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推荐
在我看来,这部《新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古代、中世纪、近代部分)》犹如一张西方思想的“导游地图”,它引导着读者去畅游。这张“地图”给了大家充分的阅读选择权,我们从这份“地图”上,可以全面地浏览了西方历史上法律思想的流变、代表人物以及不同的面向。
这张“地图”上有博丹的主权理论,有马基雅维利思想,也有亚里士多德、洛克等,它包含了从古代、中世纪、近代、当代一直到现代,西方思想发展的博大内容,值得大家驻足细读。
内容简介
《新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古代、中世纪、近代部分)》是一本富有新意的西方法律思想史教材。作者阵容强大,均是该领域的专家,其成果代表了国内前沿水平,反映了国外新研究成果。本书内容丰富,阐述清晰,分析深入;全书有总体布局的筹划,各章有专题研究的特色。本书适合作为法学本科生的专业课教材;也适合法学研究生,其他相关专业的学生、教师、研究者以及对西方法律思想感兴趣的读者阅读。
目录
编者前言Ⅰ
导言: 西法思絮Ⅸ
第一编古代法律思想
第一章苏格拉底之死与柏拉图的《理想国》
第二章亚里士多德的政法思想
第三章西塞罗与共和主义法政哲学
第四章罗马法学家
第二编中世纪法律思想
第五章奥古斯丁笔下的法律问题
第六章托马斯·阿奎那论法律
第七章罗马法学的复兴
第八章西班牙新经院主义法学思想
第九章马基雅维利的法律思想
第十章福蒂斯丘与《英国法礼赞》
第三编近代法律思想
第十一章博丹的立法主权理论
第十二章培根的法律思想
第十三章柯克的法律思想及其影响
第十四章古典自然法学
第十五章格劳秀斯的国际法理论
第十六章普芬道夫的自然法思想
第十七章霍布斯的《利维坦》
第十八章约翰·洛克的《政府论》
第十九章孟德斯鸠的法思想
第二十章卢梭: 人性、社会与国家
第二十一章柏克论英国宪法
第二十二章布莱克斯通及其《英格兰法释义》
第二十三章联邦派的《联邦论》
第二十四章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
第二十五章边沁的法哲学
第二十六章梅因的历史法学
第二十七章英国的宪政思想
第二十八章康德的法哲学思想与体系
第二十九章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
第三十章德国历史法学
后记
前言/序言
思想史是一种“特殊的史学”,它使用着“二阶语言”(second�瞣rderlanguage),即对历史上以话语与文本为载体的“思想”进行再次叙述。“思想”流淌在历史长河中,而思想史的叙述却活在当下的心灵中。即使不用如柯林伍德所言“一切历史都是思想史”这样的论断,思想史的时代特征与语境意义也十分明显。思想史的研究者,最重要的任务是研究、诠释并表述“思想”,会通古今,同情先贤,让经得起时间检验的智慧超越时空,与当下的人们进行心灵交流,并延续着这种思想的生产。
然而具体到当代中国的法律思想史而言,这种使用“二阶语言”的叙述却显得相当稚嫩。几乎所有的教材都会阐释“西方法律思想史”这个术语,无非表述为“自古希腊始”、“西方社会的(主要包括欧洲与北美)”、“有关法律的思想(包括观点、理论、学说;主要人物与经典文本)”、“产生与流变(过程及规律)”等等,似乎这门学科的研究与教授对象已经非常明确,但仔细观察“西方法律思想史”这个指称学科名的“术语”,其中“西方”、“法律”、“思想”这三个词的含义本身就很难清晰地进行界定:何谓“西方”,地理、政治还是文化,时空演变本就不确定;何谓“法律”,整个法学从根本上都在回答这个问题,几千年来仍然没有定论;何谓思想,思想史学界还在为如何表述“思想史”而吵得不可开交。“西方法律思想史”这个术语蕴含的内涵与外延要形成共识,实际上非常困难。当然,从当代中国第一本以“西方法律思想史”为标题的正式出版物出版的1983年算起,
指的是“高等学校法学试用教材”《西方法律思想史》,同时配套编辑了一本《西方法律思想史参考资料》。参见张宏生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法学教材编辑部《西方法律思想史》编写组:《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至今也不过短短32年,在此期间,前辈研究教学人员付出了极大的心血和努力,初步建构起这一门学科,成为所有法学院中几乎都会开设的一门课程(虽然多以选修课的方式)。在20世纪80年代,“西方法律思想史”课程的开设是当时法学界拨乱反正的一部分,是“去苏化”的法学与政治学分离运动的一部分。与法理学逐渐从“国家与法的理论”中分离,法制史从“国家与法权通史”中分离一样,西方法律思想史也逐渐从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或西方政治法律学说史中分离出来。
