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书对日本文化法治历史变迁做了梳理,并剖析了日本文化行政法治以及公共文化服务的法律保障实施现状;重点从电影、音乐、广播电视、出版、游戏、广告和互联网七个文化产业领域入手,梳理了日本上述各领域的法律制定缘起、具体内容及其发展沿革和实施情况,探讨了日本政府及各行业协会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以及举措;分析了日本文化法治存在的问题,对其未来发展进行了展望,并提出了可资中国借鉴之处。
作者简介
魏晓阳,女,中国传媒大学文化发展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文化立法研究中心(筹)主任,中国传媒大学媒介法规与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宪政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北京市宪法学会理事,新加坡国立大学、加拿大维多利亚大学法学院和日本北海道大学高级访问学者。
目录
第一章 日本文化法治概述
第二章 日本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治
第一节 日本公共文化服务法制体系及其内容
第二节 日本公共文化服务法律实施
第三节 日本公共文化服务法治未来展望
第三章 日本电影产业法治
第一节 日本电影产业概述
第二节 振兴日本电影产业的公法规范
第三节 日本电影产业相关主体之间的私法规范
第四节 日本电影发行中的自主规制
第五节 日本电影产业的未来展望
第四章 日本音乐产业法治
第一节 日本音乐产业概述
第二节 日本音乐产业法律体系及其内容
第三节 日本音乐产业法律法规实施现状
第四节 存在问题与展望
第五章 日本广播电视产业法治
第一节 日本广播电视产业概述
第二节 现行的日本广播电视法律体系
第三节 日本电视广播产业实践中的法律问题
第四节 日本广播电视法治的未来展望
第六章 日本漫画出版产业法治
第一节 日本漫画出版产业概况
第二节 日本漫画出版产业法律规制研究
第三节 振兴日本漫画出版产业法律与政策研究
第四节 日本漫画出版产业中的私法制度
第五节 日本漫画出版产业法治的未来展望
第七章 日本游戏产业法治
第一节 日本游戏产业的概况
第二节 日本游戏产业法律体系及其内容
第三节 日本政府促进游戏产业相关政策
第四节 日本游戏业界协会的推进措施
第五节 日本游戏产业法治的未来展望
第八章 日本广告产业法治
第一节 日本广告产业与法治状况概述
第二节 日本广告产业法治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三节 日本广告产业法治与公正竞争
第四节 日本广告产业法治与其他权利保护
第五节 日本广告的伦理标准
第六节 日本广告产业法治展望
前言/序言
序
日本的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中的绝大部分领域处于世界领先位置,动漫游戏等领域更是独树一帜、引领世界潮流,究其原因,相对成熟和完善的法治环境可谓功不可没。在探讨日本文化发展的法律背景之前,笔者想先追溯一下“文化”和“文化产业”在日本的起源。
“文化”是中国语言系统中古已有之的词,其中“文”的本义指各色交错的纹理。例如,《易·系辞下》载:“物相杂,故曰文。”《礼记·乐记》称:“五色成文而不乱。”“化”,本义为改易、生成、造化,如《庄子·逍遥游》:“化而为鸟,其名曰鹏。”而“文”与“化”并联使用则较早见于战国末年儒生编辑的《易·贲卦·彖传》:“(刚柔交错),天文也。文明以止,人文也。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西汉以后,“文”与“化”方合成了一个整词,如《说苑·指武》中“圣人之治天下也,先文德而后武力。凡武之兴,为不服也”;“文化不改,然后加诛”。由上看出,“文化”在古汉语的本义是“以文教化”,指对人的性情的陶冶和品德的教养。
