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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 复杂问题简单化,以例解法
★ 深奥理论图标化,一目了然
★ 诸多知识全新化,字字给力
★ 重要考眼特殊化,一看即中
内容简介
本书特色:
【考查概况】+【重要法规概况】+【高频考点精炼】:司考重点章节、考点、法规一览无余,无处藏身。
【考点简表】+【注意】:随时将核心法条图表化,随时提醒法条关键点,随时揭露命题陷阱。
【法条综合】+【法条综合特辑】:考点真正立体化、综合化,举一反三。
【历年真题】+【模拟试题】+【牛刀小试】:经典真题揭示命题特点,精制习题强化应试能力,模拟试题预测命题方向。
作者简介
卢少锋,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法博士,师从命题人陈卫东,对命题方向的把握极为精准,2012年创造出“十页纸押完刑诉法”的押题神话!授课风趣幽默,思路清晰,深受考生好评。特别是其独创的“图表教学”与“口诀记忆”,更是能真正提升得分能力的利器!
目录
第一讲刑事诉讼法概述
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二、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
三、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第二讲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一、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
三、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五、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六、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七、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九、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
十、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十一、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讲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一、专门机关
二、诉讼参与人
第四讲管辖
一、立案管辖
二、审判管辖
第五讲回避
一、回避的概念
二、回避的适用对象与理由
三、回避的种类
四、回避的程序
第六讲辩护与代理
一、辩护人
二、辩护的种类及拒绝辩护
三、辩护词的基本格式与写法
四、刑事代理
第七讲刑事证据
一、刑事证据的概念、种类、基本属性及证据原则
二、刑事证据的种类
三、刑事证据的分类
四、刑事证据规则
五、刑事诉讼证明
第八讲强制措施
一、强制措施概述
二、拘传
三、取保候审
四、监视居住
五、拘留
六、逮捕
七、强制措施的变更与解除
第九讲附带民事诉讼
一、附带民事诉讼概述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
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四、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五、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程序
第十讲期间、送达
一、期间
二、送达
第十一讲立案
一、立案的概念及材料来源
二、立案的条件
三、立案的程序
四、立案监督
第十二讲侦查
一、侦查行为
二、侦查终结
三、补充侦查
第十三讲起诉
一、起诉概述
二、提起公诉的程序
三、提起自诉的程序
第十四讲刑事审判概述
一、刑事审判程序
二、刑事审判的模式
三、刑事审判的原则
四、审级制度
五、审判组织
六、陪审制度
第十五讲第一审程序
一、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二、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三、简易程序
四、量刑程序
五、判决、裁定和决定
第十六讲第二审程序
一、第二审程序概述
二、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三、第二审程序的审判
四、对查封、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处理
五、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
第十七讲死刑复核程序
一、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三、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报请核准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的处理
第十八讲审判监督程序
一、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三、重新审判的程序
四、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后的裁判
第十九讲执行
一、执行概述
二、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
三、执行的变更程序
四、对新罪和申诉的处理
五、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
第二十讲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概述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有原则
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
第二十一讲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一、刑事和解的概念和适用的案件范围
二、适用的条件
三、和解当事人、内容及方式
四、审查程序
五、法律后果
第二十二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一、没收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二、适用的条件
