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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廣良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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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4-05-14

商品介绍



齣版社: 知識産權齣版社
ISBN:9787513038256
版次:1
商品編碼:11842764
包裝:平裝
開本:16開
齣版時間:2015-09-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252
字數:295000
正文語種: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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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籍描述

編輯推薦

適讀人群 :知識産權界及法律界的實務、理論工作者,以及法學院的本科生、研究生。

  有關知識産權競爭與反壟斷的實證研究專著。

內容簡介

  本書分為上下兩編。上編研究知識産權相關不正當競爭行為:混淆、誤導、商業詆毀、侵犯商業秘密、反不正當競爭法發展的新動態,以及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救濟;下編研究知識産權相關的壟斷行為,涉及濫用知識産權及其與反壟斷的關係,歐、美等國傢或地區關於知識産權濫用的反壟斷規製,我國現行法律中關於濫用知識産權之規定、實踐、不足及濫用知識産權壟斷行為的執法標準,知識産權相關壟斷行為新進展,以及壟斷行為的救濟等。

作者簡介

  張廣良,北京大學知識産權法學博士,美國約翰?馬歇爾法學院知識産權法學碩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學士,安徽大學文學士。1994年7月至2007年6月,在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工作,曆任知識産權審判庭書記員、法官、副庭長、代庭長,研究室主任,審判委員會委員等職。在任職法官期間,審結瞭數百起疑難復雜的知識産權案件。自2007年7月起,從事知識産權研究及教學工作,現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世界知識産權組織獨立谘詢監督委員會委員、美國約翰?馬歇爾法學院兼職教授、國傢知識産權局發展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員等。先後齣版瞭《知識産權實務及案例探析》、《知識産權侵權民事救濟》、《外觀設計的司法保護》及《知識産權民事訴訟專題研究》等著作。

目錄

上編 知識産權相關不正當競爭行為研究

第1章 知識産權相關不正當競爭行為概述

第2章 混淆行為

第3章 誤導行為

第4章 商業詆毀行為

第5章 侵犯商業秘密行為

第6章 反不正當競爭法新進展

第7章 知識産權相關不正當競爭行為救濟

下編 知識産權濫用反壟斷規製研究

第8章 知識産權濫用與反壟斷概述

第9章 我國製止知識産權相關壟斷行為的立法及實踐

第10章 歐美關於知識産權行使的反壟斷規製

第11章 我國濫用知識産權壟斷行為的執法標準

第12章 新進展:FRAND規則及反壟斷規製的中國實踐

第13章 濫用知識産權壟斷行為的救濟

附件1 商標搶注行為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規製

附件2 具有廣告過濾功能瀏覽器開發者的競爭法責任解析

後 記

精彩書摘

  知識産權法是調整知識産權的産生、利用和保護而産生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反壟斷法作為維護市場經濟製度下競爭自由原則的基本法律,均屬於競爭法的範疇。本書從競爭法的視角,研究智力成果及某些無形資産的保護及權利行使問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宗旨之一為保護市場主體——經營者,即競爭者;而反壟斷法所要保護的主要是市場競爭的活力,即競爭。本書研究知識産權相關不正當競爭問題,是為探討反不正當競爭法對於某些未能作為知識産權受到保護的智力成果或無形資産所給予的保護,以解析與此相關的市場競爭秩序問題;研究知識産權相關的壟斷行為,是為探尋作為閤法壟斷權的知識産權的行使對於市場競爭的影響及其應受到的限製,以解析知識産權的權利邊界問題。此為作者將“秩序與邊界”作為本書主標題的原因。緒論部分,在簡要界定知識産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及反壟斷法立法宗旨的基礎上,探討知識産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反壟斷法之間的關係,明確本書所要研究的具體內容。

  一、知識産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反壟斷法

  (一)知識産權法

  知識産權是隨工業、科學、文學和藝術領域內的智力活動而産生的權利。也有學者將知識産權界定為對某些特定類型的無形資産所享有的、能夠控製其使用且將其作為財産權對待的權利。以上關於知識産權的定義錶明,理論界及實務界關於知識産權的定義並未形成一緻意見,分歧在於所有類型的知識産權是否均應為智力成果權。在我國,通說認為,專利權與著作權屬於智力成果權,而商標權則屬於標識性成果權利;雖不排除某些商業標記的設計需付齣智力勞動,然而從整體上而言,商標權不屬於智力勞動成果權。

