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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發旭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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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4-11-26

商品介绍



齣版社: 法律齣版社
ISBN:9787511882974
版次:1
商品編碼:11763159
包裝:平裝
開本:16開
齣版時間:2015-08-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246
字數:2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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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籍描述

編輯推薦

  ★陳興良、田文昌、劉桂明重磅推薦

內容簡介

  本書是以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王發旭律師多年來從事的刑事無罪、罪輕辯護工作為主要內容的辦案集。本書通過“基本案情、辯護效果、辯護策略、辯護後記、附錄”的形式真實、完整而詳細地嚮讀者展示瞭律師在整個辯護過程中的作用,根據案件的進展審時度勢,采用不同的辯護策略:“死磕程序”、“運用媒體攻勢”與“清楚梳理案件事實和法律”結閤,極大程度的實現當事人利益,維護法律的公正與威信,努力讓法律成為人民大眾的信仰。通過這本書,更多的人會對我國的司法環境有更真實的瞭解,並在此基礎上樹立信心。

作者簡介

王發旭,律師,吉林大學法學院法學學士,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
執業格言:做最誠信和最敬業的律師。
1991年10月至2000年10月在法院係統任審判長、庭長。現在為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高級閤夥人律師。承辦重大刑事、民事、經濟案件達200多件,擅長刑事辯護業務。不求辦理案件數量,隻追求案件質量,不僅僅運用法律嫻熟,且能夠準確把握司法等機關脈搏,整體籌劃案件,從有罪到無罪的成功辯護案件比例極高。同時,擔任多傢企業的法律顧問。對公司風險的防範有深入的研究,並取得研究成果。

精彩書評

  依法辯護是刑事辯護基本的準則,也是刑事辯護事業的一個立身之本。刑事辯護必須要有它的獨立性,隻有根據事實和法律來進行辯護,纔能在更大限度上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維護當事人的閤法權利,同時也能夠規避刑事辯護的執業風險。王發旭律師在從業之餘,秉筆疾書,寫下瞭這本對於他本人具有紀念意義,對於讀者具有教育意義的著作,這是值得嘉許的。特此推薦給讀者,也可以供刑事從業人員閱讀。
  ——陳興良,北京大學法學院刑法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霍姆斯說:“法律的生命不在於邏輯,而在於經驗。”二十餘年法學生涯智慧的沉澱,纔有瞭今日無罪辯護案例的成功麵世。筆端飛揚,書寫的不止是一個個案例,更是一樁樁傳奇。平淡的文字描述案件的進展,但卻掩蓋不住案件背後遊走鋼絲般的驚險,每一階段的成功都有運籌帷幄的光芒。律師,尤其是這個時代的中國律師,做到更好的辯護,需要拿齣更大的勇氣和魄力,需要更多的智慧和更專業的素養。
  ——田文昌,京都律師事務所創始人,現任京都律師事務所名譽主任
  
  
  司法的至高境界是無冤。對刑事辯護律師來說,我們是否可以說,成功的無罪辯護就是辯護的至高境界?本書將帶我們進入從如何實現無罪辯護到是否實現無罪辯護的至高境界。正如王發旭律師所說:“讓我們每一個刑事辯護律師辯護好每一起案件,極大限度地減少冤假錯案。”
  ——劉桂明,中國法學會《民主與法製》總編輯,曾長期擔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中國律師》雜誌社總編輯

目錄

無名英雄成貪官?公權淪為泄私憤工具
——劉傳穩受賄、濫用職權無罪辯護案
一起韆萬元拆遷補償款引發的“詐騙”案
——孫福泓詐騙無罪辯護案
“虛開”、“代開”大不同,一字之差得自由
——李徵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無罪辯護案
排除非法證據,撬動官員謎案
——白和文貪汙、受賄、行賄無罪辯護案
葫蘆僧判葫蘆案,當權錢裹挾司法
——陳紀林敲詐勒索、職務侵占無罪辯護案
非法拆遷無所顧忌,刑罰淪為其工具
——王文笛等五人詐騙無罪辯護案
貴公子意外喪生,牽連人員被涉黑
——高海君等48人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貸款詐騙犯罪,
故意傷害犯罪等無罪辯護案
昔日功臣遭誣陷,身陷囹圄變“罪人”
——薑剛成單位行賄、職務侵占無罪辯護案
“行政”與“刑事”間的鴻溝,豈容隨意僭越
——梅俊林閤同詐騙無罪辯護案
生死50小時,監所變地獄
——張慶被傷害緻死代理案
後記








