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院2016年度案例:人格權糾紛(含生命、健康、身體、姓名、肖像、名譽權糾紛) epub pdf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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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傢法官學院案例開發研究中心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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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4-12-22

商品介绍



齣版社: 中國法製齣版社
ISBN:9787509371718
版次:1
商品編碼:11928368
包裝:平裝
開本:16開
齣版時間:2016-04-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318
字數:26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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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籍描述

編輯推薦

  1.作者*威
  國傢法官學院案例開發研究中心持續20年編輯瞭享譽海內外的《中國審判案例要覽》叢書,自2012年起推齣《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叢書,旨在探索編輯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彌補當前各種案例書的不足。
  2.規模強大
  今年推齣20本,含傳統和新近的所有熱點糾紛,這些案例是從*guo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審結的近萬件典型案例中挑選齣來的,具有廣泛的選編基礎和較強的代錶性。
  3.內容獨特
  不再有繁雜的案情,高度提煉案情和裁判要旨,突齣爭議焦點問題。
  不再有冗長的分析,主審法官撰寫“法官後語”,展現裁判思路方法。
  本叢書為法官、檢察官、律師、執法人員等辦案權*參考;法官、檢察官、律師、執法人員培訓推*教程;社會大眾學法用法*佳指導;圖書館、教學科研機構配備精品。

內容簡介

  本書所選案例均是國傢法官學院從各地2015年上報的典型案例中挑選齣來的精品案例,*麵涵蓋該領域常見糾紛內容。案情凝練,並由主審法官精心撰寫裁判要旨與法官後語,可讀性、適用性強,能幫助讀者*大限度地節約查找和閱讀案例的時間,獲得真正有用的信息,為法官、檢察官、執法人員、律師、法律顧問辦理相關案件以及案件當事人處理糾紛必備參考書。

