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案例教学是法律硕士教育的重要形式,暨南大学自开办法律硕士教育以来,结合自身教育优势与法律硕士培养要求,不断在法律硕士案例教学方面进行探讨,并获得了学校专业学位教育改革项目的支持。相关任课老师结合自身的教学经验,分六个学科精心选编了系列教学案例,对于开展法律硕士案例教学是一个有益的尝试。本书就是这一创新性教学的成果结集,列入“暨南大学法学文库”系列丛书。
作者简介
胡鹏翔,吉林大学经济法学硕士、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博士,暨南大学副教授,硕士研究生生导师,法学院副院长。研究方向:民商法学。发表学术论文10余篇,参编教材3部,参与省部级课题2项。
目录
1—行政法学
1—01 何小强诉华中科技大学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案
1—02 黄陆军等人不服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登记行政案
1—03 焦志刚诉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行政纠纷案
1—04 邵仲国诉黄浦区安监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案
1—05 张成银诉徐州市人民政府房屋登记行政复议决定案
1—06 中华环保联合会诉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环境保护局环境信息公开案
1—07 朱红兴等人诉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
2—刑法学
2—01 李宁组织同性卖淫案
2—02 马尧海聚众淫乱案
2—03 梁丽“拾”金案
2—04 张筠筠、张筠峰运输毒品案
2—05 刘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案
2—06 药家鑫故意杀人案
2—07 习水嫖宿幼女案
2—08 许霆盗窃案
2—09 李志远诈骗、招摇撞骗案
2—10 赵中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
3—民法学
3—01 高空抛物(坠物)案
3—02 房管局登记错误责任案
3—03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辨析案
3—04 国旅(深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庄海燕等旅游合同纠纷上诉案
3—05 明某诉王某人身损害赔偿协议纠纷案
3—06 杭州某甲公司诉杭州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3—07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天象公司买卖合同缔约过失纠纷案
3—08 杨武、吴苹夫妇反抗房屋被强制拆迁案
3—09 张学英诉蒋伦芳关于黄永彬遗嘱无效案
3—10 出租车拒载民事责任案
4—经济法学
4—01 韦富诉佛山市永华玩具厂人身损害赔偿案
4—02 买11瓶假茅台酒,消费者要求双倍赔偿获胜诉
4—03 乔占祥诉铁道部票价上浮案
4—04 山东省食品进出口公司、山东山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山孚日水有限公司与马达庆、青岛圣克达诚贸易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4—05 蒙特莎公司与费列罗公司、天津正元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4—06 嘉能可、斯特拉塔经营者集中案
4—07 茅台、五粮液价格垄断案
4—08 泛美卫星公司租赁费在华纳税案
4—09 光大“乌龙指”事件
4—10 吴英“非法集资”案
5—国际法学
5—01 湖广铁路债券案
5一02 美国驻德黑兰使馆人员遭绑架案
5—03 执行联合国职务时遭受伤害赔偿案
5—04 帕尔玛斯岛仲裁案
5—05 北海大陆架案
5—06 《防止和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保留案
5—07 在尼加拉瓜境内针对该国的军事及准军事行动案
5—08 塔迪奇案
5—09 科索沃独立案
6—知识产权法学
6—01 金正科技电子有限公司诉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抄袭其广告作品侵犯著作权案
6—02 美国ETS诉新东方学校著作权侵权案
6—03 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
6—04 华纳唱片有限公司等七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6—05 苹果公司、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诉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商标权属纠纷案
6—06 迪尔公司诉九方泰禾青岛公司和九方泰禾北京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6—07 慈溪市水之源净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邹金孟专利侵权纠纷案
6—08 思科诉华为知识产权侵权案
6—09 柏万清与成都难寻物品营销服务中心、上海添香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
6—10 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诉奇虎公司、奇智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精彩书摘
《暨南大学法律硕士(JM)教学案例研究》:
2.本案中致人损害的童车是否存在缺陷,存在哪些缺陷
前述已经阐明,应将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作为产品存在缺陷认定的主导因素。那么,何为“不合理危险”,又怎么去认定呢?不合理危险,是指产品设计效用范围外的,经生产者谨慎设计和制造本能够避免、有替代解决方案的危险。学理上及司法实务中认为产品缺陷表现在三个方面:产品设计上的缺陷,产品制造上的缺陷以及产品警示缺陷。结合本案的基本案情以及双方的争辩焦点,可确定致人损害的童车存在设计的缺陷与警示说明的缺陷,下面笔者对这两种缺陷结合案情加以论述。
(1)构造设计缺陷是指产品在形状、结构设计上存在不合理危险。其具体表现为防范不当使用功能缺失,这是指产品不具有针对不当使用的防范功能设计。通常情形下,产品理应按照其设计的正当方式使用,消费者对于产品的不当使用可能成为生产者和销售者据以减免责任的理由。但为了增强产品的安全性,在某些情形中,产品的设计可能需要考虑到该产品被人不按其原定目的使用时可能导致的危险防范。例如,如果磁盘被反方向插入会导致损坏,设计时是否应考虑反方向插不进去的措施?如果产品的设计满足对某些不当使用的适用性,亦可能构成缺陷。本案中,童车生产厂家永华玩具厂辩称自己的产品完全合格,其产品符合1993年国家标准《童车安全要求》,涉事车辆按照该标准,既可以安装封闭链罩,亦可以安装半封闭链罩。故其安装“F”型半封闭链罩并不违反国家标准,不存在不合理危险。根据上述分析,可知被告的辩解理由站不住脚。因为其生产的童车明显存在设计上的缺陷,该童车并不存在防范不当使用的功能,厂家完全可以在生产过程中改变童车的设计方案,为童车安装一个全封闭的链罩,以此来将使用危险降至最低,这些都是生产厂家在日常生产制造过程中不难办到的。被告生产的童车虽符合国家标准,但因其存在设计使用缺陷而仍旧存在不合理危险。被告的辩解不能成为其免责的理由。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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