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1、作者独立成体系之作,其组织者与参与者均为各个学科领域的名师大家,对于教学与教材写作具有丰富经验,体系完整,说理清楚,繁简得当,非常适合本科生的教学使用。因而具有**性、适用性及示范性特点。是作者真正潜心学术的心得。
2、努力体现与上代教材的区别,反映未来教科书的发展趋势。体现出作者多年研习不同国家法律的心得,以及体现每人对本学科的不同思考与钻研方法,
本教材结合侵权法的理论体系,并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作者简介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兼召集人、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九届、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九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人民法学特邀咨询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员,公安部特邀监督员,建设部法律顾问,北京市政府专家顾问团成员,北京市公安局专家咨询员,福建省政府顾问,北京市仲裁委员会副主任。
目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侵权责任概述
第一节侵权行为概述
第二节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区别
第三节侵权责任概述
第四节侵权责任的分类
第五节侵权责任的特殊形态
第六节侵权请求权
第二章 侵权责任法概述
第一节侵权责任法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权益范围
第三节侵权责任法的渊源
第四节侵权责任法的功能
第五节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体系
第六节侵权责任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第三章 归责原则
第一节归责原则概述
第二节过错责任原则
第三节过错推定责任
第四节严格责任原则
第五节公平责任原则
第四章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第一节损害
第二节过错
第三节因果关系
第五章 免责和减轻责任事由
第一节免责和减轻责任事由概述
第二节减轻和免除责任的具体事由
第三节其他减轻或免除责任的事由
第四节过失相抵
第六章 数人侵权责任
第一节共同侵权行为概述
第二节共同过错的内容
第三节教唆和帮助行为
第四节共同危险行为
第五节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责任
第七章 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第一节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概述
第二节预防性的侵权责任方式
第三节救济性的侵权责任方式
第八章 侵权损害赔偿
第一节侵权损害赔偿概述
第二节财产损害赔偿
第三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监护人责任
第一节监护人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监护人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监护人责任的承担
第四节被监护人的公平责任
第十章 用工责任
第一节用工责任概述
第二节用工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单位用工责任
第四节个人用工责任
第十一章 网络侵权责任
第一节网络侵权责任概述
第二节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单独侵权责任
第三节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
第十二章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第一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概述
第二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三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四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两种类型
第五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范围
第十三章 教育机构的责任
第一节教育机构的责任概述
第二节教育机构对校内人员侵害的责任
第三节教育机构对校外人员侵害的责任
第十四章 产品责任
第一节产品责任概述
第二节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产品责任的减免事由
第四节产品责任的承担
第五节责任承担方式
第六节投入流通以后的召回等义务
第七节产品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
第十五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一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概述
第二节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三节责任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
第四节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
第五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
第十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一节医疗损害责任概述
第二节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三节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四节举证责任与过错推定
第五节医疗领域内的特殊产品责任
第六节侵害患者知情权和同意权的责任
第七节侵害患者隐私权的责任
第八节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
第十七章 环境污染责任
第一节环境污染责任概述
第二节环境污染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三节环境污染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四节免责事由和减轻责任事由
第五节环境污染责任承担方式
第六节数个主体污染环境的责任
第十八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一节高度危险责任概述
第二节高度危险作业致害的责任
第三节民用核设施致害责任
第四节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
第五节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
第六节高度危险活动致害责任
第七节高度危险责任中的赔偿限额
第十九章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
第一节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概述
第二节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三节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
第四节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特殊规则
第五节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
第二十章 物件致人损害责任
第一节物件致人损害责任概述
第二节不动产致人损害责任
第三节动产致人损害责任
主要参考书目
精彩书摘
侵权责任法是什么?
法谚有云:“有权利必有救济”,“救济需要走在法律的前面”。这就意味着,权利一旦失去法律上的救济就会沦为一纸空谈。要想避免权利成为空头支票,法律在设定权利的同时,需要配以切实可行的权利救济机制。而扮演这一重要角色的立法就是侵权责任法。在所有民事权利中,除合同权利主要由合同法来保护之外,其余类型权利的保护都由侵权责任法来完成。那么,究竟应当如何理解侵权责任法?其有哪些具体特点和功能呢?
