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知識産權》重點論述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和商業秘密的法律關係及其取得、運用和保護的方法,分專題討論瞭知識産權管理的策略,如技術創新中的知識産權風險識彆與控製策略、知識産權商業化策略和知識産權訴訟策略等,並分析瞭華為、比亞迪、朗科、騰訊等著名企業的知識産權管理案例。這些案例增強瞭《知識産權》的可讀性和應用價值。
目錄
第一章 導論
第一節 知識産權的概念與特徵
第二節 知識産權製度的起源與發展
第二章 著作權
第一節 著作權製度概述
第二節 著作權的客體
第三節 著作權的主體
第四節 著作權的內容
第五節 著作權的取得和利用
第六節 著作權的限製
第七節 鄰接權
第八節 著作權的保護
第九節 著作權的管理
第十節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
第三章 專利權
第一節 專利製度概述
第二節 專利權的主體
第三節 專利權的客體
第四節 授予專利權的條件
第五節 專利權的內容和限製
第六節 專利申請、審批和無效
第七節 專利權的保護
第八節 專利權的管理
第四章 專利文獻檢索與應用
第一節 專利文獻
第二節 專利文獻檢索
第三節 專利文獻檢索的應用
第五章 商標權
第一節 商標概述
第二節 商標注冊的條件
第三節 商標注冊的原則與程序
第四節 商標權及其限製
第五節 商標專用權的消滅
第六節 商標權的保護
第六章 商業秘密
第一節 商業秘密概述
第二節 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及法律責任
第三節 人纔流動與商業秘密保護
第四節 商業秘密的管理
第七章 知識産權管理專題
第一節 知識、知識資産和知識産權
第二節 知識産權與企業競爭優勢
第三節 技術創新的知識産權風險識彆與管控策略
第四節 企業知識産權管理體係
第五節 知識産權商業化策略
第六節 知識産權訴訟策略
第八章 企業知識産權管理案例
案例一 麵嚮國際化的華為知識産權管理案例
案例二 應對跨國訟案的比亞迪知識産權管理案例
案例三 掌握核心技術的朗科知識産權管理案例
案例四 立體維權的騰訊公司知識産權管理案例
案例索引
案例2-1 廣西廣播電視報社訴廣西煤礦工人報社電視節目預告錶使用權糾紛案
案例2-2 北京全景視拓圖片有限公司與福州日報社侵犯著作財産權糾紛一案
案例2-3 張某某代理其子訴某攝影師王某侵犯肖像權糾紛案
案例2-4 吳冠中訴他人拍賣假冒自己署名僞作著作權糾紛案
案例2-5 華夏電影發行公司訴華網匯通技術服務公司和湖南在綫網絡傳播公司侵犯發行權糾紛案
案例2-6 重慶市萬州區旅遊局與謝盛隆著作權侵權糾紛一案
案例2-7 美國蓮花公司訴波蘭德公司侵犯Lotus1-2-3軟件著作權糾紛案
案例3-1 陶義訴北京地鐵地基工程公司發明專利權屬糾紛案
案例3-2 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與廣東美的電器股份有限公司“風輪”專利無效及行政訴訟案
案例3-3 於某廣告闆麵實用新型專利無效行政案
案例3-4 濟寜無壓鍋爐廠訴國傢知識産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第三人舒學章發明專利無效糾紛提審案
案例3-5 江蘇拜特進齣口貿易有限公司、江蘇省淮安市康拜特地毯有限公司訴許贊有申請臨時措施錯誤損害賠償糾紛案
案例3-6 柏萬清與成都難尋物品營銷服務中心、上海添香實業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申請再審案
案例3-7 美國3M公司與上海躍豐工業防護用品有限公司呼吸保護器係列專利侵權糾紛案
案例5-1 “阿裏巴巴alibaba”商標注冊爭議案
案例5-2 天津狗不理包子飲食(集團)公司訴哈爾濱天龍閣飯店、高淵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案
案例5-3 力士香皂平行進口案
案例5-4 ipad商標侵權糾紛案
案例5-5 美國寶潔公司訴北京市天地電子集團侵犯商標權案
案例6-1 杜邦公司訴剋裏斯托夫侵犯商業秘密案
案例6-2 北京正普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訴鬍美鳳、北京金祥普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侵犯商業秘密糾紛案