目錄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
(一)未成年人人身損害
1.少年被侵權緻麵部留有疤痕獲得精神撫慰金的認定
——範某某訴陳甲等健康權案2.未成年子女在父母離婚後傷亡,撫養一方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唐桂英訴桂林富瑞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等生命權案3.因管教失當緻未成年人自殺該如何區分責任
——王文章、龐開傑訴王文俠等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案
4.未成年人的誤工費如何確定
——李某某訴陳文武等健康權案
5.學生侵權案件中學校責任的承擔
——李某某訴關某等身體權案
6.學生校園內打鬧緻傷的責任分擔
——楊某某訴陽春市實驗小學等健康權案
7.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校受到侵害的責任承擔
——冉某訴鄒某某等健康權案
8.委托監護中被監護人遭受他人損害的責任承擔
——王某某訴王秀珍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案
(二)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損害賠償
9.行政管理機關的安全保障義務
——姚曦、陳愛玉訴霞浦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生命權案
10.行政機關安全保障義務的認定
——覃少花等訴上林縣國土資源局健康權案
11.公共場所管理者的安全保障義務
——宋銘訴廣州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饒祿元健康權案
12.簡易餐點經營者緻傷消費者的安全保障責任
——陳汝雲訴井傑健康權案
13.籃球比賽觀眾人身損害賠償責任認定
——渠誌宏訴寜波市籃球協會、寜波市社會體育指導中心健康權案
14.醫院作為公共場所的安全保障義務及閤理限度界定
——顧林昌訴上海市浦東新區中醫醫院健康權案中國法院
15.遊客被撞受傷,滑雪場部分擔責
——李蓮芳訴王燕等健康權案
16.旅行社安全保障義務的確定
——李佳佳等訴北京永利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生命權案
17.道路經營管理者未及時修繕高速公路防護欄應對由此進入的未成年人發生的交通事故承擔責任
——饒小利、代在全訴四川達渝高速公路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案
18.封閉且未設置安全防護措施空間內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
——呂慶人等訴無锡市通達實驗儀器有限公司、無锡市石油儀器設備有限公司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案
19.消費者使用電梯中受傷,消費者與電梯實際使用人、所有人間的責任承擔
——陳依洛訴福州新華都綜閤百貨有限公司永泰泰盛店、永泰縣昌興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生命健康權案
20.房客齣租屋內一氧化碳中毒身亡,由誰承擔責任
——肖少海、李貴嬋訴熊芳等生命權案
21.小孩鄰傢天井墜亡,房東是否擔責
——姚福明、蘇月娥訴姚米鬥等生命權案
22.房改房侵權責任認定問題
——周艷明等訴廣州造船廠有限公司等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案
23.公共自行車故障緻人損害的責任界定
——潘曉華訴杭州市公共自行車交通服務發展有限公司、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健康權案
24.閤同法無效免責條款在侵權責任法中的作用
——柏興學等訴銅梁縣金鞦老年公寓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案
25.補充賠償責任在第三人侵權案件中的適用
——韓某訴劉某等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案
(三)同飲、同遊者義務
26.共同飲酒人之安全保障義務
——陳某某、阮清珠訴董祥雄等生命權案
27.共同飲酒人的特殊安全保障義務
——柯正貴、柯鼕芳訴姚紅平等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案
28.隱瞞共同飲酒事實造成受害人未及時獲救需承擔法律責任
——張玉欽等訴吳團結生命權案
29.同事間聚餐酒後歸途中意外身亡,所屬工作單位及護送人應否擔責
——黃宗德、梁秀英訴廣星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謝是藝生命權案
30.共同飲酒後因醉酒發生交通事故死亡,其他共同飲酒人未盡閤理注意義務的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白念柱等訴張元臣生命權案
31.共同飲酒召集人對酒駕緻死者應承擔不作為的侵權責任
——何須雲、申朝麗訴舒幫傑生命權案
32.不幸溺水身亡,相邀人是否擔責
——黃行、黃秀蓮訴廣西壯族自治區西林中學等生命權案
33.受害人傷殘除外傷性因素外,還存在自身因素時,損害賠償數額的計算
——牛傢銀訴王秀洪健康權案
34.戶外活動中驢友間的夥伴救助義務及責任承擔
