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債法總則是關於債的一般規則。傳統債編模式主要是以閤同法為中心建立起來的,債法體係主要圍繞閤同法進行結構設計,錶現為強烈的閤同法主導型的結構。債法總則大量替代瞭閤同法總則的內容。本書作者主張仍然保留債的概念和債法總則,並強調債的一般規則對閤同法的指導作用。我國債法總則的設計,應當將本來應當屬於閤同法總則的內容迴歸閤同法,將僅僅適用侵權法的內容迴歸侵權法。債法總則中主要規定的是債的發生原因、標的、種類、效力、變更、保全、轉讓、消滅等。本書共分三篇17章,完整呈現瞭作者在債法總則領域的係統研究和深入思考。
作者簡介
王利明,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教授,博士生導師,兼任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法學學科評議組成員兼召集人、中國法學會常務理事,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會長、九屆、十屆、十一屆全國人大代錶、九屆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委員,十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十一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委員會委員,教育部全國高等學校法學學科教學指導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副主任,*高人民法學特邀谘詢員,*高人民檢察院專傢谘詢員,公安部特邀監督員,建設部法律顧問,北京市政府專傢顧問團成員,北京市公安局專傢谘詢員,福建省政府顧問,北京市仲裁委員會副主任。
目錄
目錄
第一編 債法基本原理
第一章 債之概述
第一節債的概念和特徵
第二節債的要素
第三節債的效力
第四節債與責任
第二章 債法概述
第一節債法的概念和特徵
第二節債法的曆史發展
第三節債法的體係
第三章 債的分類
第一節典型之債與非典型之債
第二節種類之債和特定之債
第三節金錢之債和非金錢之債
第四節本金之債和利息之債
第五節選擇之債和簡單之債
第六節繼續性債務和非繼續性債務
第七節方式性債務和結果性債務
第四章 多數人之債
第一節多數人之債概述
第二節連帶之債與按份之債
第三節可分之債和不可分之債
第二編 債的發生
第五章 債的發生原因的一般理論
第一節債的發生原因概述
第二節意定之債與法定之債
第六章 閤同之債與侵權之債
第一節閤同與閤同之債
第二節侵權行為與侵權之債
第三節閤同之債與侵權之債的關係
第四節侵權法的擴張對債法體係的影響
第七章 締約過失之債
第一節締約過失之債概述
第二節締約過失之債的構成
第三節締約過失行為的類型
第四節締約過失責任與其他責任
第五節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範圍
第八章 無因管理之債
第一節無因管理之債概述
第二節無因管理的分類
第三節無因管理與相關製度的關係
第四節無因管理的成立要件
第五節無因管理的效力
第六節無因管理之債的消滅
第七節準無因管理
第九章 不當得利之債
第一節不當得利之債概述
第二節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與其他請求權
第三節不當得利的成立要件
第四節給付型不當得利
第五節非給付型不當得利
第六節不當得利之債的效力
第七節不當得利返還義務的排除
第十章 非典型之債
第一節自然債務
第二節懸賞廣告
第三節法定補償義務
第四節獲利返還之債
第三編 債的效力
第十一章 債的履行
第一節債的履行概述
第二節債務履行的原則
第三節債務履行的主體
第四節債務履行的標的
第五節債務履行的時間和地點
第六節清償抵充
第十二章 債的變更
第一節債的變更概述
第二節債的變更與和解協議
第三節債的變更的效力
第十三章 債的移轉
第一節債的移轉概述
第二節債權轉讓
第三節債務承擔
第四節債權債務的概括移轉
第十四章 債的擔保
第一節債的擔保概述
第二節保證閤同概述
第三節保證閤同的成立和生效
第四節保證閤同的主體
第五節保證閤同的內容
第六節保證閤同的效力
第七節保證責任
第八節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
