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中外大学章程》共分3章,第1章介绍大学章程的内涵和定义;第2章介绍中外大学章程,重点介绍中外大学章程的历史沿革及现状,分析中外大学章程的构成主干及差异,比较中外大学的文化及发展;第3章介绍大学章程专家观点,主要是中国部分教育界专家学者对制定大学章程的诸多观点,包括2014年两会期间教育界委员关于大学章程的发言。附录编入了已通过教育部审核的部分大学章程原文及国外的部分大学章程翻译稿,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
目录
第1章 大学章程定义
第2章 中外大学章程介绍和比较
2.1 中国大学章程
2.2 国外大学章程
2.3 中外大学章程比较
第3章 大学章程专家观点
3.1 大学使命与大学章程
3.2 大学内部治理与大学章程
3.3 大学去行政化与大学章程
3.4 大学法人治理与大学章程
3.5 大学教授治学与大学章程
3.6 大学章程制定过程及原则
3.7 大学外部关系与大学章程
参考文献
附录一:国内部分大学章程
中国人民大学章程
吉林大学章程
上海交通大学章程
同济大学章程
山东大学章程
兰州大学章程
北京大学章程
清华大学章程
浙江大学章程
西安交通大学章程
附录二:国外部分大学章程
剑桥大学章程(节选)
耶鲁大学章程
伦敦大学章程
东京大学章程
京都大学章程
早稻田大学章程
新加坡国立大学章程
南加州大学章程
密歇根大学章程
巴黎第一大学章程
柏林洪堡大学章程
附录三: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
精彩书摘
《中外大学章程》:
第1章 大学章程定义
国外大学章程起步较早,早在中世纪就有国王或教皇颁发的特许状,赋予并认可大学一定程度的自治权利。由于各个时期、不同国家或地区大学发展背景的差异,大学组织规程有不同的表述方式,其英文有如下表述。大学历史悠久的法国为“statutes”(法规或章程)及“ordinance”(法令);英国上有“charter”(特许状,授予特种权利的法令或正式文件),下有“statutes”(章程或条例);德国有“statutes”和“constitution”(章程或宪法);美国有“charter bylaws”(地方法规、内部章程、细则)、“statutes”多种表述方法;日本称之为“charter”(宪章或共同纲领);中国香港地区上为“ordinance”(法令、条例),下为“statutes”(规程)。各个国家或地区所使用的名称虽异但其本质内容却有着一致性或相似性。
目前国外大学章程的定义主要有三种(陈立鹏,2008)。
(1)“ordinance of university”即“大学条例”,或称“the university act”,即“大学法令”。它是指经由立法机构审定通过的该大学的“宪章”,规定本大学的目标,以及大学各项权利管理机构的设置、最高行政职位的构成等。
(2)“bylaws of university”即“大学章程”。大学章程是指大学基本、重大事项(如大学性质、宗旨、任务、组织结构、成员条件等)的规定,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制定。
(3)“statute of the university”即“大学规章”。它规定在各级机构内各个委员会的设置、权利与功能,以及学位的设置等。
目前,国内有关大学章程定义的表述有很多,大致可分为七个方面(于丽娟和张卫良,2005;陈洪捷,2006;贺国庆等,2006;陈立鹏,2008;马陆亭,2003)。
(1)有学者将大学章程视为大学的“宪法”或“宪章”,他们认为“大学章程对于大学,就像宪法对于国家一样,内容最根本、地位最高、制定主体最特殊,制定、修改程序最严格”。
(2)有学者认为大学章程是学校的办学依据,是界定政府、学校、社会之间关系的“契约”。
(3)有学者认为大学章程是总纲,是大学的基本法,是大学治理的纲领性文件;它既是大学规范其内部各种行为的基本依据,又是社会理解、支持和监督大学的基本依据。
(4)有学者认为大学章程应上升为具有约束力与强制力的法律性文件,认为大学章程是依法治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重要内涵。它上承国家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下启大学内部管理,是大学发展、建设与管理的条例,有大学宪法之义。
(5)有学者认为大学章程是推动和规范大学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基本依据,大学章程建设在高等学校依法治校、科学发展中具有基础性地位。
(6)有学者认为大学章程是大学永恒发展的根,是现代大学制度的魂,规定着大学自主特色发展的基本路径,它的构建与存在有着重要的内在情理基础和外部客观法则。
(7)有学者认为大学章程是约定和阐述独立主体使命,界定内部各利益关系的责任和义务,处理和外部利益相关方的关系准则,是书面写定的有法定意义的组织规程。
要认识大学章程的定义,首先要了解章程的基本含义。《辞海》对章程做出了如下解释:“章程是指用书面形式规定的关于一定的组织及其他重要事项的权利。国家机关颁发的章程,是法规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政党、社会团体制定的章程,是规定本组织内部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企业事业单位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章程,是具有组织规程或办事条例等性质的规定。”(马陆亭,2009)在章程定义基础上,大学章程应视为大学这一特殊社会组织所制定的协调和管理组织内外部关系的规范性文件,是国家法律认可的大学自治法。从这个定义出发,有两个信息是明确的:首先,大学章程的制定主体是大学自身,而不是政府或是其他机关、团体和组织,即“大学是章程的实际制定者”(杨福家,2007)。其次,大学章程是大学内部的规范性文件,只对大学内部成员及外部利益相关者有效。
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的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对大学章程做出明确定义:大学章程是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
2.1中国大学章程
2.1.1中国大学章程发展及现状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逐步加快大学章程的建设。1995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简称《教育法》)第26条规定,设立学校必须具备的首要条件就是要“有组织机构和章程”,并明确规定了学校的第一个权利是“按照章程自主管理”。