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曆年試題及考點歸類精解(2016年版) epub pdf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司法考試曆年試題及考點歸類精解(2016年版) epub pdf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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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能寶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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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4-11-17

商品介绍



齣版社: 法律齣版社
ISBN:9787511886217
版次:1
商品編碼:11801894
包裝:平裝
開本:16開
齣版時間:2015-12-01
用紙:膠版紙
字數:2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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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籍描述

産品特色


編輯推薦

★全新專業版本本書由法律社連續14年全新增補、修訂齣版

★明確復習重點整閤2011~2015曆年試題,歸納提煉,直擊考點

★節省備考時間一句全新法規逐題詳解,辨析疑難,直到解題技巧

★提示司考方嚮全麵解密連續5年考試命題規律、考查重點、考查方式


內容簡介

《司法考試曆年試題及考點歸類精解(2016年版)》是法律齣版社曆年暢銷經典之作,由著名的司法考試輔導老師張能寶按年編撰,書中整閤2011-2015年曆年試題,歸納提煉,直擊考點,幫助考生明確復習重點,節省備考時間,辨析疑難,直到解題技巧!

作者簡介

張能寶,法學博士,教授,著名的司法考試輔導專傢。其主編的司法考試係列輔導教材,讀者評價很高,在社會上享有較高聲譽,其中《曆年試題及考點歸類精解》一書,連續14年齣版,惠及數十萬考生。

張能寶司法考試作品包括:

1.《司法考試曆年試題及考點歸類精解》;

2.《司法考試專用講義》;

3.《案例突破專題例解》。


目錄

刑法分冊目錄

第一部分 2011~2015年分值分布、命題基本規律與復習技巧

一、分值分布

二、命題基本規律與復習技巧

  (一)命題基本規律

  (二)復習技巧

第二部分 客觀試題歸類精解

一、刑法的解釋、基本原則與適用範圍

 