虽然“文化”早在古汉语系统中出现,但是其内涵与现代意义的“文化”仍略有区别。第二次世界大战时,美国的文化人类学的发展将“文化”这个概念发展为关于人类行动的社会性和历史性的观念和行为模式,随后人类学家克莱德·克拉克洪(Clyd Kluckhohn)和心理学家乔治·凯利(George Alexander Kelly)对“文化”做了以下界定:“文化是后天和历史形成的有关外部和内部生活样式的体系,是属于一个集团全部或特定人数共有的。”可以说,现代意义的“文化”已经成为“一个社会的知识、信仰、法律、道德、习惯等复杂的综合体”。而最早使用现代西方意义的“culture”这个概念可以追溯到古罗马哲学家马库斯·图留斯·西塞罗(Marcus Tullius Cicero),西塞罗使用了种庄稼的比喻将“culture”视作对心灵的教化或培养,实际上,现代的“culture”仍然有“耕耘”这层意思。
那么现代汉语语境下的“文化”一词何时由西方引进到日本呢?根据日本著名学者五十岚昌行的考证,当代意义上使用的“文化”这个词最早在日本大正年间,即20世纪初开始使用的。1883年明治维新期间,为了让国民的风俗习惯与西方更加接近,政府在东京设立了鹿鸣馆作为接待外国人的场所,从此开启了日本的“鹿鸣馆时代”,也就在此段时期,日本开始使用“开化”这个接近于现代“文化”词义内涵的词语。20世纪初时,作家井伏鳟二和坪内逍遥、早稻田大学的片山伸教授都曾经使用了“文化”来翻译德语的“kultur”。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当时的哲学学者桑木严翼曾经在翻译康德的概念论哲学时采用了“文化”和“文化价值”等词语。此外,当时的德语“kultur”是与文明“zivilisation”(文明)分开来的,德国的哲学和社会学家认为“zivilisation”是基于契约型社会结合的“大都市生活”的“文明”,而“kultur”是基于“村落生活”的文化,换言之,“文化”更接近于“精神层面”,而“文明”更接近于“物质层面”,二者的区别也被日本学者所吸收和采纳,从而使“文化”这个词带有了鲜明的德国色彩。
下面来看“文化产业”这一概念在日本的起源。据日本学者考察,“文化产业”一词最早于20世纪后半叶时由德国哲学家麦克斯·霍克海默(Max Horkheimer)和狄奥多·阿多诺(Theodor Ludwig Adorno)提出,他们在对当时的电影、广播和杂志等商业性文化进行批判时使用了“文化产业”一词。自此之后,日本也将其由德语翻译至日本。然而,20世纪60年代,日本正经历高速经济发展时期,当时的社会普遍过分重视物质性的价值。为了纠正这一错误倾向,构建成熟的日本社会,日本政府提出应当让国民对精神价值更加关心,同时开始致力于改变文化行政,并进行产业层面的文化意识改革。自此之后,日本逐渐吸收和引进了国际公认的文化产业概念,当代日本的文化产业内涵在通常情况下包括了音乐、电视、电影、出版、录影等受著作权保护的产业。
由上我们可以看出,“文化”以及“文化产业”一词在日本先后经历了哲学层面和经济学层面的变迁,这种变迁从一个侧面证明日本可能是亚洲最早吸收现代意义的文化以及文化产业概念的国家,也同时奠定了日本长达一个多世纪的文化法治历史进程,更为日本发展当代文化产业奠定了良好的思想和社会认识的基础。
自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日本的文化产业经历了飞速发展,自2007年以来一直在2000亿美元左右徘徊,2011年以来呈现小幅稳定增长,2015年预计超越2000亿美元市场规模。其中,电影、动画、电视节目、游戏、书籍等文化创意产业的市场规模在12兆日元左右,这一规模仅次于美国,位居世界第二(2012年)。近年来,因为少子、高龄化和经济不振的问题,其规模一直在负增长。在影像产业中,影像软件的市场规模约0.5兆日元,电影约0.2兆日元,电视节目及相关服务约3.5兆日元,其他通信业务等约0.2兆日元,音乐软件约0.5兆日元,ktv市场约0.5兆日元,音乐会门票为0.2兆日元,广播电台相关服务为0.1兆日元,移动电话、网络通信约0.1兆日元。游戏产业的市场规模为:游戏软件约0.3兆日元,网络游戏约0.4兆日元,手机游戏约0.2兆日元,街机游戏约0.5兆日元。图书、报纸、图像、教材的市场规模如下:书籍约0.8兆日元,杂志约1.2兆日元,广告传单约0.2兆日元,报纸约1.6兆日元,其他约0.9兆日元。此外,文化产业对日本其他行业产生了巨大经济波及效果,据日本民间机构的初步统计,文化产业对于制造业等非自身产业的波及规模达到了自身规模的约1.7倍。但是另一方面,从日本文化产业向海外拓展的情况来看,虽然其文化创意在海外受到很高评价,但是向海外输出率仅5%,与成长中的亚洲诸国的需求仍有很大差距,其中向海外输出动画的比例最高,达到了全部输出节目中的47%,而电视节目仅占总输出的0.5%。