三、适用程序
四、检察监督
第二十三讲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一、概念和特征
二、适用条件
三、提起与决定
四、适用程序
五、检察监督
第二十四讲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
一、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概述
二、涉外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
三、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般规定
四、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特殊规定
五、刑事司法协助
第二十五讲法条综合特辑
考点一"盲、聋、哑人"的特殊规定
考点二"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特殊规定
考点三外国人的特殊规定
考点四未成年人的特殊规定
考点五精神病人的特殊规定
考点六死刑的特殊规定
考点七可以调解的情形
考点八"证据不足"的处理
考点九庭前审查的特殊情形
考点十"下落不明"等情形的处理
考点十一庭审方式的综合
考点十二听取辩护意见的综合
考点十三共同犯罪情形的综合
考点十四各种非法证据应当排除的情形
考点十五应当不起诉的情形
考点十六检察院自侦案件权限"上提一级"的情形
考点十七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比较
考点十八重新计算办案期限的情形
考点十九不计入办案期限的情形
考点二十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特殊规定
考点二十一复议的综合
考点二十二见证人的综合
考点二十三二人以上进行的综合
考点二十四出示证件的综合
考点二十五检察院派员出庭的综合
附录一高频考点精炼
附录二重要法规概况
精彩书摘
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一)刑事诉讼的概念
我国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渊源
广义的刑事诉讼法包括一切与刑事诉讼有关的法律规范,狭义的刑事诉讼法则仅指刑事诉讼法典。
刑事诉讼法的渊源是指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存在形式,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有以下几种:
【考点简表】
渊源注 意 事 项
1.宪法刑事诉讼法往往被称之为“小宪法”。
2.刑事诉讼法典2012年3月14日修正。
3.有关法律主要是《刑法》、《律师法》等。
4.有关法律解释重点是《刑诉解释》、《高检规则(试行)》、《六机关规定》,其余大部分司法解释已被上述司法解释吸收。
5.有关行政法规、规定
6.有关国际条约
(三)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联系与区别
【考点简表】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联系
1.刑事诉讼法在保障刑法实施方面的工具价值:
第一,通过明确对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的专门机关,为调查和明确案件事实、适用刑事实体法提供了组织上的保障。
第二,通过明确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主体的权力与职责及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与义务,为查明案件事实及适用刑事实体法的活动提供了基本构架,也为刑事实体法适用的有序性提供了保障。
第三,规定了收集证据的方法与运用证据的规则,既为获取证据、明确案件事实提供了手段,又为收集证据、运用证据提供了程序规范。
第四,关于诉讼程序的设计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避免、减少案件实体上的误差。
第五,针对不同案件或不同情况设计不同的具有针对性的程序,使得案件处理简繁有别,保证处理案件的效率。
2.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
第一,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结构、原则、制度、程序,体现着程序本身的民主、法治、人权精神,也反映出一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进步、文明程度,是衡量社会公正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指标。
第二,刑事诉讼法具有弥补刑事实体法不足并“创制”刑事实体法的功能。
第三,刑事诉讼法具有阻却或影响刑事实体法实现的功能。刑事诉讼法并非实施刑事实体法的被动的“服务器”,而是在启动或终结实施刑事实体法活动方面扮演着十分积极的角色。对同一案件,如果选择不同的刑事程序,适用刑事实体法的结果可能会不同。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区别1.刑法是实体法,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2.刑法更多体现的是结果价值,刑事诉讼法更多体现的是过程价值。
3.刑法着重于追求实体正义,刑事诉讼法着重于追求程序正义。
4.刑法着重于静态上对国家刑罚权予以限制,刑事诉讼法着重于动态上对国家刑罚权予以程序上的限制。
前言/序言
刑事诉讼法命题规律、应考方法与备考安排(代序言)
先哲曾言:“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的见的方式实现”。作为程序法,刑事诉讼法扮演了实现“看得见的正义”的重要使命,同时也是遏制国家权力滥用、保障人权的排头兵,故常被称之为“小宪法”、“官员权力控制法”。正因如此重要,司法考试中刑事诉讼法所占的比重也相当高(2012年司法考试中刑事诉讼法总分值为83分,首次超过了刑法。2013、2014年司法考试中其分值为77分,2015年分值为81分),可谓“得刑诉法者,可安天下”。 然而,刑诉法的司考命题波谲云诡,相关法条浩若繁星,许多考生备考时往往“乱花渐欲迷人眼”,感觉无从下手,无所适从。笔者试从刑事诉讼法命题规律与应考方法、备考安排等方面进行简要分析,以期对读者有所助益。
一、命题规律
(一)命题重点相对稳定