第九節共同保證
第十節最高額保證
第十五章 債的保全
第一節債的保全概述
第二節債權人的代位權
第三節債權人的撤銷權
第十六章 債務不履行
第一節債務不履行概述
第二節債務不履行責任的構成要件
第三節債務不履行的責任
第四編 債的消滅
第十七章 債的消滅
第一節債的消滅原因概述
第二節清償
第三節抵銷
第四節提存
第五節免除
第六節混同
第七節更新
主要參考書目
精彩書摘
法國學者達維德指齣,“債法可以視為民法的中心部分”①。債法總則是關於債的共通性規則的規定,確立瞭債的一般規則。其是基於總分結構,在區分債法總則和分則的基礎上形成的。所謂總分結構,就是指按照提取公因式的方法(von die Klammer ziehen或 von die Klammer setzen),區分共通性規則與特殊規則,將共通性規則集中起來作為總則或一般規定,將特殊規則集中起來 編為分則或作為特彆規則加以規定.② 總分結構原本是就民法典體係構建而確立的理念和技術,《德國民法典》起草人在藉鑒這一理念的基礎上,在民法典中首創瞭債法總則。在我國民法典製定過程中,就是否設置債法總則,一直存在爭議。1999年的《閤同法》是在統一瞭原有三部閤同法的基礎上所形成的內容完整、體係嚴謹的法律,它對閤同的訂立、閤同的效力、閤同的履行、閤同的變更和轉讓、閤同權利義務終止、違約責任等作齣瞭規定,形成瞭相對獨立和完整的閤同法體係,這與傳統大陸法係的債法總則僅將閤同作為債的發生原因進行規定存在明顯區彆。在閤同法體係形成以後,債法總則的內容大多被閤同法總則所涵蓋,因此,我國2002年的民法典草案(第一次審議稿)在第三編和第八編中分彆規定瞭“閤同法”和“侵權責任法”,但並沒有規定單獨的“債法總 則”。2009年《侵權責任法》的頒行采納瞭侵權法獨立成編的觀點,構建瞭完 整的侵權責任法體係。因為我國已經頒布瞭獨立的《閤同法》、《侵權責任法》,且正在製定的民法總則也要規定法律行為製度,這些內容都涉及債權債務關係,因而是否有必要設置債法總則,就值得考慮。但本書認為,在我國未來民法典之中仍有必要設置債法總則。 債法總則的設置符閤我國自清末變法以來的立法傳統。我國自清末變法以來,一直藉鑒大陸法係國傢特彆是德國的立法經驗,在《大清民律草案》等多個民法典草案中設置瞭獨立的債法總則。1930年舊中國民法的債編共分為兩章:通則和各種之債,共604條。其中所謂“通則”即為債法總則。該法典雖 經多次修改,但總分結閤的體係一直保存瞭下來。新中國成立以後至《民法通則》頒行前的四次民法典草案中都有債法總則的規定。1986年《民法通則》在“民事權利”部分規定瞭債權且在相關規則的排列上明確體現瞭總—分結構的安排,錶明立法者對未來民法典的構建仍然承認債法及其總則為民法典的重要內容。這些都錶明,設置債法總則已經成為我國的立法傳統,我國未來民法典編纂應當尊重這一傳統。債法總則的設置有助於提升民法典的體係性。德國學者Reiner Schulze認為,債法的總分結構的優點首先在於,其有利於減少債法規則的重復,增加民法典的體係性,便利債法規則的適用。① 民法法典化其實就是體係化,而體係化的標誌之一是債法總則的設立。體係化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體係整體結構的 和諧一緻,債法總則的設立可以使債法總則製度與民法的其他製度相互銜接,從而實現民法典體係的內在統一。具體來說,設立債法總則對於構建民法典體係的意義主要錶現在:一方麵,有利於整閤債法自身的體係。債的概念和基本製度可以為具體債法製度提供一個具有統領意義的框架,在這個框架之下,具體債的製度得到指引,並形成一個有機整體。如果不設立債法總則,則閤同法、侵權責任法等具體債法製度中的共性內容難以得到體現,不利於對這些製度的係統把握。② 因此,債法總則所設立的共通性規則可以滿足債法體係性的 要求。另一方麵,有利於構建財産權製度的體係。財産權製度主要包括物權法律製度和債權法律製度。債權是相對於物權而言的,債權和物權是民法上兩種非常重要的權利,既然在民法典中設立物權編,自然應當設立債權編或債法總則編,否則,民法典的體係將顯得支離破碎、極不對稱,而且可能使規範財産流轉關係的法律散亂無序,這也不利於對財産關係的正確認識和理解,從整體影響民法典體係的和諧和體係化程度。③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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