20世纪80年代几本典型的教材依然以“政治法律”史为标题,例如谷春德、吕世伦编写:《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81;吕世伦、谷春德编著:《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增订本)(上、下),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1987。王哲:《西方政治法律学说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当然,这种分离是很粗疏的,甚至为了分离而分离,名实不符的现象也颇为严重。
三十多年来,随着法学成为显学,呈现出一片“繁荣”景象,作为西方法律/法学的继受主体,中国法学界在西方法律思想方面的研究、传播也颇有成果,不仅一大批西方历史中有关法律思想的经典文本和研究性著作被翻译成中文,国内直接研究西方历史上法律思想家、经典著作、法学流派和重要法律主题/理念的专著、论文也层出不穷,西方法律思想史成为法学理论专业或法律史专业的重要研究方向,相关博硕士学位论文也逐渐累积,蔚为大观。1990年,中国法律史学会成立了“西方法律思想史专业委员会”
有时候也称“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会”,参见谷春德:《西方法律思想史建设的十年》,载《法律学习与研究》,1990(6),8~13页。,使得这一学科有了一个全国性的学术组织,并于1992年召开了首届年会。
参见徐爱国:《西方法律思想史首届年会综述》,载《中外法学》,1992(6),79~80页。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法律思想史教材的编写也有了一些发展,几位前辈主编的教材一版再版,
例如谷春德教授主编的《西方法律思想史》已经出版了4版,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分别于2000年、2002年、2009年和2014年出版(最后两版加入了史彤彪教授作为共同主编)。一批中青年学者编著的教材也相继面世,
例如何勤华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2009;徐爱国等著:《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2009/2014。政治学学者顾肃也两次出版了独著性教材《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4;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同时出现了一些较为深入的研究性教材。
例如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吕世伦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等。这些教材,无论从体例上,还是在内容上,都有显著的进步,但也有一些共同的缺陷,例如中国学界有关西方法律思想最前沿的研究成果,体现得不够充分,知识陈旧;叙述方式过于单一,无法展现西方法律思想的多元特征,深度与广度都有所欠缺;教材之间的重复性比较普遍,缺乏学术叙事的多样性和编写者的个性特征。当然,我们也可喜地看到一些新的动向:一些学者开始探索个性化的叙述方式,出现了具有个人化特征的教材,例如刘星教授的《西方法律思想导论》,便打破了传统教材的格局,以问题思路为线索安排内容,夹叙夹议;
参见刘星:《西方法律思想导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本书的前身参见刘星:《西方法学初步》,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97。出现了将法律思想史融入到法律制度史之中的教材,思想与制度相结合,例如何勤华和贺卫方两位教授主编的《西方法律史》;
参见何勤华、贺卫方主编:《西方法律史》,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出现了对西方法学流派的系统介绍,例如吕世伦教授主编的“西方法学思潮与流派丛书”等;
该丛书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目前已经出版了自然法学、分析法学、社会学法学、历史法学等二十多种。一些西方的教材直接翻译使用,例如爱尔兰法学家约翰·凯利的《西方法律思想简史》、英国法学家韦恩·莫里森的《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等。