——溫端風、陳張東訴李甫前等生命權案
35.AA製項下利用網絡平颱發起的自助遊中各參與人的責任與義務之認定
——丁培安、鍾潤英訴吳鞦君等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案
(四)承攬人、雇主義務
36.雇傭關係如何認定
——苗學軍訴楊苟啥身體權、健康權案
37.關於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承攬關係與雇傭關係的認定
——羅文武訴吳桂飛、曾亞玉健康權、身體權案
38.雇員修建房屋過程中摔傷緻死,房主與施工方誰該賠償
——黃洪光等訴龍建能、曾韋賢生命權案
39.總承攬人是否應就部分工作承攬人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
——馮德華等訴段平華等生命權案
(五)共同侵權
40.無意思聯絡的侵權行為不構成共同侵權
——孫國棟訴宋玉霞、杜希玉健康權案
41.共同參與危險行為的成員應如何承擔法律責任
——黃永強、謝益連訴龍博偉等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案
42.不真正共同危險行為的認定與責任承擔
——劉洪濤訴中國鐵通集團有限公司南寜分公司、中國聯閤網絡通信有限公司南寜市分公司等健康權案
(六)因果關係認定
43.侵權責任中的因果關係認定
——劉恒蘭等訴郝峰生命權案
44.侵權法上因果關係的確定
——彭某某訴陳某某健康權案
45.侵權案件中多因一果情況下侵權責任的承擔
——張憲全、徐炳蘭訴王勝利等生命權案
46.“多因一果”時如何確定因果關係
——魯鼕萍、薑媛訴趙磊等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案
47.多因一果侵權行為是否承擔連帶責任
——金海燕、孫冠軍訴趙某某等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案48.民事侵權案件中的相當因果關係
——李學州訴申學文身體權案
(七)其他
49.村醫醫療行為的界定及如何承擔損害後果
——陳茂英訴石美群等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案
50.孕期B超檢查有過錯,院方應對受檢方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王麗芬等訴盧氏縣五裏川中心衛生院健康權案
51.托養老人在老人院受傷,老人院應承擔何種責任
——林奕練訴廣州市老人院生命健康權案
52.“氣死人”責任的認定
——韋秀花等訴黃時香生命權案
53.應公安部門的取證請求確定不閤理診療方案,造成患者損害需要
承擔賠償責任
——王杏英訴常州市第一人民醫院、常州公安局鍾樓分局生命權案
54.毛發移植所産生的費用是否屬於必要的後續治療
——王某某訴於某某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案
55.受害人對特殊侵權存在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張玉華、陳某某訴國網四川省電力公司成都市新都供電分公司、師楊富生命權案
56.離婚後主張婚內人身損害賠償是否應當支持
——瀋某訴黃某健康權案
二、姓名權糾紛
57.姓名權是否具備財産性價值,能否繼承及如何維權
——黃人達等訴湖南養天和大藥房企業集團有限公司姓名權案
三、肖像權糾紛
58.如何認定是否侵害公眾人物的肖像權、名譽權
——張某訴廈門思明華美醫療美容門診部、林某人格權案
59.網絡環境下肖像權侵權主體的法律認定
——金某某訴重慶愛德華醫院有限公司肖像權案
60.培訓機構擅自將教師照片印製在招生宣傳冊上構成侵犯肖像權
——成某某訴成都市心飛揚教育谘詢有限公司肖像權案
61.新聞報道是否侵害肖像權的認定
——鄒某某訴海峽導報社肖像權案四、名譽權糾紛
62.單純網絡虛擬主體不享有“名譽權”
——陸某某訴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名譽權案
63.案外人不實陳述是否侵害當事人名譽權的認定
——張某訴周某名譽權案
64.侵犯法人名譽權的司法認定
——上海盛大網絡發展有限公司訴葛某某名譽權案
65.專傢學者的專業批評權與法人名譽權保護的衝突與平衡
——某製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訴李某某名譽權案
66.微信等新媒體侵權構成要件分析及賠禮道歉範圍
——北京格林時代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訴巫某某名譽權案
67.評論類電視新聞節目中言論閤理限度之界定
——張某訴柏某某、江西廣播電視颱名譽權案
68.名譽權糾紛中適格原告與網絡言論邊界的認定
——某大學訴鄒某某名譽權案
69.書寫不利於對方的書麵材料並散發是否構成名譽權侵權
——莫某某訴南寜市江南區平西村民委員會名譽權案
70.舉報行為能否導緻名譽權侵權
——韓某訴高某某、郭某甲名譽權案五、隱私權糾紛
71.公民不願意公開的個人信息是否均為隱私
——趙某某訴張某某隱私權案
六、一般人格權糾紛
72.親人骨灰盒被他人丟失能否要求賠償精神撫慰金
——張全平等訴林龍平人格權案
73.祭奠權的屬性及行使的界限
——耿順剛等訴李健生等一般人格權案
74.違反夫妻忠實義務要承擔精神損害賠償
——餘某某訴鍾某一般人格權案
75.網絡徵婚平颱下性權利侵權的法律認定
——郭某訴汪某某一般人格權案
76.被扶養人有權以自己名義獨立主張被扶養人生活費
——張再東訴雪花啤酒(成都)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權案

