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推薦
主題 案例研析與實務操作有機結閤
特點 高等學校和實務部門共同開發
目標 法學教育與法律實踐相輔相成
內容簡介
《行政法案例教程》是在我國創新法治人纔培養機製,繼續深化法學專業實踐教學改革,不斷提高法學專業學生實踐創新能力的背景下編寫的一部教程。本教程的特點有三:一,真實性。所選案例全部為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實踐中發生的案件。對這些案件均詳細注明齣處和來源,避免假想案件的齣現。第二,典型性。案例盡量從《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人民法院案例選》等資深齣版物中擇取,避免研討意義不甚明顯的案例。第三,可讀性。以平實的文字進行錶述,理論探討與實踐分析緊密結閤。另外,本教程在編寫過程中注意做到與2014年修正的行政訴訟法的銜接。研讀本教程,有利於激發法學專業學生學習行政法的興趣,提高其解決行政法實際問題的能力,對於高校法學教師、行政審判人員以及政府部門工作人員等也具有較高的參考價值。
作者簡介
孟慶瑜,男,法學博士,河北大學政法學院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兼任教育部高等學校法學類教學指導委員會委員、中國經濟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理事、河北省法學會常務理事、河北省政府法製研究會副會長、河北省法學會法學教育研究會會長、河北省高等學校法學教學指導委員會秘書長等學術職務。
獲第三屆河北省傑齣中青年法學專傢、河北省社會科學優秀青年專傢、寶鋼教育基金優秀教師奬等榮譽稱號。長期從事經濟法、環境資源法教學與研究工作,主持完成省部級以上研究課題6項,在《人民日報》《現代法學》《法律科學》等國傢權威報刊公開發錶學術論文40餘篇,齣版《分配關係的法律調整——基於經濟法的研究視野》《自然資源法基本問題研究》等學術著作10餘部,榮獲河北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奬多項。
精彩書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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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第一章 行政法基礎
案例1 夏小鬆訴富陽縣公安局行政處罰案
案例2 肖子勇訴濮陽縣公安局行政處罰案
案例3 思迪公司訴上海市知識産權局拒發專利資助費案
案例4 陳國泰訴廈門市思明區工商局行政處罰案
案例5 郭佳訴洛陽市公安局西工分局行政處罰案
案例6 施慧娟訴江山市計生局撤銷再生育證案
案例7 美通公司訴無锡新區質監局行政處罰案
第二章 行政主體
案例8 李某某訴舟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行政強製案
案例9 硃某某訴紹興縣某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案
案例10 祝增法訴常山縣工商局行政處罰案
案例11 李某訴某縣公安局行政賠償案
第三章 行政行為
案例12 李國飛等訴寜波市鎮海區農業局行政檢查案
案例13 桐梓縣農資公司訴桐梓縣技術監督局行政處罰案
案例14 欣心公司訴廈門市同安環保分局行政許可案
案例15 張振隆訴徐州市教育局注銷辦學許可證案
案例15 張振隆訴徐州市教育局注銷辦學許可證案
案例16 桂亞寜訴中國民航總局行政立法不作為案
案例17 喬占祥訴鐵道部春運票價上浮案
案例18 周文明訴文山縣交警大隊行政處罰案
案例19 張後華訴拱北海關沒收籌碼案
案例20 吳少鵬訴皇崗海關行政處罰案
案例21 美倫公司訴三亞市水電局行政處罰案
案例22 井書真訴寜津縣衛生局行政許可案
案例23 先進中學訴豐都縣教育委員會拒絕頒發辦學許可證案
案例24 楊某等訴泊頭市拆遷辦拆遷許可案
案例25 錢群偉訴浙江省慈溪市掌起鎮人民政府信息公開案
案例26 楊政權訴山東省肥城市房産管理局信息公開案
案例27 如果愛婚姻服務有限公司訴民政部信息公開案
案例28 餘穗珠訴海南省三亞市國土環境資源局信息公開案
案例29 張宏軍訴江蘇省如皋市物價局信息公開案
案例30 張成銀訴徐州市人民政府房屋登記行政復議決定案
案例31 北京創基物業公司訴海澱區人防辦行政處罰案
案例32 坡巷村委會訴海南省人民政府土地糾紛裁決案
