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慈善事业发展丛书:新中国慈善制度发展研究》主要内容包括:综合性法律规范、慈善组织法律规范、慈善捐赠法律规范、志愿服务法律规范、日常性捐赠、应急性捐赠、集中性捐赠、民营企业慈善参与活跃度逐渐增强,捐款数额较大、定向捐赠逐渐增多,捐赠者的慈善成熟度增强等。
目录
导论 新中国成立后慈善事业发展历程
第一章 慈善体制
第一节 政府管理机构
一、民政部门
二、财税部门
三、挂靠部门
第二节 政府监管机制
一、准入监管
二、过程监管
三、内部监管
第三节 激励机制
一、财税激励
二、表彰机制
第四节 社会监督机制
一、社会公众自发形成的慈善事业监督机制作用显现
二、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始出现
三、政府主导的、多方参与的慈善事业监督机制初步形成
第二章 慈善法制建设
第一节 我国慈善立法脉络
第二节 慈善法制建设内容
一、综合性法律规范
二、慈善组织法律规范
三、慈善捐赠法律规范
四、志愿服务法律规范
第三章 慈善组织
第一节 慈善组织分类
第二节 基金会发展状况
一、基金会发展历程
二、基金会数量与规模
三、救助情况
第三节 慈善会和红十字会发展现状
一、慈善会发展情况
二、红十字会发展情况
第四节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状况
一、社会团体发展状况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状况
第五节 “草根”性慈善组织发展状况
第六节 在华境外慈善组织发展现状
第四章 慈善捐赠
第一节 捐赠形式
一、日常性捐赠
二、应急性捐赠
三、集中性捐赠
第二节 发展趋势
一、社会捐赠总额和人均捐款额不断增加,增长速度较快
二、社会捐赠占GDP总体水平较低,但增长速度较快
三、民营企业慈善参与活跃度逐渐增强,捐款数额较大
四、定向捐赠逐渐增多,捐赠者的慈善成熟度增强
第五章 志愿服务
第一节 我国志愿服务发展历程
第二节 组织建设
一、三大全国性志愿者组织系统
二、其他志愿者组织系统
第三节 发展现状
一、规模和数量
二、品牌项目
第六章 社会参与
第一节 公民慈善意识
一、公民参与慈善活动和志愿服务的积极性提高
二、以经常性、小额化为特征的平民捐赠进一步发展
三、公民自发组织的慈善活动逐渐增多
第二节 企业社会责任
第三节 媒体宣传与推广
一、电视媒体
二、报纸、杂志
三、大型活动
四、网络媒体
第七章 福利彩票
第一节 发展历程
第二节 运营机制
第三节 发行规模
第四节 救助情况
第八章 挑战与对策
第一节 我国慈善事业发展面临的挑战
一、慈善组织公信力受到质疑,慈善信任亟须加强
二、体制障碍难以逾越,民间慈善步履维艰
三、慈善组织公益属性较为模糊,慈善行为亟待规范
四、制度建设任重道远,政府监管力量薄弱
五、慈善组织能力建设欠缺,行业自律机制尚未形成
第二节 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放松慈善组织的进入规制
二、积极采用多种监管方式
三、改变现有的捐赠动员模式
四、完善慈善激励机制
参考文献
精彩书摘
《慈善事业发展丛书:新中国慈善制度发展研究》:
限制分支原则包含以下两层意思。
第一,任何慈善组织都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1991年4月12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复查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社函[1991]71号)最早确立了这一原则,其中规定“全国性社团一般不得在地方设立分会”。后来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对于社团性质的慈善组织,可以在登记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但分支机构不得继续设立分支机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但“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非竞争原则是指同一区域内不得同时存在两家或者多家同一性质的慈善组织,对已成立的同一性质组织应当合并为一个。这一原则最初体现在1991年3月的《九省区社团工作会议纪要》中,其中规定“同一区域内相同业务领域有两个以上名称、宗旨、任务及人员构成相同相似的社会团体,应合并为一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都延续了这一原则,其中《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也作了相似规定:“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以登记。”
上述“一体制三原则”反映的一个问题是,在政府主导模式当中,政府始终都把如何管理慈善组织放在行政工作的首位,相对于慈善组织所能带来的社会效益而言,政府更在乎的是慈善组织可能带来的负效应。所以,为了管理好慈善组织,使其在发挥慈善功能的同时不有害于行政管理工作,政府就必须在管理幅度方面作出一些硬性的规定。对于政府管理而言,管理的幅度越小,管理难度就越低,因而在制度规定上,政府会尽量限制慈善组织的数量,以减轻管理工作的难度。
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对于一些自发组成的“草根”组织来说,双重管理原则意味着一个慈善组织要想获得合法的身份,就必须找到合适的业务管理机关,取得必要的行政合法性,否则登记管理机关不会予以登记注册。由于业务主管机关在管理当中需要承担太多的责任,所以要想找到一个合适的业务主管部门可谓难上加难,这严重限制了慈善组织的注册登记。大量民间组织无法登记,这一管理体制甚至被称为“全世界社会组织登记门槛最高的制度”。此外,民政部在2000年4月颁布的《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规定:“凡未经登记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或未经批准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的,以及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上述名义活动的,均被视为非法组织,由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取缔并没收其财产。”这种严格的管理办法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民间自生性慈善组织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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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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