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司法是一個法律規範與道德良心交互左右的復雜過程,也是一個對案件事實進行迴溯性認知的艱難心路曆程。現實中,法官的社會經驗、知識水平和情緒波動等等都能對辦案産生某些影響,《民事誤判實證研究 以408件再審案件為分析樣本》以408件再審案件為分析樣本,緻力於研究這些因素所産生的民事誤判問題對現今法律係統的衝擊和影響。
目錄
1 前言
1.1 選題緣起
1.2 追問
1.3 研究意義
1.4 研究思路
1.4.1 宏觀思路
1.4.2 具體思路
1.5 研究方法
2 民事誤判之基本理論
2.1 民事誤判之概念辨析
2.1.1 民事誤判之概念
2.1.2 民事錯案與民事誤判之界分
2.1.3 民事誤判與刑事誤判、行政誤判的區彆
2.2 民事誤判之形成機理
2.2.1 違背司法規律
2.2.2 違背民事訴訟規律
2.2.3 推理錯誤:違背裁判規律
2.2.4 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錯誤
2.2.5 審判法官的能力限製
2.3 同案同判:民事誤判之界定原則
2.3.1 為什麼是“同案同判”?
2.3.2 民事誤判中的“同案同判”
2.3.3 民事誤判中“同案同判”的分野
2.4 閤法性標準:民事誤判的界定標準
2.4.1 事實認定錯誤之具體標準
2.4.2 法律適用錯誤之界定標準
2.4.3 閤法性標準:兩大法係之共同界定標準
2.4.4 人民滿意:“有中國特色”的民事誤判界定標準
2.5 民事誤判:必然沉沒的司法成本
2.5.1 民事誤判為司法正義所容忍
2.5.2 “同案同判”包含民事誤判
2.5.3 民事誤判是可以降低的司法成本
2.6 本章小結
3 我國民事誤判實證分析——以408件民事再審案件為分析樣本
3.1 我國民事誤判與再審現狀
3.1.1 數據庫的建立與指標的設計
3.1.2 數據庫之運行
3.2 數據庫數據反映齣來的民事誤判問題
3.2.1 不服當事人申請再審積極性高漲
3.2.2 法院係統對生效裁判信心不足
3.2.3 法院原審、再審生效裁判質量不高
3.3 民事誤判之産生原因
3.3.1 裁判遵循“實體處理正確”標準
3.3.2 兩審終審製激生民事誤判
3.3.3 司法觀念上重實體輕程序
3.3 4法院司法政治化
3.3.5 法院司法行政化
3.4 本章小結
4 域外民事誤判預防與救濟機製之考察——基於比較法的分析
4.1 大陸法係
4.1.1 德國
4.1.2 日本
4.1.3 颱灣地區
4.2 英美法係
4.2.1 美國
4.2.2 英國
4.3 域外經驗帶來的啓示
4.3.1 司法理念層麵:正當性基礎上的自信
4.3.2 程序設計層麵:審級功能界分清晰
4.3.3 司法責任層麵:信任與容忍
4.3.4 操作技術層麵:判例法
4.4 本章小結
5 我國民事誤判預防機製之型塑——基於結構功能主義的思考
5.1 民事誤判預防機製之結構性要求
5.1.1 民事誤判預防機製之結構
5.1.2 民事誤判預防機製的結構性要求
5.2 法官獨立:預防民事誤判的正當性基礎
5.2.1 建立全國人大之下的法院垂直體係
5.2.2 法官隻服從法律與良心
5.2.3 建立法官職業保障製度
5.3 程序保障:預防民事誤判的基本理念
5.3.1 民事訴訟目的以保護私人權利為第一目的
5.3.2 以三審終審製維護當事人的審級利益
5.3.3 “重心前移”充實審前程序
5.4 指導性案例:預防民事誤判的可行路徑
5.4.1 有助於民事司法實現“同案同判”
5.4.2 有助於減少法律適用錯誤
5.5 本章小結
6 重構我國民事誤判之救濟機製——基於構建主義的思考
6.1 有限救濟:我國民事誤判救濟之理念
6.1.1 生成性權利:民事誤判救濟機製之邏輯基點
6.1.2 司法謙抑:民事誤判救濟機製之司法品格
6.1.3 自我責任:民事誤判救濟機製之當事人成本
6.2 程序規製:民事誤判救濟機製之匡正
6.2.1 民事誤判救濟之主體
6.2.2 民事誤判救濟之客體
6.2.3 民事誤判救濟之啓動
6.2.4 民事誤判救濟之運行
6.3 本章小結
7 民事誤判之可接受性及證成——基於社會心理學的思考
7.1 民事誤判之可接受性原理
7.1.1 司法裁判之可接受性原理
7.1.2 民事誤判之可接受性
7.2 我國民事誤判可接受性之證成
7.2.1 司法公信力:民事誤判宏觀層麵的可接受性
7.2.2 程序法治:民事誤判微觀層麵的可接受性
7.3 本章小結
結語
參考文獻
附錄
緻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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