从历年命题内容上来看,刑事诉讼法的命题重点相对比较稳定,主要集中在一审、侦查、特别程序、证据、强制措施等方面,重要考点重现率较高,频繁被考查。此外,还需注意,自2012年《刑事诉讼法》以及《刑诉解释》、《高检规则(试行)》、《六机关规定》等司法解释修改以来,新法修改内容是司法考试的重中之重,并在2016年的司考中仍将延续这一趋势。
(二)命题方式较为灵活
1.综合性考题所占比例较高。在刑事诉讼法的命题特点上,在考查基础性的同时,侧重考查考点的综合性,并适度考查理论性。在命题方式上,法条记忆理解型考题所占比重大约40%左右,而法条综合型考题占比重50%左右,这也意味着有相当大比例的考题系两个以上考点的综合,从而对考生提出了很高要求。
2.纯理论性考题进一步增多。自2006年以来,对理论性的考查逐步加强,所占比重大约10%左右。值得高度关注的是,2015年纯理论性考题有显著增多的趋势,其考点主要有:刑事诉讼的价值、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刑事审判模式、程序法定原则、有效辩护原则等。此外,在卷四大题中,围绕“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设计了论述题,这无疑增加了考生应考的难度,需要考生适度增加理论修养,并紧紧把握当前司法改革热点理论问题。
3.陷阱考察普遍存在。从历年真题可以看出,命题陷阱无处不在,这就要求考生对法条要准确记忆,把握细微之处。常见的陷阱如下:(1)以“可以”代“应当”,或以“应当”代“可以”;(2)将“级别管辖”、“立案管辖”等作为嵌入式考点隐藏在题干中,制造陷阱;(3)用相近字眼进行迷惑,例如:用“医治精神恍惚支付的费用”代替“精神损害赔偿”,用“司法行政机关设立的鉴定机构”代替“司法行政机关登记设立的鉴定机构”等等,不一而足。
二、应考策略
(一)重点记忆
1.把握重要法条。
考生应首先掌握重要法条和考点,“抓大放小”,切忌平均用力,导致“拣了芝麻丢了西瓜”。对于2016年司法考试来说,常规重要法条如下:《刑事诉讼法》、《刑诉解释》、《高检规则(试行)》、《六机关规定》。此外,本司考年度新修改或出台的相关解释也往往属于重点法条,因此,考生对以下法律法规、解释的新增或修改之处也应高度重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等。此外,过去已出台但可考性仍很强的相关法律法规、解释也需要重点关注,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等。
2.把握重要考点。对于2016年司法考试来说,重要考点如下:
(1)上述重要法条中的新增或修改之处。
(2)当条文中涉及“可以与应当”、“能与不能”、“原则与例外”、“一般与特殊”等对应性规定时,重要考点是“应当”、“不能”、“例外”、“特殊”的情形,要重点把握。例如,在辩护人资格的考点中,“不能充当辩护人的情形”往往是重要考点。
(二)聪明记忆
考生虽然了解了哪些是重点,但未必能够记住。刑事诉讼法司法考试涉及的法条有2000多条,其中重要法条也有几百条,考生必须采取技巧进行记忆,以达到事半功倍之效。其一,考生可采用关键词记忆法,即将考点抽取出关键词进行记忆,而后再以点带面,从而全面把握。其二,是采用巧记串记法,可通过口诀等方式进行联想记忆,从而牢固掌握考点。此外,记忆时还要注意法条中的细微之处,设想可能的命题陷阱,例如,要区别保证金的数额与保证人罚款的不同,要注意“正在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与“正在怀孕的妇女”适用的情形的不同等。
(三)综合记忆
在把握重要考点的基础之上,还要进行法条的综合记忆,要将单一的法条立体化,形成一个“知识树”,从而触类旁通,举一反三,而这一点恰恰是刑事诉讼法备考中最难的。
(四)实战记忆
仅仅把握法条还不行,必须进行实战,大量做题,方可把握命题规律。然而题海无边,回头是岸。何处是岸,真题是岸。真题中蕴含了命题人的思路与习惯,真题中的重要考点重现率较高,因此真题一定要做几遍。但鉴于近年新法修改幅度较大,多年前的真题许多已经失去意义,故建议大家重点做2012年以后的真题即可。此外,还需做些高质量的模拟题,以巩固战果。
三、本书特色
鉴于刑诉司考法条总量大、综合性强、命题陷阱多,因而考生普遍面临四大顽疾:抓不住重点;记不住法条;立不起考点;做不对试题。相较市场上宣传包治百病然并卵的众多辅导书而言,本书精心设计九大板块,开出四大药方,真正对症下药以求药到病除:
药方一:【考查概况】+【重要法规概况】+【高频考点精炼】。功能与疗效:司考重点章节、考点、法规一览无余,无处藏身。
药方二:【考点简表】+【注意】。功能与疗效:随时将核心法条图表化,随时提醒法条关键点,随时揭露命题陷阱。
药方三:【法条综合】+【法条综合特辑】。功能与疗效:考点真正立体化、综合化,举一反三。
药方四:【历年真题】+【模拟试题】+【牛刀小试】。功能与疗效:经典真题揭示命题特点,精制习题强化应试能力,模拟试题预测命题方向。
四、备考安排
多年前,著名的“司法考试辅导专家”张爱玲老师就教导我们:“司考要趁早。”所以,考生要做到及早动手,持之以恒。至少要拿出三个月以上的时间全身心投入备考。在司法考试中,努力是努力者的通行证,懒惰是懒惰者的墓志铭,只有通过黑夜的道路,才能到达黎明。在具体的时间安排上要注意张弛有度,松紧结合,以免产生厌考情绪。如果确实无法做到松紧结合,那么宁可前松后紧,切忌前紧后松,造成考前法条记忆模糊。
在心态上,要经常进行积极的自我暗示,相信自己一定能成功,这样会持续激发考生的自信心和向上的动力。即便你是一只猫,也要想象自己是一只虎。
最后要说的是,司考究竟是什么?“司考辅导名师”余光中教授说,司考是一湾浅浅的海峡,你在这头,成功在那头。顾城老师说,黑夜给了我黑色的眼睛,我就用它备战司考。鲁迅老师说,梦里依稀慈母泪,桌头变幻冲刺题。我说,司考是人生的一次整理行装。人生的道路虽然漫长,关键的却只有几步,司考就是法科学生的关键一步,它将锤炼你的自我规划能力、自我克制能力、自主学习能力。有了这些能力,人生将无往而不利。因此,不矫情的说,司考经历的确是人生的一笔财富。
作为本序言的结尾,谨以以下这段话与各位共勉:
“同志们!在司法考试的新的征程上,我们的责任更大、担子更重,必须以更加坚定的信念、更加顽强的努力,实现推进司法考试顺利通过。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上律?指南针司法考试学校’为中心的司考辅导学校周围,树立‘司考必过’的坚强信念,坚持精研法条,坚持大量做题,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为全面顺利通过司法考试而奋斗,不断夺取司法考试备战新胜利,共同创造中国考生更加幸福美好的未来!”
卢少锋201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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