  (一)單項選擇題

  (二)多項選擇題

  (三)已考考點及已考法條歸納

  (四)備考提示

二、犯罪構成要件之一:客體與客觀方麵

  (一)單項選擇題

  (二)多項選擇題

  (三)已考考點及已考法條歸納

  (四)備考提示

三、犯罪構成要件之二:主體與主觀方麵

  (一)單項選擇題

  (二)多項選擇題

  (三)已考考點及已考法條歸納

  (四)備考提示

四、排除犯罪的事由

  (一)單項選擇題

  (二)多項選擇題

  (三)已考考點及已考法條歸納

  (四)備考提示

五、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態

  (一)單項選擇題

  (二)多項選擇題

  (三)已考考點及已考法條歸納

  (四)備考提示

六、共同犯罪

  (一)單項選擇題

  (二)多項選擇題

  (三)已考考點及已考法條歸納

  (四)備考提示

七、罪數的特彆形態--一罪與數罪

  (一)單項選擇題

  (二)多項選擇題

  (三)已考考點及已考法條歸納

  (四)備考提示

八、刑罰的體係

  (一)單項選擇題

  (二)多項選擇題

  (三)已考考點及已考法條歸納

  (四)備考提示

九、量刑

  (一)單項選擇題

  (二)多項選擇題

  (三)已考考點及已考法條歸納

  (四)備考提示

十、刑罰的執行與刑罰的消滅

  (一)單項選擇題

  (二)多項選擇題

  (三)已考考點及已考法條歸納

  (四)備考提示

十一、危害國傢安全罪

  (一)單項選擇題

  (二)已考考點及已考法條歸納

  (三)備考提示

十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單項選擇題

  (二)多項選擇題

  (三)不定項選擇題

  (四)已考考點及已考法條歸納

  (五)備考提示

十三、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一)單項選擇題

  (二)多項選擇題

  (三)不定項選擇題

  (四)已考考點及已考法條歸納

  (五)備考提示

十四、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一)單項選擇題

  (二)多項選擇題

  (三)不定項選擇題

  (四)已考考點及已考法條歸納

  (五)備考提示

十五、侵犯財産罪

  (一)單項選擇題

  (二)多項選擇題

  (三)不定項選擇題

  (四)已考考點及已考法條歸納

  (五)備考提示

十六、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一)單項選擇題

  (二)多項選擇題

  (三)不定項選擇題

  (四)已考考點及已考法條歸納

  (五)備考提示

十七、貪汙賄賂罪

  (一)單項選擇題

  (二)多項選擇題

  (三)不定項選擇題

  (四)已考考點及已考法條歸納

  (五)備考提示

十八、瀆職罪

  (一)單項選擇題

  (二)多項選擇題

  (三)不定項選擇題

  (四)已考考點及已考法條歸納

  (五)備考提示

第三部分 案例分析及論述題集中精解

一、試題解析

二、已考考點及已考法條歸納

三、備考提示


精彩書摘

二、命題基本規律與復習技巧

(一)命題基本規律

刑法一直是司法考試的“大戶”,每年的總分都占到瞭80分左右。考生一定要重視對刑法的復習。

近幾年的刑法命題呈現齣兩個特徵:“重者恒重”和“加強理論考查”。所謂“重者恒重”是指雖然刑法的法條有452條之多,司法解釋也有近百個,但是反復考的就是常見的那些知識點。無論誰來命題,以經典考點為主要考查內容都是不會改變的,對這些經典考點要深入、仔細地掌握。

為瞭減少試題的重復度和提高難度,每年也會有一些新增考點。這些新增考點一般都會連續考幾年。所以,請新考生在復習真題時特彆注意一下我們在解析中專門強調的新增知識點和你覺得很新奇的知識點。

從2002年開始,隨著“兼顧應用能力和法學理論素養的均衡考查”成為命題方針,考題的理論性顯著增加。從2010年開始,刑法的理論性題目不僅數量增加,而且難度提高。每年都有數道題目專門考查不同的學術觀點。這一命題特點迄今未變。2015年,考查不同學術觀點的開放性題目顯著增加。最近幾年的刑法司考題目的共同特徵是考查的都是實踐中不常見的疑難案例,沒有對刑法基礎理論的深入掌握和良好的分析能力,很難迴答正確。可以預見,2016年的考試題目將更加靈活,考查考生的分析能力和刑法學理論素養的題目還將增加。要想在刑法科目中獲得好的成績,考生必須強化對基礎理論的學習。

(二)復習技巧

1.復習前成竹於胸。

考生在開始復習刑法前,要對刑法的整體結構有一個清晰的瞭解,知道各個大的知識點在刑法體係中的位置。隻有這樣,復習時纔會眼明心亮,事半功倍。

2.復習中分清主次。

根據命題特點,復習時不能麵麵俱到,一定要學會掌握重點。總則部分條條都是重點,要逐條深入掌握。分則復習則需要區分重點章和非重點章、重點罪和非重點罪。對不同的章和罪,采取不同的復習方法。第三章(指《刑法》分則的章,下同)和第六章罪名極多,但除少量重點罪外,大量的罪名隻要能夠區分它們在客觀方麵的錶現就可以瞭,說直接一點,不需要能夠背誦罪名,隻要能夠分類“辨認”即可,因為非重點罪名一般僅以選擇題的方式考查,罪名已經給齣,會“認”即可。第九章也可照此復習。

第四章、第五章、第八章就不能這樣復習,這幾章的罪名不多,但每個都很重要,經常考,而且考查得細緻、深入。例如,故意殺人罪、拐賣婦女、兒童罪、搶劫罪、盜竊罪、詐騙罪、侵占罪、貪汙罪年年必考。對這些“每個毛孔都滴著分數”的犯罪就要掌握得很深,很廣,相關的學術觀點和司法解釋要全部掌握。危害國傢安全罪雖然排在《刑法》第一章,但一嚮分值不多,看幾個重點罪即可。第七章和第十章是兩個比較特殊的章,考得非常少,復習時間不夠的話,可以不看。

考生一定要注意刑法和司法解釋中的特彆規定,這些內容通常都是考試重點。例如,《刑法》第240、241條對拐賣婦女、收買被拐賣婦女中強奸被拐賣、被收買婦女的是否數罪並罰進行瞭明文規定,司法考試幾乎每年都會考到這個問題。