案例6-3 深圳華為公司3名前員工竊取公司商業秘密案
案例6-4 南通大江化學有限公司訴硃慧忠競業禁止閤同糾紛案
案例6-5 蘇州宗宗金屬工藝飾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宗宗公司)訴馬德華、蘇州俊德首飾工藝製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俊德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精彩書摘
《知識産權(第2版)》:
第一章 導論
第一節 知識産權的概念與特徵
一、知識産權的概念
知識産權,是由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翻譯而來,在我國颱灣地區則將其翻譯為智慧財産權。知識産權是什麼,目前還沒有一個被一緻認可的概念。國內外著作普遍錶述知識産權概念的方式是列舉知識産權的主要內容,如知識産權傳統上包括專利、商標和版權三個法律領域阿瑟 R.米勒.知識産權法概要.北京:中國社會科學齣版社,1997:4.,或者說“專利權、商標權與著作權等一般結閤在一起稱之為知識産權瀋達明.知識産權法.北京:對外經濟貿易大學齣版社,1998.。”然而,這種方法不能揭示屬概念的全部外延,隻包括瞭專利權、商標權和著作權,而不及於除商標之外的其他商業標記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反不正當競爭等內容。關於知識産權的兩個重要的國際公約則采用完全列舉知識産權對象的方法錶述知識産權概念。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爾摩簽訂的《成立世界知識産權組織公約》第2條第8款規定,“知識産權”包括以下有關項目的權利:①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②錶演藝術傢的演齣、錄音製品和廣播節目;③在人類一切活動領域內的發明;④科學發現;⑤工業品外觀設計;⑥商標、服務標記、商號名稱和標記;⑦禁止不正當競爭,以及在工業、科學、文學或藝術領域內其他一切來自知識活動的權利。1994年4月15日簽署,1995年1月1日生效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産權協議》第1條第2款規定:對於本協議,“知識産權”係指第二部分第1至第7節中所包括的所有類彆的知識産權,即:①著作權及其相關權利;②商標權;③地理標記權;④工業品外觀設計權;⑤專利權;⑥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⑦對未公開信息的保護;⑧對許可閤同中限製競爭行為的控製。完全列舉的方法錶述清楚明確,但用來說明概念,則過於繁瑣,而且知識産權的外延並非固定不變。隨著技術進步和社會文化的發展,不斷有新的對象被納入到知識産權當中,例如,公開權(right of publicity)這一保護知名人物對其形象和身份所具有的利益的權利也被認為應當屬於知識産權的範疇。從這個角度看,采用列舉方式因難以列全,存在較大的缺陷。從科學的意義上講,概念應當是反映對象的本質屬性的思維形式,而簡單的列舉恰恰不能完成這一任務。概念本身就是人類在認識過程中,把所感覺到的事物的共同特點,從感性認識上升到理性認識,抽象齣本質屬性而成。所以統一知識産權概念的基礎,需要從種種或同或異的列舉背後,發現它們的共性。
一種觀點認為,知識産權是“人們就其智力創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鄭成思.知識産權法教程.北京:法律齣版社,1993:1.。世界知識産權組織齣版的《知識産權閱讀資料》中也提齣,“知識産權,廣而言之,意味著智力活動在工業、科學、文學和藝術領域所産生的閤法權利”郭壽康.知識産權法.北京:中央黨校齣版社,2002:5.。這種以智力成果作為統一知識産權概念的基礎的觀點認為,商標也屬於智力成果。對此有兩種解釋:一是商業標記的設計與選擇凝結瞭智力勞動;二是商業標記權的利益來源於商業信譽,信譽的建立、維持包含瞭智力勞動。然而,這些解釋在邏輯上的睏境是顯而易見的。隻有當某個對象的智力含量成為該對象受保護的法律要件時,把該對象稱為“智力成果”纔具有法律意義。法律概念中突齣的每一個特徵都應當具有規範意義。如果法律不以商標的創造性作為保護要件,即使商標的設計、信譽的維持在客觀上含有智力勞動,把商標稱為智力成果也是無意義的。譬如,一個物的生産者可能在生産過程中投入瞭智力勞動,但物並不因此成為“智力成果”李琛.對智力成果權範式的一種曆史分析.知識産權,2004,(2).。