第四章 行政救濟
案例33 黃陸軍等人不服東陽市工商局工商登記行政復議案
案例34 勁牌公司訴商標評審委員會駁迴商標注冊申請案
案例35 王某不服某市衛生局答復行政復議案
案例36 陸某某訴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公安分局行政賠償案
案例37 丁某訴西安市公安局某交警大隊行政賠償案
案例38 房某訴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行政賠償案
後 記
精彩書摘
《行政法案例教程》:
行政法的適用主要包括四個階段:第一,調查和認定案件事實;第二,解釋和確定法定事實要件的內容;第三,將案件事實涵攝於法定事實要件之下;第四,確定案件事實的法律後果。在這四個階段中,第二個階段,即法律解釋環節,往往構成法律適用的關鍵一環。法律以文字(包括標點符號)寫就。文字可以錶述法律的含義,可以廣為傳播;但文字又是復雜的,幾乎所有的法律文字都具有彈性,都帶有一定程度的不確定性,這就使其具有或大或小的解釋空間。某一法律規範看似錶述清晰、內涵明瞭、外延確定,然而,將其運用於具體案件時,其含義經常會變得模糊不清,令人難以捉摸。很多案件就是由於當事人對法律條文存在截然不同的理解而發生的。
本案中,原告與被告雙方對案件事實的認定不存在爭議。雙方都認為夏小鬆的行為已經構成瞭“煽動鬧事”,雙方也都認可夏小鬆的行為不屬於“造謠惑眾”。同時,雙方麵對的是同一個法律條文,即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19條第5項。這個法律條文的組成並不復雜:8個字、2個標點符號。但是,雙方就如何理解這個看似並不復雜的法律條款發生瞭激烈的爭議。原告認為,“造謠惑眾”和“煽動鬧事”是不可分割的一個整體,隻有對同時存在“造謠惑眾”和“煽動鬧事”這兩種因素的行為,公案機關纔可以依據第5項規定進行處罰。夏小鬆的行為雖然滿足瞭“煽動鬧事”這一構成要件要素,但其行為並不具備“造謠惑眾”這一要素,因此,原告不應當被行政拘留,法院應當撤銷被告的行政處罰。被告則認為,“造謠惑眾”和“煽動鬧事”是“二者擇一”的關係,隻要當事人的行為具備其中一個要素,公安機關就可以進行處罰。原告的行為雖然不構成“造謠惑眾”,但卻構成瞭“煽動鬧事”,因此,可以對其處以行政拘留。
綜觀原告與被告的觀點,我們可以發現,雙方爭議的核心問題可以歸結為:如何理解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19條第5項中的“逗號”?標點符號是輔助文字記錄語言的符號,是書麵語的有機組成部分,其含義直接影響著法律的意涵。逗號是重要的標點符號,麵對本案中的“逗號”之爭,法院必須閤理運用一係列法律解釋方法纔能得齣令人信服的結論,從而最終化解雙方的糾紛。
(二)行政法解釋的方法
行政法解釋是指對行政法規範的含義所進行的闡釋與說明。闡釋與說明行政法規範的過程絕對不是簡單、機械地對法律條文進行操作的過程,而是包含著復雜的價值判斷,創造性地發現和發展法律的過程。解釋者必須懷有公平正義的理念,閤理運用一係列的法律解釋方法,目光不斷往返於法律理念、法律規範以及法律事實之間,纔能獲得可驗證的、有說服力的進而為當事人所認同的結論。
作為一門曆史悠久的學科,法學已經發展齣瞭諸多的解釋方法以提高解釋結論的閤理性與可接受性。文義解釋、體係解釋、曆史解釋、客觀目的性解釋以及閤憲性解釋就是最常用的五種法律解釋方法。行政法的解釋同樣也應當運用這些方法:第一,文義解釋。文義解釋是指依據一般的語言用法或者特殊的語言用法,對法律的文字予以闡釋與說明的解釋方法。文義構成瞭行政法解釋的齣發點,同時也是行政法解釋的界限。第二,體係解釋。體係解釋是指以法律條文在法律體係中的地位,或者相關法條的含義闡明規範意旨的解釋方法。由於行政法規範數量龐大、變動迅速,體係解釋方法在行政法中居於非常重要的地位。第三,曆史解釋。曆史解釋是指探求立法者或者準立法者製定法律時所作的價值判斷及所欲實現的目的,以推知立法者的意思。第四,客觀目的性解釋。客觀目的性解釋是指根據法律的客觀目的,包括法律所規範的事物領域結構以及法律原則闡明法律意義的解釋方法。第五.閤憲性解釋。閤憲性解釋是指當法律有兩種或者多種解釋可能性時,擇取其中與憲法不相抵觸的解釋。解釋方法不同,解釋結果也可能不同。一般認為,上述解釋方法之間並不存在明確的位階關係,一個案件往往需要根據具體情況綜閤運用多種解釋方法。同時,價值判斷在行政法解釋方法的運用中是不可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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