3.復習時勤於思考、融會貫通。做一道題,會一類題。

知識點不變,但題目年年在變。隻有在復習時認真思考,掌握每個知識點的本質纔能以不變應萬變。考生在做真題時應當樹立“做一道題,會一類題”的目標。例如,大傢都知道沒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對自己的違法行為不承擔刑事責任。那麼甲在不滿14周歲時安放定時炸彈,炸彈於甲已滿14周歲後爆炸,導緻多人傷亡的,甲對此是否負刑事責任?乙在精神正常時著手實行故意傷害犯罪,傷害過程中精神病突然發作,在喪失責任能力時搶走被害人財物。對乙是否應以搶劫罪論處(2015年試捲二第2題)?如何分析這兩個案例?隻要我們把握住“責任與行為同在”的原則就能解決此問題。甲安放炸彈時雖然不滿14周歲,但在他年滿14周歲以後,他對自己造成的危險狀態就負有消除的義務。所以,甲構成不作為形式的爆炸罪。乙在有責任能力時隻打算實行故意傷害犯罪,他是在喪失責任能力時搶走被害人財物的,那麼乙就無需對搶劫行為負責。會分析這兩個案例,第3個案例就不在話下瞭:“丙將毒藥投入丁的茶杯後精神病突然發作,丁在丙喪失責任能力時喝下毒藥死亡。”對丙應以故意殺人罪既遂論處嗎(2015年試捲二第2題)?在丙投毒時,他的精神是正常的。那麼,丙就要為自己有責任能力時的行為負責。所以,對丙應以故意殺人罪既遂論處。

很多題目看似不同,其實本質是相同的。例如,開槍射擊穿著防彈背心的被害人是否成立故意殺人罪?拿著硫酸瓶欲潑嚮被害人,但未能擰開蓋子是否屬於犯罪未遂?為瞭緻人死亡,花錢請人坐飛機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罪?這三個問題看起來風馬牛不相及,其實本質是一樣的:這些行為是否是刑法上的危害行為?由於隻有確實能夠增加法益侵害危險的行為纔是刑法上的危害行為,所以前兩個行為都是刑法上的危害行為,最後一個行為則不是。

為瞭幫助大傢煉齣“火眼金睛”,我們在本書中特彆加強瞭對基礎理論的解析。大傢在學習本書時,要掌握的不是一道具體的題的答案,而是這一類題的答案。我們之所以在解析中列齣“考點”和“陷阱點撥”,就是要求大傢“做一道題,會一類題”。隻有這樣,纔算真正掌握瞭這道題。

今年,我們再次加大瞭對“陷阱點撥”的闡述力度。“陷阱點撥”不是對答案的解析,而是專門分析考生為何會答錯,下次如何避免陷入這樣的陷阱的。它的目的是引導考生形成正確的思路,教會考生正確的分析方法。通過這樣的方法來“授之以漁”,而不僅僅是“授之以魚”。

4.追本溯源,重視教材。

在此,我們想再次強調一下重視教材的問題。在司法考試復習中,考生們都不願意看司法部組編的《司法考試輔導用書》(簡稱“三大本”)。考生們認為其較為平鋪直敘,不容易抓住重點。但是,很多司法考試的真題就來源於教材中的小例子(詳見真題解析)。有時候甚至直接考查教材中的一句話。例如2011年試捲二第53題選項D就考查瞭教材中的一句話:“但現在的具體符閤說論者也都認為,這種對象錯誤並不重要,因而不影響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所以,大傢一定要重視教材。當然,大傢也可以選擇我們編寫的《司法考試專用講義》進行更直接精煉的強化。

考生們還要重視新增的立法和司法解釋,這些也是每年的考試重點。

5.精做真題。

我們在每年的解析中都發現,幾乎每道題都是考過數次的,都有對應的曆年真題。所以,一定要重視曆年真題。“研習過去的真題,就是在做未來的考題”是毫不誇張的一句話,是我們所有輔導老師的肺腑之言。

第二部分 客觀試題歸類精解

  一、刑法的解釋、基本原則與適用範圍

(一)單項選擇題

1.關於公平正義理念與罪刑相適應原則的關係,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2014年試捲二第1題)

A.公平正義是人類社會的共同理想,罪刑相適應原則與公平正義相吻閤

B.公平正義與罪刑相適應原則都要求在法律實施中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C.根據案件特殊情況,為做到罪刑相適應,促進公平正義,可由最高法院授權下級法院,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D.公平正義的實現需要正確處理法理與情理的關係,罪刑相適應原則要求做到罪刑均衡與刑罰個彆化,二者並不矛盾

*為強化對真題考點的思考,應廣大考生要求,我們在每題後不再直接列明答案,相關答案請參見每頁右下角注釋,全書體例同。——編者注

單選1.C

[答案]*1

[考點] 公平正義理念與罪刑相適應原則的關係

[解析] 罪刑相適應原則的基本含義是,刑罰

的輕重應與犯罪的輕重相適應。《刑法》第5條明文規定瞭這一原則。

罪刑相適應原則要求罰當其罪,重罪重罰,輕罪輕罰。這樣的刑罰顯然是公平的、正義的。因此,這一原則是公平正義在刑法中的具體體現。所以,選項A正確。

隻有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纔能在量刑時做到不枉不縱,罰當其罪,纔能實現公平正義。所以,選項B也正確。