從知識産權産生發展的曆史來看,19世紀50年代之前,商業標記的財産性還沒有被承認,當時的知識産權類型主要是版權、專利權、外觀設計權,因此用“智力成果權”來概括這些權利,在邏輯上是成立的。商標權齣現之後,人們一度以商標不具有創造性為由,反對把商標權作為知識産權對待。英國1862年商標法草案的起草者Hindmarch認為,商標與專利、版權不能類比,書籍和外觀設計是“被創造的財産”,而對於商標,“我們沒有創造任何新事物,隻是對我們承認的權利提供瞭一種新的保護模式而已。”英國學者評論美國1878年的Leidersdorf v.Flint案時指齣,該案判決之所以認定美國憲法沒有授權國會製定商標法,主要是由於商標的非創造性Brad Sherman,Lionel Bently.The making of modern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the British experience,1760-1911//李琛.對智力成果權範式的一種曆史分析.知識産權,2004,(2).。商業標記權最初是與專利權一同作為工業産權,工業産權又與著作權共同被稱之為知識産權。商業標記權、反不正當競爭等進入知識産權的行列,與其最早與專利權共同成為工業産權的組成部分有必然聯係。在《巴黎公約》中,工業産權的保護對象分為三類:第一類是直接産生於人類創造性勞動的智力成果,即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第二類是與工商業經營活動中營業者長期使用的與其商譽有直接關係的標記性權利,這類客體雖與創造性智力勞動沒有多麼大的聯係,但特定標記與特定主體的商業經營活動相聯係,亦可成為能産生“財産化”利益的源泉。第三類是將製止不正當競爭也作為受保護的一種權利,實際上即是以國際條約的方式,為締約國設定一項在其境內規範商業行為,以便商人可以在公正的遊戲規則之下進行“商業遊戲”劉春田.知識産權法.北京:高等教育齣版社,北京大學齣版社,2007:379.。《巴黎公約》將此三類作為工業産權的保護對象,是因為他們都關涉工商業活動中主體的重大商業利益。有學者提齣,作為知識産權獨立類彆的商標、服務標章、商號名稱、産地標誌、不正當競爭之防止,其特徵在於此類保護對象與人類之精神創作無關,而是法律基於維持正當交易秩序之考慮,始予以保護謝銘洋.智慧財産權之概念與法律體係//劉春田.中國知識産權評論.(第一捲).北京:商務印書館,144-146.。工商業標記有著獨立的特徵和存在意義,並不能被智力成果所包含,因此以智力成果所具有的創造性特徵作為統一知識産權概念的基礎是不妥當的。
相對而言,采用劃分的方法錶達知識産權的概念較全麵。“知識産權是基於創造成果和工商業標記依法産生的權利的統稱劉春田.知識産權法.北京:中國人民大學齣版社,2014:6.。”此概念將知識産權劃分為創造性的智力成果權和工商業標記權,是因其作為財産權,創造性的智力成果權的價值與工商業標記權的價值來源截然不同,創造性的智力成果權的概念不能覆蓋工商業標記權的內容劉春田.知識産權法.北京:中國人民大學齣版社,2014:7.。這種錶述知識産權概念的方法剋服瞭“智力成果權”概念的缺陷,體現瞭知識産權保護對象之間的差異,具有閤理性,並成為一種較為通行的觀點。然而,該觀點在抽象性上仍有欠缺,未能說明同作為知識産權對象的智力成果與商業標記又具有何種共性與特徵。本書認為知識産權概念統一的基礎是具有一定獨特性的、以非物質形態存在的知識産品。知識産權就是權利人對具有一定獨特性的知識産品依法享有的支配權。
二、知識産權的特徵
(一)知識産權對象的特殊性
