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委托,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组织北京城建信捷轨道交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等单位,经过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践经验,在广泛征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主管部门、轨道交通施工图审查机构、勘察设计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
目录
1 总则
2 限界
2.1 建筑限界
2.2 设备及管线布置
2.3 限界间隙
2.4 其他
3 线路
3.1 一般规定
3.2 线路平面
3.3 线路纵断面
3.4 配线设置
4 轨道
4.1 一般规定
4.2 基本技术要求
4.3 轨道部件
4.4 道床结构
4.5 无缝线路
4.6 减振轨道
4.7 安全设施
5 路基
5.1 路基
5.2 支挡结构
5.3 排水及防护
6 建筑
6.1 车站建筑.
6.2 防灾
6.3 车站装修及疏散指示标志
6.4 环境保护
6.5 民用建筑防火及安全疏散
6.6 车辆段基地
7 高架结构
7.1 一般规定
7.2 荷载
7.3 浅基础
7.4 桩基础
7.5 墩台
7.6 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一般规定
7.7 钢筋混凝土结构
7.8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7.9 钢结构
7.10 钢一混凝土组合结构
7.11 支座
7.12 抗震设计
7.13 高架车站结构
8 地下结构
8.1 设计规定
8.2 计算规定
8.3 设计荷载
8.4 基坑及支护结构
8.5 地下结构
8.6 材料及构造
8.7 风险控制与监测
8.8 地基处理
9 工程防水
9.1 地下结构防水与防水等级
9.2 防水混凝土设计规定
9.3 防水层设计
9.4 高架结构防水
9.5 明挖法结构防水
9.6 矿山法结构防水
9.7 盾构法隧道防水
9.8 沉管法隧道防水
精彩书摘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
第二十条 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定期对市政公用设施进行维护、检查和更新,确保市政公用设施的抗灾能力。
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加强对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市政公用设施的关键部位和关键设备的安全监测、健康监测工作,定期对土建工程和运营设施的抗灾性能进行评价,并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
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保存有关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资料和维护、检查、监测、评价、鉴定、修复、加固、更新、拆除等记录,建立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并及时将有关资料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
第二十二条 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和应急措施,设置安全报警、监控电视、漏电报警、燃气等易燃易爆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报警、防汛、消防、逃生、紧急疏散照明、应急发电、应急通讯、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定期维护、检查、更新,并保持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 市政公用设施超出合理使用年限,或者在合理使用年限内,但因环境、人为等各种因素抗灾能力受损的,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评估,需要进行修复或者加固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修复或者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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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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