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2012年我国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在第56条增加了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在我国虚假诉讼案件频发,案外第三人权益屡遭侵犯的特殊背景下,赋予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侵犯其民事权益的相关裁判或调解书的权利,从制度层面加强了对案外第三人权益的救济。相对于域外立法而言,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有着特殊的制度背景,但其在《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仅为一款,过于单一的立法设计无疑增加了制度适用的难度,相关程序规则的粗糙以及多种救济程序并存的混乱局面决定了现有制度存在相当大的完善空间。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应该在原告资格、客体要件、撤销事由、程序构建、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反思与精致化构建,促使其由抽象走向具体从而最终形成规范化的运作。同时还必须厘清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相关制度之间的界限并合理安排其法律适用。在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研究过程中应正确认识并处理第三人利益保护与法的安定性、司法权*等多种价值层面的矛盾与冲突。
作者简介
张丽丽,女,1977年出生,籍贯陕西,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博士,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西安理工大学人文与外国语学院讲师。
目录
绪 论 1
第一节 研究背景 1
一、修法过程以及制度适用中的激辩 1
二、“居心叵测”诉讼的泛滥 3
三、程序保障、诉权理论的发展 4
第二节 研究现状与意义 6
一、研究现状 6
二、研究意义 12
第三节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与创新 15
一、研究思路 15
二、研究方法 17
三、创 新 18
第一章 第三人撤销之诉概述 20
第一节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概念 20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概念界定 20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相关制度辨析 23
第二节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性质与特征 36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性质 36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特征 40
第三节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构成要件 42
一、须由特定主体提起诉讼 43
二、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原判错误并损害其权益 44
三、第三人非因归责于自己之事由未参加诉讼 45
四、在特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48
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48
六、以原审当事人双方为共同被告 49
第二章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比较法考察 53
第一节 法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 53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依据与目的 54
二、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 56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 59
四、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效果 60
第二节 中国台湾地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 61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目的 62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理论背景 63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要件 65
四、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 68
五、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效力 69
六、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 70
第三节 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基于第三人反对而提起之上诉” 71
第四节 法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区别 72
一、客体方面存在区别 73
二、目的侧重点不同 74
三、理论基础不同 74
第三章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正当性基础 76
第一节 正当性基础现有主要学说 76
一、弥补判决效力扩张的不利影响 76
二、赋予第三人程序保障权 82
第二节 现有学说与中国现状的契合程度 84
一、中国特殊的既判力制度背景 85
二、中国程序保障理论研究和实践之现状 86
三、相关理论在中国发展前景之展望 87
第三节 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正当性基础 89
一、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特定背景 89
二、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特有的正当性基础 98
第四章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与客体 106
第一节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资格 106
一、现有规定不能涵盖所有受生效裁判侵害之第三人 108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资格分类评析 112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资格类型化甄别 123
第二节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 135
一、法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 135
二、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 136
第五章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构建 139