根據案件特殊情況,如果判處法定最低刑仍嫌過重的,我國《刑法》規定可以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處刑罰。這種刑罰被稱為減輕處罰。其法律依據為《刑法》第63條。這種特殊情況包括兩類,法有明文規定的情況和法無明文規定的情況。對於法有明文規定的情況,審理案件的法院可以直接決定對罪犯減輕處罰。對於法無明文規定的情況,刑法沒有直接授權下級法院進行判決,而是規定必須一案一報,由下級法院上報給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來決定是否需要減輕處罰。選項C錯誤。

罪刑均衡原則又稱為罪刑相適應原則,或稱罪刑相當原則。它的理論基礎主要是刑事古典學派所主張的報應主義。報應主義之代錶人物康德、黑格爾認為刑罰是對犯罪的一種報應,因此刑罰的質和量完全以犯罪為轉移,即犯罪對社會所造成的損害應當成為刑罰的尺度。在量刑時不必考慮行為人的個人情況(例如是初犯還是偶犯,犯罪動機如何等)。刑事近代學派則認為刑罰的主要目的是預防(預防主義),因此刑罰應當與再犯可能性(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相適應,在量刑時主要考慮行為人的情況,而不是犯罪的情況。這就是刑罰個彆化原則。這兩種觀點都失之偏頗。現代刑法理論認為刑罰兼具報應與預防功能。在量刑時,既要考慮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還要考慮行為人的再犯可能性。這樣,就能既實現罪刑均衡,又能根據行為人的具體情況實現個案正義。顯然,這就是既考慮法理,又考慮情理,在每個個案中實現公平正義。所以說,二者並不矛盾。我國《刑法》第5條規定:“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這也要求司法者在量刑時既要考慮罪行的輕重,還要考慮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的大小。選項D正確。

[陷阱點撥] 本題一些考生糾結於“吻閤”這個詞而答錯瞭題目。他們認為“吻閤”是完全相同,公平正義和罪刑相適應並非完全相同,因此不能用“吻閤”。這顯然是鑽牛角尖瞭。選項A的意思僅僅是說公平正義是人類社會的共同理想,罪刑相適應原則也是體現瞭公平正義的,並沒有說二者的內容完全相同。

[難度係數] *


前言/序言

研習過去的真題,就是在做未來的考題



2015年司法考試已經結束,與以前相比,這次考試無論是客觀試題還是主觀試題都錶現齣較大變化,為給2016年司法考試的復習應試提供更好藉鑒和參考,經過精心組織謀劃,反復分析論證,我們將本書重新修訂再版奉獻給廣大讀者。本書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以真題為主綫突齣實戰特點


對於廣大考生而言,曆年真題是復習備考司法考試的寶典,因為它具有命題規律與復習技巧方麵繼往開來的重大導嚮功能。說它繼往,因為它會真實全麵的詮釋以往考試的考查方嚮、考查重點、考查模式;說它開來,因為它會客觀準確的昭示未來考試的考查方嚮、考查重點、考查模式。根據統計,在各部門法中,以往考查過的考點均會占到下一年考查內容的80%以上。因此,研習過去的真題,就是在做未來的考題。


另一方麵,雖然司法考試在具體內容上考查範圍很廣,但它的具體考點非常明確——集中於考查部門法最基礎的知識點。而曆年真題正是這些知識點的最集中反映。本書以司法考試大綱為依據,以真題為主綫,對真題加以精解分析,使考生通過對真題的研習,深化對部門法考點知識的把握,針對性強實戰特點突齣。


二、融會貫通提高復習效率


實踐中我們發現,有的考生雖將曆年真題做瞭不少遍,結果卻不盡人意,有的考生雖僅做瞭一、兩遍,但卻取得瞭令人滿意的成績。齣現如此大反差的原因在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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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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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非常好,很喜歡,贊贊贊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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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不夠,直接看真題瞭,解析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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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裝是隻用瞭袋子,運送中書頁有碰到,書還是不錯的,紙質也可以

評分

非常滿意,一直信任京東,信任自營商品!

評分

內容全

評分

很有用,能知道考點在哪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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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京東買,那是必須的?

評分

學習,再學習,終生學習!

評分

號,就是沒時間看,估計今年沒戲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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