  知識産權法的立法宗旨在於通過授予智力成果或某些無形資産的創造者一定期限的排他權,使其在市場競爭中獲得優勢,以收迴其資本投入,獲取高於其競爭對手的利潤,從而激勵更多智力成果或無形資産的形成,服務於社會的發展與進步。知識産權法的這一立法宗旨是通過閤理平衡智力成果或無形資産的創造者、使用者及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來實現的。

  (二)反不正當競爭法

  市場經濟最根本的規律是價值規律。在市場環境下,經營者為瞭角逐市場、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必然進行競爭,而價值規律正是通過競爭機製的運作來發揮其作用的。競爭是市場經濟的構成要素,競爭源自個體(each individual)有權追逐其個人的利益。然而,從道德的角度齣發,個體追求自身幸福的行為應受到某種限製,以防其剝奪或妨害他人追逐幸福的權利或為之付齣的努力,因此,市場競爭應當是公平的,惡意損害競爭對手的行為應被禁止。

  市場經濟呼喚體麵的、閤法的、正當的競爭,即公平競爭。然而,受到利益的驅動,常有經營者置法律與基本的商業道德於不顧,進行非法的、不正當的、不體麵的競爭,即不正當競爭,例如,美國一些州以《美國法典》第15編第45節(15 U.S.C. paragraph 45)為立法樣本,製定反不正當競爭方麵的法律,“製止一切不道德、壓製性、卑劣或實質性損害的競爭行為”(unethical,oppressive,unscrupulous,or substantially injurious)。擾亂瞭正常的市場秩序,損害瞭其他市場主體的利益及消費者的閤法權益。因此,反不正當競爭法是規範市場競爭關係、保障公平交易及保護消費者利益的一項基本法律。

  (三)反 壟 斷 法

  壟斷通常具有兩種含義:第一種含義為一個供應商或生産者對在特定地域的市場的控製或獲得的優勢;第二種含義為僅有一個經濟體生産特定産品或提供特定服務的市場狀況。“壟斷現在也常適用於接近但並非嚴格符閤其上述定義的情形”,市場上數傢經濟體的聯閤行為,亦可構成壟斷。早在古希臘時期,人們便認識到壟斷是具有普遍適用性的緻富方式。亞裏士多德. 政治學[M]. 顔一,秦典華,譯.北京:中國人民大學齣版社,2003:23.在此著作中,亞裏士多德舉齣瞭一個壟斷的事例:有位西西裏人,手頭握有一筆存款,便把鐵礦的所有鐵全部買進,後來當各地商人前來購買鐵時,他因是唯一的售主,故不用過多地抬高價格便獲得瞭200%的利潤。壟斷能夠給具有壟斷地位的經營者帶來巨額的利潤,而對消費者乃至公共利益造成的損害也是顯而易見的,因此應當製止非法壟斷行為。

  世界上第一部反壟斷法是美國1890年頒布的《謝爾曼法》,其立法宗旨為禁止直接或間接乾預各州之間商品生産及銷售的自由競爭行為。目前世界上實行市場經濟的國傢多製定有反壟斷法。反壟斷法是預防和製止壟斷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法律,《反壟斷法》第1條。是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基礎性作用的重要法律製度,素有“經濟憲法”之稱。我國於2007年製定瞭《反壟斷法》,該法於2008年8月1日施行。

  二、知識産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反壟斷法的相互關係

  (一)知識産權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

  1. 聯 係

  反不正當競爭法傳統上屬於工業産權的立法範疇。《保護工業産權巴黎公約》(以下簡稱《巴黎公約》)第1條所明確的工業産權的保護對象之一為製止不正當競爭。《建立世界知識産權組織公約》第2條也規定,製止不正當競爭屬於知識産權的一種。《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産權協定》(TRIPS協定)第2條要求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在知識産權效力、範圍、使用標準及保護方麵應遵循《巴黎公約》的規定,即製止不正當競爭是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所應盡的義務。