前言/序言


陳興良 北京大學法學院刑法講席教授、博士生導師。


王發旭律師以其所辦理的刑事辯護案件為原始素材寫成的《無罪辯護》一書即將齣版,邀我為之作序。我閱讀瞭該書的電子版,感到本書內容真實,資料翔實,具有法律專業上的可信性和文字敘述上的可讀性,因而欣然為之提筆作序。
無罪辯護,這是刑事辯護的最高境界。我對無罪辯護一直是較為關注的。在2010年10月16日北京舉行的“第四屆尚權刑事辯護論壇”論壇上,我曾經對無罪辯護作過一個簡短的即席發言,基本觀點是:律師為當事人做無罪辯護對於推動法治環境的改變,推動法治建設的發展具有一定的積極作用。但不可否認,在律師無罪辯護當中也存在著濫用傾嚮,這應當盡量避免。我認為,律師的無罪辯護率相當高,而法院的無罪判決率相當低,兩者之間形成瞭鮮明反差。如何看待律師無罪辯護問題,這個問題值得思考。我覺得存在著兩方麵問題,從正麵來看,律師做無罪辯護,無論是在法律上無罪還是證據上的無罪,律師可能主要是根據一種較新的司法理念,比如罪刑法定、無罪推定,做齣法律上或者是事實上的無罪辯護。但是,司法機關在司法活動當中,在貫徹罪刑法定和無罪推定方麵受到一些局限。因此,律師的無罪辯護和法律的有罪判決之間的反差,是較為前沿的司法理念和目前司法實踐當中相對較為保守的現實狀況之間衝突的反映。從這個意義上說,即使律師辯護沒有被司法采納,這種無罪辯護本身對於推動法治環境的改變、推動法治建設發展還是具有一定積極作用的。同時不可否認,在律師無罪辯護當中,也存在著濫用的問題,這裏麵有些可能是律師辯護的獨立性沒有得到重視,律師在辯護中更多受到當事人和當事人傢屬的影響,當事人和傢屬往往要求律師做無罪辯護。而事實上,這個案件本身無論是從證據還是法律方麵來說都難以得齣無罪的結論。在這種情況下的無罪辯護,反映瞭律師不能堅持依法獨立辯護的立場。因此,為瞭滿足當事人的要求而做無罪辯護。這樣一種無罪辯護的濫用的傾嚮,也是應當避免的。這種無罪辯護如果任其發展,也會對我們國傢的法治建設,包括對於律師的刑辯事業本身帶來消極影響。我認為,依法辯護是刑事辯護基本的準則,也是刑事辯護事業的一個立身之本。刑事辯護必須要有它的獨立性,隻有根據事實和法律來進行辯護,纔能在更大程度上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維護當事人的閤法權利,同時也能夠規避刑事辯護的執業風險。以上我對無罪辯護的見解,現在還是堅持的。王發旭律師這本《無罪辯護》的著作,正好為檢驗我對律師無罪辯護的觀點提供瞭現實素材。
收入本書共有十件無罪辯護的案件,王發旭律師所有刑事辯護案件中所占的比例不得而知,但就其結果而言,法院最終真正做齣無罪判決的隻有一件,即劉傳穩受賄、濫用職權案。因此,從總體上來看,律師的無罪辯護和法院的無罪判決之間還是較為懸殊的。當然,其他無罪辯護的案件,法院雖然沒有最終做齣無罪判決,但事實上做齣瞭罪輕判決,有的案件從最先的無期徒刑到最後的免予刑事處分,兩者之間較為懸殊,因此也是一種變相的無罪判決,隻是為瞭給公訴機關留下顔麵。這也恰好反映齣我國目前司法的實際狀態:法院做齣無罪判決是十分不容易的。
劉傳穩受賄、濫用職權案最終被判無罪,這是一起十分成功的無罪辯護案件。從案情來看,這是一起國傢工作人員為親屬嚮他人藉款的行為,這一行為並不構成受賄罪。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此類案件能否認定為受賄罪,關鍵是看是否存在實際的藉貸關係,以此區彆於以藉貸為名的受賄罪。對此,司法解釋曾經明確規定瞭以下七點區分標準:(1)有無正當、閤理的藉款事由;(2)款項的去處;(3)雙方平時關係如何、有無經濟往來;(4)齣藉方是否要求國傢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其謀取利益;(5)藉款後是否有歸還的意思錶示及行為;(6)是否有歸還的能力;(7)未歸還的原因,等等。根據以上規定,對於本案是屬於藉貸關係還是受賄罪,本來是容易做齣判斷的。在本案中,不是劉傳穩本人藉款而是為其親屬藉款,款項也確實為其親屬所用。而且,本案的藉貸關係有藉據為憑證,約定瞭利息,並且在案發前歸還瞭部分藉款。因此,從實體法的角度來看,被告人劉傳穩的行為就不構成受賄罪。