参见[爱尔兰]J。M。凯利:《西方法律思想简史》,王笑红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英]韦恩·莫里森:《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李桂林等译,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此外还有一些译著的一部分也作为简要版教材,例如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的第一部分“法律哲学的历史导读”,德国法学家考夫曼和哈斯默尔《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的第二部分“历史话语:法哲学的问题史”,参见[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德]考夫曼、哈斯默尔主编:《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三十多年来,与整个法学界一片“繁荣”的景象相辉映,对西方法律思想的研究同样十分繁荣,甚至成果斐然,但作为学科的西方法律思想史却显得有些尴尬,它从最初的二级学科变成了三级学科,甚至成为法学理论或法律史专业的一个研究方向,法学院分配给这门课程的课时也越来越少,基本以2学分32/36课时为主流。于是乎,对于讲授这门课的教师而言,也陷入两难境地,蜻蜓点水式的讲授除了一些人名、概念之外,难以让学生再有更深的印象,而选择原著进行导读,则无法让学生对西方法律思想的变迁有系统的认知,甚至,选择哪一本经典进行阅读的过程本身就是难题。
我们编写这部《新编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初衷就是试图走出这些困境,展现当代中国学界对法律思想史叙述的整体水平,体现当下的时代特征与语境意义,并充分给学生以阅读的选择权:第一,改变西方法律思想史学界教材叙述风格单一的现状,丰富思想史书写的叙事模式;第二,借鉴国际上优秀且成熟的教材撰写模式,走出教材编写低水平重复的困境;第三,展现中国学界对于西方法律思想研究最前沿的成果,将之融入教材编写的过程,改变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与教学的断层;第四,发挥撰稿人的专业背景和知识结构特长,展现对西方法律思想认知的多重视角和多元叙事模式,更灵活地使用思想史“二阶语言”;第五,在内容上,为学生提供一份相对比较全面的导引地图,激发学生进一步学习西方法律思想的兴趣。
从2011年6月开始,《新编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撰写计划正式启动,由高鸿钧、赵晓力两位教授牵头,联系、汇聚国内各路专家,确定主题,分头撰写,历时四年,这项计划终于成为了现实。从最后呈现在大家面前的这两卷大部头来看,原先编撰本教材初衷或多或少得到了实现,有一些甚至超出了我们原初的预期,基本上没有辜负标题中的这个“新”字,与传统的教材有了那么一些不同。
第一,在思想分期上,虽然与传统教材相比,区别不大,依旧是古代、中世纪、近代、现代与当代这样的划分,但其中的内涵已经悄然发生了变化。例如本教材将中世纪与近代的分界放在了16世纪,视博丹为近代法律思想的第一人,这是因为博丹的主权理论是近代法律思想中具有开创性的意义,而相较而言,马基雅维利则更为多面一些;近代与现代的分野选择了19世纪后期的德国法学,历史法学和利益法学分别代表了19世纪和20世纪的法学,虽然这两大思潮具有承继关系,但利益法学开启了20世纪“社会法学”(thesocial)的大门,而历史法学是对19世纪德国浪漫主义与历史主义一次集大成的总结;当代的起点选择了“二战”之后的自然法复兴,“二战”引发了西方世界整体社会心灵的大断裂,这同样体现在法律思想上,“二战”之前,“社会法学”大行其道,国家、民族、社会、集体这些概念击败了西方法律思想的近代自由主义版本,但过于重视事实/现实效果而忽略了价值意义和多元性,“二战”之后,这些因素重新获得了回归,但这种回归又更具有复杂性。
由于内容丰富,体系庞大,本教材在出版时分为两卷:古代、中世纪与近代部分为一卷,现代与当代部分为另一卷;两卷合起来是一个有机整体,各自又保持了相对的独立性。