精彩書摘

  11公共場所管理者的安全保障義務——宋銘訴廣州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饒祿元健康權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書字號
  廣東省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2014)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63號民事判決書
  2.案由:健康權糾紛
  3.當事人
  原告:宋銘
  被告:廣州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廣州證券公司)、饒祿元
  【基本案情】
  宋銘、饒祿元是廣州證券公司的客戶。2013年10月11日下午,饒祿元和宋銘均在廣州證券公司的中山八路營業部(以下簡稱中山八營業部)各自房間進行股票交易。廣州證券公司嚮法院提供瞭當日下午對中山八營業部的部分監控錄像。根據監控錄像顯示,下午15點35分左右,饒祿元行至監控畫麵上方略偏左走廊拐角處吐瞭一些穢物,接著在走廊中嘔吐2次,最後在樓梯口垃圾筒處又嘔吐,吐畢即拐嚮監控錄像左下方消失在監控畫麵內。對比饒祿元幾次嘔吐的生理錶現,其在上述走廊拐角處嘔吐並不劇烈,從監控錄像中不能清晰地看到嘔吐物。中山八營業部前颱在監控畫麵右下方,樓梯斜對麵,麵嚮屏幕下方,距離垃圾桶約為走廊的寬度,從監控錄像看,饒祿元在樓梯口及垃圾桶嘔吐時未被前颱工作人員看見。當日下午約15點43分,宋銘正常行至上述走廊拐角處(宋銘的房間恰巧在拐角位置,其稱為上廁所),拐彎時踩到饒祿元嘔吐物而摔倒,當即無法自行起身。事故發生後,中山八營業部及時協助將宋銘送往醫院救治。訴訟中,法院應宋銘申請,委托中山大學法醫鑒定中心對宋銘的傷殘程度進行鑒定,中山大學法醫鑒定中心作齣穗司鑒字20140200100330號鑒定意見書(內頁編號為“中大法鑒中心[2014]臨鑒字第L48830號”,以下簡稱L48830號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宋銘從參照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標準,評定為九級傷殘。
  宋銘主張廣州證券公司與饒祿元對宋銘的損害之發生均有過錯,應對宋銘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廣州證券公司主張其經營場所配有專門的清潔工及保安人員,已盡閤理安全保障義務,事發間隔時間較短,饒祿元並未及時通知其工作人員,其工作人員也並未發現饒祿元嘔吐,故對宋銘的損害之發生無過錯,應由實際侵權人饒祿元賠償宋銘的全部損失;饒祿元主張自己在醉酒無法控製行為情形下嘔吐,對宋銘的損害之發生無過錯,廣州證券公司未盡閤理安全保障義務,應賠償宋銘的損失,宋銘穿拖鞋行走未盡閤理注意義務亦有過錯。
  【案件焦點】
  1.宋銘是否對自己的人身安全盡到閤理注意義務;2.廣州證券公司是否盡到閤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3.如廣州證券公司在本案中有過錯,是否應與饒祿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裁判要旨】
  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屬於健康權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以下簡稱《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醉酒、濫用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製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宋銘因踩到饒祿元嘔吐之物而摔倒受傷的事實有監控錄像為證,各方均確認其摔倒的過程,本院予以認定。饒祿元以醉酒失去控製為由免除自身過錯的主張無法律依據,不能成立。且饒祿元明知自己醉酒仍前往公共經營場所,增加瞭公共場所中他人民事權益受損的風險;其嘔吐在公共通行走廊後不顧而去,有告知廣州證券公司工作人員的條件卻未及時告知,故饒祿元對宋銘踩到嘔吐物摔倒的損害後果具有不可豁免之責任,依法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因第三人侵權導緻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製止損害的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嚮第三人追償。……”如前所述,本案是因饒祿元(即《侵權責任法》及《解釋》中所指第三人)侵權導緻損害結果的發生;中山八營業部的經營場所屬於公共場所,廣州證券公司是該經營場所的管理者,其雖不是直接侵權人,且不能預見饒祿元嘔吐的偶然行為,但對該經營場所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結閤本案庭審各方訴辯情況及上述法律規定,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有三:1.宋銘是否對自己的人身安全盡到閤理注意義務即宋銘對其摔倒的損害結果是否存在過錯;2.廣州證券公司是否盡到閤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即廣州證券公司對宋銘摔倒的損害結果有無過錯;3.如廣州證券公司在本案中有過錯,是否應與饒祿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於爭議焦點之一,首先,宋銘所處房間的位置特殊,其齣門後右轉至走廊之間的距離短並恰好有拐角牆壁遮住視綫,饒祿元所吐之物從視頻上難以分辨,可見麵積不大,且所吐之處從宋銘的視綫角度並不明顯;其次,宋銘亦無法預見一拐彎即有可能使其滑到的異物,正如生活中會齣現拐彎時不慎與他人相撞的經驗一樣,因以人的視角廣度,在拐彎有牆壁遮擋處一定角度內具有視覺盲點,是一般人都具有的;第三,從視頻上看,宋銘行走速度正常,無不閤理加快速度或者左顧右盼等罔顧自身安全的情形。鑒於上述三點,本院認為宋銘已經對自己的安全盡到瞭閤理的注意義務,其本身對損害結果並無過錯。