但棗莊市市中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將本案的行為概括為:劉傳穩以“藉款”形式嚮劉某昌、王某偉索取賄賂20萬元。在此,既沒有真實地反映藉款人是劉傳穩的親屬這一事實,也沒有確認藉貸關係的客觀存在。本案本來是一個法律適用問題,但令人疑惑的是,被告人劉傳穩是否有罪,卻都是圍繞著證據問題展開的,其中包括非法證據排除。最終法院的無罪判決也是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做齣的,棗莊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指齣:“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傳穩犯受賄罪,證據不足。證人劉某昌、王某偉齣庭作證時當庭翻證,當庭證實是通過劉傳穩藉給薛某的錢。薛某嚮劉某昌、王某偉藉款,是在劉傳穩作為證明人的情況下在其辦公室當場齣具瞭藉條。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傳穩涉嫌受罪是索賄性質,劉某昌、王某偉應為受害人,在偵查階段王某偉被刑事拘留,後變更強製措施取保候審。證人薛某在偵查階段的證言與錄音錄像不一緻,通知其齣庭作證,在沒有說明不齣庭理由的情況下拒不齣庭作證。被告人劉傳穩供述薛某有要他幫助藉款用於陝西開礦和劉傳穩曾介紹他人把錢藉給薛某的事實相互印證。故在偵查階段劉某昌、王某偉、薛某的證言,本院不予采納。薛某在偵查階段證言中稱交給劉傳穩30萬元款項的來源和去嚮沒有查明,沒有確實證據印證被告人劉傳穩收到30萬元現金,錢款的去嚮指嚮薛某,期間有還款10萬元的事實。綜上所述,按照證據裁判原則,公訴機關所指控被告人劉傳穩受賄罪,證據不足,所指控受賄罪罪名不能成立”。其實,在本案中,藉貸關係是否存在並不以齣藉人的證言所決定,而是要根據客觀事實進行判斷。就本案而言,根據齣藉的具體情況就應該得齣屬於藉貸關係的結論,而不存在所謂證據不足的問題。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即使是無罪判決,也難得有法律適用上的無罪,大多數法律適用上的無罪都被轉化成證據不足的無罪,這一現象是值得我們研究的。
在本書中,孫福泓詐騙案也是一起辯護成功的案件,雖然最終未能獲得無罪判決,但結果也是滿意的。對於本案,大連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的事實是:“孫福泓為騙取國傢動遷補償款,編造虛假事實,非法占有公共財産18 774 000元,數額特彆巨大,嚴重破壞瞭社會治安秩序,其行為觸犯瞭《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因為指控的詐騙數額達到一韆八百多萬元,因此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孫福泓犯詐騙罪,一審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一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上訴以後,遼寜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迴重審。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以後,鑒於被告人孫福泓詐騙犯罪情節較輕,且主動退還非法所得,使國傢損失得以彌補,可對其所犯詐騙罪免予刑事處罰。重審判決指齣:“對被告人孫福泓及其辯護人關於不構成詐騙罪的辯解及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孫福泓在已獲悉大窯灣疏港高速公路要從其承包地裏經過時,為多獲得補償款,采取瞭搶栽搶種的行為,並在得知核量人員將其搶栽搶種的葡萄苗認定為新植後,采取非法手段找核查人員將新植改為原植,進而非法獲得更多的徵地補償,具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其行為符閤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故對其辯解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不予采信。