第一节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期间和管辖法院 139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期间 139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法院 142
第二节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和受理 143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 143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受理 147
第三节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 150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判组织形式 150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程序 151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范围 154
第四节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裁判 156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裁判形式 156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判决效力 159
第五节 第三人撤销之诉配套程序的构建与完善 176
一、建立诉讼通知制度 176
二、建立对第三人滥用诉权行为的惩罚机制 179
三、明确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费用问题 183
第六章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实践运行 185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规制虚假诉讼之实践 185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原告主体适格之判断 189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纠正原裁判错误之实践 194
结 论 198
参考文献 200
致 谢 211
精彩书摘
第一节 研究背景
一、修法过程以及制度适用中的激辩
2012年我国民事立法、司法中的一件大事即为《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设立则是本次修法的一大亮点,是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创新。法律的修改带来了民事诉讼理论研究新的繁荣,在修改《民事诉讼法》前后涌现了大量民事诉讼理论研究的论著,研究者们论辩、对话、沟通,不同内容的思想碰撞成为此阶段民事诉讼理论研究的一大特征。在修改《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关于应否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是颇有争议的问题。虽然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和中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已经设立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但相关的质疑和争论始终存在,相关质疑、争论主要针对的是制度设立的必要性和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在中国台湾地区2003年修改“民事诉讼法”前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设立成为最有争议的问题之一,争论尤其激烈,异议之声连连。在明确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后,反对者们指出对于这项崭新制度,“立法”过于仓促,思虑未尽周密,是对域外法律的失败移植。在中国《民事诉讼法》修改讨论的过程中,关于应否增设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理论界争议很大,反对者们认为法院判决的终局性和司法权威不容贬损,我国完全可以通过调整再审申请主体的范围,完善再审程序来对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予以救济,对于否定虚假诉讼判决而言,利用再审程序应为最佳路径。第三人撤销之诉只有在法国和中国台湾地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所规定,在域外鲜有规定的情形下,中国设立此制度的必要性值得商榷。而赞成设立该制度的学者则结合中国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泛滥的现状,认为一味对再审范围的扩张并非好事,由此而来的负面影响不容忽视,如救济成本的增加,再审制度运行的负担等。而第三人撤销之诉对于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遏制,对于第三人权益的保障等均能起到独特的作用,具有其他救济程序不可比拟的优势。赞成者们还从第三人权益保护的目的出发,在《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中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具体条文进行了构想与设计。在修法后以及2015年《民诉法解释》通过前后,第三人撤销之诉仍然是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的热点问题,学者们结合民事诉讼司法实践,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适格问题,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要件以及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运行状况等结合民事诉讼基本理论进行了深入剖析,对制度的进一步构建与完善各抒己见,为我国日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完善奠定理论研究的基础。
二、“居心叵测”诉讼的泛滥
近年来,诉讼主体滥用诉权、恶意进行诉讼已然成为困扰我国民事诉讼司法实践的重大难题。利用虚假自认、虚假陈述或者诉讼欺诈等诉讼手段影响诉讼进程,从而谋取不当利益的情形屡见不鲜,导致事实真相被严重蒙蔽。在实践中出现的此类诉讼具体有3种,即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和冒名诉讼。有学者认为,虽然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和冒名诉讼这3种情形都可以归为诉讼主体滥用诉权的范畴,但其中的虚假诉讼与另外两者的情况有所不同,因为其是在诉讼外的第三人不知晓诉讼存在的情况下发生的,其判决一旦确立,就必然损害该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从广义的角度来理解,冒名诉讼和虚假诉讼应该都可以被纳入恶意诉讼的范畴,虚假诉讼、冒名诉讼的行为人都是通过侵害案外第三人权益的方式充分体现了“恶意”的。所以本书在下面的论述中,在不引起歧义的情况下,统一用恶意诉讼来指代此类诉讼。在理论上,判决效力的相对性决定了某一生效判决只针对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产生约束力,诉讼外的第三人一般不会受到他人之间判决的直接影响。但问题的关键在于,虽然判决效力的相对性问题在理论研究中早有涉及,但我国并未真正确立判决效力相对性原则,无论是实务部门,还是普通民众,其对判决效力的相对性都缺乏一定的了解,所以,在实践中才会频现恶意诉讼侵害第三人权益的情形。
三、程序保障、诉权理论的发展