  對於爭議焦點之二,首先,按照日常生活經驗,一般人應能從氣味或行為上分辨齣過量喝酒或醉酒之人,廣州證券公司作為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管理者,在其營業時間內,即便從其經營角度無法拒絕醉酒顧客,但從其所承擔的對公共場所安全保障義務角度,接待醉酒顧客並對醉酒顧客不予注意和一定程度的照顧,實際已放任瞭饒祿元對其他顧客權益可能造成的損害,有違其所承擔的閤理安全保障義務;其次,對於負有公共場所安全保障義務主體的“閤理限度”安全保障義務之要求,應當高於普通自然人在私有場所的閤理注意限度。即便廣州證券公司不能分辨醉酒之人,也不能預見極具偶然性的嘔吐行為,但是中山八營業部在經營場所中的公共場地安裝有監控,其功能之一即為迅速發現公共場地的安全隱患並及時消除。本案中,廣州證券公司自稱在中山八營業部配有專門的清潔工及保安人員,但有相應安全保障人員及設施配備並不等同於已盡閤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自饒祿元在走廊拐角處嘔吐至宋銘摔倒,期間曆經8分鍾,已足夠其在監控到饒祿元嘔吐後作齣相應的清潔措施。廣州證券公司辯稱饒祿元未及時通知其工作人員及其工作人員未能發現,有違其應當主動履行的安全保障義務。綜上,本院認為廣州證券公司未盡其安全保障義務,對宋銘損害後果之發生具有一定的過錯。
  對於爭議焦點之三,《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解釋》第六條第二款已有明確規定,不再贅述,宋銘要求兩被告對損害結果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請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應由饒祿元承擔賠償責任,廣州證券公司在能夠防止或製止損害的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需要認定的是廣州證券公司應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範圍。本院從廣州證券公司若盡到閤理限度範圍內安全保障義務後所能夠防止或者製止損害的範圍予以考量。從其應盡的安全保障義務而言,廣州證券公司可以勸解饒祿元離開公共場所或給予其一定的關注和照料,為其在房間內提供垃圾桶等,也應當盡責監控公共場所的安全隱患以便及時發現饒祿元嘔吐會對過往的他人造成潛在危險並予以處理,對防止宋銘損害後果的發生具有高度可能性。但考慮本案中宋銘的摔倒具有一定的偶閤性,為多種偶然的組閤結果,就事件本身而言確不能夠必然製止,故對廣州證券公司的安全保障義務過於苛責亦不閤理。故此,本院酌定廣州證券公司在饒祿元承擔賠償責任的範圍內承擔70%的補充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齣的閤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針對宋銘提齣的各項損失,依據《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認定宋銘損失為醫療費、殘疾賠償金、住院夥食補助費、護理費、康復輔助用具費用、鑒定費、交通費、營養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91336.09元。宋銘以上損失應由饒祿元承擔賠償責任,廣州證券公司在63935.26元(91336.09元×70%)的額度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三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二款、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饒祿元應嚮宋銘支付賠償金人民幣91336.09元。
  二、廣州證券公司對本判決第一項確定的賠償金額中的63935.26元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三、駁迴宋銘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後語】
  公共場所管理者因第三人過錯而至受害人跌倒産生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中,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公共場所管理者應在閤理注意限度內承擔補充責任。
  1.公共場所的界定,即《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所指“公共場所”的範疇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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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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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不錯,是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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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錯的業務書,值得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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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之,編輯《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就是為瞭讓案例類書籍簡便、易用,這既是本叢書的特點,也是編輯齣版這套叢書的理由。中國法製齣版社始終堅持全力支持《中國法院年度案例》的齣版,給瞭作者和編輯們巨大的鼓勵。我們在此謹錶謝忱,並希望通過共同努力,逐步完善,做得更好,真正探索齣一條編輯案例書籍的新路,更好地服務於學習、研究法律的讀者,服務於社會,服務於國傢的法治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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趕上活動 價格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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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是好書,不然我也不會一個係列幾乎都給瞭,給差評是因為書的封麵全是劃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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