  從我國知識産權製度上看,我國在頒布瞭《商標法》《專利法》及《著作權法》之後,於1993年頒布瞭《反不正當競爭法》。至此,我國已建立瞭較為完備的知識産權法律體係。知識産權具有狹義及廣義之分。狹義的知識産權包含專利權、商標權及著作權三種,而廣義的知識産權還包括製止不正當競爭、植物新品種以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保護等權利。本書所稱的知識産權,是指狹義上的知識産權。我國的實踐部門一般是在廣義上使用知識産權的概念。例如,在司法實踐中,反不正當競爭案件是屬於知識産權案件的範疇,且其已成為知識産權案件中重要的案件類型。2009~2013年,全國法院共新收不正當競爭案件5 975件(其中包括壟斷民事一審案件)。自2008年8月1日《反壟斷法》實施以來至2013年年底,全國地方法院共受理壟斷民事一審案件188件。

  在反不正當競爭法與知識産權法的關係上,反不正當競爭法作為規範市場競爭關係、保障公平交易的一項基本法律,可在知識産權法提供的保護之外,嚮權利人提供某種附加保護;對於某些無法受到知識産權法保護的智力成果或某些無形資産提供保護。反不正當競爭法和知識産權法是一般法與特彆法的關係。凡是知識産權法已經能夠提供保護的,應當直接適用知識産權法的規定處理;隻有對那些缺乏特彆法規範的行為,纔可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處理。

  電影《人在囧途之泰囧》引發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此案原告為武漢華旗影視製作有限公司,被告為北京光綫傳媒有限公司、徐崢等,自本書寫作之日,此案正在二審之中。對此作齣瞭很好的詮釋。在此案中,原告為電影《人在囧途》的齣品單位,對該影片享有閤法權益;被告北京光綫傳媒有限公司等為電影《人在囧途之泰囧》的齣品單位。《人在囧途》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被告在知道原告籌拍《人在囧途2》的情形下,仍將其拍攝的電影《泰囧》的名稱變更為“人在囧途之泰囧”。受訴法院認定被告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理由之一為被告具有攀附原告電影《人在囧途》之商譽的意圖,客觀上造成瞭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損害瞭原告的競爭利益,屬於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行為。在此案中,電影《人在囧途》的名稱,難以通過著作權法或商標法保護;原告對該電影享有的商譽,亦難以通過其他知識産權法律獲得保護,故《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原告電影名稱及其商譽所給予的保護,一方麵可視為是對電影作品著作權人所提供的附加保護,從另一方麵也可以解讀為是對傳統知識産權所無法保護的成果(如電影名稱及商譽等)所給予的保護。

  2.區 彆

  知識産權法對於符閤保護要件的智力成果或無形資産提供排他的、類似於財産權的保護。反不正當競爭法僅確認某些競爭行為是非不可接受的,但並不對相關客體提供類似於知識産權的獨占權的保護。

  在規範的方式上,知識産權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存在區彆。知識産權法是以被保護客體的類型化為規範基礎的法律。在具體適用時,其所考察的是涉案的智力成果或其他無形資産是否屬於作品、發明或者商業標記,即是否可將其納入現有知識産權法律體係之中。知識産權法定原則決定瞭無法歸類於現行知識産權體係中的客體,無法獲得知識産權法的保護。反不正當競爭法則是以行為規範為基礎的法律,在具體適用時所考察的是涉案行為的正當性或可製裁性。以德國法為例,反不正當競爭法並非對有價值的成就(valuable achievements)提供保護的依據,即其不是以客體為導嚮(object-oriented)的法律,其所關注的是對行為的評價。當綜閤判定行為發生之多種要素,認定其具有不正當性時,此種行為纔是不可接受的。英國法上亦有一係列製止不正當競爭的規則(來源判例或者成文法),製止通過誤導的方式來竊取競爭對手交易機會的行為,這些規則的最初目的是為瞭保護經營者的商譽(good will)。界定商譽較為睏難,一種廣為人知的解釋為“對經常性顧客的吸引力”,是企業在經營中使用瞭特定的名稱,並使之為公眾所知,因而獲得的一種信譽。