第二,本教材采取了多元化的书写方式,有的章节以重点人物的思想进行解读(如亚里士多德章),也有的章节对学派或思潮进行系统归纳(如司法能动主义章)。在书写重点人物的思想时,有的章节以人物的重要思想作为切入点(如弗里德曼章),也有以人物的重要著作作为切入点(如洛克章),甚至还有以关键词作为切入点(如卢梭章)。在古代、中世纪与近代部分,以重点人物的思想解读为主,越靠近当代,学派与思潮的介绍就越频繁。除了这两种主要书写方式之外,有的章节还对某国宪政思想系统介绍的章节(英国宪政思想章),对群体人物的思想进行介绍(如罗马法学家章),对历史上某个运动进行介绍(如罗马法学的复兴章)等。这种多元化的书写方式展现了本教材的撰写者学术背景和知识结构的多样性,同时也展现了思想史书写作为“二阶语言”的丰富多彩,思想史的书写本就是当代书写者各自心灵的展示以及与历史上思想家之间所实现的同情与共鸣,那些经得起时间检验的先贤智慧在当代的书写者心灵中重现,并在他们的笔下复活。
第三,与第二点相关联,因为书写方式的不同,本教材各章的写作风格也迥异,40位来自不同领域的专家一共撰写了51章,而对于文风、修辞、章节安排、篇幅长短等,主编在统稿时并不像传统教材那样追求各种一致,而是力求展现多元风格,展现作者之个性。在西方的思想史叙事模式中,有对思想之语境进行细描的剑桥学派,也有对文本进行字斟句酌挖掘的施特劳斯学派,不同学派各有特色,但无论是哪种学派,在各自的思想史书写中都力求将特色推到极致。本教材各章写作风格虽然不能说是多种学派的集合,但细心的读者可以读出诸位撰稿人在各自章节中所倾注的心血以及对各自研究领域的自信把握和良苦用心,章节最后设计的思考问题和阅读文献也可以看出诸位专家的学术视角与品味。
第四,无论是写作方式还是写作风格,说到底都体现着书写者自身的特色。本教材采取了国际上流行的专家撰稿方法,借鉴了剑桥诸史、布莱克维尔诸百科全书、施特劳斯《政治哲学史》等书写模式,邀请了一批学有所长的专家学者作为撰稿人,对于所撰写的章节而言,他们或是已经出版专著和发表专题论文,或是其博硕士学位论文就涉及相关主题,或是对相关人物的经典著作进行过翻译,有过深入的解读,有的学者甚至对所撰写章节的内容已经进行了长期的研究。他们来自不同的学科,除了法学理论和法律史的专家之外,还有来自民法学的薛军教授、谢鸿飞教授,来自宪法学的徐霄飞博士,来自国际法学的易平博士等;除了法学学者,来自哲学界的吴飞教授、刘素民研究员、刘玮博士等,来自政治学界的霍伟岸教授等也应邀撰写了相关章节,他们在本教材中的贡献有目共睹;他们之中有学界名宿,例如於兴中教授,也有学术中坚,例如苏彦新教授、谢鸿飞教授、薛军教授、郑戈教授等,更多的是青年才俊,学有所长,视角新颖。老中青三代,共同之处就在于对各自所写章节之内容而言,都是名副其实的专家。本教材撰稿人的语言功底都比较强,除了英语、德语之外,例如刘玮博士、郑戈教授等熟悉希腊语或拉丁语,而於兴中教授、章永乐教授等则长期在海外学习、研究。因此本教材的书写基本达到了国内相关领域的最高水准,除了思想史书写的叙事模式多元化,作者的知识结构和学术背景也使得中国对西方法律思想研究的层次更为接近国际水平。
因此,本教材不仅内容丰富、风格多元,而且确实如一部西方思想的导游地图,引导学生(包括我们自己)去畅游,给学生以充分的阅读选择权。这份“地图”相对比较全面地介绍了西方历史上法律思想的流变及其不同的面向;它不能替代经典原著的阅读,但每一位撰稿人都从各自的视角对这些经典原著的理解做出了尝试,这些尝试不能说是范例,但却提供了很有价值的参考;它可能激发争论或者商榷,这是所有撰稿者真诚愿意看到的现象,对于同一文本的不同解读才是思想史的魅力所在。
因此,《新编西方法律思想史》之“新”,才刚刚开始,我们期待随着本教材的出版,可以激发诸位撰稿人和其他学界同仁继续前行,例如可以根据自己的特色,结合教学,理出独特的视角与线索,撰写出更多具有个性特征、多元话语、独特文风的教材;也可以撰写更多有关流派与思潮、思想史问题与理念、断代思想史、部门法思想史等专题性教材,更多地去讨论法律思想史与法理学、部门法的关系,甚至在不久的将来,我们还能再次聚首,去绘制更为丰富的思想史地图,就如国际上已经出现的相关哲学史、政治思想史的多卷本著作一样,撰写多卷本的法律思想史教材,这是一项开放的事业,未竟之事业。
因为开放,因为未竟,所以我们不会停止追求、固步自封,思想史的生命力在于不同时空的书写者带有时代特征和语境意义的不断诠释,虽然诠释与否,历史中的思想都在那里,但正是因为不同时空的书写者不断的诠释,思想才可以超越历史,联结过去、现代与未来,成为人类共同的财产。
依照惯例,最后要向所有的撰稿人表示衷心之感谢,正是你们的参与,使得这本教材与众不同,“新”得过瘾;尤其要感谢来自哲学界和政治学界的吴飞教授、刘素民研究员、刘玮博士和霍伟岸教授,你们的加入,使得这本“法律思想史”具有了更为多元的话语体系;感谢清华大学出版社李文彬女士对本教材的支持,为本书的策划、审稿、编辑和整体设计倾注了大量的心血,没有她,本书不可能如此顺利问世。
编者
201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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