一、《侵权责任法》是民事权益保护法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1款明确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这高度概括了侵权责任法作为民事权益保护法的特点。法治的核心就是规范公权、保障私权。而保障私权就是要充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各种侵害私权的行为诸如野蛮拆迁、网络侵权、环境污染、公权滥用等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都表明,我国私权的保护仍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在观念上,与日益严重的官本位思想相比,社会上私权观念仍然是淡薄的。如何在我国真正地建立尊重私权利的观念,真正形成对私权利完善的保护,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事业的核心问题。《侵权责任法》就是一部全面保障私权的法,是弘扬私权理念的法。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2款所列举的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的范围非常广阔,共计18项,几乎涵盖了目前的全部私权利。《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不限于民事权利,也包括尚未被规定为权利的各种利益。《侵权责任法》第2条在明确权益保障范围的同时,采用了兜底条款的方式进行规定,从而使《侵权责任法》保障权益的范围保持了高度的开放性,能够随着时代的发展而适应不同时期对私权保护的需求。英国法学家彼得?斯坦曾说过,权利只有诉诸民法和刑法的一般规则才能得到有效保障。在这个意义上,《侵权责任法》的制定为中国的法治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只有切实保护私权,才可能建成一个和谐有序、充满活力、幸福安康的法治社会。
二、《侵权责任法》主要是救济法
我国《侵权责任法》作为私权保障法,是通过对受到侵害的民事权益提供 侵权责任法
救济的方式来保障私权的,也正是通过保障私权来奠定法治的基础。《侵权责任法》通过构建完整的责任形式,为私权利提供全方位的、充分的救济。这主要是为了应对风险社会的需要。德国社会法学家乌尔里希?贝克教授(Ulrich Beck)曾言,现代社会是一个“风险社会”。风险无处不在,而且难以预测,所产生的损害也往往非常巨大。文明和危险如孪生兄弟,高度危险是现代科技发展的必然产物。例如,核能给现代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变化,促进了文明的发展,但其给人类带来的风险也是极其巨大的。“切尔诺贝利”核泄漏导致的悲剧让人记忆犹新;各种高速运输工具技术发展迅速,飞机速度的不断提升,高速磁悬浮列车的迅猛发展,在给人类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产生巨大损害的可能性;生化实验可能造成细菌的传播蔓延;遗传基因工程也可能带来基因变异等诸多问题。在这个意义上,恰如贝克教授所言,我们都是生活在“文明的火山”上。“文明的火山”一旦喷发,往往损害者众多,损害程度巨大。在这样的背景下,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救济问题日益成为当今社会关注的焦点。因此,《侵权责任法》要在多元化的救济机制中发挥重要的功能,这也符合现代侵权法的发展趋势。《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多种侵权行为形态,顺应了社会发展对风险防控的需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革新和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等传统事故频繁发生,产品责任、矿难事故等大规模侵权事故也大量出现。这些事故的发生,不但造成了财产损害,而且引起了人身伤害和生命威胁。因此,侵权责任法对各种食品安全、医疗损害,以及因核 电站、高速铁路、航空活动的出现而产生的新型的侵权类型及其责任作了详细规定。《侵权责任法》不仅具体列举了各种严格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的特殊形态,而且规定了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条款,从而能够有效应对风险社会的挑战,并对不幸的受害人提供救济。《侵权责任法》第15条一共列举了8种责任承担方式;而且在财产损害赔偿之外,还设置了精神损害赔偿(第22条)和惩罚性赔偿(第47条)两种责任。通过多元化的责任方式,彰显了以受害人为中心、全面救济受害人的理念,充分落实侵权法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等目的。各种侵权责任方式可以由受害人进行选择。受害人不但可以基于其利益的最大化选择对他们最有利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利,而且可以选择一种,甚至多种责任方式并用。可以说,《侵权责任法》是一个为公民维权提供各种武器的“百宝囊”。此外,《侵权责任法》还有效衔接了侵权责任、责任保险与社会救助三种救济方式,从而构建了一个完整的救济体系,适应了侵权法的未来发展。
三、《侵权责任法》也是损害预防法
侵权责任法的“重要机能在于填补损害及预防损害”为了更有效地保护受害人,最大限度地防止损害的发生,侵权责任法必须在发挥事后救济功能的同时,发挥事前预防功能。因此,当代侵权法的发展还出现了另外一个趋势,即侵权法的预防功能在不断增加。“停止侵害”“责任激励”等损害预防机制也开始被引入侵权责任的形式之中。特别是,现代风险社会的一些损害不仅具有规模化效应,而且一旦发生就不可恢复。对这些损害而言,与事后的损害赔偿相比,事前的损害预防无疑是更好的治理方式。例如,如果隐私在网络上被披露,则可能在短时间内发生大规模传播,隐私权人的损害根本无法逆转。因此,有必要通过“停止侵害”机制对侵权行为予以及时制止,以最大限度地防止损害的扩大化。《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责任方式,以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侵权责任法》通过确立安全保障义务、监护人责任、教育机构的责任等制度,强化直接侵权人的注意义务,督促潜在责任人积极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预防损害的发生。《侵权责任法》在产品责任中规定的关于瑕疵产品的跟踪义务和召回义务,环境侵权中的信息披露义务,医疗责任中的跟踪检查义务等,目的都在于防止出现严重的损害后果。《侵权责任法》将损害预防与损害救济密切配合、功能互补,起到了周密、系统保护 民事权益的作用,能够真正实现《侵权责任法》民事权益保护法的功能定位。笔者以教师身份为学生讲授过侵权法;以学者身份起草过专家建议稿;以专家身份全程参加过立法机关主持的各类立法研讨会;以全国人大代表的身份参加过《侵权责任法(草案)》的讨论和修订。回首来时路,深感立法不易,创新艰难。这部法律是立法机关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的产物,是广大法学工作者智慧的结晶,是诸多实务工作者长期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侵权责任法》的颁布不是尾声,而是新的起点。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广大法律人还需要进一步配合立法、司法机关做好普及和解释该法的工作。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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