  在我國,知識産權法保護的客體為智力成果或者特定種類的無形資産(如商業標記)。這些客體是作為民事權利受到保護的。與許多法域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相仿,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亦采取瞭以行為模式為基礎的立法模式,即通過禁止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的方式,保護經營者的閤法利益,此種利益可統稱為競爭利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3)高民初字第1236號。故從法律保護的客體而言,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所保護的客體是法益。因此,保護的是權利還是法益,是知識産權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重要的區彆。

  3.融 閤

  雖然在法律規範的方式上知識産權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存在區彆,但在對經營者的保護模式上,反不正當競爭法與知識産權法具有融閤之趨勢。許多法域的法院適用以行為為基礎的法律規範(conduct-based norms)或者衡平原則(principle of equity),在製止不正當競爭行為方麵嘗試嚮經營者提供某種程度的財産權保護。仍以德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為例,被模仿事項(item)被模仿事項(下同),既包括商品也包括服務。能夠受到保護的前提為其展現瞭競爭獨特性(competitive individualism),此概念融閤瞭(外觀設計法中)的獨特個性(individual character)與一定的市場認可度(degree of market recognition)的要素;是一種較弱的獨創性及經過使用獲得的、些許識彆性之要求。獨創性,也稱原創性,是著作權法所規定的作品構成要件之一,意為主張保護的作品必須是作者獨立的創作,而不是剽竊而來;經使用獲得的些許識彆性,是商業標記法上的概念,是指那些本身不具有識彆性的標識,其能夠受到保護的前提之一是其已經投入商業使用,並獲得瞭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較低程度的識彆性。相應地,在不正當行為的認定方麵,也采取瞭與侵犯知識産權相似的判斷要素:被模仿物品是否具有某種程度的獨特個性、模仿事項與被模仿事項的相近程度、是否具有模仿的技術必須性等,其結果對被模仿事項創設瞭一種準知識産權。 是否具有模仿的技術必需性,是著作權法及商業標記法在侵權判定時應考量的因素之一,即著作權法、商業標記法不對技術本身提供保護,例如,為達到某種技術效果所必需的産品的形狀,不能作為作品或商標受到保護,因此,模仿的技術必需性是被告主張自身不侵權的抗辯事由之一。我國在竊取商業秘密行為的認定方麵采取瞭類似的方法:首先,判定主張保護的信息是否具有秘密性、是否能為擁有者帶來競爭優勢等;其次,判斷被告方所竊取或使用的信息是否與原告主張的商業秘密構成實質性相似;最後,判斷被告的抗辯事由能否成立。商業秘密為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所保護;商業秘密的界定及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種類,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的規定。

  此外,從知識産權製度的發展曆程來看,不正當競爭是新型知識産權的“孵化器”,某些客體所獲得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常是獲得知識産權法或特殊立法保護的前奏,從而使得現有知識産權保護客體的範圍不斷擴張。

  (二)知識産權法與反壟斷法

  1.聯 係

  知識産權是一種排他權。通過權利的行使,知識産權人在一定的時間或地域內可以獲得某種競爭優勢地位,甚至對市場競爭産生一定的影響。應該指齣的是,知識産權本身並不代錶著競爭優勢,更不等同於市場支配地位。知識産權人能夠獲得的競爭優勢,及其權利行使對市場産生的影響,與其權利的穩定性、保護範圍的大小、相關知識産權産品在市場上的可替代程度有關。然而,知識産權是一種閤法的壟斷權,知識産權的正當行使行為不適用反壟斷法,但若其權利人濫用知識産權,排除、限製競爭的,將受到反壟斷法的規製。《反壟斷法》第55條。

  在知識産權法與反壟斷法之間的關係上,美國司法部及聯邦貿易委員會於1995年發布的《知識産權許可反托拉斯指南》(以下簡稱《反托拉斯指南》)認為,二者為互補性的而非對立的,即其均具有促進競爭和創新,增加消費者的福祉,提升社會經濟運行的效率的基本目的。此種觀點已逐步為不少國傢和地區所接受。協調知識産權政策與競爭政策,是一國立法機關應解決的問題。TRIPS協定第一部分第8條。各國須自己決定如何最好地協調知識産權政策和競爭政策,以追求可促進創新的有效産業政策。

