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是水利部安全监督司、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组织编写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考核指导书”之一,是水利水电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试的重要工具书。《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从我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的实际需要出发,结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不仅介绍了安全生产管理基础知识以及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法规及技术标准,而且详细介绍了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安全评价、本质安全化建设、安全技术、职业健康、应急管理、安全事故管理等内容,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化提供了实用方法。
目录
前言 第一章 安全生产管理基础知识 第一节 安全生产基本概念 第二节 安全生产管理的原理 第三节 事故致因理论 第四节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本章思考题
第二章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法规及技术标准 第一节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础 第二节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法律规范 第三节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 第四节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相关安全生产标准 第五节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本章思考题
第三章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安全策划 第三节 危险源辨识、评价与控制 第四节 参建各方项目安全管理 第五节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本章思考题
第四章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管理 第一节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第二节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人员配备 第三节 安全生产投入 第四节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五节 安全教育培训 第六节 隐患排查和治理 第七节 重大危险源管理 第八节 安全文化建设 第九节 施工设备管理 第十节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 本章思考题
第五章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安全评价 第一节 安全评价分类 第二节 安全评价方法 第三节 安全评价程序 第四节 安全预评价报告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编制 本章思考题
第六章 水利水电工程本质安全化建设 第一节 本质安全化建设内容 第二节 人的本质安全化建设 第三节 机的本质安全化建设 第四节 环境的本质安全化建设 第五节 管理的本质安全化建设 本章思考题
第七章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安全技术 第一节 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 第二节 模板工程安全技术 第三节 混凝土工程安全技术 第四节 安装工程安全技术 第五节 爆破工程安全技术 第六节 拆除作业安全技术 第七节 脚手架作业安全技术 第八节 高处作业安全技术 第九节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 第十节 机械安全技术 第十一节 电气安全技术 第十二节 防火防爆安全技术 第十三节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 第十四节 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 本章思考题
第八章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职业健康 第一节 职业危害基础知识 第二节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职业危害分析 第三节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职业危害预防措施 第四节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职业健康管理 本章思考题
第九章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应急管理 第一节 应急管理概述 第二节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应急救援体系 第三节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应急预案 第四节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应急培训与演练 第五节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现场急救 本章思考题
第十章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管理 第一节 事故等级和分类 第二节 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 第三节 事故统计分析 第四节 工伤保险 第五节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事故案例 本章思考题 参考文献
精彩书摘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九十七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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