程序利益概念是随着中国程序理论研究的深入而出现的一个法律概念,特别是在学者们将视野转向程序的利益保障机能之后,程序利益的概念得到普遍重视。对于民事诉讼中的主体来说,其可以在请求受案法院维护其实体利益的同时,对其相关的程序利益也予以维护。也就是说,从维护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受案的法院在一个方面应该履行发现真实的义务,同时其在另一方面亦应保障当事人的相关程序利益。在此方面,中国台湾地区的程序利益保障理论为大陆的相关研究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中国台湾地区的程序利益保障理论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台湾学者邱联恭是程序利益保障理论的提倡者,他对程序利益概念进行了比较系统、详细的论述,其认为:“有关民事诉讼制度应如何建构或运作之审判实务及理论学说中,向来使用诉讼经济之概念者,多系为达成其避免程序重复或减轻法院负担之目的,借此寻求正当化之根据,而鲜见其表明系出于保护当事人利益之意图,此种态度之所以形成,或许肇因于传统上论者对于当事人应如何保障其程序主体地位一事欠缺认知;或许亦由于受德、日等国学说上有关诉讼经济之向来持论所影响,而有其法制继受沿革上原因,因此,不难察知向来看重诉讼经济之概念者,多指向于试图用以达成其禁止、限制或约束当事人为某诉讼行为,借此处理其应否在诉讼程序上受某项制约之问题。于此,论者既未意识到应如何积极设法容许或便利当事人为某行为,以保护其正当利益或使其有机会追求系争实体法上利益以外之程序法上利益,亦非图谋厘清法院负担之减轻与当事人利益之保护等二者,在目的指向上,有何优劣先后之关系或孰轻孰重。”诉权理论产生于大陆法系国家,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界,诉权理论一直颇受重视,学者们围绕诉权理论进行了大量深入的探讨、研究。与诉权理论相关的实践问题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界也受到相当程度的重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是对权利受到生效裁判侵犯的第三人权益的救济与维护,也是其诉权保障的一部分,第三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提起撤销之诉的权利。诉讼目的论、诉权论和既判力本质论被认为是传统民事诉讼的三大基本理论。诉权理论回答的是“当事人为什么可以进行诉讼”这一基本理论问题,无论是现代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其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的独立和相关体系的构架,在很大程度上与诉权理论中的权利保护请求权说和本案判决请求权说是分不开的。应该明确的是诉权不应仅具有理论性,也应该是一个现实问题。我国以往关于诉权的理论研究过于抽象,没有与民事诉讼的具体制度和司法实践相结合,在实践中滥用诉权的现象也非常普遍。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程序权利的保障,对民事司法提出了更高要求,从而直接或间接地保障了当事人的诉权,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设立即可说明此立法新动向。
第二节 研究现状与意义
一、研究现状
在大陆法系内部,法国和德国的民事立法模式完全不同,它们的民事立法和民事诉讼理论也有所区别。目前仅有中国台湾地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法国对第三人撤销之诉作出了规定,就其规定先后顺序来看,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率先规定了这一制度,中国台湾地区也将其引入2003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之中,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则在其非常上诉制度中规定了“基于第三人反对而提起之上诉”。此外,日本旧《民事诉讼法》中有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后来在其新《民事诉讼法》中取消了这一制度。法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是第三人为保护本人利益免受某判决的侵害而提起的要求撤销或变更该判决的诉讼,其是对已经确定的判决中的相关事实或法律问题提出质疑,是一种具有补救性质的救济手段。法国学者分别从判决效力的扩张和诈害诉讼的防止两个基本方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展开了研究,具体涉及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客体、审理程序、判决效力等问题。中国台湾地区理论界就是否应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这一问题曾进行过激烈且深入的争论。邱联恭教授在民事诉讼法研讨会中多次论及应参考法国的立法规定设立该项制度,以增强对第三人的事后程序保障。其主导的“新程序保障论”对台湾传统的民事诉讼制度及理论进行了批判性反思,认为受大陆法系的德国和日本等国传统上对于诉讼经济的侧重和过分偏爱,中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相关理论也在理念上非常注重诉讼经济,而忽视了诉讼当事人的程序上的主体地位。基于这一反思,邱联恭教授提出了一整套对中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制度的建构产生深远影响的程序保障的基本理论。正是在这种思潮的影响下,中国台湾地区最终确立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但是仍有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中国台湾地区的制度及实践现状与法国均有根本不同,不应设立该制度。其中对此反对最为激烈的当属中国台湾地区前“司法院大法官”、著名法学家姚瑞光老先生,他曾经措辞严厉地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设立是“儿戏立法”“荒唐创法”。但是最终在程序保障论的有力支撑下,中国台湾地区还是设立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学界普遍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目的是与职权通知制度相配合,共同配套形成对第三人利益的事前和事后程序保障体系,并达到对“纷争一次解决”与“程序保障”的调和。在该制度设立已成定局的情况下学界转而开始探讨其程序构建与司法适用等具体问题,涌现了大量的相关论著。相比而言,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于第三人反对而提起之上诉”的立法目的较法国、中国台湾地区更直接,范围却更狭窄,其是为了使第三人在当事人进行欺诈诉讼侵犯其权益、且法院对该欺诈行为不知情时,有提出上诉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
