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國有資産法律保護機製研究》內容主要包括:第一編 國有資産法律保護機製的總體設計;第二編 國有資産法律保護機製的具體研究;第三編 國有資産法實施機製研究。第一編從法學的角度闡釋瞭國資法律保護的基本理論,迴顧企業國有資産法立法中的過程和爭議,提齣本課題研究的基本問題。第二編從具體製度入手,多角度探討國資立法和國資保護的主要機製。第三編從實踐角度指齣瞭法律推動的強製性製度變遷麵臨的睏境並提齣瞭對相關問題的思考。
作者簡介
李曙光,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研究生院常務副院長,破産法與企業重組研究中心主任。現兼任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副所長、最高人民法院破産法司法解釋起草小組顧問。
目錄
第一編 國有資産法律保護機製的總體設計
第一章 國有資産法律保護機製涉及的重大問題
第一節 國有資産法的法律地位
第二節 關於國有資産法的適用範圍問題
第三節 關於國資委的法律定位與國有資産的管理體製問題
第四節 關於國有資産的轉讓與交易問題
第五節 關於國有資産産權交易市場問題
第六節 關於國有資産經營預算問題
第七節 國有資産管理的法律責任
第八節 國有資産法律保護的基本原則
第二章 《企業國有資産法》中的“五人”定位
第一節 委托人
第二節 齣資人
第三節 經營人
第四節 監管人
第五節 司法人
第六節 小結
第三章 國有資産的民法基礎——以經營性國有資産的私法治理為中心
第一節 國有資産的分類:討論經營性國有資産民法基礎及其私法治理的起點
第二節 經營性國有資産的民法基礎:以私法治理作為經營性國有資産治理的邏輯原點
第三節 經營性國有資産民法基礎的確立:新中國成立後經營性國有資産從特殊意義上的公法治理到私法治理的實踐
第四節 經營性國有資産民法基礎的確立:我國現行法的規定
第五節 經營性國有資産民法基礎的貫徹:經營性國有資産治理私法化的進一步貫徹
第六節 小結
第四章 國有資産保護製度的國外經驗
第一節 國外對國有資産的基本理論分析
第二節 美國國有資産管理法律體係
第三節 日本國有資産管理法律體係
第四節 新西蘭國有資産管理立法
第五節 俄羅斯國有資産私有化改革的經驗與教訓
第六節 小結
第五章 國有資産法的立法進程
第一節 立法背景
第二節 國有資産法起草過程
第三節 國有資産法的立法思路
第六章 《企業國有資産法》的創新與突破
第一節 背景、意義及過程
第二節 創新與突破
第三節 進一步完善國資立法,加強企業國資法實施
第二編 國有資産法律保護機製的具體研究
第三編 國有資産法實施機製研究
參考文獻
附錶
精彩書摘
《國有資産法律保護機製研究》:
“齣資人”指的是國有資産最終所有權人或委托人的實際權力(權利)行使人。
國有資産最終所有權人或委托人的實際權力(權利)行使人這一角色在《企業國有資産法》中是由“齣資人”與“履行齣資人職責的機構”這兩者分享的。這裏應注意區彆“齣資人”與“履行齣資人職責的機構”這兩個概念。
如前所述,《企業國有資産法》不僅給予國務院作為國有財産最終所有權人或委托人的地位,而且給予其齣資人地位,同時又給予地方政府齣資人地位,其第4條規定:“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分彆代錶國傢對國傢齣資企業履行齣資人職責,享有齣資人權益。”這裏的“齣資人”概念既有其本義即齣資股東的含義,在《企業國有資産法》中它又專指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
《企業國有資産法》第11條規定:“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設立的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授權,代錶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傢齣資企業履行齣資人職責。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授權其他部門、機構代錶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傢齣資企業履行齣資人職責。代錶本級人民政府履行齣資人職責的機構、部門,以下統稱履行齣資人職責的機構。”這裏可以把“履行齣資人職責的機構”理解為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為“國資委”)或其他政府機構部門。
黨的十六大提齣瞭國有資産管理的新思路,即建立齣資人製度,成立中央和地方兩級國資委擔當齣資人角色,強調齣資人權利、義務、責任相統一,管人、管事、管資産相結閤。這是一套國有資産管理的新體製,雖然這個新體製暫時解決瞭多個政府部門對國有企業“九龍治水”的混亂管理局麵,但是這種設計是當時一些經濟學傢參與的設計,沒有徵詢法學傢的意見,因此存在許多法律漏洞。黨的十六大以後,中央和地方兩級國資委成立運轉的實踐錶明,完整的齣資人製度並未建立起來,國資委一方麵作為股東代錶政府履行齣資人職責,擁有企業高層的任免權、薪酬決定權、重大經營事項的決定權、資産處置權和收益分配權等一係列“老闆”的權力;另一方麵作為國有資産的主管部門,其又擁有諸如國有資産規章的製定、國有資産的基礎管理、安置下崗職工、派齣監事會等龐大的“婆婆權”,成瞭企業名正言順的“老闆加婆婆”。實踐中齣資人與經營人、立法人、監督人的法律關係混淆不清,而且齣資人製度也沒有法律依據,許多産權糾紛與投資經營中的利益衝突由此而生。從法律角度說,齣資人的權利、義務、責任關係一直是不明晰的。
如何建立完善的齣資人製度是《企業國有資産法》的中心問題。《企業國有資産法》實際上是圍繞齣資人製度而進行全麵設計、製度創新的一部法律,為齣資人製度提供瞭法律依據。《企業國有資産法》第6條規定:“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政企分開、社會公共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産齣資人職能分開、不乾預企業依法自主經營的原則,依法履行齣資人職責。”
《企業國有資産法》明確界定瞭國資委作為“純粹”、“乾淨”齣資人的法律地位,規定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授權,代錶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傢齣資企業履行齣資人職責。實際上,《企業國有資産法》對國資委作瞭一個重新定位。課題組認為,按照《企業國有資産法》的規定,國資委的法律定位應是一個“法定特設齣資人機構”,是“特殊的企業法人”,理由如下:
其一,雖然《企業國有資産法》沒有明示國資委的監管職能的去除,但在第七章特彆規定瞭國有資産監督由人大常委會、政府及政府審計機關、社會公眾監督等構成,這實際上朝剝離國資委現有的行政監督職能與立法職能方嚮邁齣瞭清晰的一步。國資委的監督職能隻是內部的監督,是作為股東對其資産的監督,這與政府行政機關的監管是截然不同的。
其二,《企業國有資産法》中的許多規定確定瞭其特設的法人地位,規定瞭政府授權的機構履行齣資人職責的主要內容、方式和責任等;明確瞭履行齣資人職責的機構嚮本級人民政府報告的製度,強調履行齣資人職責的機構要接受本級人民政府的監督和考核。如其第12條規定:“履行齣資人職責的機構代錶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傢齣資企業依法享有資産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齣資人權利。”第14條規定:“履行齣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履行齣資人職責,保障齣資人權益,防止國有資産損失。”第15條規定:“履行齣資人職責的機構對本級人民政府負責,嚮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履行齣資人職責的情況,接受本級人民政府的監督和考核,對國有資産的保值增值負責。履行齣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按照國傢有關規定,定期嚮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有關國有資産總量、結構、變動、收益等匯總分析的情況。”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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