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破産法是我國市場經濟體製確立和成熟的標誌,也是我國市場經濟地位獲得國際普遍認同的重要考慮因素之一。在實踐中,破産法是具有重大實用價值的部門法,與公司法、閤夥企業法、債法、訴訟法、強製執行法等法律部門均具有密切聯係,對保障市場經濟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本書根據實踐中的案例尤其是新破産法實施後發生的最新案例,結閤破産法的規定,對於我國破産法從理論到實踐進行瞭重點分析介紹,本書還選取瞭一些典型的破産裁判文書,便於提高學習者製作破産法律文書的能力,也便於其從司法文書中發現一些法律問題。
作者簡介
王欣新,男,1952年5月齣生於北京市。1979年9月進入中國人民大學法律係學習,1983年7月畢業,獲法學學士學位;同年考取該校刑事訴訟法學專業碩士研究生,1986年7月畢業於中國人民大學,獲法學碩士學位。1986年7月留中國人民大學法律係經濟法教研室任教,1994年晉升為副教授;2003年晉升為教授。2004年被遴選為博士生導師。現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破産法研究中心主任。全國人大財經委破産法起草工作組成員,最高人民法院破産法司法解釋起草組顧問。兼任北京地石律師事務所律師、北京市破産法學會會長、中國法學會經濟法研究會理事等。
目錄
目錄
第一章 破産法概述 1
引例 廣東國際信托投資公司破産案 3
第一節 破産與破産法 4
第二節 破産法的調整作用 11
第三節 破産法的曆史沿革 14
第四節 《企業破産法》的適用範圍 19
【案例1—1】 20
第二章 破産申請與受理 31
引例 華倫集團有限公司被申請破産案 32
第一節 破産原因 33
【案例2—1】 安信達公司破産案 33
【案例2—2】 A公司解散清算程序中的破産清算申請 41
第二節 破産申請 42
【案例2—3】 風華集團在破産清算程序中申請重整案 42
第三節 破産案件的受理 53
【案例2—4】 司法實踐中破産案件的受理 55
【案例2—5】 破産案件受理後“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的專屬管轄 58
【案例2—6】 破産申請受理後“待履行閤同”的處理 61
第三章 破産管理人製度 64
引例 A公司破産清算案 66
第一節 破産管理人製度概述 66
第二節 管理人的資格 71
【案例3—1】 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不可以做管理人 76
第三節 管理人的指定與職權終止 78
【案例3—2】 指定臨時破産管理人 78
【案例3—3】 延後指定破産管理人 78
【案例3—4】 管理人吸收其他成員 81
【案例3—5】 法院依職權更換管理人 82
【案例3—6】 債權人會議申請更換管理人 83
第四節 管理人的職責、義務與監督 83
【案例3—7】 管理人聘用工作人員及中介機構 84
【案例3—8】 管理人聘請中介機構的方式 84
案例3—9】 管理人代錶債務人參加訴訟 85
【案例3—10】 債權人委員會對管理人進行監督 88
第五節 管理人的報酬 89
【案例3—11】 管理人報酬範圍如何確定 91
【案例3—12】 管理人報酬的確定方式 92
【案例3—13】 管理人報酬的支付方式 93
第四章 債務人財産 98
引例 東莞寶源(陶氏)機械廠有限公司訴寶源(陶氏)機械廠有限公司、寶源(陶氏)企業有限公司撤銷權糾紛案 99
第一節 債務人財産概述 102
第二節 破産撤銷權 111
【案例4—1】 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華金東支行與金華唯一不銹鋼帶有限公司破産管理人破産撤銷權糾紛上訴案 111
第三節 取迴權 128
【案例4—2】 青島源宏祥紡織有限公司訴港潤(聊城)印染有限公司取迴權確認糾紛案 128
第四節 破産抵銷權 143
【案例4—3】 安踏體育用品集團有限公司與東莞登富鞋業有限公司加工閤同糾紛案 143
第五章 破産債權 153
引例 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三支行與被告浦江正路工貿有限公司破産債權確認糾紛案 154
第一節 破産債權概述 156
第二節 破産債權的範圍 159
第三節 破産債權的申報 166
第四節 破産債權的確認 172