  知識産權法與反壟斷法的交叉,體現在當知識産權人濫用其權利,排除、限製競爭時,反壟斷法對此種行為的規製上。我國《反壟斷法》所規製的壟斷行為主要包括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及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製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三種。《反壟斷法》第3條。知識産權人在行使權利過程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是較為常見的壟斷行為。對此種壟斷行為的判定則涉及界定相關市場、認定知識産權人在劃定的相關市場內是否具有壟斷地位,及其是否濫用瞭市場支配地位等一係列問題。華為公司訴數字交互集團壟斷糾紛案,原告華為技術公司,被告為交互數字技術公司、交互數字通信有限公司、交互數字公司(統稱“數字交互集團”)。對知識産權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壟斷行為的規製進行瞭積極的探索。

  華為公司為無綫終端設備製造商,數字交互集團為3G無綫通信領域WCDMA、CDMA 2000、TD-SCDMA標準中的必要專利持有人,華為公司指控數字交互集團在標準必要專利許可過程中,實施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壟斷行為。受訴法院認定,標準中每項必要專利所保護的技術,對標準的實施而言必不可少且不可替代,故每項技術均構成一個獨立的相關市場;由於該專利技術的唯一性及無可替代性,該專利的持有人在該市場中占有100%的市場份額,故該專利的持有人在該市場中具有支配地位;數字交互集團在標準必要專利許可過程中,實施瞭超高定價、搭售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因此,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本書下編第13章將對此案作齣更為詳細的介紹及評析。

  此案直觀體現瞭知識産權法與反壟斷法之間的聯係。標準必要專利權人,如同普通的專利權人,有權利通過許可的方式行使該專利權並獲得經濟利益,這些為知識産權法所保護。然而,標準必要專利權人在對於標準實施者負有以“公平、閤理、無歧視”的條件許可的義務,不得利用其市場支配地位,獲取超齣其專利市場價值之上的利益。此外,權利人濫用知識産權,從而構成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是壟斷行為的一種具體形態,而非一種新的壟斷行為種類。此種壟斷行為的認定原則、方法及在構成壟斷的情形下知識産權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界定,均應依照反壟斷法的相關規定。

  2.區 彆

  知識産權法與反壟斷法的立法宗旨不同。知識産權法主要是為瞭通過維護知識産權人的利益、平衡知識産權人與社會公眾利益的方式,構建激勵創新的法律機製。從法律規範的構成上,如上文所言,知識産權法是以保護客體為核心的法律製度。反壟斷法的宗旨則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的環境,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同樣,從法律規範的構成上,反壟斷法是以行為規範為核心的法律製度,即其通過製止壟斷行為的方式,防止扭麯的競爭,維護市場競爭的活力。

  (三)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反壟斷法的關係

  1.聯 係

  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反壟斷法作為維護市場經濟製度下競爭自由原則的基本法律,均屬於競爭立法的範疇。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反壟斷法》具有部分相同的立法目的,如二者均具有保護公平競爭、保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障和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目的。

  雖然從法理上講,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反壟斷法規範的行為不同,但此兩部法律有時會交織在一起。例如,在美國有學者認為《聯邦貿易委員會法》第5條所製止的“不正當的或欺騙性的行為或做法,是美國謝爾曼法的雛形”。例如,我國1993年製定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充分考慮瞭當時的市場環境及具體國情(尤其是我國尚未製定反壟斷法),納入一些製止壟斷行為的條款。如《反不正當競爭法》第6條所規定的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行為,以及第7條所規範的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限製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限製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或者本地商品流嚮外地市場的行為。依照《反壟斷法》的規定,上述均屬於典型的壟斷行為。在反壟斷法施行後,這些行為應優先適用反壟斷法予以處理。

  2.區 彆

  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宗旨為製止不正當的商業行為,反壟斷則創設瞭一套防止競爭被扭麯的製度。但是,兩部法律主要規範的行為是不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範的是經營者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或公認的商業道德的不正當、不公平競爭行為,而反壟斷法所規範的是壟斷行為,即使市場競爭不充分、不完全的排除、限製競爭行為。

  此外,反不正當競爭法所關注的是市場競爭秩序,並通過製止不正當的商業行為,對經營者的競爭利益予以保護。而反壟斷法關注的是市場競爭的活力,保護的是競爭而非競爭者。

  三、本書主要內容

  本書分為上、下兩編。上編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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