中国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由于第三人撤销之诉并非大陆法系国家普遍设置的诉讼类型,因此理论界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研究并未充分展开。在修法过程中,学术界开始对这一制度给予关注,各种研究成果涌现,对该制度在中国的设立有赞成也有反对。反对者们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并不适合中国当前司法实践的现状,再审程序在中国已经有被肆意提起的危险,其开放性使得再审程序实际发挥了普通救济程序的作用,对法院裁判的终局性和权威性均形成了不小的冲击和威胁,在此背景下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设立,无疑会更加破坏生效裁判的终局性和权威性。我们可以通过调整再审申请主体的范围、完善再审程序来对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障。中国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程序保障的理念和制度等都与中国台湾地区存在本质区别,对域外立法的盲目借鉴和移植并不可取。学界普遍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在性质上属于形成之诉,是一种特殊救济程序和事后救济程序。赞成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学者们基于遏制恶意诉讼和保护第三人权益的现实需要,主要结合法国、中国台湾地区的现有制度及其运行状况介绍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背景、内容,探讨其在中国的解释适用。其认为一味扩大再审范围会导致救济成本的增加,不利于再审制度的正常运行,而建立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不仅可以解决恶意诉讼判决导致第三人权益受损的问题,也可以有效地解决判决效力扩张情形下对第三人程序权和实体权的事后救济问题。赞成者们基于规范分析的视角,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意义、性质、特征、主体、客体、程序及判决效力等基本问题进行了详细、深入的分析,其还从第三人权益保护的目的出发,在《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中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具体条文进行了构想与设计。在新形势下针对现实中恶意诉讼泛滥的现状,为了加强对受损害的第三人的救济,修改后中国《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在立法上已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理解和适用就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当下必须予以关注的问题。理论界将研究重点集中于对现有立法规定的评析以及对制度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的探讨。学者们从原告资格、程序构建、判决效力等方面对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进行了反思,并提出了具体的制度完善和构建设想。研究重点围绕以下问题:首先,程序构建问题。程序构建问题是学界重点讨论的问题,学者们结合《民诉法解释》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对已有程序事项进行了细化研究,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查与受理、审理程序以及判决的效力等法条未规定的事项进行了深入探讨。有学者主张借鉴中国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查与受理、审判程序等准用再审之诉的规定,但有学者对此强烈反对,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属于对第三人的初次救济,应适用普通程序,更多的学者只讨论程序构建的理论基础,而未对程序的具体构建下结论。其次,原告资格问题。原告资格关涉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否能有效运行,是否会被滥用等重要问题,学者们一致认为现有法条将第三人撤销之诉限定于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存在很大问题,不利于实现立法目的,有必要从立法本意出发对原告适格问题进行合理解释并构建新的原告适格标准。但就如何重构却缺乏深入探讨。最后,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其他第三人救济制度的适用顺序与关系问题。关于这一问题学界观点不一,有主张赋予第三人程序选择权的,有建议明确各制度适用先后顺序的,也有探讨取消其他相关制度的。2015年《民诉法解释》对相关问题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明确,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的,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同时还规定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总体来说,目前理论界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探讨非常热烈,但在如何协调其与已有制度关系、原告适格标准、如何处理前诉与后诉的关系、请求权基础等方面尚缺乏进一步深入、系统的探讨,有待于更深层次的研究以形成大致统一的观点与看法。
二、研究意义
研究第三人撤销之诉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
1.理论价值
首先,本研究有利于拓展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研究的视野。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处分原则等基本原则有着内在的联系,其与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案外人执行异议、案外人申请再审等制度也密切相关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互相重合。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研究必然涉及生效判决的确定性、法律关系的安定性、第三人利益保护等诸多价值之间的平衡问题,将对我国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民事判决既判力制度等具体制度的构建或完善产生积极影响,并为其提供理论上的阐释与支撑,从而彰显民事诉讼的司法救济
功能。
其次,本研究是对我国第三人权益保障的方式及强度的重新思考。我国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对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主要通过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异议制度以及案外第三人申请再审制度等进行,但这些制度在保护第三人权益方面都存在相应问题。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设立填补了原有制度在第三人利益保护上的空缺与不足,在恶意诉讼泛滥的背景下为合法权益受恶意侵害的受害人提供了合法的救济渠道,对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和事由的规定,也体现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相关制度在权益救济上的自然延伸与衔接。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设立使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中形成了对案外第三人权益保护的更为完整和立体的体系。
最后,本研究是对我国传统民事诉讼制度设计的反思。传统的民事诉讼制度在设计时,对于诉讼的公共性和社会性考虑的并不多,而非常注重诉讼对当事人的影响。然而在恶意诉讼泛滥的大背景下,一项生效的裁判经常会在事实认定或判决结果中侵犯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从而违反程序保障原理并对诉讼的公共性、社会性产生负面影响。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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