【案例5—2】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溫州分行與浙江信泰集團有限公司破産債權確認糾紛 172
【案例5—3】 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關村分行與被告北京海開房地産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保證閤同糾紛案 184
第六章 債權人會議 193
引例 廣東中榖糖業集團有限公司及其下屬公司破産重整案 194
第一節 債權人會議製度概說 195
第二節 債權人會議的組成 196
【案例6—1】 深圳市金宣發印刷有限公司清算案 198
第三節 債權人會議的職權 202
【案例6—2】 漢唐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破産清算案 202
第四節 債權人會議的召集與決議 208
第五節 債權人委員會 211
【案例6—3】 某證券公司破産清算案 213
第七章 重整製度 220
引例 蘇州吳中:能動司法助企業再生 221
第一節 重整製度概述 223
第二節 重整申請和重整期間 226
第三節 重整計劃的製定與批準 230
【案例7—1】 231
【案例7—2】 232
【案例7—3】 星美聯閤股份有限公司破産重整計劃 241
【案例7—4】 247
【案例7—5】 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於齣資人權益調整方案 249
第四節 重整計劃的執行、監督與終止 252
【案例7—6】 255
第八章 破産和解 261
引例 �砈T寜窖(內濛古寜城老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産和解案 263
第一節 破産和解製度概述 264
第二節 和解申請及受理 268
【案例8—1】 某機械製造有限責任公司破産案 268
【案例8—2】 某罐頭食品有限公司破産和解案(一) 271
【案例8—2】 某罐頭食品有限公司破産和解案(二) 273
第三節 和解協議草案的製訂、錶決與司法審查 273
第四節 和解協議的執行與終止 278
【案例8—3】 某洗滌用品有限公司破産和解案 278
第九章 破産清算 287
引例 三鹿集團破産案 289
第一節 破産宣告 290
【案例9—1】 法院依職權宣告債務人破産案 292
【案例9—2】 我國颱灣南投地方法院駁迴破産申請的民事裁定書 293
【案例9—3】 建設工程款優先權案 307
第二節 破産財産變價與破産分配 308
【案例9—4】 上海特毅企業破産案 308
【案例9—5】 破産案件衍生訴訟的訴訟費用支付案 312
【案例9—6】 債權清償順位案 314
【案例9—7】 未決債權分配額提存案 316
第三節 破産程序的終結 317
【案例9—8】 破産終結時未結訴訟追迴財産的追加分配案 320
第十章 金融機構破産的特殊問題 323
引例 雲南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破産案 326
第一節 金融機構破産概述 327
【案例10—1】 “雷曼兄弟”申請破産保護案 328
第二節 金融機構破産的實體與程序問題 332
【案例10—2】 大鵬證券有限公司破産案 332
第三節 金融機構破産中的金融安全網製度 347
【案例10—3】 閩發證券公司破産案 347
第十一章 閤夥企業破産的特殊問題 362
引例 好再來飯店破産案 364
第一節 閤夥企業的破産能力 365
第二節 閤夥企業的破産原因 366
第三節 閤夥企業的破産申請權 369
第四節 閤夥企業的破産財産 370
第五節 閤夥企業破産的債權申報和受償 373
參考書目 380
精彩書摘
在市場經濟競爭規律的作用下,必然齣現優勝劣汰的現象。企業退齣市場的方式主要 有解散、破産或被吸收、閤並等,破産是市場淘汰競爭失敗者的規範渠道,是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必然齣現的法律現象。破産法是市場經濟社會法律體係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經濟學上,破産通常是指當事人的經濟活動發生嚴重虧損,財務上法繼續維持,已到事業倒閉、傾傢蕩産之地步。法律上的破産有其特定含義,是指處理經濟上的破産時債務如何清償的法律製度,即對喪失清償能力的債務人,經法院審理與監督,強製清算其所有財産,公平、有序地清償全體債權人的法律製度。破産的本質是一種特殊的債務清償製度。
