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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2014年第3集·总第65集)》对各级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具有专业的指导作用,对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行政法及相关专业的专家学者具有较强的参考作用,受到行政审判法官、行政执法人员和专家学者的普遍欢迎与好评。
内容简介
作为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行政审判的指导性的综合出版物,《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2014年第3集·总第65集)》及时刊登行政审判的新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司法政策及解读,具有典型和指导意义的审判案例及分析,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的调研信息及成果等内容,设有“新司法文件”、“新司法解释”、“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行政诉讼理论”、“行政审判实务”、“调查与研究”、“疑难案例评析”、“行政审判动态”等栏目。
作者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所收录文章的作者为全国法院行政审判专家型法官,以及行政法方面的专家学者。
目录
【最新司法政策】
在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典型案例公布】
全国法院政府信息公开十大案例
【行政诉讼理论】
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救济模式探讨
在变革与守成之间
——现行《行政诉讼法》修改的三组基础性矛盾及其消解
行政再审的困境与突破
——论我国有限行政再审制度的构建
在法律的边域探寻秩序归路
——行政诉讼原告心理现象应对
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相关问题探讨
【行政审判实务】
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确权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
论行政审判体制改革
——中国特色行政法院体系设立的理由、方案和步骤
行政诉讼进京访案件分析及对策
国家赔偿案件文书规范与裁判说理
信息公开诉讼中的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
【疑难案例评析】
违法登记侵害受让债权行政赔偿责任的确定
对盲人进行处罚时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适用
——李锁利诉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治安行政处罚案
行政处罚加处罚款计算的中断与完成
食品标签内容合法性的认定
——盐城市奥康食品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决定案
施建新不服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
挂靠车辆行政处罚的对象确定
行政合同的认定及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裁判方式的运用
——王恩福、李敏华诉抚顺市国土资源局顺城分局行政合同纠纷案
【调查与研究】
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调查与研究
——以政府信息豁免公开理由为视角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内蒙古征迁案件裁执分离情况调研
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制度的完善
审理强制拆除违法建设行政案件的调查研究
黑龙江省伊春市金山屯区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数量下降的原因分析
【行政审判动态】
杭州市江干区法院积极探索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路径初显成效
精彩书摘
《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2014年第3集·总第65集)》:
笔者认为,在中国多元化行政纠纷解决体系的重构过程中,信访和行政调解制度的发展具有诸多不确定因素,其定位更多受到法律之外诸多因素的影响,如信访涉及社会稳定、民意表达等政治因素的影响,行政调解则受到国家大调解政策和行政任务变迁的直接影响。因此,行政纠纷解决体系重构中最重要的一组关系当属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的关系。正如学者所言:“在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之间,存在着一种密切的功能上的联系。它们不仅共享重要的适法条件和法律标准,而且也服务于共同的目标:对行政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化解公法上的冲突。此外,它们是同一个——从行政程序经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到执行的——裁判过程的两个阶段。”事实上,在既往的行政法学研究中,少数学者也从不同角度论及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之间的关联问题。例如,有学者立足现行法律规范文本,分析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的脱节现象;有学者提出,要建立隶属于中央政府的,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的行政法院系统,并将行政复议纳入行政诉讼的范畴,由行政法院统一行使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救济权和对行政主体的法律监督权;还有的学者站在程序衔接角度,通过比较法的分析和法律文本的实证分析,对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的程序衔接进行了重新思考。遗憾的是,这些研究并未引发更多学者的关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之间的协同和互动依旧是一个有待开垦的话题。
正如有的学者在分析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时所言:“在日益崇尚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的今天,行政复议制度的全面革新不能不注意与相关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协调。鉴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之间的紧密联系,必须努力消除两种制度之间的脱节,使得二者能够相互配合,从而共同筑起维护公民权利的堤坝。”③同样,在当下有关《行政诉讼法》修改的讨论中,也必须摈弃“单兵突进”的思维模式,树立“协调并进”的思维模式。唯其如此,中国行政救济制度的整体效益才能显现出来。按照协同主义的要求,应当将《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与《行政复议法》的修改统筹起来思考,具体的课题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制度定位问题,即中国式的行政复议制度究竟应当如何定位?一个正在逐渐形成的理论共识是:行政复议的核心使命是救济公民权利和解决行政纠纷,监督下级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只是行政复议制度的“副产品”。接下来的问题就是,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是坚持个性还是进行司法化的改造?行政复议是一种完全独立于行政诉讼的权利救济方式还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或者初审程序?很显然,如果在这些前提性问题上无法形成共识,那么即便仓促出台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还是不能有效解决当下普遍存在的问题。
二是程序衔接问题,即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发生行政争议之后,究竟是首先必须申请行政复议,如果不服然后再起诉还是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司法最终原则的例外——行政复议终局裁决应否保留?行政复议听证式审查与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如何对接?程序具有公正和效率的双重价值。在行政复议书面审查与听证式审查、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与一般程序相互并立的情况下,如何保持不同程序之间的衔接就成为事关权利救济和纠纷解决公正与效率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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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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