关系,高某夫妇没有权利要求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教育费等。如果圆圆的生父母与高某夫妇协商无果,达不成协议,根据《收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未经丈夫同意收养弃婴,丈夫有抚养义务吗
  【案例】
  姜某(女)与赵某于2002年登记结婚,但是婚后一直没有生育,双方为此常常发生矛盾。2007年3月份,赵某外出打工。6月份的时候,姜某在没有与赵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自行接收了他人丢放在医院门口的女孩,并且一直抚养,但是她并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丈夫赵某回家后也一直不肯接受姜某抱回的孩子。2009年5月,姜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赵某离婚,并要求赵某给付孩子的抚养费。赵某对姜某要求离婚表示同意,但是认为姜某自行接收小孩,没有征得自己的同意,对小孩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

前言/序言

  妻子出轨怀孕,丈夫可以提出离婚吗?未婚同居共同购房,男友突然要分手,怎么办?离婚的时候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吗?朋友欠款不还,又没有借据,怎么办?在路上捡到吹风机,使用却被其击伤,谁来赔偿?购买明知已过期的食品,生病住院,谁来赔偿?年卡只用了一个月,美容店老板卷铺盖走人了,怎么办?搭朋友的车发生了交通事故,搭车人的赔偿问题怎么处理?职工在上班途中骑摩托车不慎摔倒,能否认定为工伤?买房钱不够,能从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里提取现金吗?急救车费、护工费等,单位财务科说医疗保险不支付这些费用,为什么?……
  法治时代,每个人无时无刻不与法律发生关系。婚姻家庭、人身财产、消费维权、行车走路、工作、劳动等,我们的一切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约和保护。本书正是针对大家生活中经常遇到而又感到很棘手不知如何去处理的法律纠纷及问题,从婚姻家庭、人身财产、消费维权、工作、劳动、三险一金等方面分类阐述,案例典型、法条明晰、分析透彻,可谓我们家庭生活的好律师。
  本书具有以下五个特点:
  (1)本书经过大量调查研究,涵盖了各领域里最广泛、最常见而又非常棘手的法律问题,案例典型,具有代表性,专门解决生活难题。
  (2)以案说法,通俗易懂,趣味性强。
  (3)每个案例都附有具体的法律条文,维权有据,清晰明了。
  (4)法律人士专业解答,进行案例分析,将难题一点即通,律师与您面对面。
  (5)律师链接:针对一些常用的法律术语、法律知识点扩充讲解,并针对难题、纠纷,为您提示、给您提醒。律师就在您身边,教您防患于未然。
  本书注重资料的准确性、解说的通俗性、内容的知识性和实用性,以方便使用,是我们家庭的好律师。衷心希望每一个家庭、每一位读者能够真正从中受益,学法、知法、懂法、守法,更能学会自觉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公平、公正、合理地处理日常生活中发生的各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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