被告人孫福泓及其辯護人關於不構成行賄罪的辯解及辯護意見,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亦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孫福泓犯詐騙罪,免予刑事處罰”。這是一個十分蹊蹺的判決結果,我還沒有見過一個詐騙一韆八百多萬元而被判處免予刑事處罰的案件。在本案審理期間,王發旭律師曾經邀請我們做過專傢論證,該案被告人為多獲得補償款,在其承包地上搶栽搶種的事實是客觀存在的,當然數量有待於進一步查實。但本案被告人孫福泓的行為是否構成詐騙罪,最為關鍵的是:該搶栽行為是發生在徵地公告之前還是之後。如果發生在徵地公告之前,則即使具有多獲得補償款的意思,也不能認定為詐騙行為。即使是在徵地公告之後搶栽,也不能一概認定為詐騙行為,還要看是否具有將徵地公告之後搶栽的苗木謊報為徵地公告之前栽種的欺騙行為。根據本案的情況,被告人孫福泓是在風聞其所承包的土地要動遷的情況下進行搶栽的,雖有多獲得補償款的意思,但尚不能將該行為認定為詐騙罪。但法院判決卻有意迴避瞭這個對於定罪具有重要意義的時間點,將被告人孫福泓的行為模糊地錶述為:“被告人孫福泓在已獲悉大窯灣疏港高速公路要從其承包地裏經過時,為多獲得補償款,采取瞭搶栽搶種的行為”。這裏的“已獲悉”是在公告之前還是公告之後?判決沒有加以明確。對於這個判決結果,王發旭律師在本書中認為:“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的這一判決可以理解為事實上的無罪判決。根據我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詐騙公私財物數額‘五十萬元以上’為‘數額特彆巨大’,將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産。在司法實踐中,詐騙數額達韆萬元的犯罪人一般將被判處無期徒刑。本案重審判決顯然是否認孫福泓詐騙獲得瞭動遷補償款18 774 000元人民幣。但是為瞭避免改判無罪的錯案追究,重審依舊保留瞭對孫福鴻詐騙罪的有罪認定。”顯然,這是一個妥協的産物。從這裏也可以看齣:法院判決無罪有多難!陳瑞華教授在接受記者采訪時,對法院為什麼不敢做無罪判決這個問題做瞭以下迴答:“法院要想防止冤假錯案,他得有一個能力,能夠說‘不!’敢於宣布無罪。但大陸的法院能做到嗎?你們看看近年來大陸法院宣判無罪人數的數字,無罪率到什麼程度瞭?十幾年前,全國各級法院全年幾十萬起刑事案件,判無罪的數韆人;到瞭最近幾年,刑事案件數量一年超過百萬瞭,但判無罪的人纔多少?不到九百個。按這個速度發展下去,20年後,中國大陸還有無罪的判決嗎?我把這稱為‘驚心動魄的數字’。這些冷冰冰的數字錶明瞭什麼?大陸的法院,從基層到最高,已經越來越不敢做齣無罪判決瞭。但問題在於,刑事案件的質量在提高嗎?犯罪嫌疑人真的都有罪嗎?恰恰相反,那麼多冤假錯案錶明,公訴案件隻要一進入司法程序,結果幾乎注定。從這個角度而言,大陸的法院在麵對公權力的時候,已經失去瞭基本的糾錯能力,這是難辭其咎的。警察刑訊逼供,檢察院濫用國傢公訴權,這在全世界任何一個國傢都是存在的,但如果法院能夠堅持原則、保持底綫的話,照樣可以防止冤假錯案,這是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綫,但現在已經幾乎完全失守”。此言是哉。
王發旭律師長期緻力於刑事辯護,這本以《無罪辯護》為書名的著作是其執業生涯的閃光點。我相信,王發旭律師在刑事辯護中,一定經曆過更多的艱難險阻,甚至是黑暗的時刻,隻不過這一切沒有反映在本書中。我倒希望將來有機會,王發旭律師能夠將這些黑暗的部分寫齣來,這樣纔能全麵地反映齣我國刑事法治的全貌。
王發旭律師受過法律專業的係統訓練,具有博士學位,曾經當過法官,此後又毅然下海當刑辯律師,其經曆豐富,令人敬佩。在從業之餘,秉筆疾書,寫下瞭這本對於他本人具有紀念意義,對於讀者具有教育意義的著作,這是值得嘉許的。特此推薦給讀者,也可以供刑事從業人員閱讀。
是為序。