当代日本文化产业呈现上述蓬勃发展有多种原因,其中地方政府自下而上的积极推动、中央政府的积极鼓励政策、文化产业业界和协会的努力呼吁都是重要的推动原因。而究其法律原因,日本文化法治体系的完备和成熟是重要的根源所在,这些法律体系为日本的公共文化服务和文化产业提供了重要依据,同时也为政府与文化产业关系的法定化提供了可能性。
对于正在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的中国而言,在寻找与高度发达的科技和历史多样性的文化相适应的文化产业新业态和构建新的文化产业方面,日本的法治建设值得深思。一言以蔽之,日本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经验之一就是文化政策的法治化。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初,日本出于对二战教训的反省,政府不介入文化发展领域,但是到20世纪80年代,日本开始认识到文化作为产业发展的重要性,政府开始对文化事业振兴发挥重要作用。2002年,终于出台了两部文化领域的基本法律,并为日本文化政策推动文化产业奠定了重要基础。
相比之下,中国文化产业发展相对滞后,文化产品缺乏创新,导致在世界文化市场上竞争力的疲乏。作为GDP世界第二的大国,文化产业作为国家的“软实力”象征却并没有在中国得到相应的发展,这与中国作为传统文化大国的身份不相匹配。究其法律上的原因,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首先集中解决的是经济发展领域的问题,法律所关注的重点在于如何促进、维护市场经济体制,而文化领域的立法则相对滞后,事实上文化立法在数量上还不足人大立法的1%。这一现象直到20世纪末才取得理论突破,进入21世纪,“十三五”规划纲要将公共文化建设发展到更高的阶段,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律呼之欲出,但是文化产业领域的立法仍然相对滞后,这使得中国促进文化产业政策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打了不少折扣,新的文化业态也不能得到蓬勃发展,因此,中国应当尽早出台文化产业促进法,并形成有中国特色的中国文化产业法治体系,为中国文化产业的规范与创新做出积极贡献。
2016年正值中国传媒大学文化发展研究院建院十周年,本书借此东风得以出版,首先要感谢文化发展研究院院长范周教授的高瞻远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周琼女士更是对本套丛书倾注了大量心血,编辑李兰生老师与我们多次校对书稿的内容,在注释体例等问题上严格把关。本书的五位合作者与我分别承担了以下章节的写作。魏晓阳:中国传媒大学文化发展研究院,承担第一章写作;郭薇:日本北海道大学法学研究科助教,承担了第二章、第五章的写作;张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助理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承担了第三章写作;顾昕:日本北海道大学博士,承担了第四章写作;黄宇骁,日本北海道大学法学研究科博士前期课程在读,承担了第六章和第七章写作;邓乾坤:日本北海道大学法学研究科博士生在读,承担了第八章的写作。对以上作者的辛勤付出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此外,北海道大学顾昕博士对于本书的作者征集和统稿付出了巨大努力,没有他的帮助,本书恐怕难以在这么短时间内顺利成册。最后,在读研究生张灵雨、李淑雅、郭会贤三位同学对本书的文字进行了精心校对,也一并对他们表示感谢。
魏晓阳
于西山庭院揽月园
2016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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