199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简称《高等教育法》)第27条规定申请设立高等学校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章程等材料,第28条规定高等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学校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办学规模,学科门类的设置,教育形式,内部管理体制,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章程修改程序和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2011年11月28日教育部正式发布《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并定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教育部政策法规司介绍说,大学章程就像是大学的“宪法”或者“宪章”,这句话在上述办法中则更为严谨地表述为“章程是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教育部同时指定了部分部属大学作为试点,其中包括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天津大学、吉林大学、大连理工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复旦大学、东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南大学、浙江大学、华中师范大学、湖南大学、重庆大学、四川大学、长安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兰州大学、西南财经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西北工业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大学章程成为近来学术界讨论的热点课题。
同样,截止到2015年2月,中国211大学中部分大学依照《高等教育法》制定了自己的大学章程,如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吉林大学等。大约58%的211大学还尚未公布自己的大学章程。
中国985大学、211大学大学章程完成情况中国大学章程的建设,正在经历不断创新发展的新阶段。在已经制定完成的多部大学章程中可以看出,它们凸显了共同的核心内容,同时在具体条款制定上又表现出了各自不同的特色。
2.1.2中国大学章程的核心
大学章程表现出较一致的核心内容。
(1)明确的政治立场,即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3条指出:“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指出,“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这些是从法律和文件上确定的中国高等院校的领导体制。
(2)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规定。大学内部最主要的权力就是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学术权力泛指大学中从事教学、学术、科研等人员所拥有的实施其业务有关的权力,这些人员包括教授、副教授等相关学术人员。行政权力泛指大学中掌握行政管理(党务)组织的人员所拥有的实施其管理有关的权力,这些人员包括大学校长(书记)、副校长(副书记)、处长、院长等相关管理人员。由于大学组织架构的较高相似性,大学章程从制度上规范和协调两种权力关系体现了较强的相似性。
(3)校、院(所)、系(中心)若干级管理的关系规定。大学管理基本采用的是校、院(所)、系(中心)分级管理。近年来较多强调管理重心下移。
(4)师生员工的权利和义务规定。1994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章用列举法明确了教师的权利及义务,其中权利包括: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教师应履行的义务包括: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学生享有《高等教育法》第54、55、56、57条规定的贷学金及助学金权、勤工助学权、获得毕业证书权、结社权等。大学章程有关师生员工的权利和义务条款大多依据了上述两法。
我国大学章程的共性客观上受到以下三个因素的影响。
一是大学运行和发展本身的客观规律既有特殊的一面,又有普遍性的一面。尤其是在同一体制下普遍性的一面表现得更加突出。例如,人才培养的规律、科学研究的规律虽然各个大学所处环境不同,但普遍的是,不会因为大学是否为重点或非重点而出现根本差异,它们反映在大学章程中,就是各大学都表达了类似的尊重和遵循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的规定,制定了类似的有关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的制度规范。又如,大学的学科发展,尽管各学科在内涵上存在巨大差异,但它们发展的要素(如人才、结构、机制和实验装备等)具有共性,它们反映在大学章程中,就出现了各大学都需要从各要素及其关联性的角度制定促进学科水平提高的类似制度规范。在这一点上,国外大学章程,其框架结构、语言表述虽然各不相同,但在反映共性的客观规律和共同的基本要素方面也表现出高度相近。
二是大学运行和发展的一些内外部关系具有普遍性。无论是否为重点或非重点大学,也无论大学所处的区域位置,各大学面临的一些内外部关系具有普遍的共性。例如,大学与执政党的政治关系,与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关系,与政府作为举办者、拨款者、管理者及受益者身份等的关系都具有普遍的共性。尤其大学对国家的义务、对社会的责任、对真理的追求等,这些对所有的大学而言都是基本相同的,都受到国家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文化体制、法律体制等的引导和制约,它们反映在大学章程中,就出现了各大学在这些关系处理上采用了类似的方法。在这一点上,国外大学的章程,其反映各自国家政治、经济和文化环境方面,也是以国家性质不同而高度相近的。
三是大学章程必须遵循的主要依据具有基础共性。首先,大学章程在同一体制下必须依据的宪法及教育法律是共同的。其次,大学章程应当涵盖的基本事项是由教育部发文规定的,章程事项所及绝大部分内容,如举办者及其与大学的关系,大学的主要功能、人物和活动,大学以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内部管理体制,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师生的权利与义务等,都是由《高等教育法》等教育法律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最后,大学的规模、人才培养层次等,都是由教育部的计划限定的,学校经费的来源渠道、财产属性、使用原则和管理制度,以及接受捐赠的规则与办法,也都是由国家和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的。在这一点上,国外大学章程,其议会、政府、宪法及其修正案、教育法律及其修正案也是非常具体的,它们的大学章程也必须遵循并反映各自国家的宪法及教育法律。
大学章程由于客观环境、条件和其他因素而产生的共性特征,需要进行客观、辩证的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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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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