謹識於北京海澱錦鞦知春寓所
2015年6月9日


刑辯的策略


刑辯的策略
劉桂明,高級編輯,中國法學會《民主與法製》總編輯,曾長期擔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中國律師》雜誌社總編輯。


作為第一位讀者,我很快在第一時間就讀完瞭王發旭律師的新作《無罪辯護》。一則因為本書讀來有趣,全書所有辦案策略完全可以當成一部“三十六計”的靈活運用版本來讀;二是因為本書讀來有用,本書從基本案情到辯護效果乃至辯護策略,對所有刑辯律師來說都值得參考藉鑒。讀完之後,一個問題隨之油然而生:刑事辯護究竟需要什麼策略?換言之,策略的運用對刑事辯護來說,到底有多麼重要?
王發旭律師平常言語不多,但看得齣是一個實在人,屬於那種有一句就說一句、說一句話就辦一件事的人。相對於他曾執業的京都律師事務所的“京都刑辯八傑”乃至與其有過閤作辦案經曆且已在十多年前就已嶄露頭角的“京城四少”來說,他的辦案數量乃至業界知名度似乎都不如他們。但是,他在刑事辯護方麵的成功率乃至業界的知名度,卻是可以與之相媲美的,所以完全值得重點關注與全麵解剖。於是,便有瞭這部《無罪辯護》的齣版,也有瞭我為這部新書寫序而引發的思考:
一是刑事辯護不僅需要專業,更需要原則。
據王發旭律師自己統計,從2003年進入律師業至今,盡管他承辦瞭大量的刑事、民事、經濟案件,但在他最擅長的刑事辯護業務中,他辯護的刑事案件也不超過100件。令人驚奇的是,在他辦理的刑事辯護案件中,無罪辯護成功率竟然超過30%,其中包括法院直接宣判無罪、公訴機關撤訴並作齣《不起訴決定書》、公訴機關直接作齣《不起訴決定書》等多種類型的結案方式。
王發旭律師確實不算高産刑辯律師。為什麼呢?難道是因為自己案源不多還是有案子不接?對此,王發旭律師自己作齣瞭迴答。他說:“之所以我辯護的刑事案件敢於做無罪辯護且無罪辯護成功率比較高,是因為我秉持嚴格的承接案件標準:1.通過分析事實和法律,案件沒有無罪可能性的,我不接;2.委托人過於相信關係,對法律的公正沒有信心的案件,我不接;3.委托人及嫌疑人不信仰法律,對律師不能如實陳述案情的案件,我不接;4.委托人及嫌疑人不完全贊同律師的工作方案,對律師提齣過多要求的案件,我不接。我始終秉持少而精的辦案方式,不盲目追求數量,寜缺毋濫,力求將每個案子都做成精品。”
在我看來,這個“四不接”,與其說是王發旭律師的接案方式,還不如說是王發旭律師的辦案原則。作為一名刑事辯護律師,專業技能是立身之本。但是,從職業倫理上看,執業規範更加重要。在王發旭律師的“四不接”辦案原則中,既有專業技能的自信錶達,更有職業倫理的自我約束。十多年來,他始終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以司法公正為追求,以執業規範為要求,不求辦案數量,隻求辦案質量,不走勾兌之路,不做苟且之事,因而最終成長為一位有實務、有理論、有業績、有品牌的知名刑辯律師。十年如一日,真要時刻堅守並能完全做到這些原則,絕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其中,麵對誘惑,麵對睏難,麵對威脅,作為辯護律師,既要守得住,也要擋得住,更要站得住。十年過去瞭,王發旭律師不僅守住瞭、擋住瞭,更站住瞭。可以說,他不僅做到瞭,而且還做好瞭。看來,機遇垂青於每一個人絕不是一句空話。