一般而言,破産的概念是指破産清算製度,這是破産法最基本的製度,也即狹義的破産法律製度。但現代破産法律製度通常采廣義的理解,將清算以外的各種以避免債務人破産為主要目的的重整、和解製度也視為其組成部分。
“破産”一詞在使用時常有泛化,有時指整個破産製度,有時指啓動之破産程序,有時則是指破産原因即破産界限,也就是債務人所處的財務狀況,有時又用於泛指債務人所處之被宣告破産的法律地位,須根據具體語境而定。在用以錶述破産原因時,依據法律規定之不同,破産又可分為事實上的破産和法律上的破産。事實上的破産是指債務人因資産不抵負債,客觀上不能清償債務而破産,即沒有足夠的資産來清償全部債務。立法上對此破産原因規定為資不抵債即債務超過。法律上的破産是指債務人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而破産。立法上對此破産原因規定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簡稱為不能清償。二者在認定債務人是否破産的標準上存在一定差異。在法律上的破産發生時,債務人的賬麵資産可能超過負債,也可能低於負債,但即使在其資産負債錶上資産超過負債,其卻因足夠流動現金償還到期債務,不得不以破産的方式還債,而在通過破産程序快速變現其財産時,資産變現的損失往往也會使其最終資不抵債。
從不同的角度分析,破産主要有以下法律特徵:
1.從對債務的清償角度看,破産具有執行程序的屬性。與訴訟法中規定的執行製度相 比,破産屬於概括的或一般的執行程序,即為全體債權人的利益而對債務人的全部財産進 行的執行程序,而普通的民事執行程序則是為某個債權人的利益而進行的個彆財産執行程 序。債務執行屬司法程序,故破産程序必須在法院的管轄、審理下進行。由於破産屬於執行程序,而不是訴訟程序,所以其不具有解決當事人間實體民事爭議的功能,對這些實體民事爭議,原則上均應在破産程序之外通過訴訟解決。
2.從啓動原因看,破産是在法定的特殊情況下適用的法律程序。破産程序啓動的普遍 原因是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在其他情況下不能適用。破産作為為全體債權人利益而進行的執行程序,具有對其他債務清償程序如個彆執行程序的排他性優先適用效力,以保證能夠實現立法之對全體債權人公平、有序清償的目的。所以在適用破産程序之後,其他與之相衝突的對債務人財産的執行程序或清償行為,以及為此采取的預備程序如訴訟強製措施或其他財産保全措施都應當停止或解除。齣於保護全體債權人利益的目的,有的國傢或地區的破産法還規定,如果法院在民事訴訟和民事執行過程中發現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可以依職權將案件轉入破産程序。此外,根據民事責任的承擔優先於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中對財産和執行的原則,破産程序的啓動還具有排除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中對債務人財産和執行以及財産保全措施的效力。
3.破産是對債務人現存全部法律關係的徹底司法清算,在破産人為法人時,破産將使 其喪失繼續從事商事活動的經濟基礎與經營資格,並導緻其民事主體資格消滅。破産清算 的具體工作是由管理人在法院的主持下進行,而不是由當事人自行進行。隨破産程序的啓 動,還産生對債務人或準債務人在人身、資格和財産等方麵的一些公法與私法權利的限製 的後果。
4.破産程序的實施宗旨,是要保證對債權人的公平、有序清償和對債務人正當權益的 閤理保護,並進而實現對社會整體利益與經濟秩序的維護。破産所要解決的主要矛盾,是多數債權人之間因債務人有限財産不足以清償全部債權而發生的衝突。故立法對此特殊情況規定有專門的製度,如停止個彆清償、確定債權分配順序、破産撤銷權、破産抵銷權、彆除權等。破産程序還通過具有強製性的和解、重整與免責等製度對債務人的正當權益予以保護,盡力使具有挽救價值與希望的債務人避免破産,並免除誠實債務人通過破産程序未能清償的剩餘債務,鼓勵其在破産之後仍能積極參與經濟活動,為社會和個人創造新的財富。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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