知識産權與其他權利的區彆,或者說知識産權的特徵源自知識産權對象的特殊性。首先知識産權的對象具有獨特性。作為知識産權對象的作品、發明創造、商標等都有所謂獨創性或原創性、創造性、顯著性的要求,本書將其概括為獨特性。具體來看,作為著作權的對象的作品應當具有獨創性,或稱原創性。就是說,一件作品的完成應當是作者自己的選擇、取捨、安排、設計、綜閤、描述的結果,既不是依已有的形式復製而來,也不是依既定的程式或程序推演而來劉春田.知識産權法.北京:中國人民大學齣版社,2014:54.。盡管在極個彆情況下,可能會齣現不同的人分彆獨立創作齣相同的作品,仍各自對其作品享有著作權。畢竟這屬於特例,獨創的作品往往是各不相同的。專利權的對象發明創造要滿足新穎性、創造性條件,即發明創造不屬於現有技術範圍,要與現有技術不同,並體現齣進步性。對於商標,其獲準注冊的一個主要條件就是要具備顯著性,即應具有能使人據此識彆齣不同來源的商品或服務的特徵。這裏的顯著性要求對應於專利法上對發明創造的“新穎性”要求以及著作權法上對作品的“原創性”要求。如果申請注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近似則不能夠獲得注冊。不論是原創性、新穎性還是顯著性,其共同之處都是要求知識産權的保護對象與先前已存在的作品、發明創造、商標不相同,是獨特的。
知識産權的對象具有非物質性。物,是占有一定空間,能夠為人力所支配並能滿足人們一定物質或精神需要,以動産或不動産等形式體現的有體有形的實實在在的存在。而知識産權的對象“知識産品”,包括發明創造、文學藝術作品以及工商業標記是非物質實體的、非物理的存在,它們都錶現為一定的“形式”。知識作為形式,是客觀的。形式需藉助質料加以錶現。但是,不能將作為形式的知識與承載知識的質料混淆。質料,是知識的載體。知識被人認識和感受離不開一定的物質載體,其作為純粹的形式可以通過與多種的、多個的物質載體相結閤,使自身被任意地復製,不受限製地得到錶現。因此,必須明確的是,知識與知識的載體是完全不同的兩個事物。物本身與其功能或效用是不可分離的,物的轉移意味著物權的轉移。物由於其物質的特定存在,使其不可能同時在不同地域被不同主體使用。而知識作為形式可以與其載體分離、結閤,其功能或效用與載體無關,而承載知識的質料或載體的轉移卻不是知識産權的轉移。以作品為例說明,一部作品可以被復製為成韆上萬冊圖書發行,每個圖書購買者得到的隻是作為作品復製件的圖書,即得到瞭物以及物的所有權,而非作品或基於作品的著作權,著作權仍屬於著作權人。知識産品有著不同於動産、不動産的存在、利用、處分形態,即不發生有形控製的占有、不發生有形損耗的使用、不發生消滅知識産品的事實處分與有形交付的法律處分吳漢東.關於知識産權本體、主體與客體的重新認識——以財産所有權為比較研究對象.法學評論,2000,(5).。知識産品的非物質性決定瞭其隻需經過一次生産,便可通過無限量地復製自身,與物質載體相結閤,來滿足社會的需要,而無需重新生産,並由利用的程度決定其經濟價值。
(二)知識産權的特徵
基於知識産權對象的特殊性,知識産權的特徵通常被歸納為以下三個方麵:
1.知識産權的專有性
知識産權的專有性也稱獨占性、排他性,是指知識産權專為權利人所享有,非經法律特彆規定或權利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利用和處分。知識産品的非物質性導緻其具有公共物品的屬性,在沒有知識産權製度的時代,知識幾近成為公共物品,隻要可被人獲知,就可任意免費利用,無須為其利用行為支付報酬。知識産品由此具有瞭自由物品或免費物品的特徵,也就是說,知識具有外部性。然而,知識産品作為人的原創性勞動的成果,並不是可以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自然的賜予,它的産生支付瞭代價。經濟學上,用稀缺資源生産齣來的物品也是稀缺的,是經濟物品,而非自由物品。從知識産品的産生來看,不應認為知識産品可以被任意無償取用。就像有形的財物因可以滿足人的需要,而本身又是稀缺的,獲得它必須嚮其所有人支付代價一樣,知識的有用性以及稀缺性,要求獲取知識的人嚮其創造生産者支付對價。如果放任知識外部性的産生,必將導緻供給不足。隻有在産權能夠界定和執行的時候,大部分與外部效應有關的問題纔能有效地解決。隻有對知識産品設置産權,纔能使其具有排他性。隨著知識産品對社會的有用性或其貢獻的重要性逐漸被意識到,各國便逐步製定知識産權法將知識産品納入到法律的保護框架之內,成為被法律確認的專屬於權利人的財産。知識産權人可以基於對知識産品的專有權,獨占性地獲取市場利益。未經知識産權人許可,他人不得利用其知識産品,否則將構成侵權,受到法律的製裁。不過知識産權的專有性是相對的,著作權法中的閤理使用、專利法中的強製許可等製度在一定程度上限製瞭知識産權的專有性。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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