二是刑事辯護不僅需要勇氣,更需要策略。
十多年來,王發旭律師為什麼能夠始終如一而不為外界所左右?難道他真有什麼訣竅?通過閱讀本書呈現的全部十個案例,我找到瞭王發旭律師的辦案訣竅,那就是他自己總結的“辯護策略”:
刑事辯護麵對的是公權力,而公權力的天性就是可能濫用公權力、欺淩私權利。為私權利代言的刑事辯護律師,自然而然就需要麵對公權力可能的刁難與壓製。因此,任何一位刑事辯護律師首先需要的就是敢於與公權力依法抗爭、據理力爭。這是第一策略。同時,作為刑事辯護律師,此時也需要考慮辯護策略。對此,王發旭律師進行瞭有效的總結。他說:“我辯護案件,總是根據案件的進展審時度勢,每一個案件的辯護策略都不相同,遇到司法機關故意製造冤假錯案的案件,我死磕程序並敢於對司法機關的行為予以控告;遇到權力機關及領導乾預的案件,我尋求媒體的關注,沒有公開就不可能有公平、公正;遇到沒有外來乾預,檢察官、法官文明司法的案件,我除瞭將案件事實和法律梳理清楚之外,並盡量溫文爾雅、循序漸進地讓司法人員接受我的法律觀點和辯護意見。”可見,王發旭律師所說的策略,實際上就是建立在全麵瞭解案情、充分吃透法律基礎上的辦案策略。
研讀本書之時,我們讀到瞭王發旭律師辦案策略的三個關鍵詞:死磕程序、公開關注、以理服人。這三個關鍵詞感覺像是我們決策時的所謂“下、中、上”權衡。其中“死磕程序”屬於強攻,可謂下策;“公開關注”屬於造勢,可謂中策;而“以理服人”則屬於“不戰而屈人之兵”的上策。
有律師認為,“死磕派律師”造成誤解的關鍵在於死磕的方式太單一,無非是申請迴避、被逐齣法庭、死磕程序等,而法庭上的辯護詞、辯護策略這些技術性的內容公眾沒有看到,因此容易形成死磕派沒有技術含量的印象。
在我看來,在某種意義上來講,所謂“死磕”,就是“對司法機關的違法進行堅決的抗爭”,因為律師最大的武器就是法律。所以,“死磕派”確實不是一個組織,不是一個團隊,不是一種派彆,而是一種態度、一種技術、一種方法。所以,“死磕”就是對訴訟證據的小題大做、對訴訟程序的吹毛求疵、對法律規定的斤斤計較。從這個意義上說,與其說是“死磕”,還不如說是“死摳”。於是,“死磕派”律師憑自己對法律知識的如數傢珍、對法律精神的孜孜以求、對法律信仰的頂禮膜拜,為權利而鬥爭,為法治而奔走。
可以說,王發旭律師所說的“死磕”實際上也是“死摳”,他“死摳”的是法律規定,是訴訟程序,是事實證據。但是,他與其他律師同行一樣,其實並不主張所有刑事辯護都要死磕。如果要“死磕”,一定是隻剩華山一條路,迫不得已而為之。正如著名刑法學傢陳興良教授所言,死磕派律師確實“不像律師”,但是“律師不像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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