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中国保险法》立足于法学教育的职业性,以适应我国职业发展需要的法律专业人才培养计划的特点为基准,因应《企业破产法》的颁行、《保险法》的修订以及《公司法》的修订,撰写中参考了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最新保险立法与实践研究成果。《中国保险法》对保险法的基本范畴、保险合同法、保险组织法和保险监管法的基本原理作了深入系统的阐述,力求建立恰当的保险法学体系并及时把我国保险法研究的最新成果转化为教学内容。
《中国保险法》图文并茂,正文讲述中穿插了案例、图表和资料图片等内容,并通过二维码关联了部分典型案例和即测即评习题,以助学生更好地理解保险法的原理和规则。
目录
第一编 绪论
第一章 危险、保险与危险控制
第一节 保险的缘起及其法律含义
第二节 保险法上的危险与危险控制
第二章 保险法的产生及变动
第一节 保险法绪说
第二节 保险法的形成与流变
第二编 本论
第三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及其特征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分类
第四章 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
第一节 当事人
第二节 关系人
第三节 辅助人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客体
第五节 保险利益
第五章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
第二节 保险合同订立中的先合同义务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生效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第六章 保险合同的效力变动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转让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中止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复效
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解除
第六节 保险合同的终止
第七章 保险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 投保人义务及履行
第二节 保险人义务及履行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解释
第三编 各论
第八章 人身保险合同通论
第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绪说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常用条款
第九章 人身保险合同分论
第一节 健康保险合同
第二节 伤害保险合同
第三节 人寿保险合同
第十章 财产保险合同通论
第一节 财产保险合同绪说
第二节 损失填补原则
第三节 保险代位
第四节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额
第五节 重复保险
……
第四编 别论
精彩书摘
《中国保险法》:
以保险标的性质不同,保险合同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财产以及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区分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
第一,损失填补原则适用与否不同。财产保险合同适用损失填补原则。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仅依其实际损失请求保险人给付,不得因此获取不当得利。人寿保险合同不适用损失填补原则。除具有医疗费用补偿性质的健康保险合同与伤害保险合同外,其他健康保险合同与伤害保险合同亦不适用损失填补原则。
第二,保险价值的概念是否适用不同。保险价值指财产保险中的保险标的的价格(又称保险价额)。人身保险中的保险标的(人的生命、健康)无法估价,不存在所谓保险价值。保险价值的概念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保险利益的判断基础及其相关规则的运用不同。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为可用金钱估价的经济利益,包括现有利益、期待利益与责任利益;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基于主观性关系,多属于非金钱可估价的利益。
第四,现金价值存在与否及其运用不同。财产保险合同无现金价值。人寿保险合同中的终身死亡保险与生死两全保险合同在交付保险费后因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该现金价值给付请求权设定债权质权。
第五,保险费的给付与返还不同。投保人不交付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保险人可以诉讼方式请求其交付欠交的保险费。而《保险法》第38条规定:“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财产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解除或终止保险合同,保险人须返还自解除或终止之日起至合同届期日止的保险费。当提前终止具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返还现金价值。
第六,对保险人营业范围的影响不同。以保险标的性质为准,保险人的营业范围可分为财产保险业务与人身保险业务。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二、损失填补保险合同与定额给付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金确定的方式,即以保险事故发生所致的经济损失为准给付保险金,还是以预先约定的固定金额(不论经济损失多少)为准给付保险金,保险合同可分为损失填补型保险合同与定额给付型保险合同。损失填补型保险合同以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所致的实际经济损失为目标,保险金额的确定以可评价的客观经济利益为基础。该类合同适用超额保险、重复保险以及代位求偿规则,禁止超过实际经济损失获得不当利益。定额给付型保险合同因保险事故发生即按约定给付固定金额,不以实际经济损失的数量确定保险金给付。财产保险合同属于损失填补型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人寿保险合同属于定额给付型保险合同。至于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分娩等支出的医疗费用而订立的医疗费用保险合同,如果合同约定按照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计算保险金给付的数额,则其属于损失填补型保险合同;如果合同约定不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多少,每天给付固定的保险金额,按照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某种疾病、分娩而住院治疗的天数计算总的给付数额,则其为定额给付型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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